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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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

法学论文 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

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我国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中农业主体的界定院系名称:网络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123456789指导老师: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2018年03月11日引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1是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有条件地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

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和风险性很大,为了稳定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稳定农民的收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农业做出了豁免保护。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不仅是一个经济体,而且是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基石,重视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是我党的一贯战略思想,因而反垄断法的农业豁免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成为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一大重点内容。

一、本文的切入点:反垄断法五十六条规定的不明确性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这虽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农业领域的豁免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的规定是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其中的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并不明确。

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是基于农业产业政策及农业生产的特性而给予农业主体的特殊保护,在该制度运用中首先就会遇到哪些主体能够享受这样的特殊保护的问题,如果不能将其中适格的农业主体厘清,将不能准确地适用这一带有保护倾向性的制度,从而不仅不能给予农业主体应有的保护,增强农业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而且容易挫伤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二、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我国当前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中对农业主体的认定都存在着明显的不1本文采用的豁免制度一称谓,有的学者称之为除外适用制度。

对于这两种称谓一直存在有是否同一的争论,比如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在其《经济法学》一书中就将认为二者通用,孔祥俊先生在其《反垄断法》原理中也直接指出豁免与除外适用乃同一用语,只是翻译不同而已。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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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最狭义的垄断、狭义的垄断、广义的垄断。 2.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一是仅指垄断行为,不包括垄断结构;二是指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 者;三是行为目的或后果是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3.垄断的定义 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 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 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3)财力和技术条件 (4)交易相对方的依赖性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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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特征和含义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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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最狭义的垄断、狭义的垄断、广义的垄断。 1.形式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如我国于2007年8月制定、2022年6月修正的《反垄 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可以认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 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章教学重难点:垄断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相
关市场的理解和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特征、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成因、反
垄断路径中的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反垄断法的本身违法原

反垄断法律解析

反垄断法律解析

反垄断法律解析反垄断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规体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本文中,将对反垄断法律的定义、原则以及实施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意义。

一、反垄断法律的定义与原则反垄断法律是一套针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旨在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禁止协议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

2.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价格垄断、垄断定价等手段谋取过高利润,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入市,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原则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3. 防止垄断企业搞垄断集团:反垄断法律禁止垄断企业通过搞垄断集团来扩大垄断势力,减少市场竞争。

这一原则提倡自由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的实施为了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各国政府机构设立了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责:1. 监测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市场垄断行为,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通过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实现对市场竞争的全面监测,从而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调查市场垄断行为:一旦发现涉嫌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展开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包括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扣押涉案物品等措施,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处理并打击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定程序,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整改等。

此外,在严重情况下,执法机构还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解散垄断企业、限制其市场活动等。

三、反垄断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垄断法律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1. 《反垄断法》五十六条之确定性1.1 明确了该条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1.2 明示了农业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1.2.1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性行业,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

我国农业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各个农业生产者之间不容易联合,单个的农业生产者也不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通过干预促进我国农业发展、保护农业生产者的权益尤其必要。

该条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对农业领域的重视和保护。

1.2.2 我国农业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产品生产的不稳定,运输、储存困难,销售渠道不畅通,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和变现,损害农民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第二,我国农业种类繁多但并未形成融洽的配合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产品生产效率和产量不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以及国际化。

第三,我国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会一定程度造成农业利益损失,使得该条在实效中产生一定的扭曲。

1.3 采取的豁免形式1.3.1 纵观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特定行业豁免和特定行为豁免。

特定行业豁免是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行为实行完全的豁免。

特定行为的豁免通常是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现代国家越来越多的趋向于特定行为豁免。

1.3.2 分析该条可以得出:第一,我国对农业制度的豁免采用的是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相结合的制度。

首先,农业豁免的主体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其他主体不能成为该条豁免的主体;其次,农业豁免的行为仅限于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非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以及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权利的行为不在豁免之列。

第二,该条体现了与国际的协调性。

各国普遍的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豁免。

从各国的发展趋势看,行为豁免逐渐代替行业豁免。

我国采用特定主体与特定行为相结合的豁免形式,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给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标准,提高反垄断法的确定性。

