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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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当性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的正当性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的正当性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正当性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是两个概念,在不同的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探讨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正当性是指一个行为或决策是否符合道德、伦理或社会准则的要求。

它侧重于行为的正义、公平和合理性,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范畴。

合法性则强调的是一个行为或决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合法性通常是在法律框架下评判一个行为的合法性。

在某些情况下,正当性和合法性是一致的。

比如,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说一个行为既是合法的,也是正当的。

例如,遵守交通规则是合法的,也是正当的,因为它符合了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正当性和合法性可能存在差异。

有时合法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

比如,在某些国家的法律框架下,对异性恋婚姻合法的同时,同性恋婚姻可能是非法的。

尽管同性恋婚姻在法律上是非法的,但从正当性的角度来看,同性恋婚姻可能是正当的,因为它符合了平等和尊重个体权利的要求。

另外,有时一个行为可能合法,但并不一定是正当的。

举个例子,一个公司使用法律允许的税收避免手段,从而减少纳税额是合法的。

然而,从正当性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不正当,因为它违背了纳税的公平和社会责任。

可以说,正当性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涵盖了合法性的范围。

合法性只是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正当性则更加关注行为的道德和伦理方面。

正当性的评判通常基于价值观和社会准则,而合法性则是根据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评判。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综合考虑正当性和合法性。

我们不能只看重一个行为的合法性而忽视其正当性,同样也不能只看重其正当性而无视其合法性。

一个行为或决策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并且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才能被认为是合理、公正和可接受的。

综上所述,正当性和合法性是两个相关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正当性关注行为的道德、伦理和社会准则,而合法性则关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正当性和合法性,以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准则的决策和行为。

部编版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课做守法公民课后练习【附答案】

部编版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课做守法公民课后练习【附答案】

部编版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五课做守法公民课后练习1、选择题1.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切违法行为( )A.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都触犯了刑事法律C.都由人民法院实行惩罚D.都要承担法律责任2. 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行动。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在各国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不属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是( )A.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针对不法侵害者亲属C. 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D.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 散播限制新车牌照谣言的某汽车销售员,被拘留十天;因质量问题遭顾客起诉的某装修公司,被责令赔偿损失。

他们的行为分别属于( )A. 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B. 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C.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D. 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4.王某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电动自行车,被交警罚款五十元;林某非法使用小眼的渔网捕鱼并电鱼,被判处罚金六千元。

他们的行为分别属于()A. 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B. 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C. 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D. 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5.大学生闫某因捕猎并售卖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并屡次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闫某被严惩是因为其行为( )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③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④是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A. ①②B. ①④C. ②③D. ③④6.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 000万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述判决中属于附加刑的有( )A.有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B.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死刑C.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 胡某为吸引粉丝表演了一段“无人驾驶”,在开车过程中打开驾驶室车门,迅速下车,跟随车辆步行一段,再上车继续驾驶。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直是政治科学领域内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个政府被认为是“正当”的是指其行使权力是合理、合法并且基于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规范。

而国家的合法性则是指其权威和统治地位是经过合法程序确立的。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和人权基础上的。

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通过普选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且尊重和保护人权。

政府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应该依法行事,遵循公正、透明和可预见的程序,且须对其行为负责。

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人民的支持和认可。

政府应该建立和维护与人民之间的信任和有效的沟通渠道。

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应该反映多数人民的利益,并且能够满足其基本需求。

政府应该通过公正的机制来平衡不同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实现一个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此外,政府还应该具备权力的合法性。

合法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授权。

政府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有责任保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政府的行为和决策应该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合法的权力行使还需要监督和制衡机制的存在,以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评估。

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且遵守国际法和国与国之间的协议。

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评估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并制裁违法行为。

总之,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

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并且确保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政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国际社会的认可,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合法性”与“正当性”

“合法性”与“正当性”

刘毅:“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英文中的“Legitimacy”应当译作什么?“合法性”?抑或“正当性”?如果译成“合法性”,那么“Legality”又作何称呼?Legitimacy/Légitimité(法文)/Legitimität(德文)与Legality/ Légalité(法文)/Legalität (德文)这一对概念在西方学术思想源流中,特别是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之为核心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问题域和问题史,有相当规模的学术论著是以之为主题或与之相关的。

