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票据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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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风险和监管

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风险和监管

唐 迎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摘要:票据市场是各类票据发行、流通和转让的市场。

在我国目前的票据市场统计中,主要有商业汇票的承兑市场、贴现市场、再贴现市场和独具特色的中央银行票据市场,票据市场在货币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票据是连接实体经济和货币经济的重要纽带,因此它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高效活跃的票据市场是企业短期融资和理财、规避资金周转风险的场所,是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也是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政策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场所。

本文将分成三个部分,分别从票据市场的发展现状、当前存在的市场风险及如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管来展开论述。

关键词:票据市场;现状;风险;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1-000304-02一、票据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票据市场至今发展已有30多年,从刚刚起步到到改革开放后的大力发展再到现阶段发展的新时期,我国票据市场正经历着巨大的变革。

金融行业发展加上对票据这一市场的探索研究,总的来说票据市场在交易规模、交易品种、交易机制、市场管理等方面已经取得较大的进步,虽然与西方发达金融市场仍有差距,但我国票据市场处于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并且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状态:1.票据利率市场化,交易活跃,交易规模不断增大。

一级市场上商业汇票承兑额逐年递增,二级市场上票据贴现、转贴现速度明显加快。

票据承兑在规模上占据全年GDP比重持续增长,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占比大,使得小微企的进一步的生产发展得到充足的融资支持。

2.市场交易主体多元化。

在改革开放以前及其初期,我国票据市场主要参与者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少数企业集团,票据交易成员主要是个大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型企业,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开始扩大票据交易,民间票据市场进一步发展并且经营模式处于转型升级中。

3.票据品种不断创新,成为重要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2•【文号】银监办通[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72号)法规部、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非银部、合作部、统计部、财会部、培训中心: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防范银行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就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监管会谈制度,将银行票据业务作为监管会谈的重要内容,对银行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督促银行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此项工作由各监管部门牵头,政策法规部等相关部门协助。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和规范对票据违规行为或重大案件的通报制度并建立披露制度。

此项工作由办公厅牵头,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三、严格实施对票据违规行为的处罚,进一步树立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项工作由各监管部门负责。

四、提请并配合国家立法部门修订票据法,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修订完善银行票据业务监管规定。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银行票据业务统计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的非现场监管。

此项工作由统计部、财会部和各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六、与人民银行协商对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具体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牵头,各监管部门、统计部、财会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七、成立跨部门的课题研究小组,继续对银行票据业务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为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支持。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牵头,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部分商业银行参加。

八、在银监会系统进一步开展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及监管培训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论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
第 l 2卷第 4 期
21年 1 00 2月
河 北 软 件 职 业 技 术 学源自院 学 报 J u n lo o r a fHe e o t r n tt t bi f S wa eIsiue
Vo . 2NO 4 11 .
De . 0 0 c2 1
文章编号 :6 32 2 ( 0 0 0 .0 10 17 .0 22 1 )40 7 —3
认可。 我国《 票据法》 的空 白票据理论 尚不成 熟 。 尤其在 实务 操作 中无明确法律规定 .但 空 白票据又具有不可忽略 的价 值。 需要在理论 与实务 中对其加深认识 。 并借鉴 国外票据 法 关 于 空 白票 据 的 规定 , 善 我 国 的 空 白票 据 制 度 。 完
关 键 词 : 白 票据 ; 空 法律 效 力 ; 法 完 善 立 中图 分 类 号 : F 3 D46 文献标志码 : A
论 我 国 空 白票 据 制 度 的 完 善
邓 相 花
( 武汉大学 东湖分校 法 学院 , 武汉 4 0 1 ) 3 2 2
摘 要 : 白票 据 是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和 信 用 制 度 的 发 达 而 产 生 空 的 。 得 到 了世 界 各 主 要 国家 、 区 的 票 据 法 及 国 际公 约 的 并 地
7 2
河 北 软 件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1 2卷
权 相 对 人 补 充 完成 后 , 票 据 即发 生 票 据 法上 的 该 效力。 ( ) 白票 据 是 由相 对 人 最 终 完 成 的一 种 特 3空 殊 票据 。
空 白票 据是 出票人 签 发 了记 载 不完 全 的票据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8 0