《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平衡

《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平衡
问题 。 考虑 到规 则 的 确定 性 和透 明度 , 形 成 相对 稳 定 的法 以 律 预 期 .引 导 人 们 的理 性 行 为 .有 必 要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降低
个 仅 占有 05 .%产 量 、 占约 2 %零 售 市 场 份 额 ( 者 合 并 后 两
占零 售 市 场 的 23 ) 男 鞋 、女 鞋 和 童 鞋 分 别 为 1 % 、.% _ % ( . 5 1 6
的情 形 之 一 为 “ 有 正 当理 由 , 以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没 品 ” 如 何 确 定 商 品 的 成 本 是 很 困 难 的 , 品 总成 本 包 括 不 。 产 变 成 本 和 可 变 成 本 , 有 短 期 成 本 与 长 期 成 本 、 均 成 本 与 还 平
和 2 ) 企 业 , 终 因 未 能 通 过 司 法 部 合 并 集 中 的 调 查 而 % 的 最 没有 收 购 。 具 体 案 件 中要 准 确判 定 哪 些 产 品 之 间 有 竞 争 . 在 并 不 容 易 。 二 ,市 场支 配地 位 ” 确 定
难 的 问题 。第 三 , 成 本 ” 是 一 个 不 确 定 性 的概 念 。根 据 我 “ 也
《 垄 断 法 》 不确 定性 。 而 言之 ,反 垄 断 法 》 当实 现 确 反 的 概 《 应 定性 与 不 确 定 性 的 平衡 , 以保 持 反 垄 断 法 的 合 理 弹 性 限 度 。 第 一 , 善 垄 断 行 为 的 判 断 程 序 。 序不 仅 仅 是 一 个 步 完 程 骤 或 者 流 程 .实 际 上 程 序 规 范 当 中 会 包 含 许 多 实 体 性 的 内
不 确 定 性 因 素 的 影 响 , 受 到 市 场 分 散 程 度 、 品 销 售 范 围 还 产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反垄断法ppt课件

反垄断法ppt课件

案例二
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 垄断案
案例三
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 公司等企业达成并实施
垄断协议案
案例四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跨国企业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例二
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例三
微软公司搭售案
案例四
谷歌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行政处罚与司法审判衔接问题探讨
01
明确何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等。
垄断协议的危害
02
阐述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规制垄断协议的法律制度
03
介绍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措施,包括禁止性规
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规制
01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认定
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RA
反垄断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反垄断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作用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和约束各种垄断行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持续 、健康、快速发展。
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辖区内反垄断执法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
依法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反垄断调查程序与措施
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 行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并确 认存在涉嫌垄断行为的,应当立

论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应对策略

论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及其应对策略

动, 借 优势或 凭 经济 行政权力, 操纵或 支配市 限 场,
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从而确保市场交易能够公平
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 联合或单独行为, 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 度。当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主要包括 :
( 1) 自 然垄断领域。按我们通常的理解 , 自然垄 断就是国家对某些行业的价格和进入实行全行业管 制只允许一家企业垄断全部生产。一般认为自 然垄 断行业包括交通运输、 电信、 电力、 石油、 天然气、 供
文将就反 垄断法的不确 定性及其应对方法 两个 问题展 开讨论 。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不确定性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DF419.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一2006(2006)06一0028一03
1 试述反垄断法的定义
反垄断既是一个法律 问题 , 又是一个复杂的经 济问题。 法律与经济的融合 , 在反垄断法中有充分表 现。 因而对于反垄断法的定义众说纷呈, 世界各国对 反垄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这里套用杨紫 炬 老师对“ 垄断” 的定义对反 垄断法的定义归结如 下:“ 反对和限制经营者以独 占或有组织 的联合行
第 21 卷第 6 期
2006 年 12 月
宿 州 学 院 学 报
J our nal of Suzhou Col l ege
V ol . 2 1 , N o. 6
Dec . 2 0 0 6
论 反垄断 法 的不确 定 性及其 应对 策略
操 振
(安徽大学 法学院, 合肥 230039) 安徽
摘要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 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反垄断法的规. N具有很大的不 i 确定性 , 而法律录终是一种行为准则, 又必须是确定的。 所以, 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在实际应用中必须要被克服。 本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完善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完善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完善【摘要】经营者集中具有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市场竞争的负面作用,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此予以了严格限制。

与此同时,为平衡反垄断法中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我国在经营者集中制度中设置了豁免制度。

然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已十一余年,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面对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其中诸多瑕疵与空白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本文即从问题着手着重归纳了当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针对性地探讨了可行性完善建议,以期推动经营者集中制度能更好的服务企业和当代经济发展。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豁免标准立法完善“经营者集中”一词出自我国《反垄断法》,一般意义上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者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对其产生决定性影响。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法规定来看,国外一般将类似的概念统称为“企业合并”或者“企业结合”。

世界各国之所以要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是因为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或者加强相关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此时若不加以限制,这些“成规模”企业就极有可能利用自身规模优势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就会抑制其它市场竞争主体的活力,限制市场竞争甚至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条款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预防垄断状态的发生。