“西学东渐”的过程中,众多涉及该主题的著作文章被翻译过来,拓展了汉语思想的视野和畛域。

但是,问题亦随之而来:Legitimacy和Legality究竟应当译作什么?答案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

试以几个重要且典型的译著为例:哈贝马斯的著作“Faktizität und Geltung”的中译本《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译者将Legalität译为“合法律性”,将Legitimität译为“合法性”。

同样是德文著作,卡尔·施米特的著作《政治的概念》中收入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一文中,将Legalität译为“合法性”,将Legitimität译为“正当性”。

(该书的日文译本与之相同:“合法性と正当性:[付]中性化と非政治化の時代”田中浩、原田武雄译东京未来社1983年11月版)。

在哈贝马斯的另一部著作“Legitimationsprobleme im Spätkapitalismus”的中译本《合法化危机》中,与上述正相反,Legalität被译为“正当性”,Legitimität被译为“合法性”。

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的著作“Légitimité et Politique”的中译本《合法性与政治》中,法文Légitimité对应的是“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行政权力,合理、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行政法律规范正确适用的重要依据。

一、法律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其中,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基本限制和规定;行政法是协助宪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体系;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维权的法律。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适当性、效率性五个方面。

1. 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合法性是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和法律审查的基本标准。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处理好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规定的关系,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2. 正当性行政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合法依据必须与行政目的相一致。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坚持服务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不能滥用职权和违背行政目的。

3. 公正性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无歧视地对待各方利益相关人,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正程序进行行政决策和行动。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不能偏袒特定个人或团体。

4. 适当性行政行为必须适当、合理地选择和运用行政手段和措施,不能超出必要限度或不当干预。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行政手段和措施。

5. 效率性行政行为必须高效、及时地完成行政目标,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纠纷。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注重时间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实施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国设立了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运作能够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制约和纠正。

1. 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审批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要求,行政审批的内容是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当性。

法律中合理性合法性案例(3篇)

法律中合理性合法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街道,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对街道范围内的居民进行房屋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等问题,部分居民对征收决定持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某街道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街道办。

二、争议焦点1. 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 补偿方案是否合理?3. 补偿标准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征收决定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征收。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依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某街道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征收决定合法。

(二)补偿方案合理性分析1. 补偿方式根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 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制定了货币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根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产权调换标准应当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区位、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区位、配套设施等因素,制定了房屋产权调换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三)补偿标准合法性分析1. 货币补偿标准合法性根据《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案中,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制定了货币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动。

它是政府机关对于社会事务的处理方式,可以影响个人、组织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政府机关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行政行为的必备条件。

政府机关必须确保自身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现代国家建立了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对象,以调整行政行为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通过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避免了滥用职权、肆意为政的情况的发生。

与合法性相对应的是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动在道义、伦理上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受到公众认可和支持。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政府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尊重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正。

一个正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政府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尊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确保个人和组织有追究权力滥用行为的渠道,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石。

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只有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又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正。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转载]韦伯论“合法性”与“正当性”

[转载]韦伯论“合法性”与“正当性”

[转载]韦伯论“合法性”与“正当性”原⽂地址:韦伯论“合法性”与“正当性”作者:玩岁愒⽇ “合法性”(Legality,德⽂为Legalität)与“正当性”(Legitimac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中⽂语境中,常常均被译成“合法性” 。

如《马克斯•韦伯的⽣平、著述及影响》法律出版社 2000,⼜如,⼴西师范⼤学版《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六节译为“正当的秩序”,商务版《经济与社会》译为“合法制度的概念”。

“正当性”这⼀概念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中占据着⼗分重要的位置,但他本⼈并没有对这个概念本⾝进⾏太多的解释,他认为:“⾏动,特别是涉及社会关系的社会⾏动,可以受到⼈们相信存在⼀种‘正当秩序’这⼀信念的指导。

