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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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林造发[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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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8•【文号】林改发〔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释放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林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产品生产基地,推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林地效率。
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林场字[199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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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文:---------------------------------------------------------------------------------------------------------------------------------------------------- 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林场字[1996]49号1966年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林业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现就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一)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双重任务,在我国林业建设中起着示范和骨干作用。
发展国有林场事业,繁荣国有林场经济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林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当前,必须抓住机遇,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二)“九五”至2010年,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培育森林资源为重点,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综合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办场方针,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并体现国有林场特点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逐步形成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国有林场经济新格局,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科学划分国有林场类型,实行分类经营(三)根据《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状况,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将国有林场划分为商品经营型、生态公益型和混合经营型三类,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园园字[20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为深入贯彻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和中国森林公园发展30周年纪念大会的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查。
要坚持“1个县(区)仅设立1处”的布局原则,应在不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交叉重叠的前提下,整合全县(区)范围内价值最突出的各类景观资源进行申报。
自2014年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专家评审会议调整为每年1次,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8月31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将在每年的年初举办专门的培训讲解活动。
对参加了培训、出台了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政策文件、落实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申报单位,优先受理申报材料、安排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二)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审查。
严格控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区域面积的,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民生项目所需、且不会造成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或重点景观景点的损失,同时鼓励调增区域面积和景观资源,确保森林公园总面积不减少并有所增加。
(三)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
各省要认真做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我办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合格的直接办理不予许可决定。
二、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一)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
各省要严格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以及国家林业局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确保总体规划报批材料的齐全、规范。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2)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湿发[2010]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
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05.30
•【文号】林退发〔2018〕54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
法》的通知
林退发〔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新近出台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以及我局2016年发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相关规定,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实际需要,我局组织对2015年印发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5月30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林改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林改发〔2017〕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有关中央林业企业:按照中央关于“有关部门要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根据我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7〕43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我局认定北京绿冠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24家企业为第三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者,是现代林业发展的示范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挥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微观经济主体,对于促进绿色发展和林业现代化建设,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作用。
被认定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变化,培育新动能,强化创新驱动和品牌建设,为社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林产品;要强化节约资源能源和清洁生产措施,高效利用、循环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绿色发展;要逐步延长产业链,提高精深加工水平和附加值,加快产业集聚,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与林农建立利益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林农收入。
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造发〔2012〕13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促进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质量,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学习掌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核心内容和技术要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培训,提高检查验收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检查验收质量。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森林抚育规律的检查验收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
对执行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附件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
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抽查,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分别负责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二)科学检查、注重效率的原则。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场检查为基础,实行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要重点核实作业面积、检查作业质量和作业设计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2360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6f.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策发〔200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就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禁止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以及因自然灾害死亡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需要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必须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凭《采集证》进行采集。
采伐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树木的,还应凭《采集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需要运输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结束——。
财税[2015]122号
![财税[2015]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79cb0ca8114431b90dd889.png)
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推动植树造林、增加森林植被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b2e3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84.png)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安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现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二00九年一月六日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方)管理为主,本级地方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协管方)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前,要与协管方充分沟通酝酿。
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前,必须事先征得协管方同意;森林公安机关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办资字〔200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中国国有林场开发公司: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统一技术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明确编限范围、编限单位、合理年伐量测算方法,以及规范林木权属、林分起源、森林分类、树种(组)划分、采伐类型、采伐年龄、龄组划分、生长率以及出材率等技术指标。
第三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原则规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试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第四条编限范围在林业用地(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上,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第五条分项限额按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设置分项采伐限额。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林安发[2008]5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林安发[2008]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7e41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29.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林安发〔200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决森林公安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部署精神,以及人事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5号,以下称两部局15号文件)要求,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经征得人事部有关部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工作的领导森林公安人员过渡工作是落实编制、经费的重要环节,是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关系到每一位森林公安民警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诸多历史问题,情况复杂,难度很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它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部署,抓实抓紧抓好。
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
要统筹规划森林公安“编制核定”、“人员过渡”以及下一步“经费落实”等各项工作,本着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配合当地编制、人事行政等部门,尽快完成编制核定工作,制定森林公安人员过渡方案。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把人员过渡工作当作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
在这一特殊时期,要更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九要九不要”,采取更周密措施,严格枪支弹药管理,确因执行任务需要的,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审批,确保不发生涉枪问题,维护队伍稳定,保证人员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12•【文号】林信发[2013]13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林信发〔2013〕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局(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步伐,更好地推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林业信息化的战略地位与重要作用。
林业信息化是破解林业发展难题、创新林业发展平台、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林业质量效益的关键抓手。
在林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林业信息化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的作用,没有林业信息化,就没有林业现代化。
将信息化融入林业建设全局,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是顺应世界信息时代发展潮流,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等中央决策部署,开创林业发展新局面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实现林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二)准确把握林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统一思想为前提,以应用需求为导向,以融合创新为动力,以重点工程为抓手,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全面启动智慧林业建设,为提高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现代化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新贡献。
二、优化顶层设计,完善基础设施(三)优化林业信息化顶层设计。
以国家信息化宏观规划为指导,加快编制或完善区域性、专题性林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同级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6ca2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ff.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近期,我局对全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结果显示,全国97%的县级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规划文本编制工作,但仅有19%的县级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大部分县级规划文本仍处于审查和报批阶段。
同时,通过对部分县级规划文本审核,发现一些地方对县级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执行县级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存在规划编制主体不明确,随意调整规划基数,规划文本内容不全、文字质量不高、附图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县级规划成果质量,扎实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划定林地范围,将林地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是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实现《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省级规划确定目标的基础,规划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措施能否落到实处。
《纲要》明确规定,县级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承担起县级规划编制的主体职责,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林地保护利用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规划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科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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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6年是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开创50周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不断迈向新的目标,达到更高的水平,为促进我国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局决定在全国林业系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
通过50年的发展和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但是普遍存在建设质量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功能不完善等问题。
通过组织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将逐步探索和形成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典型模式,为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区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这项工作不仅是实施《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实现从重视自然保护区数量单一发展向规模、质量并重转变的需要;不仅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生态保护、生态安全、生态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突出重点,科学制定示范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原则要求,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生态和社会功能,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遵循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制定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实施方案。
我局将重点抓好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地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和示范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工作,全面推动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示范自然保护区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现有条件选择建设重点和突破口,积极探索,扎实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措施,切实解决管理体制、资金投入和土地权属等涉及自然保护区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凡列入《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论证,报我局审批。
三、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认真做好示范自然保护区考核、评估、监督检查,是扎实推进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措施。
我局将制定和颁布示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进行考核和评估,对管理混乱、资源遭到破坏、制度不健全、没有达到示范标准的示范自然保护区给予通报批评和摘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各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和媒体对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此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抓好交流推广工作,带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及时总结示范自然保护区取得的经验,认真做好交流推广工作是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不断
总结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也要认真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对示范自然保护区取得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要在全国自然保护区中进行交流和推广,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以点带面,积极推进管理规范、功能完善、保护效益显著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的形成,全面促进我国自然保护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积极支持,扎实做好示范保护区工作
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是我国保护区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一项新的系统性工作。
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卓有成效,我局将给予重点支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高度重视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理顺示范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解决好示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制、资金投入、土地权属和管理权限等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广泛支持,为我国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全国林业示范自然保护区名单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全国林业示范自然保护区名单
北京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西庞泉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内乡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董寨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海南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王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西藏珠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哈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巴音布鲁克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