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0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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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

XX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xx年高级考试的申报评审工作马上就要开场了。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所需材料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凡在我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及《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方法(试行)》,按照规定程序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机关工作人员获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二)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那么申报,所获得的高级统计师资格作为其本人统计专业技术程度和才能的表达,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根据。

报评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首先获得国家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书或到达省定合格标准,其中省定合格标准为xx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到达73分以上(含73分),省定合格标准仅在xx 年度评审中有效。

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按《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方法(试行)》执行。

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假设干政策问题的意见》(苏人发〔xx〕24号)精神,现将《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方法(试行)》中的外语、计算机要求说明如下:对申报评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职称外语要求。

1、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才能)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2、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程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资料,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标准: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可在江苏省统计信息网.jssb.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栏中下载电子表格),一式三份,用A4纸正反打印;2、《江苏省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下载地址同上)一式3份,用A3纸打印;3、免冠1寸或小2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背后注明姓名);4、获得统计师或统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原件、各类证书原件;5、《单位公示证明》和《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下载地址同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鲁统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将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市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

(二)根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界定的基层单位范围,符合条件的基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四)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

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六)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改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一)本次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范围包括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任职条件的人员。

(二)不包括《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需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资格证书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2.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系委托单位,需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

函中应写明申报者的姓名、是否破格申报、拟申报职务及委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3.省级档案部门系牵头单位,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既是委托单位,也是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填写《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1份,需加盖牵头单位及委托单位公章。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

5.《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见附件3)一式3份(一律用A4纸正反两面复印),加盖申报者所在单位公章。

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精品范文】

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精品范文】

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为深化统计职称改革,完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适应形势发展对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统计专业特点和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一、申报对象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合格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和省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其范围包括:(一)制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修订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法规制度、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填报汇总审核统计报表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三)加工整理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四)各级统计部门中从事计算机应用、信息资料(刊物)编辑、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条件(一)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2、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具有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3、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4、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的专著、译作或由本人单独执笔并在省、地级以上带CN刊号刊物发表的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论文(原则上为近五年发表的,2篇论文应是任现职以来逐年发表的,且字数要求在4千字以上)。

5、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5年以上。

6、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74号)文件精神,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高级职称的应提供任现职以来在《福建统计学刊》上发表过四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论文(文章要求应在任现职以来逐年发表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吉财会函〔2020〕1119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有关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19]8号)和《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73号)(点击下载)规定执行。

申报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资格时间、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有效年限及业绩成果有效期均截止2019年12月31日。

本次评审对“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做统一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本次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第一线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二、申报范围在吉林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有效的高级会计师(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年限:国家级标准为2017—2019年度,吉林省标准为2019年度。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珊等328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珊等328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珊等328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陕教师〔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珊等328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陕教师〔2015〕2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厅属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职称系列省级主管部门文件,经研究,同意西安医学院高珊等328位同志分别取得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珊同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人社职字〔2015〕452号),西安医学院高珊同志从2014年12月28日起具有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二、新闻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琳、尚莹同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人社职字〔2015〕63号),西安财经学院严琳同志从2014年12月19日起具有高级编辑任职资格,榆林学院尚莹同志从2014年12月19日起具有主任编辑任职资格。

三、出版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陈萍等12位同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人社职字〔2015〕40号),西北大学陈萍等12位同志从2014年12月30日起具有出版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具体名单和相应职称资格见附件1。

四、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胡景乾等21位同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人社职字〔2015〕263号),安康学院胡景乾等21位同志从2014年12月28日起具有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具体名单和相应职称资格见附件2。

五、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贾少玲等3位同志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批复》(陕人社职字〔2015〕330号),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贾少玲、西安工程大学褚琳、西安工程大学田靖鹏3位同志从2014年11月16日起具有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评
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8.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度北京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8〕5号)文件精神,定于近期启动2018年度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
时间:2018年6月1日-6月11日
二、材料审核
时间:2018年7月3日-7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地点:北京市统计局人事教育处
地址: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6号(西二环白纸坊桥东南角天缘公寓A座328房间)
三、报送材料要求见北京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北京市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专栏
四、评审答辩时间:2018年9月10日-9月14日(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璟;联系电话:83547060
北京市统计局
2018年6月1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浙人专[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4]139号)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和部属有关单位:为做好2004年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仍按《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1970年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能力和水平达到《试行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可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条件执行。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在经济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推荐,破格条件按浙职改[199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具有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中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凡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一)一定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

企业在注册地所在市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具备以下4项中的3项条件:1、善于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活动中复杂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单位综合推荐材料

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单位综合推荐材料

单位综合推荐材料Xxx,女、年月出生、中共党员、籍贯xx。

Xx年7月毕业于xx大学xx系,经济学学士。

曾任xx职务,现任xx职务。

该同志先后从事过农业调查、专项调查、法规设管、综合等十余项业务工作,先后参加过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工业普查、经济普查等普查工作。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具有较为深厚的统计、经济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统计技术、统计方法和统计专业知识、原理、手段等进行统计核算、统计整理、统计分析和统计执法,能够独立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该同志始终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已,注重党性历练和品德修养,坚守入党的誓言,严守党的纪律,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无论在xx单位,还是在xx单位,该同志始终牢记职责,自觉地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和集体形象,注意维护大局,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团结同志,廉洁自律。

二、刻苦钻研,具有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该同志一直以来就没放松过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利用工作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政策和业务书籍、学习市场经济理论、行政管理理论以及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相关学科知识,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认真钻研,主动向周围同志取经,积极实践,迅速适应,反映出较强的专业素质和求知能力。

一是强化政治理论学习。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强化党性锻炼,坚定发展信心。

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二是加强统计调查业务知识学习。

坚持学习不放松,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想,学有所用,认真学习新时期统计调查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三级举办的调查技能、业务知识培训班,时时更新业务理论知识,努力把学习成效体现到自身的统计调查业务工作中去。

