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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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刑事处罚后的执照处理
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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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使用未取得执照的人员
(a)违反本规则第65.51 条(a)、(b)款规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 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中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个人,在12 个日历 月之内不得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飞行签派工 作,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b)航空承运人违反本规则第65.51 条(a)款规定,指定未取得飞行签派 员执照的人员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 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照长期有效, 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 执照的有效期 吊销。
更名或补办
执照持有人更换姓名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 能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 执照和能够证明其更改姓名合法性的法律文件。执照遗 失或者损坏,重新申请补办执照的执照持有人应当向其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 人在补办执照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有 效期不超过120 天的临时执照,并持该执照值勤。
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 应当通过第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并满足第65.57 条规定的经wk.baidu.com要求。
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1)年满21 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65.59 条规定的 理论和实践考试; (5)相应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民航规章
李云波
二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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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民航法规体系 Part2 民航法规 Part3 CCAR-65部 Part4 CCAR-91部 Part5 CCAR-97部 Part6 CCAR-12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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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公约 ICAO附件
民航法律文件框架
法律/法规
飞行基本规则
民用航空法 飞行标准条例
其他条例
第一级 第二级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 件A 的要求完成至少800 小时的训练课程,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 65.70 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12 个月内,必须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 在运行控制的岗位上至少服务90 个工作日。
经历和训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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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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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考试程序
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 的80 分。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第65.57 条规定的经历 和训练要求的,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成绩单申请实践考 试。理论考试成绩从考试之日起24 个日历月内有效。由 受理其申请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补考
未通过执照考试的申请人,可以在30 天后向组织考试的 单位提交补考申请。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 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 的补考,实践考试补考的重点内容为上次未通过的部分。 理论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 起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补考连续2 次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1999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令第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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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施行;
2004年12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136号公布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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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2010年5月1日,民航局第197
号令第二次修订并施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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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CCAR6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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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飞行签派员必须持有根据本规则颁发 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并完成CCAR121 部所规定的训练,满足相关要求后方 可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应在36 个日历 月内至少完成一次执照定期检查,否 则不得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 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飞 行签派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接受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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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共:18章、 262条、六篇附录、二个说明
CCAR-91 2004年1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20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CCAR-91-R1 2007年2月14日民航总局令第177号 公布第一次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 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内容 应当基于本规则附件A 中规定的内容。
执照要求
技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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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 应当年满21 周岁。并且必须在获得 65.70 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 证明之日起18 个日历月内完成理论考 试。
时间,指定考试地点和考试员,并将前述决定通知申请
人,向其发放准考证;
通过考试后,民航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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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向执照申请人
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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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临时执照
在等待执照下发期间,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 个工作 日内向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 天的临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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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有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共 十六章二百一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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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部分条款
第一章 总则
规定了立法的目的、主权原则、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国家对民 用航空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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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执照申请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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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提交申请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
自接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
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
执照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申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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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在20 个工作 日之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安排理论和实践考试的
执照申请的不受理
在执照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的,或在执照申请中出现欺诈行为的,由民航地 区管理局取消其执照申请资格,并在12 个日历月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
执照的吊扣与吊销
(a)对执照持有人,违反65.18 条规定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由民航地区 管理局吊扣其执照6 个月。 (b)伪造和篡改签派员训练记录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吊扣其执照1 至6 个月。 (c)违反航空规章的,视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吊扣、吊销执照的处 罚。
JARs
FARs
AC OD SFARs
飞行标准规章
(电子版)
中国民航规章 CCARs
信息 通告
传真 电报
咨询通告
管理文件 MDs
监察员手册
人员执照
运行合格证 各类许可证
运行规范
运行手册
颁发给管理对象或要求管理对象编写的文件
第三级
法 律 效 率 等 级
Part1 民航法规体系 Part2 民航法规 Part3 CCAR-65部 Part4 CCAR-91部 Part5 CCAR-97部 Part6 CCAR-121部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 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 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管理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 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 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 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 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 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 照管理和机型签注,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 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 训练质量。
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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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通过下述航空知识的理论考 试: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 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风的特性、云的形成、 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 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 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 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 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 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第五章 航空人员
概括了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第七章 空中航行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有关文件。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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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规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而制 定,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 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2000年7月24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 会令第288号公布,2001年7月27日第一次修订, 2007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
CCAR-91-R2 2007年9月10日民航总局令第188号 公布第二次修订,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订主要是加强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符合 性和针对我国空域内全面实施RVSM 运行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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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和作用
1、CCAR-91部是运行规章中的基础规章。
(1) 运行规章的组成:121部、135部、91部; (2) CCAR-91部中的飞行规则适用于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运行; (3) 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在遵守CCAR-91部的基础上,还要遵守 CCAR-135或121部的规定。
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
飞行签派员违反本规则第65.51 条(c)款规定,在检查中未能提供飞行签 派员执照或者体检合格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 人民币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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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民航法规体系 Part2 民航法规 Part3 CCAR-65部 Part4 CCAR-91部 Part5 CCAR-97部 Part6 CCAR-121部
2、CCAR-91部的制定填补了基础运行规章的空白。 3、CCAR-91部对完善民航总局航空器运行管理规章 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4、CCAR-91部为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的运行管理提 供了管理依据。
(13)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
理论知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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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3 年中至少有2 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者其组 合,并在此以后,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 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200 小时的训练课程,并且提供了符 合本规则第65.70 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飞行领航员、管制员、 航空气象分析人员。 (2)在CCAR121 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的 直接监督下担任助理签派员至少1 年,或者担任驾驶员、飞行机 械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航行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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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民航法规体系 Part2 民航法规 Part3 CCAR-65部 Part4 CCAR-91部 Part5 CCAR-97部 Part6 CCAR-12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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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5部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该规章用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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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
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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