⽽⼈们的⾏动真正受到这种信念制约的可能性则称作这种秩序的‘有效性’(Geltung)。

”因此,在韦伯那⾥,某⼀统治系统的正当性指的就是⼈们愿意服从该统治并根据该统治系统的相应命令来⾏动的可能性。

韦伯著作汉译者顾忠华说:“正当性并⽆清楚的定义,⼤致就是⼀群⼈认为这个命令加诸他们⾝上是正当的,所以服从,在这样的命令-服从关系中,他们认为命令是可以接受的,有志愿服从的意义存在。

”可以说,韦伯倾向于⽤被⽀配者的“态度”和“信念”等因素来考察⽀配者的“正当性”,但此种“正当性”也⾮完全主观的东西。

马克斯•韦伯认为,⾏动者主要通过下列⼏种⽅式去赋予某种秩序以正当性的效⼒:a,传统(tradition),即其正当性的效⼒在传统上已被接受,⾏动者出于不同的理由也认可其正当性。

韦伯所举的例⼦有:对巫术惩罚的畏惧、在家产制国家中的法发现(rechtsfindung)等等。

⼜⽐如,传统中国的统治秩序的正当性就是建⽴在儒家典籍神圣性的基础之上的,李斯焚书炕儒,也就打破了权⼒与正当性之间的利害平衡,终使秦王朝⼟崩⽡解,⼀朝覆亡。

B,基于感情上的(尤其是情绪上的)信仰。

⽐如对先知的信仰。

C,基于价值理性的信仰,即认为某种秩序具有绝对的价值。

第九章 正当性行为

第九章 正当性行为
一、依照法令的行为 二、执行上级的命令 三、正当业务行为 四、自救行为 五、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一)被害人对同意损害的权益必须具有处分权 (二)被害人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 (三)被害人的同意必须出于有益于社会的意图 (四)经被害人同意所实施的损害行为必须符合 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
被告人张某,与女青年吴某在工作时相恋.热恋中, 被告人张某,与女青年吴某在工作时相恋.热恋中,双方为 了巩固爱情,于是签订《爱情协议》 协议表示, 了巩固爱情,于是签订《爱情协议》.协议表示,两人要深 爱对方,不能抛弃对方,一旦分手, 爱对方,不能抛弃对方,一旦分手,遭到抛弃的一方有权向 另一方索取5万元的赔偿款.在签订这一份协议后, 另一方索取5万元的赔偿款.在签订这一份协议后,为了表 示今后两人不在分离,两人又补充了一条生死协议, 示今后两人不在分离,两人又补充了一条生死协议,约定一 旦分手,遭到抛弃的一方有权用刀砍死对方. 旦分手,遭到抛弃的一方有权用刀砍死对方. 女方吴某的父母对张某一直不满,多次要吴某离开张某, 女方吴某的父母对张某一直不满,多次要吴某离开张某,迫 于家庭的压力,吴某最终屈服,向张某提出分手. 于家庭的压力,吴某最终屈服,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想起 了两人的协议,遂决定履行协议.2006年11月 日下午6 了两人的协议,遂决定履行协议.2006年11月8日下午6时左 右,张某携带水果刀要求见吴某,吴某的家人不让其见吴某, 张某携带水果刀要求见吴某,吴某的家人不让其见吴某, 张某提出让吴某送其出村后,两人见最后一面. 张某提出让吴某送其出村后,两人见最后一面.就在两人快 走到村口时, 走到村口时,张某突然拔出水果刀刺向吴某的颈部和左胸 部等部位.吴某拼命喊叫并逃跑.附近村民闻讯赶来, 部等部位.吴某拼命喊叫并逃跑.附近村民闻讯赶来,合力 将张某制服. 将张某制服.

