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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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学习思维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学习思维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学习思维随着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结束,新的考生朋友陆陆续续投入到新一轮法考的复习。

在学习之初,往往会比较吃力,需掌握一定的要领,而不可盲目而为。

一、掌握民法构架体系,统观全局民法体系性极强,如果没有体系性思维的指导,在学习民法过程中,无论在学习概念和制度,还是在分析案例时,都会遇到莫名其妙的困惑。

全面掌握民法的体系结构,做到系统化、完整化。

其实,民事法律理论经过历史的积累,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提纲挈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

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可以把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在考生头脑中形象化。

然后对每一个典型民事法律关系再细化,形成知识束,能够把所有民事法律制度都“提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做到“疏而不漏”。

用“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复习,也有利于提高应试能力。

二、充分理解民法概念、制度和理论概念是了解和认识事物的“说明书”,掌握民法中的概念有助于你学习相应的制度。

民法拥有异常丰富的概念,被称作“概念法学”,可以说,民法的全部制度都是由特定概念组合而成的。

如果前期没有对民法知识充分理解,到后面只会越来越茫然。

所以,在备考法考民法时,应从基本概念入手,务必做到准确认知每一个基本概念。

这样才能把相关的制度学习号,比如常见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如果你连“物”、“善意”、“占有”、“无权处分”、“盗赃物”等都不清楚,那就很难判断哪些行为属于善意取得,连善意取得都判断不出来,那就更别说所有权是否转移了。

三、运用方法,把握重点对比历年考试所体现的知识点进行分析,以下知识点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监护职责、宣告失踪、死亡的法律后果、合伙人资格的认定与合伙人债务承担、法人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共有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包括:合同法适用范围、要约、承诺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三大抗辩权”、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和违约责任,在分论中一定要重点掌握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练习)【答案】题目总分:100分2021年1月1日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清末我国才将民法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市民社会追求每个参与主体地位平等领导人物不够重视民法典制定后,仍然不能排除法规、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罗马市民法法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适用哪一部法律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甲遗失重要文件,悬赏一万元寻物,乙拾得返还要求支付悬赏金,甲认为乙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公平是自愿的补充,如果民事主体自愿赠送,则不违反公平原则始于出生征得父母同意每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皆有不同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未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020年5月28日集成电路技术科普(选修)(练习)查尔斯.巴比奇艾达.洛夫莱斯电子管1947电流间断信号传输速度快信号分解电路数字芯片工艺架构销售提供软件工具运营成本较高,资金压力大。

不承担由于市场调研不准、产品设计缺陷等问题造成的决策风险。

是一种不可持续的模式。

设计是集成电路生产流程的起点基于形式逻辑的设计方法综合与时序验证功能存在冗余是基于IP核复用设计方法的主要缺陷,这一说法是()的。

A、正确1955硅平面型晶体管万里一寒武纪。

2022年政法干警民法逻辑思维修炼

2022年政法干警民法逻辑思维修炼

2022年政法干警民法逻辑思维修炼对于每年的政法干警类考试,民法不仅是独立考查的科目,而且比重也达到了百分之五十之多,所以经常有人说到“得民法者得天下”,的确,民法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民法内容较多,所以很多学员反映自己已经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记忆。

我个人认为,对于法律,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其他的实体法律,并不是纯粹靠记忆的学科,法律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逻辑知识,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如果能更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于民法整体来说,分为以下两大部分,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先介绍了民法的概念(这是学习任何一部法律首先要了解的内容),民法的基本原则(后续具体学习民法规则的一个指导),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中最重要的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这三部分都是在讲解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行为(重点在于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代理(代理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时效;分论分为以下部分,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广义的民法,在分论部分还包括知识产权。

对于民法来说,对于总论的把握很关键,总论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对于民法原则的把握,对于理解分则的具体表述,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而总论中的民事主体,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又是常考的内容,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通过两道题,我们来看下民法的复习中如何体现逻辑思维的。