比较我国票据法与英国票据法中汇票的出票异同

比较我国票据法与英国票据法中汇票的出票异同

国际结算题目:比较我国票据法与英国票据法中汇票出票的异同第二组组长:张宇 15720078101897组员:李巨 15720078101781鲁修远 15710078101814陆思佳 15720078101815彭秀花 15720078101823宋美玉 15720078101829唐静文 15720078101836周姣龙 15720078101909比较我国票据法与英国票据法中汇票出票的异同摘要由于我国与英国在社会经济制度、法律体制以及历史渊源等方面的差异,两国在票据法的具体规定上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首先简介我国和英国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接着分析比较两国票据法中关于汇票出票的异同,最后通过上述的比较总结英国票据法对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票据法国际票据法比较研究关键词票据法汇票出票二次战后,许多国家的对外经济交往发展速度普遍高于本国经济发展速度,作为国际结算和售用工具的票据在国内和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然而由于社会、经济背景等种种原因,各国票据立法在规定中存在许多差异。

当前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已具备相当规模,但票据立法晚于世界上许多国家。

本文通过比较中英票据法中汇票出票的的异同,认为我国的票据法仍需要深入的改革,以提高处理国际结算中相关业务的能力。

一、中国与英国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七章 111条 ,主要规定了票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票据行为的要素、要求和方式,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使用和流通,票据法律责任以及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

其中第二章专门阐述汇票的内容,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等6种行为。

英国于1882年公布的《票据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归于同一法律的规范对象,但由于实务的发展和《票据法》中关于支票部分的规定过于简略,遂于1957年另订《支票法》作为补充。

《1882年票据法》制定于1882年8月18日,是英国和英联邦各国票据法中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成文法例。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越权代理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票据越权代理制度的思考

各国票据法均未列举。一般认为 , 凡是足 以使本 人债 务增加 的行 为 . 均 属于票据越权 代理 。票据越权代理可分为 2 : 类 ①增加票 据金额 的越权 代理 。②提 早票据 到期 曰、 记载不 方便 的付款地 、 附加 票据债 务履行 条 件等其他事项 的越权 代理 。票据法上所称 的越权代理 , 主要是指 增加 票
【 摘
要】 中国《 票据法> 条第2 对票据越权代理 第5 款 作了 规定。 作者认为, 规定比 这一 较粗略, 而且不符合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于保护 不利 持票
人的权利。笔者对票据越权代理的概念 、 中国《 票据法》 有关规定进行了分析 , 并就完善中国票据越权代理制度提 出了个人见解。
【 关键 词】 代理; 票据 越权代 ; 理 票据行为
上的关系。内部授权范 围不具有公 示效 力 , 只能 在 内部 关系 中生效 , 即
只能对 代理权的基础关 系生效 , 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
质区别 , 也是构成越权代理 的前提 。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限实施票据 代 理行为 , 使本人增加了票据 义务负担 。这是票 据越权 代理 的核心 条件 。 ③代理行为符合票据代理 的形 式要件 , 且票据 行为 无瑕 疵 。这 一点 , 而
据金额 的越权代理 。
合法 , 不存在恶意及 重大过失 的情形 , 其与代理人之间 的票据行 为有效 。
要求票据 当事人在 为票据行为时进行 实质审 查 , 必将严重损害票据 的流 通性。票据在流通 中几经易手 , 后手持票 人更无从查验代理人是否 超越 代理权限 。 () 3 本人授权 代理人 实施 票据 行为 , 就应 该对 其授权 行为 负责 , 应 承担 选任代理人不 当之 责。相 对人之所以接受票据 , 是基于对本人 的信 任, 而非基于对代理 人的信 任。规 定本人 对代理 人负选 任 不当之责 。 有

