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_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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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理论学刊Jul.2001

第4期总第104期Theory Journal No.4Ser.No.104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程增学

(中共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党校,山东青岛266500)

1中图分类号2D92;B82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2-3909(2001)04-0086-0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不是新问题,古今中外都有人论述过。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同,回答也各异。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以/礼0/法0关系的形式表现的,而在中世纪的欧洲则表现为宗教与世俗法的关系形式。学者们有的主张法治,有的主张德治;有的主张德主法辅(我国古代法即刑法,可以表述为德主刑辅),有的主张法主德辅,还有的认为德与法无主辅之分,两者相辅相成。本文拟从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入手,就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及贯彻落实/依法治国0与/以德治国0两大方略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基本构成要素,道德以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为构成要素;法律具有统一性、确定性,道德具有多层次性、不确定性。阶级社会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根据个人处理人己关系的不同方式,可以将道德水平分出不同的层次来,比如大公无私者、利己不损人者、损人利己者,但法律却要求至少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法律制度,比如民法中的债权制度,甚至呈现全球范围的一致性。从调整范围看,道德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有些关系如友谊、恋爱关系只能由道德加以调整;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或不直接调整人的动机、思想,道德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从而间接调整人们的行为。从实施保证看,法律的实施固然需要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此时,守法成为一项道德要求),但更根本的还有赖于国家强制力量如法庭、监狱等作保证,主要表现为/他律0;道德靠舆论、习俗(非习惯法意义上的习俗)、内心信念保证,靠/内心法庭0、/道德法庭0来保证,表现为/自律0,所谓/君子慎其独也0。

2.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又都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共同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法律和道德相互渗透,统治阶级把维护阶级统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的要求,此即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0。法律和道德在一定情况下互相转化,由于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原先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只需要道德的调整就可以了,而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借助于法律加以调整。

法律和道德各有其特点,用于社会调整,一方的不足,可以由另一方来补救。比如法律既具有明确、统一、稳定的优点,也因此而具有僵化、保守、调整范围窄的缺点。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当新的问题出现、无法可依时,可以发挥道德调整的补救作用,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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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的不足。比如克隆技术出现后,能否克隆人?虽然/法不禁止即自由0,但道德观念却阻止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自身。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道德作用于法律,分别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上)))立法上,解决法无德的问题,法律并不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确立秩序也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道德准则,恶法非法,人们拥有对恶法的反抗权;执法上,/徒法不足以自行0,执法者不是/自动售货机0,执法者是否拥有和法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影响着法律的执行,这一点特别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在法律的遵守上,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要求是否和谐,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得到自觉的遵守。法律之于道德,可以发挥其明确、统一、具有强制效力的特点,推进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观念的普及。法律和道德只有互相适应对方的变化,才能相辅相成地发挥社会调整的作用。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概念。柏拉图在5理想国6中推崇哲学王的统治,由于无法实现,在5法律篇6中他又转而寻求/第二等好的0政治,即法治。亚里士多德在5政治学6中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0,/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0。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在印度召开时通过的5德里宣言6对法治阐述了这样的看法:/(一)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0(转引自王人博、程燎原著5法治论6第193页)法治特别对权力提出要求,要求立法民主;要求所制定的法律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是良法;要求依法行政;要求司法公正(独立是公正的条件)。

由于法律具有局限性,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社会成本就比较高,因而必须注意发挥道德的社会调整作用。道德调整具有灵活、简便、成本低的特点,在特定地区,比如在农村社区,道德甚至还发挥着法律难以替代的社会调节作用,因此,法治国家(或以此为目标的国家)还须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但应该明确的是,在法治的条件下,基本的社会治理规范应是法律,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而道德是由社会精英倡导和体行、吸引大众跟从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古已有之。5论语#为政6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0,意即用政策来管理、领导,用刑罚来整治、规范,民众只求免于受罚,心中并无耻辱的感觉;用德行来管理、领导,用礼制来整治、规范,民众不仅有耻辱感,而且内心认同并归依。古代的法治和德治概念,与现在所讲的有根本的不同。在那时,法律和正统道德公开宣扬不平等,道德和法律只是统治子民的工具,分别承担牧师和刽子手、胡萝卜和大棒的角色,共同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而今日所言的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法治;今日所言的道德,应是剔除封建糟粕,批判吸收各种先进文化的精华而形成的道德。

传统上,人治和德治有密切联系,因为在人治的情况下,国家强盛的希望被寄托在某个统治者的道德和才能上,/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0 (5礼记#中庸6)。当然,实行法治也要求掌握政权的人德才兼备,但是/有治法,然后有治人0,/法0相对于/人0更带有根本性的意义,有了/法0,人们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德才兼备的人推上去,把无才无德的人拉下来。在法治的情况下,社会的发展更依赖制度,依赖大多数人在一定制度下充分发挥才智和创造性所形成的合力。

一般说来,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西方国家特别对恃权为恶保持高度警惕,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去设计法律规范,使守法者受到肯定或奖励,违法者受到惩罚。德治则一般以性善论为逻辑起点,认为人人都有善端,发扬光大之,都能成为/尧舜禹0式的人物。仁者居于高位,由内圣而外王,其身正,不令而行。唯物主义反对抽象的人性论,认为人刚出生时,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成长在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下,性情、品格会向不同的方向发展变化,同时人又具有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能动性,由于人性的复杂性,应该实行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既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设计法律制度,尽可能堵塞法律漏洞,同时开展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促人向善。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0的治国方略之后,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又提出了/以德治国0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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