例题1.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扩展】本题考查民法中代理权行使的禁止事项。

民法中禁止代理权滥用,而滥用代理权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甲代理乙和甲本人签订合同;第二,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来从事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如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诉讼的;第三,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代理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强化民法思维的措施

强化民法思维的措施

强化民法思维的措施引言民法思维是指一种解决与民事关系、民事纠纷有关问题的思维方式。

在当今社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权益的日益突出,强化民法思维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探讨强化民法思维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以期增强人们在面对民事问题时的法律意识和思维能力。

必要性1. 维护个人权益作为一种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民法思维的强化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认识自己的权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来维护这些权益。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具有强化的民法思维,人们会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受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侵害。

2. 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民法思维可以使人们更加关注公平、公正和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只有当每个人都具有民法思维,才能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减少矛盾纠纷,使社会更加稳定有序。

3. 提升法治水平强化民法思维具有提升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作用。

当人们具备了民法思维,就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同时也能更好地参与到法治实践中,促进法治观念在社会中的普及和深入。

措施1. 教育宣传为了强化民法思维,一方面需要加大民法教育的力度。

可以在学校开设相关课程,让学生从小培养起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开展针对公众的民法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民法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2. 增强实践机会除了理论教育外,实践机会也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组织法律援助等方式,提供给人们更多的实践机会,让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学习和应用民法知识,增强民法思维的能力。

3. 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为了更好地强化民法思维,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法的监督和管理,改善法律服务体系,提高人们获得法律帮助的便利性和质量。

同时,还应当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渠道和途径,使人们能够更加便利地寻求法律救助。

结论强化民法思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步骤。

通过教育宣传、增强实践机会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可以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思维能力,有效地应对民事问题,维护个人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与民法学教学的创新[摘要]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民法学教学应当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

[关键词]民法思维能力民法学教学创新高质量、有能力的法学人才是高校和国家人力司法资源的重要储备,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这类人才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最近一些年来,不少教师和教学研究者都在探讨民法学教学的创新问题,这对于民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认为这些研究成果大都着眼于教学方法的研究,而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才是民法学教学创新的关键。

一、民法思维的主要特点分析民法思维就是民法的方法论,它是指按照民法的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

具体而言,就是民法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和在人们生活中的印记。

我国的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产物。

以德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志的大陆法系民法,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民法学,在一定方法的指导之下采取了一定的思维方式,其结果是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物,使得民法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逻辑层次的概念去表达和把握,民法的思维走向了理性。

而我们在继受了德国法理论的同时,也接受了他们的思维方式。

民法制度的科学表达、准确理解、精确适用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民法思维能力上。

民法思维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概括:1.高度的抽象性民法是对现实生活的高度概括,它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制度例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权制度、继承权制度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高度的抽象。

对于一个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的个案,我们都可以将其抽象到上述具体的制度当中去,而这些制度又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如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行为、要约、承诺、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这些概念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些概念正是民法思维的构成要素。

2.缜密的逻辑性民法学内容虽然内容庞杂,但是它有其自身的逻辑体系,总体上来说,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部分是对民法具体制度的一般性问题所做的高度概括,且有其自身的逻辑安排,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时效,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涉及的基础理论,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同时相对于民法分论而言,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民法分论当中的具体内容其实也存在着内在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

读民法思维笔记(5篇)

读民法思维笔记(5篇)

读民法思维笔记(5篇)第一篇:读民法思维笔记换个角度看民法——读《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

——题记何谓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运用法律。

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或风格是由法律制度和法律思考的形式和内容所构成,而法律教育具有关键的重要机能。

