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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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责
任
书
清明河卫生院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性别终止妊娠
责 任 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计划医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根据《云梦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医务行为的规定>》(云人口组[2005]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医务行为各项管理制定的补充规定》(云人口局[2007]14号)要求,特制定《清明河卫生院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由院长陈松同志为规范计划生育医务行为第一责任人,业务副院长为专项责任人主管此项工作,依法加强对妇产科和B超室及临床检验等相关科室的管理。
2、认真落实规范计划生育医务行为的各项管理制度,每月开展一次对上述科室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将《孕妇分娩情况登记表》、《引产、人流情况登记表》、《孕妇B超检查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月装订,保存时间至少一年以上。
3、单位要组织院办(医务科)、妇产科、B超室、检验科、药剂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单位负责人并上述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相应的规范计划生育医务行为责任书。
二、职责与责任
1、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和B超诊断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病人
提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要求应严辞拒绝。
2、妇产科、B超室等科室应设置禁止非法医需要鉴定胎儿性
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对相关管理制度应悬挂上墙。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一律实行B超孕检登记备案制度。
在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按《孕妇B超检查流程图》进行,
并有两外B超医生签字和孕妇签字,且如实登记孕检妇女身份证
号、计生证号、具体居住地、怀孕时间等详细记载,不得漏项。
4、对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孕妇,必须凭县人口与计生局
开具的证明方可施术,严禁先施术后补证,否则一律视为无证引
产。引产的孕期界定为14周(不含14周)。所有人工终止妊娠对象
应建立规范的辅助检查、医生诊断书和施术情况、胎儿性别等综
合病案。
5、严格实行凭证生育制度。接纳孕妇分娩时,要认真查验孕
妇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并做好姓名、身份证、
住址、生育证号、计划内外、胎儿性别、孩次、接诊医生等有关
情况的登记,予以存档备案。接收无证分娩的孕妇时,如遇特殊
情况不能及时通知计生部门的,事中须将有关情况登记清楚,事
后24小时内必须通知乡计划生办。
6、规范人流医务行为。对14周以下需要人工流产的孕妇,
要认真询问其婚姻、生育情况,并做好登记。严禁对政策内怀孕
的孕妇实施药物流产,终止妊娠药品只限对难 流产人员作辅助流产时使用。
7、规范《登记表》中的孕期书写。对引产、人流、B超检查的孕妇孕期时间一律以周为单位进行填写,禁止出现孕期3个月等不规范登记行为。
三、奖惩办法
1、凡对违反计划生育医务行为,对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5000元,且为举报人保密。
2、依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违反计划生育医务行为,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的,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登记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降级降薪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孕妇分娩情况登记表》、《引产、人流情况登记表》、《孕妇B超检查情况登记表》以及终止妊娠病案内容登记不全和不规范的,对接诊医务人员每例罚款50元,罚款一律由个个承担,同时取消当年评先、晋升资格,并上报县局生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主管负责人(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
二00 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