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

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

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发展和协调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法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和合法的行为或状态,而正当性则强调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的发展和协调时,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首先,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时,合法性的规范将更加明确和完善。

法律法规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合法性的发展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而正当性的发展则强调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当这两个概念相互融合时,可以推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公众的期待。

其次,在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的过程中,行为者的责任意识将得到提升。

合法性强调的是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而正当性强调的是行为的道德性和责任性。

行为者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应当遵守道德规范,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当合法性和正当性得到发展与协调时,行为者将更加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中去。

同时,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合法性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范,而正当性则更加关注行为的公正性。

当合法性和正当性得到发展与协调时,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以合法性作为基础,同时注重正当性的发展与协调,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在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的过程中,社会的法治意识将得到增强。

合法性依赖于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执行,而正当性依赖于公民的道德和责任意识。

当合法性和正当性发展与协调时,可以促进社会的法治意识的增强。

公民将更加尊重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从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综上所述,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的发展与协调时,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发展与协调不仅可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升行为者的责任意识,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可以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

因此,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发展与协调,以实现社会稳定和进步的目标。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

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作者:dgllh7675 2011-09-01 15:00 星期四晴在法律的理论讨论中,常常有三个不太明确的概念: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下面是我个人的理解。

合法性,这个概念最复杂,原因在于我们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合法性这个概念。

在英文中,也有两个合法性的对应词汇,一个是Legality,另一个是Legitimacy。

Legality通常被认为是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合法性,而Legitimacy除了被译为合法性之外,又可以被译为正当性。

所以,有时合法性(中文)指的是和法律相一致,有时指的是正当性(或者正统性),至于具体指的哪一个,则要看上下文以及使用该词汇的领域判断(如果是法律实践领域或者法律实证领域通常合法性指的是合法律性,如果是法律理论领域或者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领域,则合法性一般指正当性或法统性。

正当性,这个概念的英文为Legitimacy,又译正统性或合法性,它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被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鉴于以上两个概念的交叉关系而所致的在中文理解上的困难,有人建议合法性专门对应Legality,也就是合法律性,而正当性专门对应Lagitimacy。

PS:卡尔施密特有一本著作,英文名就叫Legality and Legitimacy。

合理性,在中文中我们能看到两种不同认识,一种将其当作是合乎理性的简称,一种认为合理性并不等同于合乎理性。

其对应的英文也可以有两种,一个是Reasonable,另一个是Rationality。

前者指的是理性的,或者合乎理性的,而后者则指的是理性计算的。

比如,我们认可的所谓普世价值中的正义就属于Reasonable,而我们根据自己对当下情势的判断,放弃追求正义而选择非正义就属于Rationlity,这两种解释不能互换。

现在从翻译角度说,通常不会将Reasonable翻译成合理性(但有些中文作者却常常用合理性当作合乎理性的同义词,这就错了)。

法律正当性原则案例(3篇)

法律正当性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某市人,现年45岁。

被告某市规划局,负责某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010年,原告王某某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块土地,拟在该地块上建设一栋住宅楼。

为了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向被告某市规划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被告在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10年6月向原告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2010年12月,某市规划局以原告所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该地块周边环境不协调为由,撤销了该许可证。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正当性原则。

三、法律分析(一)法律正当性原则的含义法律正当性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正当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法律程序正当: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法律依据正当: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

3. 法律结果正当: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确保行政行为的结果公正、合理。

(二)本案中法律正当性原则的适用1. 法律程序正当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依法举行听证会,也未向原告充分说明撤销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未履行法律程序,违反了法律程序正当原则。

2. 法律依据正当某市规划局以原告所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该地块周边环境不协调为由,撤销了许可证。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规划许可的撤销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某市规划局未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明原告所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周边环境不协调,违反了法律依据正当原则。

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

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

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作者:周廉,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来源:爱思想网。

本文系戴岑豪斯所著《合法性与正当性》一书的书评责编:陇西一在一九三零年的一次演讲中,希特勒立下“合法性”誓言,发誓要放弃暴力手段,转而诉诸自由民主制的合法程序来通向权力之巅:“国家社会主义运动将以合宪的方式达成目标。

宪法所提供的只是方法,而非目标。

我们将通过合乎宪法的方式赢得议会中的绝对多数,到那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根据我们的理念来重塑德国。

”希特勒做到了这一点。

在一九三零年秋天的大选中,纳粹党的席位从一九二八年的十二个增加到一百零七个,一跃成为议会第二大党;一九三二年四月的选举中,纳粹党与德意志国家主义者结成的联盟控制了大约两百个席位,成为相对多数派;一九三三年一月三十日,希特勒被总统兴登堡任命为德国总理;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希特勒利用一天前发生的“国会纵火案”发布“人民与国家保护令”,悬置了魏玛宪法中关于个人自由的条文。

