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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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统计管理制度(试行)
1.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公司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财务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财务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2. 细则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第一条为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邮电部门实施办法》等统计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财务部和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三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财务部根据公司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财务部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第四条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财务部审查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财务部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全公司执行。未经总经理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第五条公司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财务部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印制、保管、发放。
第七条各部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时,应抄送财务部。
第八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财务部传阅。
第九条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十条各部室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十二条凡公司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财务部接洽提供。
第十三条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财务部综合统计员掌管;部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第十四条各部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五条各部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六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1、日报表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见下表);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后果。
第二十二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统计纪律
第二十三条各车间、部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二十四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3. 附则
第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统计管理办法
总规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XX公司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标准、工作流程、统计资料的管理、原始记录的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工作交接的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单位统计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公司经营、生产运行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依据并引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财务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统计工作,各职能科室和车间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统计调查计划及统计标准
第六条统计调查计划是公司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建立统计标准,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实施。
1、上级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是指XX、XX等国家地方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2、上级单位的统计调查,是指XX公司的统计调查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方案实施统计调查。
3、公司的统计调查,是指公司经营、生产运行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公司统计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统计调查计划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需求,制定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实施的统计标准:
1、遵照执行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2、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的公司统计标准。公司的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统计工作流程
第八条财务部根据公司统计工作制度制定统计工作计划,向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半年度、季度以及月度等统计任务。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填写统计报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汇总。
第十条汇总报表经财务部部长审核,部分报表要经分管总经理审阅。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做好统计资料分析,连同统计报表一并送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阅。
第十二条经总经理审批后向上级部门或同级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统计资料归档保管。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及各职能科室、车间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