①但是凡事必有例外,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会限制市场竞争,进而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或者说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允许企业合并会对市场、企业本身甚至国家与社会产生正面影响,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的今天,很多企业或者其它市场主体在谋求合并与控制,因为这样可以使得集中后的企业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技术、资本甚至市场等资源进行整合,不仅扩大了企业规模,还可能因为规模效应,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这样就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使得消费者获利。

试析合理性司法审查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用

试析合理性司法审查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用

试析合理性司法审查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用
王华伟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反垄断司法审查是法院监督制约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对于促进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的依法、适当行使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合理性审查引入反垄断法的必要性着手,通过探讨反垄断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标准,试图推动合理性审查在我国司法审查实践中的运用,促进我国反垄断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
【总页数】2页(P149-150)
【作者】王华伟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
【相关文献】
1.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农业适用除外制度 [J], 黄静文
2.论我国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原则——兼及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互动与对话[J], 陈思;黄玉寅
3.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J], 郑英
4.合理性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适用——以不确定性为视角 [J], 刘富城;
5.试析反垄断法农业豁免制度--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J], 时建中;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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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田铭 上传时间:2010-4-13 浏览次数:24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 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内容提要: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都作了相关界定。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当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为了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有效的竞争政策是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对手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应当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其滥用行为,并联系我国不久前颁布的《反垄断法》中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质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1]西方欧美国家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上有相似的规定。

例如在United Brands 一案中,欧洲法院将支配地位界定为:“企业享有一种经济力量。

它能使其在相关市场上阻止有效竞争,而不受竞争对手、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影响。

” [2]这种界定在此后欧洲的众多判例中被相继使用。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一)《反垄断法》第14条分析《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达成的协议。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1从条文的内容来看,本条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就是生产商或供应商指定经销商或者批发商向顾客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这两种纵向价格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并未规定纵向限制中其他若干种常见形式,而仅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只明确禁止了价格限制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给人的印象是《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区分阶段,而没有深层次地考察这种限制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反垄断法》第14条,研究得失,为进一步地深化和完善相关规定打下基础。

1.第14条的成功之处(1)适应我国当前国情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

所谓“前无古人”,就是说我们缺乏经验和传统、缺乏足够的制度资源和理论资源。

我们不得不在改革中逐步积累经验,实际是积累资源,逐步建立起一种“传统”,使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都能逐渐接受或习惯市场经济的运作。

中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因此必然显示出一种渐进的模式。

2说得直白些,我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要“摸着石头过河”。

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是政治、经济和文化1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作者:王中美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1期摘要:反垄断法在中国有两项基本定位与目标: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与规范政府干预。

以此为基础,本文逐一点评反垄断法几项主要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设计上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同时,对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标准等,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补白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政府干预立法与执法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F 414文献标识码:A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历经十三载的反垄断立法过程终于有了重大的结果。

总计五十六条的《反垄断法》,虽然简短,却基本完整地涵括了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这一源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调控法,可能为中国经济执法带来完全不同的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与目标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与众不同的道路,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法》在中国将会带有浓重的东方特色。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过度管制到自由开放,中国的历史选择与美国几乎是对向而行。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是为了规制过度膨胀的私人经济势力,矫正因放任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垄断横行。

中国今天提出反垄断,则是为了将过去过度干预产生的经济特权、市场扭曲回归正位,恢复市场调控下的经济活力。

因此,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选择反垄断法是为了辅助自由化,破除行业管制和政府垄断。

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行政性垄断和不当的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出台具有深刻的意义。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定位与目标应当从这两点入手,但必须注意矫枉过正。

与媒体的主流论调不同,笔者并不推崇过度宣传《反垄断法》在破除行政垄断上的作用。

发源于美国的反垄断法从诞生时即是一项针对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是以政府之手干预私人经济活动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制度设计都围绕着这一点。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拟就其中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解读和评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反垄断执法是一项重要、复杂和敏感的任务,因为《反垄断法》条文的原则性和规则的不确定性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普遍特征。

现实中的竞争问题充满复杂性,往往需要执法机构根据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依靠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具体的执法案例中,通过法律适用来明确和统一执法的尺度;另一方面,执法机构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领域的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规章或具有指导性文件性质的指南,来为执法机构的执法和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指引。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往往更为复杂和敏感。

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都是现代各国重要的政策选择。

但是,这两种政策之间有一个协调的问题,需要把握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度”,如处理不当,容易损及创新或者限制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此有原则性规定,即“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虽然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态度,但是该规定非常原则。