票据无因性原则研究与我国票据立法完善

票据无因性原则研究与我国票据立法完善
维普资讯
2 0 第 5期 06 ( 第 8替 5j】) 9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No 5, 0 6 . 20 Fra bibliotekIJ,a fla ln miitain Colg lun lo , or g Ad usllo l e l i 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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虢政金融
5据 无 因 性 原 则 研 究 与 我 国 票 据 立 法 完 善
康 军 力
( 沈 师 范 大 学 , 宁 沈 阳 100 辽 10 0)
[ 摘 要] 票据无 因性原 则是现代 票据 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而且 已被 国际社会 所普遍 承认 , 原则的确立保证 了票据交 易 该 的简易、 迅捷 和安全化 , 充分发挥 了票据的 支付 、 结算、 用、 信 流通等功能。可是 , 该原 则至今 未在我 国法律理论和票据 业务 实 践 中达成共识 , 而影响 了我过票据 的流通 , 从 阻碍 了我 国票据功能 的发挥 , 因此我们要 尽快 完善 我 国票据 立法 , 立票据 无 因 确
性原 则。
[ 关键词 ] 票据 ; 因性 ; 无 有因性 ; 立法完善 [ 中图分类号 ]D 4 87 T 3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5 (0 6 o — o0 —0 0 8- 0 3 20 )5_ 2 l 2 - 4 _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理论 票 据的无 因性 是有票 据的 流通 性这 一基本 特征所决 定 的, 其涵义是指票据一经签发其所 产生的票据 关系就独立 于 起赖 以产生 的票 据基 础关系并与后者 相分离 , 从而不再受 后 者的存 废或效力有无的影 响 。l与 此相 反 , 果票 据原 因关 _ 如 系 的 效 力直 接 影 响 票 据 关 系 则称 之 为 票据 的有 因性 、 票 据 无 性 的 表 现 之 一 为, 据 行 为 产 r 定 的 票 据 票 基础关系 , 但票据行 为却 义独 立 j票据 的基础 天系 存 在。 票据行为只要形式具备便产生法 律效力 . 票据行 为人 必须依 照行为时的文义负票据责任 , 无论产生票 据行为 的基 础关系 如何 , 即使基础关 系无 效或存 在瑕 疵 , 三 因票据 基础关 系 Ⅱ不 瑕疵而影响票据关系。在票据流通过 程 中, 第三人在 接受票 据时 , 无需去 过问和 注意票 据基 础关 系 , 利人 无需说 明票 权 据取得的原因 , 义务人 也无审查 的权 利。票据无 因性 原则在 票据法上的一个重要 的体 现或 者说 一个 重要 的作用就 是阻 碍 了票据债务人的抗辩 , 使票据债务 人不得 以基 础原因关 系 所生 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即所谓 的抗 辩切断 。这 一点是与 民 法上债权转让 有着明显 的 区别 , 民事 权利 的转让 , 权人 必 债 须通知 民事债务人 方可 生效 而且债 务人 的抗 辩 也随 之移 转 而指 向新 的债权 人 。但 由于 票据无 因性 原 则所 以产 生 了对 人抗辩 的切断 , 是持 票人 当然 的成 为票据 权利 人 , 受票 据 不 基础关系 的瑕疵 或无 效 的影 响 。票 据无 因性 是票据 流通 的 基础 , 只有承认票 据的无 因性 , 票据 才可 流通 , 否则 , 票据 是 不能 流通 的。票据 是商品经 济发展到 一定阶段 的产物 , 据 票 在 一定程 度上 代替货币的职能 , 给人们的经 济生活带来 了方 便, 使社会的经济生活更加安全 , 快捷 , 其根 本原因在 于流 通 性, 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正 是票 据流通性 的最好保 障。如果 没有票据 的无 因性 , 么票 据行 为就与一般 的民事行 为毫无 那 二致 , 越来越 多的抗 辩就 会阻 碍票 据的 流通 , 使票据 失去 存

完善我国票据瑕疵法律规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票据瑕疵法律规制的思考
2 1 年 3月 01 第3 0卷 第 3期
绵 阳师范学院学报
J u a fMin a g N r lUnv ri o r lo a y n oma iest n y
M a. r 201 1
V l3 No 3 o _O .
完善我 国票据瑕疵法律规制 的思考
蔡 文 婷
( 阳师范学 院党委宣传部 , 绵 四川绵 阳 6 10 ) 2 00

作者简介 : 蔡文婷 (9 1 ) 女 , 18 一 , 绵阳师范学 院讲师 。研究方 向: 经济法。

2 ・ 2
我 国银 行 多年 来实 施 的票据 规 当事 人不 能享 有 票 据 权 利 。我 国法律 之所 以 当时 做 如 此严 格 的规 定 , 因为 这 种 是 转让 方式 能 够 明确 反 映 票据 转 让 的全 部 真 实 情况 , 在票 据使 用 上最 为 安全 , 而且 我 国票 据 制 度 还 不 尽 完善, 鉴于当时的国情 , 一些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制 度不 宜过 早 引入 。
关键词 :票据瑕疵 ;法律规制 ;完善 ;思考 中图分 类号 :D 1.9 9 2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6 2 (0 1 0 0 2 —0 6 2— 1x 2 1 ) 3— 0 2 3