短短三年之间,希特勒合法地上台,合法地宣布例外状态,合法地终结魏玛共和国,合法地宣告第三帝国的诞生,在此期间,魏玛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束手无策,毫无还手之力。

自由民主制的敌人竟然能够利用合法的手段从内部推翻自由民主制本身,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在法学界和政治理论界引发了经久不衰的争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论题就是“合法性”(lega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之辨。

简而言之,在“外在正当化”资源(无论是父权制、自然法、神圣意志,还是传统特定人群的自然优越性或者政治生活的自然性)被耗尽的现代性背景下,曾经可以互换使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发生了断裂,如果仅仅诉诸程序主义的构想,就有可能使“正当性萎缩成合法性”,丧失超验的或者道德的维度。

因为人定法既可以是“良法”也可以是“恶法”,如果只有合法性这一维度,缺少正当性的掣肘,则希特勒以及二十世纪层出不穷的各色专制政府和极权政府都有可能以合法性之名大行其道。

因此,在人定法无法再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自身的正当性”的今天,严格区分合法性与正当性至关重要。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辩论主题:关于“张三正当防卫案”的正当性分析正方立场: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反方立场: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方辩论稿一、引言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将就“张三正当防卫案”展开辩论,主张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下是我们正方团队的论点及论据。

二、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三、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三在遭遇抢劫时,对方正在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要件。

2.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张三在防卫过程中,攻击的对象是抢劫犯,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要件。

3.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对抢劫犯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这是在制止抢劫犯的不法侵害过程中所必需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4.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张三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第四个要件。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结论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们正方团队坚信,张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评委和观众给予公正的评价。

六、结束语再次感谢评委和观众的关注,我们正方团队将全力以赴,为张三的正当防卫辩护到底!---反方辩论稿一、引言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反方团队将就“张三正当防卫案”展开辩论,主张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

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

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发展与协调本文将探讨当合法性受到挑战时,如何促进正当性的发展与协调。

我们将首先分析合法性的概念,并讨论合法性受到挑战的原因。

接着,我们将探讨如何通过发展和协调正当性,来有效解决合法性的问题。

合法性的概念合法性是指一项行为、规则或决策符合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程度。

在一个社会中,合法性是维持秩序和稳定的基石。

它为人们提供了遵守规则的准则,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合法性受到挑战的原因然而,有时合法性可能受到挑战或质疑。

这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 政策或决策的不公正性:某些政策或决策可能对特定群体造成不公平的影响,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2. 法律或规定的过时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些法律或规定可能无法适应新的情况,从而导致人们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3. 社会舆论的改变:随着社会舆论的变化,一些先前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或规定,可能会受到公众的质疑和反对。

发展正当性的重要性当合法性受到挑战时,发展和协调正当性变得至关重要。

正当性是指一项行为、规则或决策在伦理、道德或公共利益上的合理性。

发展和协调正当性可以有效应对合法性问题,并使社会重建对规则和决策的信任。

发展正当性的方法以下是几种可以用来发展正当性的方法:1. 反思与改进政府、组织或个人应该不断反思自身的行为、规定或决策,并及时作出改进。

通过倾听公众的反馈和建议,重新评估现有的行为准则,并对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方面进行改善,以提高其合理性和正当性。

2. 透明度与参与透明度是发展正当性的关键要素之一。

政府、组织或个人应该公开决策的过程和理由,并鼓励公众参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参与可以有效减少对决策的质疑,并使公众对其合法性产生信任。

3. 教育与宣传教育与宣传是发展正当性的重要手段。

政府、组织或个人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教育,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此外,通过宣传正当性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意识和理解。

4. 制度与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对于发展正当性至关重要。

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

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

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作者:唐丰鹤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01期摘要:现代性下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法律实证主义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古代的正当性被转化为合法性:一个行动或公权力,只要是符合实在法的,即可称为正当。

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要想成立,还必须解决法律自身的有效性问题,这样才能彻底摆脱道德的证成。

以纯粹法学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通过法律体系内的效力授权链回答了这个问题,从而完成了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的整个拼图。