首先是如何学习法律?王老师的专著,民法概要,总则,物权两本,债权三本,天龙八部,民法思维。

这几本的作用是不同的,前面四个属于教科书,重点在于制度的体系化介绍,天龙八部属于论文汇集,应该是读完前面几本之后才可以涉足,这样有助于论文的体系化定位(王老师选编论文没有按照民法体系的顺序,这点我有些奇怪),而民法思维,一般也是要在教科书学完之后才开始看,因为这本书总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如果读者对各项可能的请求权基础都有一定程度的掌握的话,自然效果更好。

读王泽鉴先生的书,不能仅仅读其中的法学知识,更要琢磨其中的法学方法。

择其要者,可概括为四端:其一,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二,法解释学的方法;其三,案例研究的方法;其四,比较法的方法。

法学方法犹如游泳方法,如果只谈如何游泳而不能实际下水实践,必然是误人子弟的空谈。

同样,如果只学习游泳的理论而不实际下水实践,自己的能力根本不会有什么实际的提升。

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既有对于相应方法的阐述,更多的则是实际应用这些方法的思考和论证。

读书不仅应领会作者的意思,同时应注意作者的方法。

正是这些方法,对于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

应当重视本学科的方法和专业书籍。

开始要学会分析法律概念,因为分析法律概念从而明确其构成要素,是法律人必须培养的一种能力。

同时在学习过程应该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以及判例评析等最终做成解题报告。

在过程中要重视实例的研究,实例研习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

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通过将日常生活转变为法律概念,何时何地,谁和谁发生了什么?带着问题去研读案例。

民法学思考题

民法学思考题

民法学思考题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及性质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民法的地位:我们经常讨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我们认为它居于核心的地位。

我们可以说,如果中国的民法典完成立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设就基本完成。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二、发展市场经济与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经济基础所决定,但法律并不是消极的由经济基础所支配,它的规范性、权威性、弓I导性、预测性对经济基础也有积极的反作用,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对法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治的市场经济,是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市场的经济形式,是通过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达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效果。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主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确认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地位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主体。

这些权利和身份的界定都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的,需要用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规范来确认经营主体的地位。

法律的作用在于赋予这些经营主体与自然人同样的人格,将其上升到民事主体的地位加以保护、规范,正是因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市场经济主体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

第二、通过契约关系,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型经济关系,没有契约这种法定的形式,也就无所谓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本位在于市场,而市场经营的具体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平等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

契约是市场法治属性的表现,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在当今社会,法治已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对于大学生来说,培养法治思维不仅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提升自身素质、实现个人价值的必然要求。

那么,大学生应当如何培养法治思维呢?首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这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基础。

大学生应当系统地学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

可以通过课堂学习、阅读法律书籍、参加法律讲座等多种途径来获取法律知识。

同时,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社会中的法律热点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适用。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大学生要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坚信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同时,要摒弃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和关系思维,树立依法办事、依规行事的意识。

再者,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

实践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途径。

大学生可以通过参加模拟法庭、法律辩论、法律援助等活动,亲身体验法律的运用和实践。

在这些活动中,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程序、法律证据的重要性,提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还可以利用假期参加法律实习,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实习,了解法律职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积累实践经验。

另外,养成依法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习惯。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和纠纷时,要首先想到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关系或者其他非法途径。

比如,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要学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他人发生合同纠纷时,要依据《合同法》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培养批判性思维也是关键。

对于法律条文和法律事件,要有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不盲目跟从,不人云亦云。

能够分辨是非,理性看待法律问题,发现法律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同时,要注重培养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

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需要依靠严密的逻辑推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民法思维培养与民法教学模式改革初探