我 国票据立 法的价值取 向
票 据一旦 出现瑕 疵 , 固有 的一 系 列 经 济功 能 其 难以得到正常发挥, 甚至危及其存在 , 所以各国票据 法无一例外地对各类 型票据 瑕疵予 以了规制。然 而, 由于彼此 不 同的经 济基 础 , 同 的市场 经济 发达 不 程 度 , 产生 了不 同的票 据 法 的价 值取 向 , 故 因此 各 国 对票 据 瑕疵 的规 约 也 存 在差 异 。所 以 , 在对 我 国票 据瑕 疵 的法律 规 制提 出完 善 建议 之 前 , 实有 必 要 对 我 国现 行票据 立 法 的价 值取 向有 所 了解 。 梁慧星老师在讲授《 同法》 , 合 时 讲合 同法 的价 值取 向是合同正义与合法效率。如正义与效率发生 矛盾 时 , 取义 而舍 利 。那 么 , 票据 法 的价值 目标 是什 么?如果票据法追求经济效率 , 那这部 法律一点伦 理道德都没有 , 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价 值 目标相冲 突 。而且 从 国外 的立 法 来 看 , 其 是二 战后 各 国 的 尤 立法 、 理 、 法 司法 中都强 调公 权 , 护社 会公 益 , 维 如果 票据 法 只维护 商人 的唯 利 是 图 , 怕 与 世界 立 法 发 恐 展 潮流 相矛盾 。所 以说 票 据 法 不 只追 求 效 率 原则 , 但 主要 是效率 原则 。 我 们可 以从票 据 法 的立 法 目的 、 度结 构 去 看 制 它的价值取向。票据本身是一张纸 , 中看不到 以 从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缺陷与完善范文 一、电子票据的法律界定---与传统票据之比较 传统意义上的交易结算工具一般包括货币和票据两种,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网络为核心的数字化信息传递模式对传统的支付工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作为新兴的交易结算工具代表了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其中将传统纸质票据和现代电子交易融为一体的电子票据的出现更是引领了支付结算领域的深刻变革。

但由于我国《票据法》缺乏对票据概念的界定,致使对电子票据的理解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不管是票据的电子化抑或是电子化的票据,对于电子票据含义的界定都应强调票据而非电子化。

因此,电子票据的含义应界定为以数字技术设计和使用的、以电子方式制成的票据,是以电子签章取代纸质签章的新型支付工具。

电子票据除了在权利载体和交付方式上与传统票据存在根本性的区别,还在其他方面也扬弃了传统票据的特征:①在票据主体上,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发送人、受益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等;②在流通领域里,电子票据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③在形式要件上,电子票据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其签名方式采用的是电子签名方式,并不要求票据原件;④在效率和成本上,电子票据省却了传统票据复杂冗长的交易程序,通过资金的电子流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操作成本;⑤在风险防控上,电子票据通过数据认证、电子备案等方式,排除了传统票据易被伪造和变造的风险,降低了票据诈骗的风险;⑥在受监管程序上,电子票据可以被适时监管、实时监控,相比于传统票据监管更为严格。

总之,电子化是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的根本区别,而票面要素电子化和流通要素电子化则是这种区别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票据法》对电子票据的规定存在缺陷 与纸质票据存在的天然的、不易克服的缺陷相比,电子票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各项要素信息均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储存于电子媒介之中,其支付、结算和融资功能的实现均依赖于网络的实时传输,其成本低、安全性高、传递方便、交易风险小的特点更能保障交易的安全。

当前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商业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商业票据作为一种便利的结算和融资工具,在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乃至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

我国票据市场在经过1998年至2000 年的快速发展和2001 年的标准整顿之后,逐渐进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002 年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较上年有大幅增长,特别是转贴现业务量增长迅猛。

截至2002 年11 月末,贴现和转贴现余额高达5400 亿元,比年初的3000 亿元增长了80%。

同时,票据业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已成为央行调控宏观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但是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主要问题。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票据的信用基础薄弱。

票据的基础是信用。

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票据业务的发展。

可以说,中国信用制度不健全和信用状况不佳是票据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

而由于部分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信用差,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使市场对所有票据的信用产生疑心,即使是信用好的企业签发的票据也难以被接受。

“劣质信用驱逐优质信用”动摇了市场的信用基础。

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利用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套、骗银行信用,迫使银行在承兑、贴现等业务活动中采取保守原则,极大地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二〕交易品种单一,交易主体少,信用风险集中在银行。

从商业票据交易品种上看,目前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交易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在票据市场中不容易被接受, 企业仍主要是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

这种单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格局,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不利于引导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不利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拓展。

从商业票据交易主体上看,我国商业票据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而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该市场的程度十分有限,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_余保福

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_余保福

摘要:无因性作为票据法的基础性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但是该原则至今仍未在我国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

中国人民银行依然在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真实交易背景进行严格监管,不断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是摇摆不定,不断出现基于原因关系否定票据有效性的裁决。

这些因素影响了我国票据的流通,阻碍了票据功能的发挥。

因此,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法;票据流通;银行票据文章编号:!""#$%&’((’""#)’$""%’$"#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余保福(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广州(!"!’")-收稿日期.’""’$!’$"*-作者简介.余保福(!/0’$)男,律师,法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