但是,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又面临着新的正当性危机。

关键词:合法性正当性有效性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1-0111-12一、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律实证主义发生的背景[HT]法律实证主义是一个包容甚广的学术传统,它囊括了边沁和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甚至某种程度上法社会学亦属于法律实证主义的阵营。

应该说,这些缤纷而又驳杂的理论之间的分歧远远超过了共识,但是,由于在一个相当基本的前提上达成了一致,它们得以被归为同一个学派,这一基本的前提就是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

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所有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都共同捍卫的命题,而这一命题其实就是事实与价值二分在法律领域中的延伸。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法律实证主义传统是开始于事实与价值出现裂隙的18世纪,而不是事实与价值合一的古代。

很多人以为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的产物,其实毋宁说两者都是事实与价值二分的产物,正如颜厥安先生所说:“与其说法实证主义学说的发展受到实证主义哲学的强烈影响,不如说法实证主义与孔德之后始获命名之实证主义哲学都同样受到来自自然科学经验研究成果的重大冲击,两者在学说成立发展的过程中是一起长大的,甚至还显现了相当程度的相互独立性。

”②事实与价值二分为什么会导致法律实证主义呢?这是因为,在古人那里,灵魂与肉体、精神与物质虽有高下之别,但却是统一的,比如柏拉图就认为灵魂高于肉体并且应该统领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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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一)内容提要:合法性问题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的一个基本命题,现代法治国家就是合法性问题研究的产物。

施米特的理论中,合法性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架设起沟通宪政思想与政治学说的桥梁:他从存在论的哲学基础出发,提出“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的理论,突破了形式合法性的束缚;但在追问正当性的实质时,为迎合当局需要却又陷入个人决断的巢穴,为纳粹的上台裁制“嫁衣”。

中国的法治进程,同样呈现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两难,就让我们以施密特“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理论的利与弊,作为反思自身和中国宪政建设的良好契机。

关键词:合法性,正当性,个人决断有可能,一个哲学家同政治权威达成妥协是有罪过的,即使是以表面上微不足道的方式;他自己也许意识到了这一点。

但是,他没有意识到这一种可能性,即他同政治权威达成妥协正是基于他自己学说的……最深刻的缺陷之中。

因此,如果一个哲学家“遵从”(权威),那么他的门徒们就不得不以内在的和本质的方式来解释他本人只要从表面上就可以意识到的东西。

──卡尔·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对抗论简介──施米特视野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合法性问题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的一个基本命题。

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建构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学说体系时,都不可避免地陷入合法性的巢臼。

现代法治国家就是合法性问题研究的产物。

施米特的理论中,合法性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架设起沟通宪政思想与政治学说的桥梁。

在施米特看来,合法性意指“在大多数公民认为是合法的情况下,一个给定的秩序是合法的”1].这个看似同义反复的定义招致诸多学者的批判,被认为是抛弃所有道德和哲学准则的惟一逻辑结果,是缺乏用以衡量给定政治秩序是否公正标准的必然倾向。

然而这种挑战在施米特对合法性背后正当性的追问面前显得软弱无力。

事实上,施米特敏锐的学术触角早已抵达实质正当性领域,揭开了形式合法性的面纱。

在施米特眼中,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的仅仅是形式合法性,是飘浮于表层的东西,真正强而有力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倚赖于实质正当性的追问。

实质正当性才是形式合法性的根基,离开对实质性问题的探索,形式合法性下的社会秩序就尤如水中浮萍,随波逐流。

这种认识一直伴随着施米特的宪政研究,不论是为岌岌可危的魏玛共和国作垂死挣扎,还是为纳粹的上台裁制合法性的嫁衣,正当性理始终占据着施米特宪政观的重要地位。

当然,为了迎合当局的口味,“何为正当”不得不与时变迁,适时修正(“投机分子”、“机会主义者”标签也正是由此而来)。

根据HassoHofmann的分析,施米特的正当性理论经过了“由最初主张‘理性的’正当性理论,转向抨击魏玛自由主义宪政,主张‘政治实存主义’的正当性理论,纳粹时期转而主张‘种族的’正当性理论,战后则提出‘历史的’正当性理论”的变化历程。

