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自律公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自律公约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自律公约
为维护福建省保险中介机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保险中介业务又好又快地发展,经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研究,保险中介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公约:
一、自律共同约定:
1、依法经营。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获取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
2、诚信为本。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委托时,均应在信守合同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保险条款中与客户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严禁做不实广告,严禁误导客户,对客户资料应严格保密。
3、团结合作。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寻求同业间的团结合作,加强联系,加深了解,互相支持。在市场竞争中发生利益冲突,应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大局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寻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共同发展,互利双赢。不得贬低或诋毁同行,损害其信誉,扰乱市场秩序。
4、合理收费。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收取费
1
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正确处理好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客户三者的利益关系。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的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给转保费,严禁挪用保费。
二、自律分类约定:
1、保险代理公司应坚持诚信代理。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
中,应根据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或受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查勘和理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挪用、侵占保险费、退保或赔款(给付金)。
2、保险经纪人应扮演好客户代表的角色,帮助客户采购保险产品,开展风险
管理、理性评估风险和选择保险,在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基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情况,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也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联手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3、保险公估人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独立开展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赔等业务,不得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公估报告;不得向因保险公估而获得业务或利益的单位索取、接受经济利益。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三、人力资源的使用及管理
1、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保险中介人员的专业
化水平和诚信观念,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
2、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和保险监管部
2
门行政处罚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各保险中介公司不得聘用。
四、效力及罚责
1、本公约对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2、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本公约的中介机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本会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会视违约程度不同,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或业内通报,或由本会直接报告福建保监局处罚。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于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签约单位:
福建华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福建祥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福州圣安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福建信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福建南山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3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代表签字: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代表签字: 福建建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平量行(上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代表签字: 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代表签字: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