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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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冀财综〔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就加强指导性目录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修订完善部门指导性目录。

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分部门编制,省级各部门要在《目录》范围内,调整完善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容。

各部门目录修订工作要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

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省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切实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买服务,另一方面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问题。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省级各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要本着从严、必须、节约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准确详细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内容,未列入预算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将列入指导性目录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冀政办字〔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须“阳光化”

政府购买服务须“阳光化”

化惠民演出……今年内 , 湖北省武汉 市政府将 向社会组织 、 机 日 前, 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 《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 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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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购买服务 的实施意见 ( 试行 ) 》 ( 以下 简称 《 实施意见 》 ) 。 该 市初步列出 1 0 0 余项鼓励社会组织 、 机构和企业承担的公 共
市级 、区 ( 县) 级的统一 的购买 “ 市场”平 台 , 所有项 目 都 在
这个平 台进行 “ 交易”。
宋 贵伦表示 ,目 前购买社会组织 服务 已经成为 固定机制 。
武汉 : 购买百余 项服 务免费 送市民
6 5 岁 以上老人免费体 检 , 中小学生免 费进博物馆 , 广场文 构 和企业购买 1 0 0 余项公共服务 , 为市民提供 系列免费服务 。
用于购买社会组织 的民生服务项 目。此外 , 全市预计 5 0 % 以上 咨询服务等五方 面开展 ,涵盖几十个类别 。
区( 县 ), 都将开展标准化 t 9 理服务试点 。
宋贵伦认为 ,政府购买服务 ,包括 了社会组织 、企业 、事
去 年 ,全市 使 用 市级 社会 建 设 专项 资 金购 买 社会 组 织 业单位等社会力量 , 规模会 比现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大许多 ,
服务事项。
护理 服务 … … “ 适 合市 场化 的服 务 ,将来政 府都不 自己做 ,而改 为 向
社会和企业购买。”武汉 市发改委 副主任金永红解读 《 实施意
《 实施 意见 》 明确 , 各级行政机关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
见 》时说 , 该 市所有 “ 吃财政饭”的单 位都将是 “ 买家” , 未

行业 主管部 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 。购买 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 、社会力量 能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背景材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

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考点链接】1.经济生活影响价格的因素。

供求影响价格;价值决定价格;价值规律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加快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市场配置资源。

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场调节的优点。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市场秩序。

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才能合理配置资源。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

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

市场调节的局限性。

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2.政治生活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二、对1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

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1号)市气象局保留附件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及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2衡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保留)4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保留)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保留)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3号市财政局(保留)7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8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9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第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0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2006〕第4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1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2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3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5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4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6号市城管综合15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6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7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2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3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8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9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1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1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衡政规〔2018〕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2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0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3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0〕4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6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7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9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7〕5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0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规〔2018〕1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保留)44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保留)4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保留)46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保留)4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保留)4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4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5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利局(保留)51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衡政规〔2017〕7号市水利局(保留)52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2号市水利局(保留)53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3号市水利局(保留)54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5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6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保留)57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4号市气象局(保留)58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5号市气象局(保留)5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衡政规〔2018〕11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3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6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保留)65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保留)6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保留)67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8号市公安局(保留)6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市公安局(保留)6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保留)7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衡政规〔2018〕1号市审计局(保留)71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市交通运输局(保留)7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3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5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18〕1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7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1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衡政函〔2002〕6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7〕70号市委政法委(保留)80衡水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衡政规〔2018〕17号市体育局(保留)81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衡政规〔2018〕19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82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司法局(保留)83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衡政〔2012〕15号市司法局(保留)84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市司法局(保留)85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市司法局(保留)86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市司法局(保留)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6号市司法局(保留)8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市司法局(保留)89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衡政规〔2018〕8号市司法局(保留)9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9〕9号市司法局(保留)9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规〔2021〕2号市司法局(保留)9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司法局(保留)93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2〕第3号市司法局(保留)94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4号市司法局(保留)95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衡政办字〔2017〕第111号市司法局(保留)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1号市司法局(保留)97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8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9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100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1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1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2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5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10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衡政规〔2020〕6号市教育局(保留)105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保留)附件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废止2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废止3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5号市财政局废止4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财政局废止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衡政规〔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废止8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废止9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行政审批局宣布失效10衡水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7〕3号市行政审批局废止11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失效12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废止1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14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安置的试行意见衡政〔2014〕50号根据2016年9月4日衡政字〔2016〕25号修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6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废)废止17衡水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2号市体育局(废)废止18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1号市水利局(废)废止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应急管理局(废)废止20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废)废止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5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2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利局拟修改4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拟修改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业农村局拟修改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2号市应急管理局拟修改7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8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9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衡政规〔2017〕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1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2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2015年12月17日衡政字〔2015〕24号、衡政规〔2018〕7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拟修改相关政策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365760.html——结束——。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河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组〔2013〕4号)和《河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冀组〔2013〕9号),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就我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23号2003年9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一)认真落实“省立项目、省定标准”的规定。