民法思维培养与民法教学模式改革初探

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 , 学生 民法思维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 学阶段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
【 关键词] 民法学 ; 民法思维; 教学改革 [ 中图分类号] G 6 4 2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9 — 1 2
[ 文献标 识码】A
[ 文章编号] 1 6 7 4 — 3 2 8 8 ( 2 0 1 3 ) 0 6 . 0 1 0 0 — 0 3
第2 9卷第 6期 2 0 1 3 年 1 2月
吉 林 工 商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J I L I N BUS 1 NES S AND T ECHNoL oGY COL LE GE
Vo l _ 2 9 . No . 6
De c . 2 01 3
实践教学亟待 回答的问题 。此外 , 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估难以采取传统考试方式进行 , 相关实践教学评价研究
文献也 并不 多见 , 评 价方 法及评 价体 系 尚不 成熟 。
二、 民法思维的培 养与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 一) 民法思 维的理论基 础
王泽鉴先生在《 民法思维 :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绪论中指出, “ 一个经由法律学习的人通常可 以习得法 律知识 、 法律思维、 解决争议三方面的能力 。 ” 将法律思维置于法律知识与解决争议之间实有其深层含义 , 法 律 知识 是法律 思维 之基础 , 缺 少牢 固法律 知识 而空谈 法律 思维形 如无 本之 木 、 无源 之水 ; 同时法律 思维 之于
争 议解 决 , 则 又是将 内在法 律知识 外 化 的重要 途径 。
由此可见, 法律思维是法律知识与争议解决之间的纽带 , 承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任。正如前文所论

民法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民法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品经 济 的法权 表 现 , 必 须 反 映 商 品经 济 关 系 的 内 它
( ) 一 民法是 其 他法律 的基 础 在法律 体 系 中 , 民法 是 其 他 法 律 的基 础 。我 国
台湾地 区著 名 民法 学者 史 尚宽先 生 认 为 : 民法 为 众 法 之基 。私 法 固不待 论 , 欲治公 法 者 , 应对 于 民法 亦
必 须 改 革 民 法教 学 , 概 念 分 析 、 从 法律 规 范分 析 、 事 制 度 分 析 、 法 演 变分 析 、 例 教 学 改 革 诸 方 面 来 培 养 学 生 的 民 立 案
法律思维能力。
关键词 : 法律 思 维 能 力 ; 法教 学 ; 法 自治 ; 平 民 私 公
作 者 简 介 : 俊 红 , 学 硕 士 , 南教 育 学 院 法律 与 经 济 系副 教 授 ( 州 4 0 1 ) 孟 法 河 郑 504 。
在 逻 辑 要求 。商 品经 济关 系 形 成 必 须 具 备 三 个 条 件 : 一 , 品交换 的 主体 必 须 独 立 , 须 具 有 意 志 第 商 必 自由 , 能够 独 立进 行 交 易 ; 二 , 品 交 换 主 体对 交 第 商 换 的 商 品必须 具有 权利 ; 三 , 品 交换者 必须 意思 第 商
力是其 最 为核 心 的素养 要 素 , 是一 个 合 格 “ 律人 ” 法
所必不 可 缺 的基 本 功 。培 养 法律思 维 能力 自然也 是
通 过界 定 私法来 划清 公 法 与 私 法 的界 线 , 法 中诸 宪 多 的公 民人身权 利 与 财 产 权 利 要靠 民法 来 落 实 ; 刑 法 与 民法似 乎是 泾 渭 分 明 , 是 民法 的权 利界 定 为 但

民法思维导图课程2

民法思维导图课程2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大串讲 1、张三向李四借款50万,并以自己现居所作为担保 2、张三向李四借款50万,并以自己豪车做担保,置于李四处 3、张三去李四车行修车,修好后,李四以张三尚欠4万修车费为 由拒绝归还 4、张三去李四车行修车,修好后,李四以张三尚欠4万修车费为 由拒绝归还,后该车被盗,警方最终查获,归还张三,李四可否 主张留置权?
【案例导引】——代理 ——请室友带饭
什么是代理? 怎么代理?
考点梳理 1.代理概念、特征、不可代理范围(选择题必考) 2.代理分类 3.代理权的行使 4.无权代理 (一)概念、情形 (二)效力 5.表见代理(核心考点)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6.代理关系终止 (一)三种代理关系的终止
考点导引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二、用益物权的基本分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概念和特征
国家所有的土地类型: (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 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 定,确定国家所有。 (4)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组织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全部变为 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 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集体土地进行置换,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对置 换后的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6)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思维培养与题目训练