无因性作为票据法的基础性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

然而遗憾的是该原则至今仍未在我国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

中国人民银行依然在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真实交易背景进行严格监管,不断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由此引发争议甚至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是摇摆不定,甚至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影响了我国票据的流通,阻碍了我国票据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确立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

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

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根据公认票据法理论,只有在票据未背书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之前,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完全一致、主体相互重叠的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才可以原因关系对与自己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我国票据流通制度之完善与重构

我国票据流通制度之完善与重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以 下 简 称 《 据 票 法 》) 施 十 余 年 来 并 未 进 行 过 实 质 性 修 正 。 其 颁 实
行之初 , 据 市场 刚 刚起 步 , 法技 术 不很 成 熟 , 票 立 漏 洞 和 不 足 在 所 难 免 。 十 余 年 来 , 国 经 济 生 活 发 生 中
的 规 定 , 不 必 顾 虑 票 据 基 础 关 系 的 存 在 或 有 效 与 而

克 服 立 法 技 术 缺 陷 , 实 票 据 流 通 的 夯
理论 基 础
( ) 据 流 通 的 理 论 基 础 — — 无 因性 一 票
否 , 而 极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了 票 据 交 易 的安 全 性 , 进 从 促
合 法 产 生 , 与 其 赖 以 产 生 的 基 础 关 系 相 分 离 , 据 即 票 独 立 于 其 基 础 关 系 而 存 在 , 力 不 受 基 础 关 系 效 力 效
[ 收稿 1 ] 09- 3 1 3 期 20 0 — 6 [ 作者简介 】 董翠香( 93一 , , 1 6 ) 女 山东莱阳人 , 山东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 ①覃有土主编 : 商法学》 北京 :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9 年 , 3 9 。 1 9 第 1页 9 ②杨忠孝 : 票据法论》 上海: 《 , 立信 出版社 , 0 年 , 4 2 1 第 7页。 0 ③蒋大兴 : 票据法 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 ,河北法学) 96年第 4 1 9 期。
学 界 对 我 国 《 据 法 》是 否 确 认 了 票 据 无 因 性 票 存 在 争 议 : 人 认 为 《 据 法 》对 无 因 性 持 一 定 保 留 有 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05]23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5.09.05【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和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票据业务的相关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二、关于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一)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

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

我国《票据法》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的特殊规定

我国《票据法》有哪些特殊规定目前,在商品交易,处理债权、债务等方面已大量使用票据,笔者认为,学习和掌握我国《票据法》中的特殊性规定,对于实施好《票据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票据法中未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以票据转让的方式为依据,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为正常情况下的票据转让背书.包含了两种,即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又称为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签章但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由于无记名背书转让方式比较灵活,它采用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所以在流通中较为盛行,一般被各国所采用和认可。

但我国考虑到无记名背书方式的灵活性,可能导致票据在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不利于正当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为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我国《票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不允许采用无记名背书的方式,规定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二、我国《票据法》中只规定了单纯承兑承兑是汇票的一种特有制度,是在出票行为发生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由于承兑情况不同,各国把承兑分为单纯承兑和附条件承兑,笔者首先谈一下我国确认的单纯承兑的效力问题。

1。

单纯承兑的效力。

所谓单纯承兑,就是付款人完全依据票据文义予以承兑,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仅承认单纯承兑为全法有效的承兑,产生承兑应有的效力.付款人一旦作出承兑,就承提绝对的到期付款责任(详见票据法第44条)。

我国《票据法》第106条靛规定的了承兑人有关到期不付款的法律责任,即:“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标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43条明确规定,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所以,在我国《票据法》中附条件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2•【文号】银发[1998]229号•【施行日期】1998.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以来,企业之间使用商业汇票有了较大发展,对规范企业信用行为,防止企业贷款拖欠,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商业汇票的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银行的营业机构结算纪律松驰,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无理拒付;二是有些银行对承兑行的授权过于集中,只授权到省级分行,给企业单位申请承兑带来不便;三是有些银行片面强调承兑风险,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四是有些银行没有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造成下级行过量承兑,或者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形成承兑风险;五是有的银行不严格审查票据承兑、贴现条件,办理无商品交易汇票的承兑、贴现,造成银行资金被套取。