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坚决取消。

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立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

(二)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各地要严格按照冀教财〔2002〕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实行范围和突破“一费制”最高限额,下浮不限。

(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

公办高中收取“择校生”择校费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办字〔2003〕71号)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限定金额以外的择校费用。

各地公办高中现行收费标准(去年招收择校生的收费标准)超过此次省定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立即降下来;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维持原来标准不得提高;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财〔2003〕39号)规定,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财政部、河北省民政部 、河北省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部、河北省民政部 、河北省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部、河北省民政部、河北省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财综[2014]9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16施行日期2014.06.16文号黑政办发[2014]26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1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监督制度;⑶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⑷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⑸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要求;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⑺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⑻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在明确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分别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二)强化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

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

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筹配置。

(三)强化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并结合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安排相关支出。

按照中央规定,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甲方: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实施的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文)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购买服务的内容及期限1、甲方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

内容包括:。

2、本合同项目下的服务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3、服务地点:。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第三条服务质量标准为:第四条验收方及验收标准第五条服务受益方评价标准及方法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付款方式注:根据服务类型选择以下任一种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乙方履约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支付: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2)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 );在交付服务成果后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3)按进度支付服务费:1)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后__天内,甲方应将总服务费的__ %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__ %,甲方应在乙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服务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并被甲方验收后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 %,甲方应在乙方递交了服务总结报告和说明并完全履行合同完毕日内付给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__ %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__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冀财教〔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冀办发〔2015〕37号)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省级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0日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三章购买方式和程序第四章预算及财务管理第五章绩效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冀办发〔2015〕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河北省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冀财综〔2014〕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政府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遵循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王x拴、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x拴、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x拴、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4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玉华杨根山李伟【审理法官】褚玉华杨根山李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x拴;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当事人】王x拴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当事人-个人】王x拴【当事人-公司】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代理律师/律所】齐军平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赵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郭慧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军平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赵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郭慧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军平赵冲郭慧敏【代理律所】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本院观点】上诉人系由被上诉人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被上诉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兴冀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警总队形成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系由被上诉人河北兴冀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至被上诉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兴冀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警总队形成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后因上诉人所在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因政策原因需要调整。

上诉人被退回被上诉人河北兴冀公司。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

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1大力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

推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居家养老呼叫网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14•【字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施行日期】201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创业扶持资金各市、县(区)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筹集渠道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在保障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前提下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调剂;在保障失业保险金基本支出的前提下,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当地确定的其他渠道。

各统筹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创业扶持资金时,要一并考虑安排统筹县(含省财政直管县)的创业扶持资金。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就业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以及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等。

省财政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增长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县(市)、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县(市)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二、关于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奖补机制从2014年起,省每年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对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给予奖励,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当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奖补资金数额与上年度当地财政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挂钩。

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37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43号)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XX理论、“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XX市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

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试论政府购买税收服务

试论政府购买税收服务

试论政府购买税收服务作者:王社国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24期摘要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

”河北省部分市县税务机关着眼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政府购买涉税中介机构的税收服务,不仅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服务质效,而且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

关键词政府购买税收一、购买税收服务的政策依据向涉税中介购买税收服务是在国家税收执法权不转移的前提下,购买中介非执法性的事务性检查服务。

目前,中央层面上已制定多部关于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政策性文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2年5月和2016年7月出台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和《税收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对可以购买的税务服务做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对税收服务的采购项目管理、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提出:“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再次指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确实需相关鉴证报告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鄂政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7日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近年来,我省立足实际和工作需要,在一些领域开展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全省建立了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给予支持;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这些都为全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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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2014]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
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同时,要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创造条件。

5 公开透明,完善机制。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起,在全省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

省、市、县三级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省级将选择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公共服务项目作为试点。

各级政府要试行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
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中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及政府部门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并试行向社会公开。

2015年,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版印刷、软件研发、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较为健全。

2017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购买主体的具体条件由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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