法律思维培养与题目训练

法律思维培养与题目训练在当今社会,法治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法律素养也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发展,不仅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法律思维能力,普通公民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常识。

本文将探讨法律思维的培养以及相关的题目训练方法。

一、法律思维培养的重要性法律思维,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是指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思考思维模式。

培养法律思维对于全面发展个人的思维能力和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思维培养可以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对事实的分析、法律规则的解读以及判断,通过不断锻炼法律思维,可以使人们在分析问题时更加理性和准确。

其次,法律思维培养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具备法律思维意味着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规范,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最后,法律思维培养对于法律教育更具意义。

培养法律思维有助于提高法律教育的质量,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知识,培养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从而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二、法律思维培养的方法1. 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是一门严谨的学问,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的基础。

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参加法律培训班或者利用互联网资源进行学习。

2. 认识案例案例是法律思维培养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分析和研究真实案例,可以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理解案例中的法律逻辑和判断过程,进一步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

3. 参与模拟辩论模拟辩论是培养法律思维的有效方式之一。

通过参与模拟辩论,可以了解不同观点的法律依据,培养分析和辩论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4. 阅读法律经典案例法律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通过阅读和学习这些经典案例,可以加深对法律思维的理解和把握。

经典案例中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方式对于培养法律思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试析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

试析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

试析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论文摘要我国现有的民法教育重点在于教授给学生一些理论知识,对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却不甚看重。

这严重地导致了我国法学院学生书本知识与实践的严重脱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德国民法判案的基本思维方式,同样也是一种基本的民法思维方式。

以该思维方式贯穿于我国民法教学中,必然能够使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得到改善,也能使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有一个统一的思维方式。

论文关键词民法教育思维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维方式,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思维方式。

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认为:“谁打算让初学者或外行了解法学和法律思维,谁就会感到,相比其他科学,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和疑惑”豍。

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经过法学教育的专门训练。

大多数人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传递知识,但实际上传递知识只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的途径之一。

换言之,传递法学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初级目标,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则是更高层次的目标。

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在于知识的教授,更在于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及目标定位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

我国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法科学生时,只注重理论灌输。

产生此种理念的原因在于:首先,教师们认为学生们只要掌握了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就会自然而然地学会如何将法律概念、理论知识贯彻到具体案例中解决案件。

其次,我国的法学教师自身注重理论研究,忽视法律实务。

关注理论问题的法学教师更多的希望培养出同其一样的理论型人才,能够在理论知识上深入探究;同时,由于教师本身忽视法律实务,也难以传授给学生其本身亦缺乏的法律运用能力。

只注重理论灌输就会导致教与学各自为营,互不沟通,学生也难以真正的理解、消化理论知识。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

民法思维王泽鉴思维框架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整个法律系统的基础,并为社会、经济、政治和其他法律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在中国,民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领域研究的兴趣。

鉴于民法的重要性,法学家王泽鉴针对其研究开发了一种独特的思维框架“王泽鉴思维框架”。

王泽鉴思维框架的核心概念是认识论的应用,即法与理论的结合。

通过精准定义和清晰界定,把民法与实践结合起来,使其在行政组织、商业组织规范中得以有效实施,从而使得法律规范更加合理有效。

王泽鉴思维框架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借助民法的历史、规章、案例,分析民法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是以民法改革为核心,从民法规范、制度实施、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评价;第三部分是以最新的发展为基础,依据法律效果和实际效果,对民法的发展、完善、改革和实施提出积极建议。

王泽鉴思维框架在当今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为行政机关和政府实施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架构和思路,使得民法的实施更加规范、合理有效;其次,它为商业机构提供了一个完善的规范框架,使得商业机构的合法性得以确保;最后,它为民事司法机关提供了一个依法判断和提出建议的框架,使民事司法案件的调解和审判更趋合理。