这些问题既影响商业汇票的发展,也造成商业汇票风险。

为此,现将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

各银行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结算纪律。

承兑行对收到的到期汇票,必须于收到的当日将票款付给持票人,不得压票、拖延付款。

对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划款。

银行承兑汇票划款期限的计算,自票据到期日起,电划不超过三天,邮划不超过七天;商业承兑汇票划款期限计算另加通知付款期三天。

对于在上述期限内尚未收到划回的票款,委托收款银行须在该期限届满的次日向承兑行及其管辖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出承兑汇票逾期付款通知书。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我国票据立法应在以下几方面对空白票据制度进行完一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的有关规定由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被大多数国家采纳故采用此法中空白票据的规定符合票据法技术性强的特征便于和国际交流
20 年 第1 09 期 ( 第4 1 ) 总 3期
区 域 金 融 研 究
摘 要 :目前 ,空白票据已经为世界各 主要国家的票据法以及国际间相关公约所承认并在商务流通中广泛采用 。但是,我 国票据立法对于空 白票据持狭窄的 、有限的 、不完全 的态度 :因此, 无论从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需要 ,还是与国际通行 的商 事规则接轨来说 ,我 国空 白票据立法都不能与之相适应 ,迫切需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 :空 白票据 ;借鉴 ; 法
中圈 分 类号 :F 3 80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 4 7( 0 9) 10 7— 2 64 5 7 20 0 — 0 3 0


对 英 、美及 日内瓦 票 据公 约 空 白票据 立 法
加 以提示 ,只是较 为简单地说 明空 白票据经 授权填补 完毕 具有完 全效力 ,没 有明确规 定授权 的产 生方式 、是 否允许
未 加说 明 ,会 给 今 后 的 票 据 司 法 实 务设 置 障 碍 。
( ) 日内 瓦统 一 票 据 法 关 于空 白票 据 的 立 法 三
4 j重票据文义及外观 ,明确 了授权的判断依据 。只要 .丰
票据 客 观 卜 应记 载 事 项 的 欠缺 ,持 票 人 取得 票 据 时 便 一 并 有
表 面 授 权 、补 充 的 方 式 及 补 充 权 行 使 期 间 :
的 评述
( )英 国的 空 白票 据 立 法 一

试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试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试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发展第一章研究背景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国内外广泛应用,被称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自1980年代,我国票据市场逐渐开放,快速发展,形成了包括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地方领导债券市场等多种形式的票据市场体系。

本论文旨在研究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旨在为资本市场及金融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第二章票据市场的现状及问题2.1 票据市场的构成和特点票据市场是由各类票据组成的市场,包括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短期债券、领导短期债券等。

我国票据市场起步较晚,现今的票据市场体系主要由商业票据市场和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两部分组成,深交所和上交所作为第二类交易场所。

票据市场的特点主要包括高度流动、高效快捷、低成本等。

同时,票据市场也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除了国内市场外,还有国际市场,如美国市场、欧洲市场等。

我们可以从中看到票据作为一个金融工具对于国内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作用。

2.2 票据市场的问题然而,我国票据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相对缓慢,市场化程度不高,可以发现机构化、规模化程度不足、产品类型单一,交易量有限等问题。

此外,投资者对票据市场的认知不足、风险意识淡薄、交易流程不透明等也是票据市场面临的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制约了票据市场的发展,并对金融体系中其他各个部分产生了不良影响。

第三章票据市场现有和主要规定3.1 票据市场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我国票据市场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我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还和票据市场有密切的关系,也和票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密不可分。

3.2 票据市场我国领导在票据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积极开展支持,例如所谓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推广和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这些措施对于票据市场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章发展方向4.1 加强监管机制,提升市场化程度票据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需要加强监管措施,规范市场秩序和行业规则,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性。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6]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6]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银传[1996]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由人行自发一中机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为做好票据凭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提高票据凭证的印制质量,确保票据的安全使用,现就票据凭证印制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票据印制标准。

银行汇票(全国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清分机支票和其他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措施,委托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制版,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

全国银行汇票,底纹颜色共分5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汇票按行分色,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汇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用一色。

在汇票正上端分别按各家银行名称印明“××银行”的字样,在汇票号码前以省为单位冠以地名。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统一使用一种底纹颜色,正上端印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字样,汇票号码前不冠地名。

只参加省内通汇的商业银行机构签发的银行汇票,底纹颜色由各商业银行省(区)分行与印制厂商定,在汇票正上端印明“××银行××省(区)分行汇票”的字样。

此种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采用统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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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法的完善王小能大学法学院教授今天关于票据法的讲座,我想分四个部分给大家介绍。

第一部分是票据法中的定位;第二部分是票据法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是银行与票据之间的关系,即银行在票据法中的地位。

从以上四部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票据法有待完善之处。

一、票据法在立法中的定位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这是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票据法》出台之前,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已经在市场经济的票据流转中发挥着支付与信用的功能。