在实践中,正确理解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进而准确地适用法律,则需要制定相关规章或者指南,以更好地指导反垄断执法实践,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

2022新版《反垄断法》对比分析

2022新版《反垄断法》对比分析

2022新版《反垄断法》对比分析6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新《反垄断法》增加了对垄断协议组织者和帮助者的行为规制,增加了如“安全港规则”、加倍处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分类分级审查原则和中止审查制度等新规则,显著提高了对实施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普及新《反垄断法》,提高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现针对本次修法主要内容,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简析修法影响并做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

请各部门、单位予以高度关注,进一步规范管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一、增加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合作机制,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措施将更多元现行法将社会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的辅助,规定对于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新《反垄断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同时明确“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国家除了可以运用行政管理权力之外,还- 1 -将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主动介入启动司法程序。

两项举措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反垄断行政执法。

法条链接:第十一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六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对实施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制裁方式更加复合多样新《反垄断法》大幅提高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处罚对象也扩大到对实施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创设了加倍处罚制度(处罚变化详见表一)。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修改为“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不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试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邓志文【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4页(P13-16)【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豁免;完善【作者】邓志文【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起生效适用,这部法律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也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

但是,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比较单薄,学术上对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理解也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是一样的,有的学者则认为它们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联系,还有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不同,两者不能混淆。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我国《反垄断法》中虽然没有出现“适用除外”这一概念,但是从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是存在适用除外制度的,焦点是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的关系。

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是相互通用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从字面意义来看,两者确实存在差别,但从两个概念的起源、产生目的、法律后果等实质内容来看,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处理。

他们认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对一种概念的两种表达而已,所以它们之间可以互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虽有区别,但也有联系,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

经济法规范性的弱化趋势及实施对策分析——以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为例

经济法规范性的弱化趋势及实施对策分析——以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为例
J n.Ol a 2 1
经 济 法 规 范 性 的弱 化趋 势 及 实施 对 策 分 析
以我 国 反 垄断法 的实施 为例
徐 石 江
( 南 政 法 大 学 经 贸法 学 院 ,重 庆 4 0 3 ) 西 0 0 1

要 :法的规 范性指 法的普适 性与确定性,一直被视 为法的最基 本属性 。作 为现 代市场经济产物 的经济法 ,却表现 出
虽然篇幅不长 ( 共八章五十七条 ) ,但 其对推动我国经济法
理论 的完 善以及经济 法实践 方面的探索 均是具有 很强的现 实意义 。 对经济法理论界 来说 , 素有 “ 经济宪法”之称的 反 垄断法 之 出台,不仅是学者们 的长久期盼 ,也是推动理论 迈 向 日益理性与成熟 的良好契机 。 经济法实务界来说 , 对 如
法 的规范性与法 的规 范作用是紧密相联的 , 的规范作 法 用是基于法 的规 范性而 产生并存在的 。 的规范性是指法律 法 作为社会基本行为规 范所应 当具有的普适性和确定性 , 以使 社会永远朝着均衡 的状态运 行。 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应当具 法
有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 式和法 律后果 ,以使法具有可操
我国 反垄断法> )已于 2 0 0 8年 8月 1日起施行 ,标志 着 我国市场经济 法制建设 特别是竞 争法制建 设进入一 个新 阶段 , 必将对规范我 国市场经济秩序 、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 目标产 生深远影响 。 作为经济法 的龙头法 , 我国 反垄断法
八条关于经营者集 中审查标准 的规 定 ( 如相关市场 、市场份
作性 , 即强调法的形式理性 ,这也是法之所以为法的基 本条
化方面显得特别突出 : 如第十五条对十三条 、十四条规定的 适用排除 ;第十七条使 用 “ 不公平 高价 或低 价” 没有 正当 、“ 理 由”等模糊语言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中认定 市场支 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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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视角评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摘要】《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相关概念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

本文从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角度分析,旨在提高该条的确定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该条中不确定性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确定性;豁免制度
1.《反垄断法》五十六条之确定性
1.1 明确了该条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
该条位于《反垄断法》附则中。

笔者认为,首先,该条就是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补充性规定。

其次,该条的附则地位决定了它不宜也不应当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该条的规定简单,概括,并未实在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其次,该条中某些关键字,如“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农村经济组织”界定不明确,将本条置于附则中也情有可原。

1.2 明示了农业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
1.2.1 农业作为我国的基础性行业,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

我国农业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各个农业生产者之间不容易联合,单个的农业生产者也不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府通过干预促进我国农业发展、保护农业生产者的权益尤其必要。

