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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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 史建梁
案例
若该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800万 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 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250=5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50×25%=137.5(万元) 节税:800×25%-137.5=200-137.5=62.5(万元) 在企业会计利润800万元的规模上,约节税30%。
主讲人:史建梁
南京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会计系 副教授 高级会计师
内容提要
一 制定目的 二 什么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三 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

政策适用范围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范围和加计扣除 五 范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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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六 加计扣除会计处理 七 技术开发的主要形式及加计扣除方式 八 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报送资料 九 税收管理要求 十 扣除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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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 ;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
(3)航空航天技术 ;

(4)新材料技术 ;

(5)高技术服务业 ;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
(7)资源与环境技术 ;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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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软件企业正在研制MPEG-5音频专利,根据相关 规定,此项技术还没有收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 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企业虽然开展研究开发活 动,但由于研发项目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因此不得 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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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南京某药品制造公司,为中国内资法人企业,美 国某风险投资公司驻南京代表处,是按美国法律 成立,总部在美国。如果两户企业08年都发生了 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 能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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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主体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116号)对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有许多新要求, 具体包括: ① 以研究开发项目为基础的专账管理制度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 定 ② 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分离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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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
3. 研究开发费用列支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 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 津贴、补贴 ;
(一)主体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号)对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 除优惠政策的主体做了规定: 即: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 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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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主体范围
居民企业
财务核算 健全
能准确归集研 究开发费用
基本方法: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 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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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 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 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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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对企业有没有行业及 规模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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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取消原来的行业限制: ——限于工业企业(国税发【1999】49号);
② 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 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有比上年增长达到和超
过10%时才能加计扣除50%。(国税发【19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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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
2. 研究开发活动的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 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 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 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 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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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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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分支机构的研发费是 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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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研发费用在总公司报税时加计扣除。
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 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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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省的集团总公司在全国均设有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省级分公 司,并均按25%的税率纳税,该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征税方法。2009年3月末,公司自行计算出第一季度会计利润 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已知该总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工 资、资产总额分别为10000万元,2000万元,6000万元。其 下设的A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1000 万元,200万元,600万元。A公司自行计算出第一季度会计利 润总额为1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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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
4. 《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各省以国家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具 体如何实施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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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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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
1.《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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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
1. 研究开发活动的领域
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 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 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享 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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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的5种情况:
一 •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或已经产业化的产品

•只改变尺寸、参数、排列而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
•变更以及配方调整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
四 •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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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研究开发费用超过5 年仍未扣除的,能否 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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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
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由此可见,企业不 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加计 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连续5年后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 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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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假设该研发费用全部形成无形资产,并于2009年 1月才达到预定用途,并按10年平均摊销,则2008年发生的 500万元研发费用,从2009年度开始,在10年内,每年在据 实摊销50万元(500÷10),在计算所得税时,可税前加计 摊销25万元(500×50%÷10),每年可少缴所得税6.25万 元(25×25%),10年总计少交62.5万元( 6.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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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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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
我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始于1996年。从制 度体系的构建来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即 从1996年才开始的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若干个单行文件中, 到2008年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多 个层次构建起规范的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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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 定 目 的
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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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目的
二、什么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纳 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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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 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 号),该文件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 费用的税前扣除提供了统一、全面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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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分机构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A公司就地预 交的企业所得税数额计算: A公司分摊比例 =0.35×(1000÷10000) +0.35×(200÷2000) +0.30×(600÷6000)=0.1 A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0×25%×50%×0.1=25(万元)
案例
某机械制造集团购买了某光电子公司新研制的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高端三维CAD/CAM系统,此后对该系统进 行了适应性修改,广泛运用到生产制造流程中。这种行为 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回答: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 应用,因此,该机械集团对CAD/CAM系统进行的适应性 运用费用,并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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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 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 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对于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 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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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2008年度发生研发支 出合计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假设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则在计算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时,除了据实扣除500万元以外,还可加计扣除 250万元(500×50%)。据此可以少缴所得税62.5万元。 (2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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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主体范围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
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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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亏损企业的研发费用 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 史建梁
即使企业今年是亏损的,没有所得税需要抵扣, 我们还是建议这企业申请加计扣除,因为这样可 使今年的亏损额增大,然后再往后递延5年税前扣 除,这样对今后减免所得税还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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