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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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65040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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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 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 办理动火证手续:
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天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
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
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情况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
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必需保持管道、设备内正压,其压力不小于1000Pa。
必须挂压力表,专人监护。
2、在存可燃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而人不进入其内,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含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总含量:≯0.5%(体积比)。
氨气含量(NH3) ≯0.3%。
苯类、甲烷(CH4)、硫化氢(H2S)、直立炉煤气含量≯0.5%。
3、进入有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管道、设备内或在易燃易爆的厂房、车间内动火时,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不超过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含量≯0.5%。
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3mg/M3
硫化氢(H2S) 0.01mg/M3
氨(NH3) 0.02mg/M3
苯(C6H6) 0.05mg/M3
氧含量≯22%、≮19%。
(五) 动火许可证批准权限和范围:
1、审批动火证的各级人员,必须对动火介质,周围环境情况有确实的了解,严格执行审批。
2、动火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证由车间负责人申请,交生产安全科审查,并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二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许可证,由工段长负责审
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报车间主任批准签发。
三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许可证,由工段班组长负责人
审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批准签发。
3、车间区域的一般动火,由值班长批准。
4、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根据动火证上填写的各项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后,方可动火。
(六) 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l、一级禁火区:
冷鼓工段:鼓风机房、泵房槽罐区、煤气管道、焦油
管道、豉风机等。
氨苯工段:两个泵房、煤气管道、洗氨塔、脱苯塔以
及氨、苯蒸镏系统的设备。
2、二级禁火区:
直立炉车间使用的各类炉、机、槽、罐设备以及各煤
气管道。
所有煤气管道外网。
锅炉房内的煤气管道。
脱硫工段。
放散装置小房。
3、三级禁火区:
凡不属上述一、二类火区以外的其他禁火区。
4、为了动火方便,经厂长批准,车间可设“固定动火区”,
在此区内动火作业可不办动火手续。
5、动火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动火区的周围10米以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无可燃气体管道设备距周围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设备在10米以外。
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和器材,并划有分界标记。
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
(七)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分工:
1、工艺方面安全措施,如停车、卸压、隔绝、清洗、排汽及消防器材的供给等,由所在车间负责解决,确保安全。
2、凡在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动火:
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车间设专人负责观察管道设备煤气的压力。
停运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动火前车间必须用惰性气体(N2气)或蒸汽对管道内气体进行置换,必要时清除沉淀物,经化验取样合格后方可动火。
3、凡是施工、检修或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与生产系统必须彻底隔绝,堵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封上,有条件的拆下一节管道,以免任何可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泄漏。
4、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工作由化验人员进行,分析样品必须由分析者自己采取。安全措施未落实,分析人员不得进行取样分析。
5、空气中氧含量超过22%时,不准动火。
6、在有可燃物的地点动火时,未备消防器材和未被指定专门看火人,不准动火。
7、凡在一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所在车间必须指定耋人负责联系。重大动火,消防队必须派人现场监护;车间主任、生产安全科、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检查,指导动火工作。
(八)动火证的生效与注销:
l、动火证必须用本厂审制的统一表格填写,各项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借故空白。
2、安全技术全部落实,经分析合格后,动火证才能签发,必要时由动火单位项目负责人到现场复检签字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