三、锐意进取,严格要求该同志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完善自己,始终做到用心想事、用心干事、用心谋事,始终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做到把任务视为机遇,把压力化为动力,把责任变为行动,锐意进取,尽职履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黑统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统规〔2018〕1号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4号)和《关于2017年度高级职称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201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为参加2015、2016、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或参加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并符合评审申报条件的人员。

评审条件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件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12号)。

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需符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43号)要求。

二、申报要求(一)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从今年开始,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则上不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岗位确有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具体要求。

(三)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

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10•【文号】国管高评委〔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国管高评委〔2023〕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2023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我们定于2023年8月至11月开展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国管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为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参评。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

1.按规定完成近5个年度的继续教育。

2.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4.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申报人持有在有效期内(2020年至今)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且为主要起草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粤人社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和受理时间。

高评委会、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完成时间。

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各专业组评审于11月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级统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1.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深圳和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3.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国家批准,今年在广州市、深圳市和佛山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的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制定试点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通知另行下发,其小学副高级、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纳入试点工作统筹安排。

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仍按照往年的做法。

同时,按国家要求,今年非试点市暂不进行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高职称评审材料的有关说明

申报高职称评审材料的有关说明

申报高职称评审材料的有关说明为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节约资源与评审成本,申报材料须按本要求实施电子化。

首先将纸质参评材料以数码扫描方式清晰转换为JPG或PDF格式图片,除参评人员个人证件照片的大小不能超过300K以外,其他参评材料每张图片的大小不能超过600K。

若在上传过程中,发现图片超过限制大小,可使用系统中的图片处理工具按照系统中的操作说明将图片大小处理在600K以内再上传。

系统中带红色星号的项目为必填(传)项。

申报人员将材料上传至系统后,须对所有图片进行检查测试,确保打开顺畅且清晰完整无误。

一、职称系统填报要求(一)基本情况填写1.从事专业:勾选。

2.专业名称:勾选。

3.本专业工作年限:仅填写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例如:15。

4.工作单位:须填写工作单位全称(要与工作单位公章一致)。

5.参加工作日期:勾选。

6.编码单位:勾选,编码单位指分配申报单位账号的单位。

7.持何职业资格(或一体化)证书:(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文件中规定的职业资格)(1)取得时间:勾选。

(2)职业资格证书:请如实填写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情况。

8.岗位及行政职务:请如实填写现岗位及行政职务。

9.现职称:勾选;(1)批准时间:勾选(职称证书批准授予时间);(2)批准文号:XXXX(XXXX)XX号。

例如:陕人社职字(2019)15号(3)现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机关:须填写职称证书签发机关全称。

10.是否破格:勾选(仅符合破格人员勾选,其他人员请勿选择此项,勾选破格的人员还须在“破格条件说明”处填写破格条件,并在“完成并送审”处导出《破格申请表》,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参评人员将其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

11.转评类型:勾选(已评聘非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到工程技术岗位并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勾选)。

12.资格确认:勾选(外省、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职称确认或可同时进行职称确认和职称晋升评审的人员勾选,并在“资格确认”处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确认表”,在“证件电子图片一职称资格确认证明材料”处上传完整的职称证书、任职(批复)文件、评审表)。

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d文件国家统计局t人社部发(2011J90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为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现将《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1一订完善。

(此件主动公开) -2一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试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3一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福建省为公务员局,下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

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局高评委〔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局高评委〔2011〕1号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经财政部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备案,我局于今年成立了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

同时,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不具备评审条件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

根据国家职称改革政策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每年度开展评审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吴巍电话:63096439附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评审范围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

同时,高评委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不具备评审条件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

行政机关会计人员不参加评审。

第三条高评委由国管局和中央国家机关相关单位推选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负责高评委日常工作。

第四条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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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0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科发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4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统计局《关于报送2020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苏统〔2020〕27号)部署安排,请各地和市有关单位通知符合评审条件人员,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一、申报材料填报要求
高级职称申报工作,依托“江苏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开展。

申报人员登录江苏人才信息港网站(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统计专业高级职称网上申报时间为5月11日至6月30日,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同时,提交个人业绩等全部纸质材料。

报评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省定合格标准,其中省定合格标准为201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72分以上(含72分),省定合格标准仅在2020年度评审中有效。

二、纸质材料申报要求
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书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用A3纸双面打印,对折成A4大小后从中间装订;
2.《江苏省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可在江苏省统计局网站略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栏中下载电子表格)一式3份,用A3纸打印;
3.取得统计师或统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原件、各类证书复印件;
4.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公示证明》下载地址同上。

(二)需要装订的材料
《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附件中除上述(一)不需装订的材料,其他材料均需分册装订:
1.第一分册:学历、中级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材料、奖状复印件等。

2.其他分册:根据材料多少决定分册数量。

主要包括各类文章、讲稿等,与文章、讲稿有关的证明、奖励等材料复印件放在所属文章、讲稿的前面一起装订。

以上分册装订材料用档案卷宗封面装订,编写目录,标出页码,并注明符合《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附件《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的第几条第几款。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照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同意推荐的,由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审核人在申报表相应栏及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三)申报材料报镇江市统计局审核。

镇江市统计局在《江苏省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下载地址同上)相应栏内签字盖章。

(四)镇江市统计局将本市的申报材料收齐后,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五)将通过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统计局职称办。

四、申报材料的报送时间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日,请各地和有关单位抓紧布置,认真做好推荐、审核工作。

联系地址:南徐大道68号1号楼市统计局609室。

电话(略)王宇、韦洋。

五、评审费用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7〕20号)中规定收取。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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