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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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

时间:2001年11月26日作者:《历史研究》编辑部来源:学术批评网

为了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在研究和借鉴其他学术期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文献引证标注方式进行了修订,并将从2002年第1期开始执行。现特此公布其主要内容,敬请作者参照执行。

一普通图书

引证内容及顺序为:①责任者与责任方式;②书名;③卷册;④出版者与出版时间;⑤版本;⑥页码。

(一)责任者与责任方式

1、责任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团体、组织、机构。责任者无法确定时,用“佚名”表示。

2、责任方式有多种,如果是撰著,在姓名之后加冒号表示;如果是“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其他责任形式,直接跟书名,不空格,不加冒号。如:

朱汉国:《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研究》,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

顾潮编著《顾颉刚年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3、两个或三个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三个以上时,只取第一责任者,其后加“等”字,如:

徐寿凯、施培毅校点《吴汝纶尺牍》,黄山书社,1990年。

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4、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者、整理者等可放在书名之后。如:

严修自订,高凌雯补《严修先生年谱》,齐鲁书社,1990年。

A . 施阿兰:《使华记(1893---1897)》,袁传璋、郑永慧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

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谢兴尧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

(二)书名

1、书名的副标题应一并标注;如书名较长,再次引证时,可用简称,但须在首次标注时注明。

2、书名中原有的补充说明等文字,应放在书名号内,如: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人民出版社,1983年。

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

(三)出版者和出版时间

1、非公元纪年的出版时间应照录,但1949年以后不用民国纪年。如:

陈恭禄:《中国近代史》,商务印书馆,民国24年。

2、版权页中缺出版者或出版时间时,须说明所缺项,用[ ]表示。如:

冯玉祥:《我的读书生活》,三户图书刊行社[出版时间不详]。

3、港台版图书可通过标注出版者所在地点(城市)反映出来。如:

余绳武、刘蜀永:《二十世纪的香港》,(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5年。(四)版本

1、引用图书是第1版时,可以省略版本说明;如果不是第1版,版权页中表示版本的文字(如“修订本”、“增订本”、“第3版”等)应照录。如:

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

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1988年第3版。

2、影印版的图书要标注“影印本”。如:

沃丘仲子:《近代名人小传》,中国书店,1988年影印本。

刘寿林编《辛亥以后十七年职官年表》,(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影印本。(五)页码

用“第页”表示,以句号结尾;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连贯时,页码之间用顿号隔开;跨页的页码,中间用连字符。如:第78、82-89、217页。

二析出文献

引证内容及顺序为:①作者;②析出文献名;③文集编者;④文集题名;⑤卷册;⑥出版者与出版时间;⑦版本;⑧页码。

1、析出文献作者和文集编者相同时,后者可以省略;不同时,要分别标示;如:

唐振常:《师承与变法》,《识史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65页。

陈序经:《东西文化观》,邱志华编《陈序经学术论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34页。

2、引证书信集、文件汇编及档案汇编中的文献,应标注原始文献形成的时间,如:《复孙毓修函》,1911年6月3日,高平叔、王世儒编注《蔡元培书信集》上,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99页。

《中共中央最近政治状况报告》,1927年10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政治报告选辑(1927--1933)》,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第20页。

3、引证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的序、跋、前言、后记、按语、编辑说明、引论等,与析出文献标注方式相同。如:

袁伟时:《卷首献辞》,《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海天出版社,1992年,第2页。

楼适夷:《读家书,想傅雷(代序)》,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1988年第3版。

4、引证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由作者自撰的序、跋、前言、后记时,可用中圆点连接来表示。如:

李鹏程:《当代文化哲学沉思·序言》,人民出版社,1994年。

三古籍

引证内容及顺序为:①责任者与责任方式;②书名;③卷次;④部类名及篇名;⑤版本;

⑥页码。由于古籍种类较多,出版情况比较复杂,常常有一些特殊的标注方式。

(一)责任者

1、常用基本典籍,书名中含有作者姓名的文集,以及官修大型典籍,可不标注作者,如《论语》、《管子》、二十四史、《通典》、《资治通鉴》、《陶渊明集》、《全唐文》、《册府元龟》《明实录》、《大清会典》、《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等;有些书籍作者失传,应标注“佚名”。

2、地方志一般不标注作者,只注书名。明清时期的地方志前冠以修纂成书时的年代(年号);民国地方志在书名前冠加“民国”二字。如:

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16《人物·文苑》。

民国《中牟县志》卷8《地理志》。

3、如果需要,责任者前也可用圆括号标注朝代名。如:

(清)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3,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

(二)卷次

1、卷次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2、引证古籍中的续集、余集、外集、别集、别录、续编、遗文、补遗、卷首、卷末等续补附属部分,卷次须依照原书标明续补附属部分的名称。如:

(宋)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21。

(三)部类名及篇名

1、部类名及篇名用书名号表示,其中不同层次可用中圆点隔开,原序号仍用汉字数字;如:

《太平寰宇记》卷159《岭南道·循州·风俗》。

万历《广东通志》卷24《郡县志十一·广州府·人物二》。

2、原有的条目名称,用双引号表示。如:

《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过房子与庶子分家财”条。

3、正史中人物传之附传可标注为:

《魏书》卷67《崔光传附崔鸿传》。

4、引证编年体典籍,通常注出文字所属之年月甲子(日)。如:

《资治通鉴》卷2000,唐高宗永徽六年十月乙卯。

5、引证古籍正文所附注疏、笺释,一般采用在篇名外注出注疏、笺释的方式。如:《三国志》卷33《蜀书·后主传》,裴松之注引《诸葛亮集》。

《资治通鉴》卷35,汉哀帝元寿元年“王嘉封还诏书”,胡三省注。

(四)版本与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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