以上便是王泽鉴思维框架的概况,它是一种基于认识论的思维框架,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民法的创新。

王泽鉴思维框架让人们充分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促进民法实施的全面有效,并且有助于更好的发展民法理论和实践。

因此,从长远来看,王泽鉴思维框架对民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拓宽了民法理论的界限,把民法从传统的理论中解放出来;其次,它提供了一种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方式,推动民法的实施变得更加有效;最后,它为民法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促进民法的持续发展和完善。

总而言之,王泽鉴思维框架是一种综合性的民法理论框架,既结合了民法的传统理论又结合了实践,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也有助于促进民法的发展完善与实施。

论民法教学中的练习法

论民法教学中的练习法

论民法教学中的练习法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已经表明,传统的课本教授方式容易使得学生陷入被动的机械记忆中去。

根据实际情况,法学教育必须有所改革创新。

将练习法运用到民法教学中,利用练习法的优势特点可以提升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从而使得学生更牢固地掌握民法知识。

一、练习法在民法教学的运用意义练习法,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靠自觉的控制和校正,反复地完成一定动作或活动方式,借以形成技能、技巧或行为习惯的教学方法。

从生理机制上说,通过练习使学生在神经系统中形成一定的动力定型,以便顺利地、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

练习法对于巩固知识,引导学生把既有民法知识应用于实际,发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形成学生的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是促进掌握民法基础知识。

法学知识的获取,最普遍的方式是在课堂上通过专业法学教师面授,或者通过专业法学书籍获得。

不论通过何种渠道,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民法有初步的结构性理解,才能顺利开展各项练习。

以《合同法》为例,设计的练习方案较为普遍的是:起草各式合同、协议等。

合同法包括15种有名合同,以及有名合同以外的无名合同,不论何种合同、协议,最大的特点是合同主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各款项,因此除了要求对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还需要对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等有大致性认知,方可在起草时熟练地运用法言法语详细叙说,避免出现纰漏。

二是改变对传统练习方式的依赖。

所谓传统练习,是指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设计的练习题,题型包括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等。

目前法学教育主要通过这种方式提高或考查学生对所获知的法学知识掌握的程度。

传统练习方式偏重于理论知识,往往答案早已固定,形式单调,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缺乏体现。

将练习法运用于民法的教学,能够改变枯燥沉闷的传统练习方式,使教师能结合教学实际需要适当安排练习活动,学练相结合,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

三是调动学生积极性。

练习法的教学目的不在于单纯教会学生解答、掌握结论,而是以其实际参与性的特点要求学生积极参与练习活动,注重在探究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定稿版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定稿版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民法-知识结构图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1、民法概述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3、法人 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重点章节)4、民事法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5、代理 3、代理权(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代理权的终止)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7、诉讼时效与期限2、期限(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类型3、物权的原则8、物权概述 3、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重点章节) 4、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1、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限制)9、所有权2、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共有的种类)10、共有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的特征及责任承担)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此处省略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11、用益物权 2、建筑用地使用权(概念特征种类取得)3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特征取得消灭)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消灭)1、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特征)2、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终止)12、担保物权 3、质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与抵押权的区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动产质权权利质权)4、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1、占有概述(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13、占有 2、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3、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1、债的概念和要素(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2、债发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言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3、债的分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14、债的概述 4债的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5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6债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消权)7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定金)8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和效力)9、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特征)2、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3、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4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19、合同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效力合同解除的概念约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效力)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6合同责任违约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形式)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特种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0、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终止)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的终止)21、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2、提供劳务的合同 4、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的终止)5、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技术合同概述(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23、技术合同 2、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4、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信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24、知识产权概述2、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法的渊源)3、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1、着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概念作品的种类着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2、着作权的主体(一般意义上的着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着作权人汇编作品的着作权人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人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人委托作品的着作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着作权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着作权归属)3、着作权的内容(着作人身权着作财产权)25、着作权 4、着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着作权的保护期限)5、邻接权(邻接权的概念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6、着作权侵权行为(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承担民事责任的着作权侵权行为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着作权侵权行为)7、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软件着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着作权的内容软件着作权的期限和限制软件登记侵犯软件着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1、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外国人)2、专利权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26、专利权 4、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5、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限制)6、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1、商标概述(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种类)2、商标权的取得(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程序)3、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续示权禁止权)27、商标权4、商标权的消灭(注册商标的注销注册商标的撤销)5、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的合理使用)1、人身权概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28、人身权 2、人格权(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3、身份权(身份权的概念亲权配偶权亲属权)1、结婚(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29、婚姻家庭 2、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探望权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3、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4、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1、继承权(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30、继承概述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3、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1、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31、法定继承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1、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执行)32、遗嘱继承、遗赠和 3、遗赠(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4、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遗赠抚养协议的解除)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2、遗产(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法律地位遗产的范围)33、遗产的处理 3、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1、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2、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3、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34、侵权行为 5、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民法思考题