但是无论正当性的内容怎样转变,施米特以某种实质正当性对抗形式合法性,却是其一贯立场。

洞察施米特的宪政思想,必须关注合法性与正当性两个层面。

只看合法性不见正当性,势必缩短施米特宪政理论的深度。

同样,以正当性障目,否定其注重合法性的一面也只能造成对施米特的误读。

施米特从来没有否定过法律在现代国家中的权威性与重要性,他在《国家的价值与个体的意义》一书中考察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时,就毫不含糊地指出:“一反权力理论,法律只能从最高权力出发这条原理现在颠倒了过来,这就意味着所谓最高权力,只能是法律所给出的东西。

法律并不寓于国家之内,相反,国家在于法律之中。

所谓法律的优先性也就在于此。

”2]对施米特宪政思想中缺乏法治国家必需的权力制约因素的指责因此是不全面的,以施米特政治法学主张与法西斯主义的历史机缘性联结全盘否定其整个学说体系,亦有失偏颇。

合法性下秩序的建构从来没成为施米特视觉上的盲点,法律规范的整合作用也从未被施米特否决。

当然,正如施米特自己所说的那样,作为一名知识分子他确实为纳粹的合法上台尽了全责。

为给法西斯主义张目,施米特并没有停留在通常意义的合法性概念上,他必须为纳粹行为寻找到正当性的根基。

施米特思考的结果是,在国家概念上应该存在着一种“国家伦理”或者说“国家价值理念”,它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沉淀,显示着独特的文化气质。

一国的法律规范必须反映出本国特殊的“国家价值理念”,蕴涵着传统的文化习性。

自由主义的普遍化理性设计,由于忽视了制度深层的价值因素,在遭遇国家伦理时自然不堪一击。

只有带着国家意志痕迹的合法性概念,才能真正实现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的目标。

这种在凯尔森看来是现代版的传统自然法理论,强调“国家伦理的首级性”,主张“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于保有民族的传统价值及其统一体”3],合法性概念必须定义在此基础上才能获得其长久的生命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施米特宪政思想中并没有彻底否定自由主义的价值,他要批判的仅仅是相信法治的合法性足矣的幼稚的自由主义;施米特的“合法性”定义也并非缺失了公正话语,正当性的追求就是其挽回20世纪技术统治下文化蚀空的努力。

把握施米特的宪政思想,不能脱离他在政治法学上设置的前提;正确理解施米特“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的命题,必须进入施米特整个学说体系的射程之中。

二、对抗论解读──对抗理论在施米特学说体系中的地位施米特不仅是一位杰出的宪法与公法学家,更是一位现实的政治批判家和政治哲学家。

为他赢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哈耶克语)称号的,除了他的国家和个人关系理论,更主要地还是他在政治法学上的精辟见解。

“正当性对抗合法性”,不是游离于施米特学说体系之外的论断,而是他政治法学上一系列观点在宪政层面的必然归宿。

把握施米特在政治法学上的建术,对正确解读对抗论无疑是有帮助的。

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的根本出发点或目标是在政权统治的超验价值或秩序失效之后探究并重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

20世纪30年代开始,世界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席卷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全球性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自由放任式管理模式遭到怀疑,“旧的否认资本主义存在危机的传统理论开始失效,资本主义制度处于风雨飘摇之中”4].由于失去了超验根基,知识分子必须重新为国家这一实体寻找到正当性的渊源。

有感于魏玛共和国后期政府的软弱,施米特放弃了凯恩斯以“有效需求”为中心适度加强国家干预的方式,试图建立强大的决策力量。

施米特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理论中挖掘到了他所想要的资源。

虽然海德格尔从未蓄意发展一种政治哲学,就像他不想表述一种伦理学或美学一样,但他的“政治本质上就是为了提出存在的追问而使世界变得安全”5]的命题却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提供了前提和可能。

当然,为了更好地构筑自己的理论,施米特对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对海德格尔而言,存在主义更多的是指个人存在主义,立足于个体实存;而在施米特眼中,则是一种国家存在主义,关注的是国家的存在。