该条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对农业领域的重视和保护。

1.2.2 我国农业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产品生
产的不稳定,运输、储存困难,销售渠道不畅通,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和变现,损害农民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第二,我国农业种类繁多但并未形成融洽的配合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产品生产效率和产量不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以及国际化。

第三,我国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会一定程度造成农业利益损失,使得该条在实效中产生一定的扭曲。

1.3 采取的豁免形式
1.3.1 纵观各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特定行业豁免和特定行为豁免。

特定行业豁免是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行为实行完全的豁免。

特定行为的豁免通常是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现代国家越来越多的趋向于特定行为豁免。

1.3.2 分析该条可以得出:第一,我国对农业制度的豁免采用的是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相结合的制度。

首先,农业豁免的主体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其他主体不能成为该条豁免的主体;其次,农业豁免的行为仅限于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非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以及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中
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权利的行为不在豁免之列。

第二,该条体现了与国际的协调性。

各国普遍的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豁免。

从各国的发展趋势看,行为豁免逐渐代替行业豁免。

我国采用特定主体与特定行为相结合的豁免形式,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给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标准,提高反垄断法的确定性。

2.《反垄断法》五十六条之不确定性
2.1 该条属于适用除外制度抑或豁免制度
2.1.1 关于使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的关系,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李昌麒教授、孔祥俊先生为代表的同一观点,认为二者是同一意思,只是翻译不同而已;第二种观点以许光耀教授为代表的区别观点,认为二者相互并不是同一概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相互区别,除外制度是将某些行业完全的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之外,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控;豁免制度则是该行为本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由于行为的特殊性对这种行为免于追究。

2.1.2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属于豁免制度。

首先,从文义解释分析,仅对农业生产者或者农业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豁免,该条属于对特定行为的豁免。

其次,我国对反垄断的规制主要是行为主义,所以对农业行业某些行为进行豁免而非整个农业行业除外适用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再次,从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来看,豁免制度有条件的接受产业政策,能够更好的起到联结作用;最后,从反垄断法的整体体系来看,位于附则中的该条是对总则中的适用范围和豁免制度的补充,将该条定性为豁免制度符合反垄断法的体系的完整性,避免体系间的混乱。

2.2 关键概念界定的不清楚
2.2.1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以下将两者统称为“农业主体”)的含义。

立法上,《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以及《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关于农村主体的规定,但各个法律和条文之间的含义和范围不尽相同,不能以此作为该条农业主体范围。

学理上,农业主体的范围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

有的专家认为:“我国使用除外的主体范围可以考虑界定为农、林、牧、副、渔五个部门中的农业生产者及专业农业经济组织。

”1有学者认为:我国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土地承包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制合作企业、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2实践中,界定标准有户籍标准、居住地标准、职业标准和土地承包标准。

该标准为判定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提供了一定的标准,虽然无法界定农业生产者的范围,但是能够判断是否属于豁免主体中的农业生产者。

2.2.2 笔者认为,实践中的判定标准为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思路:不能清楚的界定某一类主体的界限并不意味着不能判断某一个主
体的性质。

因此,即使无法清楚地界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但如果能清楚的抽象出该类主体的共同特征,就可以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范围之内。

农村经济组织的特征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范围中可以包含生产外的其他业务、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

因此,适用该判断标准,与大农业相关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信用社等等都应当可以成为豁免主体。

而村民委员会不能纳入豁免主体范围。

2.3 农产品的含义
我国国内农产品的范围主要规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产品主要是指来自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农产品。

而世贸组织所指的农产品不仅包括初级农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葡萄酒、奶粉、白糖、淀粉等。

从我国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对农业行业某些垄断行为进行豁免,一是为了保护本国农业,二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利益。

目前,世界各国的农业竞争也更加激烈,将广义的农产品纳入保护范围很必要,但是同时也应当完善我国农业法及其相关法律,防止农业豁免制度的滥用。

3.结语
确定性是人类认识尤其是科学认识追求的目标,本文通过分析《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试图将法律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提高法的适用性和确定性,提高该条在现实中的指导意义;使该条中的不确定性内容彰显其灵活性、实势性、现实性,挖掘不确定化的社会价值。

笔者试图划定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标准,并综合考察社会实践,以准确判断法的确定性达到何种程度对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最大的。

注释:
①尚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②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25.
参考文献:
[1]岳彩申,杨青贵.论经济法不确定性的成因与功能——解释法律规范性的新视角[j].法学评论,2010(2).
[2]李国海.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j].法商研究,2007(5).
[3]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杂志,2008(1).
作者简介:
董娟(1964-),女,天津人,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赵珊珊,女,天津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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