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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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摘要:诈骗罪不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也是影响人们的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

本文从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认定、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将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责任;招摇撞骗
一、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
1.诈骗罪的含义。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

(1)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财产所有权外,同时侵害其他客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

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骗取女性贞操的行为(诈骗结婚),因与财物没有直接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但与他人假结婚而欺骗其财物的行为(结婚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占有的,属于他人财物。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错
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各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态。

“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欺骗的方法,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欺骗行为需要在事实上和一般人价值判断上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的程度。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使被害人陷人错误”,是指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从自动售货机骗取商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成立盗窃罪。

诈骗罪的成立,被欺骗者和被害财物处分者(处分权者)一般是同一被害人。

但被欺骗者与被害财产处分者为不同的人时,被欺骗者需要具有为处分权者处分该财物的权限或地位。

这种情况称为“三角诈骗”。

3)被害人因错误而交付财物。

“因错误而交付”,是指被害人因被欺骗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对幼儿和高度精神病患者等完全没有交付意思能力的人,欺骗其财物的,不构成诈骗罪,而只构成盗窃罪。

交付行为,形式上是“自愿”的,实质上是非自愿的。

4)行为人获得财物。

“获得财物”,是指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交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00元至4000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3)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牟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4)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诈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诈骗罪的危害。

诈骗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严重扰乱是经济社会的市场秩序,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阻碍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因此打击诈骗是公安机关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拖欠贷款或者借款的,不应按诈骗罪处理。

2.诈骗罪的着手、未遂和既遂。

行为人开始实施欺骗他人行为时,是本罪的实行着手;实行着手后,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或者没有交付财物的,是本罪的未遂;行为人因被害人的错误取得他人财物时,是本罪的既遂。

3.按诈骗罪处理的情况。

(1)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器部队车辆牌号,骗取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3)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4)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的。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判实践中,“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3万元以上的;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除包括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外,还包括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一贯流窜作案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诈骗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1)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

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2)诈骗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区别。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这些诈骗犯罪与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刑法第266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文献:
[1]关苏晴.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j].法制与社会,2013(05).
[2]赵明月.诈骗罪案例与解释论考察[j].知识经济,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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