民法思考题

民法思考题1.第一章民法概述2.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人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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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教育的思维训练我国现有的民法教育重点在于教授给学生一些理论知识,对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却不甚看重。

这严重地导致了我国法学院学生书本知识与实践的严重脱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德国民法判案的基本思维方式,同样也是一种基本的民法思维方式。

以该思维方式贯穿于我国民法教学中,必然能够使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得到改善,也能使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有一个统一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维方式,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思维方式。

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认为:“谁打算让初学者或外行了解法学和法律思维,谁就会感到,相比其他科学,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和疑惑”豍。

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经过法学教育的专门训练。

大多数人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传递知识,但实际上传递知识只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的途径之一。

换言之,传递法学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初级目标,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则是更高层次的目标。

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在于知识的教授,更在于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及目标定位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

我国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法科学生时,只注重理论灌输。

产生此种理念的原因在于:首先,教师们认为学生们只要掌握了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就会自然而然地学会如何将法律概念、理论知识贯彻到具体案例中解决案件。

其次,我国的法学教师自身注重理论研究,忽视法律实务。

关注理论问题的法学教师更多的希望培养出同其一样的理论型人才,能够在理论知识上深入探究;同时,由于教师本身忽视法律实务,也难以传授给学生其本身亦缺乏的法律运用能力。

只注重理论灌输就会导致教与学各自为营,互不沟通,学生也难以真正的理解、消化理论知识。

学生只需熟记要领和结论即可,法律课程最终沦为背背法条、背背理论知识的纯理论学科。

这种现状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离,难以培养学的法学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最近几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数据显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都是法学。

法科学生何以面临就业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学毕业生难以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很多在校学习优异的学生一踏上工作岗位就会发现自身存在的弊端——理论与实际之间隔阂太深,难以跨越。

在此种教学理念之下,教师努力培养学生成为能够进行法学研究、写作、发表论文的学术型人才,而非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

(二)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我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以讲授为主,教师在台上讲课,学生在台下听讲。

虽然,近些年来教师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

很多教师在课堂上用几个案例填充枯燥的法学知识,一来是为求课堂氛围的轻松,二来将案例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

由于法学教师并未真正理解案例教学的精髓,他们只是对案例作出简单的介绍或者将案例作为例子,并未对案例进行深入的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分析。

在课堂上,教师仍然是主要通过讲授的方式给学生传递法学原理。

很明显,传统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并不利于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

(三)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首先,从教材的更新角度看,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存在很大的弊端。

我国教材的撰写、出版、更新难以跟上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的脚步,很多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知识已经更新,而法学院学生们手上的教材却并未更换。

即使根据法律的修改或理论的发展,教科书得以及时修改,也只是简单的替换,并未从整体的角度修改教科书。

其次,从教材的内容方面看,我国很多民法教材都是介绍民法的体系、基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基本理论,很少涉及民法的核心精神、价值理念等。