从中也可以看出,商法的规调整往往落后于市场中的经营运作。

只有在市场中商人的商事行为已自趋固定,规化时,商法才在这些固定、规的商事行为中抽象,概括出法律的容,规调整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商人的行为,达到市场规调整的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着商人这个特殊社会群体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传统道德观念中,“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义利观阻碍着商人在社会舞台中的作用发挥;在我国法律传统文化中私法自治观念的缺位,又加大了这一阻碍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人这个特殊群体在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传统文化边缘努力地生存着,但这一过程是很艰难的。

为加快交易速度,方便支付,克服货币流转中的时间、空间的阻碍,尤其是空间的阻碍,商人注意到票据这种信用支付手段的优点并积极地加以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管单位,由于计划经济观念的束缚,在制定统一的票据规则中,认为商人在票据活动中创造的规则不足取,因为他们是为了赚钱。

这种背景下,8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个结算办法中充分体现出家长制作风和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它对下属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企业来说,都是绝对的管理者。

中国人民银行既制定票据规则,又参与到票据流转过程中。

发生票据争议后,它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又以代表国家的利益出现,有着“官本位”的趋向。

人们不禁对人民银行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双重角色产生疑问进而提出:中国人民银行用行政规章规票据流转关系的合理性,正当性?商人认为银行票据结算办法有很多不符合交易惯例之处,不愿使用票据。

因为以上的弊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了《票据流转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商业气息很浓。

尽管它更适合市场运作的要求,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各地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是银行票据流转的统一规则,的暂行规定实际金融生活中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没有适用之余地。

95年颁布的《票据法》是由林准主持起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起草的。

票据法的定位,一般常识下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当然认为是商法。

但票据作为行政规章是不可取,在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票据法究竟是民法性质,还是商法性质争论很多。

许多著名民法学者认为票据法是民法性质,以民商合一为理论基础,通过行为主体和行为性质进行论证。

首先商人虽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但它与其它经济主体混合在一起,共同参与市场竞争,没有必要区分商人为一个独立群体,其次从行为性质来讲,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没有本质之区别,不应再区分出一个商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认为民商合一是我国应有的立法模式,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律部门。

但也有学者撰写文章主不是民商合一,而是民商分立。

用民法代替商法的地位不符合世界经济发展之潮流,因为经济发展不以人的主观好恶来左右,美国的立法模式是一个很合理的模式,它有《统一商法典》。

我国关于民商合一的理论论述大多承受中华民国在规定六法全书时的立法理由,并没有多少变动。

现在把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规定为民法的特别法,这些法律特别在哪?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它的“特别”。

某夫妇带一个9岁小孩办理人寿保险。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过程中,说明保险合同要以体检合格证明为生效要件。

但这对夫妻认为再跑一趟太麻烦,不如一次办好。

在他们的请求下,保险公司同意他们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并交了保费,以后补办体验合格证明。

但在到医院体验途中,发生了不幸,小孩被车撞死了。

夫妇在悲痛之余,想到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认为这属于保险责任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体检合格证明书为生效要件,尽管这种不幸值得同情,但没有体验合格证明,合同没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负担保险责任。

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体验合格与否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必然联系,尽管体验合格,遭受车祸也必然会导致死亡,而保险责任围中又包括车祸这一意外事故,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写得很清楚,并且没有不公正条款,保险公司也已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

所以这一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没有体检合格证明,合同不生效,合同没有效力,就不涉及到理赔问题。

另外保险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并非慈善组织。

它的合同条款中本身包含着营利的理念,控制风险,降低成本。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因为社会各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压力太大。

我是在国外听见这个案例,一些另有用心的人借此来抨击中国的人权状况,声称:人都被撞死了,都不赔,还是因为没体检的原因。

我见到他们后,我对他们讲,你们看过保险法吗?你们看到过一份保险合同吗?这些人哑口无言,因为他们如果不攻击中国,将不可能呆在国外,我想这同时与民法理念与商法理念的冲突有关系。

民法是强调自由、平等、诚信、公序良俗,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价值理念,它同情、保护弱者,维持社会公正,可以比喻成一个“慈善家”。

商法中更强调制度安排的钢性,更强调效率。

还有一个案例,一个国营菜市场的工人,他从小就患有小儿麻痹,辛辛苦苦工作三十年,积攒了几千块钱。

当时,属于物价上涨的年代,人们用手中的钱拼命地购物来保值,没有人愿意把钱存入银行。

银行面临危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揽储而采取了许多措施。

农业银行率先采取的有关储蓄存单,即用钱换“钱”,存入一百元可以得到一面值一百元的存单,无记名,可转让,存单中规定了高额利息同时注有中奖号可以对奖,中奖率为50%。

