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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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定期参加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健康证者不可上岗。

二、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上岗时必须穿戴清洁统一的工作衣帽,凡衣冠不整、不洁、精神状态不佳者等不得安排上岗。

四、上岗前和做过其他需要清洁双手的活动(如:如厕、吸烟及拿捏与工作无关的物体)后,应及时洗手消毒。

五、工作时禁止吸烟,且不得有抓头、挖鼻、掏耳、剔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举动,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掩口并及时洗手消毒。

六、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废弃物,禁止在工作间内存放私人物品。

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

八、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手链等外露饰物。

九、工作以外的时间在指定的区域内休息。

十、每天早晨上岗前,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填写晨检记录;晨检记录要真实、准确,内容如下:

1、精神状态是否显得过度疲劳或病态;

2、眼球、面色是否过黄(有患肝炎可能);

3、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可能);

4、有否有呕吐、腹泻、发热等症状;

5、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6、有否带戒指、手链等外露饰物;指甲是否剪短、有无涂抹指甲油。

十一、晨检中发现员工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带戒指、手链等饰物的,要求脱下;指甲过长或涂抹,要求其

清理干净后再上岗;

2、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呕吐、腹泻、发热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

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发现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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