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立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有的循环经济立法效力较低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大多以“办法”、“暂行规定”、“通知”、 “意见”、“决定”等形式出现,缺乏权威性、 规范性、稳定性
循环经济立法中内容不够全面丰富
经济活动主要包含四个环节:
个体: 个体:绿色消费有法规
绿色消费
倡导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 避免环境污染,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 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 观念,崇尚自然、追求健康,在追求生活舒适 的同时,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可持续消费
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 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 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
1 986年,德国将《废弃物处理法》修改为 《废弃物管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 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 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将立法目的由 “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 的产生”
德国是先在个别领域逐渐建立相关立法再制定 循环经济法,而后又制定其他法律推进循环经 济法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不断实践、 修订,现已形成条款日益严密、结构不断完善 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 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1)建立关于“循环社会”的概念:指限制自然资 源消耗、环境负担最小化பைடு நூலகம்社会 2)“垃圾” 定义为“可循环资源”并促进其回 收。 3)“优先处理”的顺序为:垃圾减量一回用一 回收一能量利用一安全处理。 4)明确政府、地方主管、企业和公众的责任 5)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循环经济的贯彻实施 6)明确建立循环社会的政府措施
呐喊: 呐喊:循环经济
四分之一!
1/3
固体废物污染日益突出,大量危险废物未经任 何处置排入环境。草地退化、水土流失、森林 生态系统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安 全经受考验。资源、能源告急,生态环境恶化, 如何扭转? 发展循环经济,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 发展循环经济,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
企业:产品从“ 企业:产品从“生”到“死”得负责
经济活动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 馈式流程 由于生产者最熟悉自己的产品是否具有一定的 污染性,而且比消费者更有能力承担废弃物的 处理工作,因此应承担更多的环保风险。 摇篮到坟墓式的管理
要求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实施循环经济。要制定强制实 施循环经济的企业名录,将一些大量消耗资源、严重 污染环境的重点企业列入名录之中,要求其必须实施 循环经济,必须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产品以及负 担部分处置费用的义务 在法律中规定重点产品的回收标准。在规定期间内达 不到标准者将受到相应处罚,达到标准者国家应在税 收等方面给与优惠和奖励。
日本循环经济立法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源于废弃物问题,以解 决环境污染问题为目标,基本上是以环境保护 为中心的法律
发达国家中是最健全的
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一部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 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 第二层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分别是《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 共清洁法》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共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第三层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六部具体法律法规,例如 《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 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车辆再生法》 但最能代表日本循环经济法成就的应当是2000年颁布的《建立 《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日本在世界循环经济立法方面 的先进地位 。
经济激励
世界各国实践表明,经济手段是保护环境与资 源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1政府机关购买物品时应优先采购再生物品,并 规定适当的比例。 2环境税、财政刺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环境 标志 (如通过增设新鲜材料税、垃圾填埋税、 生态税、碳税等税种,鼓励企业、公众多用再 生物品,少用原生物料)
谢谢!
《汽车循环法》
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汽车,然后进行资 源再利用; 车主有义务为环保作贡献,交150美元左右的 回收处理费用
德国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 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走在前列
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 法》,但当时立法的目标仅仅是为了“处理” 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仍然属于环境问 题的末端处理方式,因此,该法尚不属于循环 经济性质的立法。
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 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 的义务。 的义务。
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应当规定消费者也应为回收 利用其消费过的物资承担一定的回收利用义务。公众 通过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 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废物减量化、再 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 到最低限度。
生产、分配、交换、消费 生产、分配、交换、
立法上内容不够全面,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资源, 而且严重地污染了环境
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化, 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化,可操作性较差
我国的立法传统是“宜粗不宜细”
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措施,迟迟没有出台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将循 环经济纳入法制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将循环经 济这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确定下来。这其中 尤以日本、欧盟国家和美国 日本、 日本 欧盟国家和美国的立法成就最为显 著,值得我们借鉴。
发展循环经济,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
发展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环境治 理方式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 支撑、保障和引导。 先进的经济模式以先进的思想为统筹,需要先 进的立法来规范。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
1在我国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的循环经济立法 还是非常有限的,主要表现在无专门基本法, 立法零散不完整、不彻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启示
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在总结已有的立法经验的基 础上,整合已有的法律措施,制定旨在建立循 环型经济和社会的法律。 循环经济的实践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 循环经济的实践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
政府: 政府:负起法律责任
缺乏规范的激励政策,“优惠”政策没有完全 到位,将政策上升为法律迫在眉睫。 将整个经济活动纳入循环经济法的轨道。 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对违反 循环经济法律的行为进行有力的限制和制裁。
循环经济立法
10070104 朱少卿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 )
1是对物质团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本质上是一 种生态经济 2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 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 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
《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
制造商对家用电器有回收义务 电冰箱、洗衣机的再商品化率(资源回收)必须 达到5O %以上; 电视机的再商品化率必须达到55 %以上 空调器的再商品化率达到60%以上。
《绿色采购法》
政府等单位负有优先购入环保型产品的义务 环境友好产品的类型有再生打印机、低污染办 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