这个人决定用自己的积蓄换农行的这种有奖储蓄存单,用以保证退休后的生活。

他把钱存入银行后,结果存单被小偷偷走了,因为这种存单的高息回报,它背面注明了不挂失,可转让。

这个人发现存单被偷,便到农行办理挂失。

当他的特殊情况被银行了解到,银行破例为他挂失。

挂失只是谁持被盗存单来承兑,银行可以不予承兑,但并不意味着银行要对这个人付款。

因为这种存单是不记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挂失的结果是查获10被盗的存单并捉住小偷,但还有另外的60存单,小偷讲扔到厕所里了,公安机关到厕所里取证也没有查获。

这个人便主7000元的存单权利,其中1000元,因为小偷是非法取得,不可能获得票据权利,所以银行同意返还1000元给这个人。

但另外60存单没有找到,因为存单是不记名,可转让的,以后有人持存单来取款,银行有义务付款,所以银行拒绝付这6000元。

这个人感到很委屈,小偷被捉到了,事情弄清楚了,结果银行还是不给钱。

报纸上报道了此事,标题是“何时还我血汗钱”。

银行感到也很委屈,这个存单无法证明毁损,灭失,它相当于钱,是可以转让、流通的,无期限的,如有人善意持有后来要求付款,银行没理由不付款。

但银行没有占有这个人的“血汗钱”。

这种“还我血汗钱”的慈悲心是民法理念的必然结果。

在这里,我想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都不是主没有商法的存在,民商合一也不是商法没有存在的必要,毕竟民商合一中有“商”这个概念,既然走民商合一的道路,商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为什么不把“民商”叫“民法”呢?在民商合一的模式中,商法并非不足称道的。

较商法而言,民法是博爱的,它同情、保护、关爱弱者,有着很高的道德水平,如不关心弱者,民法认为是“恶”的,但商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恶”的,因为它鼓励人们赚钱,唯利是图。

如果现在我们不承认商法存在的必要性,还局限于“君子言义、小人言利”的道德说教,恐怕市场经济无法进行下去了。

就现实而言,我们的市场还不健全,我们的商人处于发展阶段,如果不鼓励商法的理念,就不会有矫枉过正的结果。

因为我们社会中市场的东西还是太少了。

总之,我认为票据法定位在商法,如果走民商合一的模式,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票据法的价值取向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紧密联系。

梁慧星先生在讲授《合同法》时,讲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是合同正义与合法效率。

如正义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取义而舍利。

梁老师又讲,在制定合同法中有几项立法原则,其中一项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意思是人人有工作干,有饭吃,有衣穿,这是个大目标。

那么,票据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如果票据法追求经济效率,那么这部法律一点伦理道德都没有。

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相冲突。

而且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尤其是二战后各国的立法、法理、司法中都强调公权,维护社会公益,如果票据法只维护商人的唯利是图,恐怕与世界立法发展潮流相矛盾。

所以说票据法不只追求效率原则,但主要是效率原则。

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制度结构可以看出它的价值取向。

票据本身是一纸,从中看不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政策目标,只是商人用来作生意的纸。

从本质来看,促进票据流转是票据法的价值目标。

促进票据流通,是维护交易安全所必需的。

如基于对票据的信任而发生票据的流通行为,只因一次欺诈无效而要求推翻所有的交易,重新按合同性质来决定行为的效力,这是不安全的,不是票据法所追求的。

在这个大目标下,究竟是追求“交易秩序的安全”还是“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不无争议。

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票据样本中,我们可以看到票据的使用目的,即要求有真实的合同关系,和票据的交易编号,即要求有合同的交易。

这就把票据与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联系到一起,来保证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

如地使用票据,法律不能容忍这种行为,同时也认为票据是无效的。

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如果把票据与合同关系相联系到一起,还不如不立票据法,有合同法就足够了。

从西方票据发达史来看,票据在流通中有多种功能,如克服携带现金之不便,克服使用金钱在时间、空间上的不便、支付、结算、融资功能。

只有在流通中,票据才能发生诸多功能,在这个过程中,不必过分考虑使用票据的目的、用途。

因为可以通过完善合同法、行政监管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没必要赋予票据法太多的历史使命。

票据法只是保证票据流转的安全和流通秩序的安全,至少每一手使用票据的安全不在考虑围之。

但在立法条文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签发取得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

条文中使用“应当”。

票据法第21条是关于汇票的,此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还要有保证支付的可靠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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