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图书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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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图书馆规章制度

读者须知

一、读者凭本人经图书馆注册过的校园卡刷卡入室入库。读者随身携带的物品请存放在寄包箱或自助电子寄包柜内。寄包箱钥匙须凭校园卡换取,离开阅览室时应主动归还。自助电子寄包柜凭校园卡直接刷卡寄包。贵重物品自行保管。

二、读者入库选书须正确使用"代书板",不随意乱放图书,以方便其他读者找书。

三、读者办理借书手续前须仔细检查所借图书,如有污损、撕页、挖剪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并加盖污损章。

四、读者借书时,请仔细查看显示屏信息,发现疑问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以便查明原因。

五、读者所还图书如被发现有污损、撕页、挖剪等情况,须根据规章制度进行赔偿。

六、读者应爱护书刊,文明借阅,遵守秩序。在阅览室阅览时,不占座位。有事短暂离开,应在阅览桌上留纸条,注明离开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过时其他读者可使用此座位。

七、读者应爱护图书馆环境,不乱扔废纸垃圾,不带容易污染图书的饮料及食品进阅览室,保持阅览室、书库的整洁。

八、读者应保持室内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在阅览室内接听手机,并把手机调至振动档。书刊借阅暂行规定

一、本校教职员工、各类学生须凭本人经图书馆注册过(新生必须通过入馆测试)的校园卡入馆借阅书刊。不得使用他人的证件借阅书刊。

二、档案关系不在本校的在职研究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等,须由各学院统一来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注册手续。学业结束离校时,须还清图书。

三、博士后流动站人员,须凭人事处开具的入校手续单,前来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注册手续。学业结束时须还清图书,由图书馆盖章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四、退休教职员工自行前来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注册手续,须交押金200元。

五、图书馆各书库、阅览室原则上对全校师生员工开架服务,个别书库采取半开架服务。具体情况请参阅各室借阅规则。

六、图书馆外借文献以普通图书为限。古籍、种子书、参考工具书、学位论文、期刊及各类非书资料仅供阅览,不予外借。

教职员工、研究生30册(含外文5册)60天/次5次

本科学生、专科学生、进

20册(含外文3册)30天/次5次修生、非学历班学生

外籍教师30册(含外文5册)60天/次5次外国留学生2册(含外文)30天/次3次退休教职员工30册(含外文5册)60天/次4次

八、续借手续可在图书馆还书处办理,亦可直接在图书馆主页上办理。图书借出当天不能续借。续借期自办理手续日起算,已超期或已被预约之图书不能续借。

九、还书日期在国定假、寒、暑假期间,图书管理系统会将还书日期自动延后。一般双

休日顺延至下周一,小长假顺延3天,长假顺延至假期后一周,寒、暑假将顺延至假期后二周。如遇特殊情况,以当时图书馆通知为准。

十、借阅图书应在借阅期限内归还。超期还书者须交逾期费0.10元/册/天。逾期费累积满10元后读者必须及时办理缴纳逾期费手续,否则将无法借阅图书。

书刊赔偿暂行规定

一、为使馆藏书刊充分发挥作用,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确保国家资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二、遗失馆藏书刊,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中文图书:

⑴单卷本图书的赔偿:

1949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00倍赔偿;

1950~1977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0倍赔偿;

1978~1987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0倍赔偿;

1988~1997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

1997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⑵多卷本图书的赔偿:

有分册单价的按单价赔偿。

无分册单价的,按整套书价折算遗失分册的单价,然后在单卷本图书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进行赔偿。

2、外文原版图书、港台版图书:

按书价的3倍赔偿。

3、大陆出版和发行的外文图书参照中文图书赔偿规定赔偿。

4、读者遗失图书后,可以用版本相同的图书作为赔偿,并需另收加工费5元。

三、以污损、撕页、挖剪等行为损坏图书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1、中文图书:

损坏4页(含4页)以下者,按2.00元/页赔偿。

损坏4页以上者,作为图书遗失处理。

2、外文原版图书、港台版图书:

损坏4页(含4页)以下,按2.00元/页赔偿。

损坏5-10页,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10%赔偿。

损坏11-20页,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20%赔偿。

损坏21-30页,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30%赔偿。

损坏31-40页,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40%赔偿。

损坏41-50页,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50%赔偿。

损坏51页(含51页)以上,则作为书刊遗失处理并进行赔偿。

四、偷窃图书者,除追回被窃图书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借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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