再次,我国现行考试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是否掌握教科书或老师上课讲解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一些“死”的东西,学生想要得高分,只需要在考试前一个月或半个月认真背诵教科书上的重点知识、笔记本上老师讲解的知识点,而无须深入了解,就可以获得高分。

这样一来,容易使学生的视野变得狭窄,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深入分析问题和全面观察问题。

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学生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难以在踏入工作岗位后立即上手。

二、以培养法律思维为目标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一)树立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能力是一个人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

法律思维的形成要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知识可能随着社会形势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可以随时学习、随时补充,但是,法律思维方式作为特定的思维习惯,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它靠的是长期、专门的训练才能养成”豎。

因此,需要转变我国陈旧的教学理念,转而确定法学教育的真正目标——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王泽鉴在其《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

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摒弃以培养具有法学研究能力、发表论文能力强的学生的教育目标,而应秉着“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的观念,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三、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都不能很快地上手法律工作,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法学知识,而忽略了思维训练。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意识到了法律思维训练的重要性,积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思维培养的方法,如“案例分析课”就是以“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

案例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逼真的法律环境,提供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这既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培养实战的感觉和能力”豏。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大力推广下确立起来的,并从此成为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这种方法中所谓的“案例”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诉法院的司法意见。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但真正了解“案例教学法”的人并不多,很多人以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以案说法”,即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在增加课堂趣味性的同时加深对法条的理解。

但事实并非如此,案例教学的实质是通过实例演练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

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

“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

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若法律学习只注重理论,其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豐。

以特定的请求权基础(完全的法条)为基础,将案件事实归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中,也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去涵摄案件的事实,从而判断请求权的成立与否。

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统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从民法科学和法律教育上说,每一个受过德国民法的严格训练的人,没有不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耳熟能详的……这是德国民法科学成熟发达和法律教育质量较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培养了无数法律家的法律思维,意义非同小可”豑。

我国可以学习德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在新生入学时便开设专门课程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以便学生对该法律适用方法有一个大致的掌握;同时,在主要课程的安排上,不仅有以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目标的讲授课,而且还应配有训练案例分析方法的练习课。

德国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主要考核方法是案例分析。

由任课教师给学生布置一些复杂的案例,学生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后推导出答案。

若学生在分析案例时遇到一些有学术争议的问题,也只需大致地将各家观点陈述出来,然后选择一个自己认可的观点。

学生选择任何一种观点都不会对其成绩产生影响,因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在于学生案件的分析思路而非观点。

也就是说,德国的案例分析是没有什么标准答案的,这不会将学生的思维遏制住,反观中国的案例分析题都是有标准答案的,学生的思维永远被狭隘地限制在一种观点之下,很难有所进步。

当然,案例教学必须与理论教学同时进行:首先,在传统理论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其次,在学生已掌握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开设单独的案例教学课程;最后,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开设不受目前法学各学科格局限制的案例教学课程。

在德国,待法学学生进入高年级以后,就要通过开设讨论课以着重培养其学术素养。

在讨论课上,教授事先分配几个讨论题目给学生,然后学生独立完成论文。

完成后还需在课堂上向其他同学与教授报告自己的论文,再由同学与教授点评。

值得注意的是,讨论课论文的题目一般都是描述性的,学生在写作的时候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如此一来,学生对该问题就能有全面的认识,收益良多。

五、结语目前,我国已成功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法治目标,必须先保证司法的良好运作,而法律职业者良好且统一的法律思维是司法良好运作的前提条件。

正如学者所言,“法治是一种思维方式”。

只有法律职业者之间具有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法治才能得以实现。

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该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民法学教育中,不仅可以改善现有的“书本知识与实践脱节”的教育现状,也可以使法律职业人之间形成一种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即达成法律上的共识。

作者:李慧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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