他在《政治的神学》一书中明确阐明以国家为基点的存在主义立场:国家的实存无疑证明了它对有效的法律原则的优越性。

相对于个人存在主义强调个人存在的偶然性、无根性以及非理性的荒诞特征,国家也要面对并处理各种各样的偶发事件,这就是施米特政治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例外”的来源。

“例外比规则更有意思。

规则不能证明什么,但例外却能说明一切:例外不仅肯定了规则,而且肯定它的存在,因为规则来自于例外。

”6]因此,施米特反对将法律秩序作为一个封闭的体系来对待,“例外”的存在使得规则的机械假定无法穷尽给定情况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尽管每个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威内容:“在16世纪,神学拥有权威;17世纪是形而上学;18世纪是道德;19世纪是经济;20世纪则是技术”,7]但施米特认为政治始终是一个不变的定数。

国家概念要以政治概念为前提,“政治活动必须具有高于法律的至上性”8].这是因为无论是君主制政体还是代议制政体,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都必须以某种同一性为基础。

尤其是在现代民主国家,所谓的民主就是“政府与其被统治者,法律与大众意志之间的一种同一性逻辑”。

9]在抛开了亚里士多德经典民主定义中“多数人统治”10]的精髓后,施米特终于为政治以高于国家的姿态出现找到了托词:政治的本质在于区分敌友,因此也只有政治可以排除异己,达到实现强国家自由经济的目标。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施米特对于自由主义的理性膨胀和在政治本质问题上的自欺予以毫不手软地批判,11]指出必须考虑政治学上的种差,注意同“他们”对立的“我们”的创造。

“例外状态”和“战争式政治观”(萨托利语)为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埋下了伏笔:不论是在对国家存在构成威胁的极端状态,还是在对敌友做出判断的关键时刻,理性主义预设的规则都无法满足决策及时性的要求。

在紧急情况下,必需要由权威人物做出决策,“主权就是在例外情形下有权做出决策的某个权威者”12].自由宪政主义思想的不切实际至此暴露无疑:过分注重经验逻辑下理性主义的普适性,从而必然在实定制度的偶在性上产生盲点。

也正是因为这一因素,施米特拒绝了与自由主义的连接,作为对政治决断论的答复,他选择了独裁式的君主政治。

“君主是对例外状态做出决定的人”(《政治的神学》)。

不论决断的内容如何,也不问如何决断,关键是已经做出决断。

13]在紧急情况下,君主的权力必须不受现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因为他代表的是国家伦理,只有他才有能力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法律自身并不具有先于国家的有效性。

”14]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政治的神学”只是一种“隐喻的神学”,世俗化的君主通过决断获得了“主权的准神性”地位,从而赢得了与正当性的联系。

“对于施米特来说,正当性是一个历时性、历史视域的奠基关系,似乎从时间的深度中创造了秩序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反之,合法性则是一个共时性、可以垂直审视的结构,这个结构通过一个规范、一个与更高规范相关的规范来验证某个发现的结果。

”15]具有不特定性的“例外”状态,否定了合法性下理性主义的发言权,赋予了正当性以凌驾于合法性之上的价值,为施米特宪政层面的“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理论铺上了厚厚的奠基石。

三、对抗论反思──施米特对抗理论的突破与瓶颈虽然对统治合法性的维护历史可以追溯到国家产生之初,但合法性作为一个概念术语成为宪政理论的基本范畴,却是始于近代。

马克思?韦伯是第一个对合法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其关于合法性的精典论断亦成为施米特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理论的起点和台阶。

韦伯认为,世界上的统治类型莫过于三种: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和合理型统治(也有学者翻译为法理型统治)。

但是,不论是哪种形式的统治,统治者命令能否被服从的命运都取决于是否建立并培养了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普遍信仰。

只有被人们认为是具有某种正当性理由的命令,才会获得被统治者的追随,从而具有合法性。

因此,在韦伯看来,所谓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一样,其基础都是“一种对规范的规则模式‘合乎法律’以及根据这些规则有权发布命令的那些人的权利的确信”16],是指对一种现存统治秩序的信仰,以及由这种信仰指导下的对命令的自觉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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