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审批规划的城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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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审批规划的城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
作规则(试行)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试行)
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职能分工,规范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
[20XX]42号)、委员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基本程序》)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技术指引,制定本规则。

1.2【与《基本程序》的关系】本规则是《基本程序》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方面
的细化与补充。

本规则与《基本程序》及其补充通知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则为准。

1.3【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列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及城市更新年
度实施计划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2审批职能分工
2.1【以下情形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管理局负责审批】2.1.1城市更
新单元规划符合已批准法定图则(以下简称“已批图则”)在用地性质、①
开发强度、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下
同)、城市设计等方面相关规定的;
2.1.2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各建筑功能分项(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配套
设施用地规模(或有效使用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配套设施的
近期实施和优化布局、合理设计的原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地块的
划分、地块容积率、配套设施用地边界和位置进行合理调整的;
2.1.3在已批图则确定的建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对建筑功能
分项指标进行合理调整且符合《深圳市法定图则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试行)》的;
2.1.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增加已批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的;
2.1.5为改善片区交通条件,在已批图则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更新单元内
增加支路,或对支路(含城市更新单元相邻的城市支路)的线位进行合理
调整的;
2.1.6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调整已批图则中非强制性的城市设计要求或建筑高度
指标的;
2.1.7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
的前提下涉及突破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已批单元规划”)
规定的建筑高度(滨海地区、机场净空限高和重点地区建筑限高除外)、
停车位、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而且突破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20%的;
2.2【以下情形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市城市更新办提交委员会业务会议审批】
2.2.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将地块的用地性质确定为已批图则中规定的该地块二类用
地性质的;
2.2.2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不突破已批图则中已划定的城市更新单元所确定的建筑总
量和居住建筑总量,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或边界进行合理调整的;
2.2.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涉及突破已批单元规划规定的建筑
高度(滨海地区、机场净空限高和重点地区建筑限高除外)、停车位、覆
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而且突破幅度超过原指标的20%的;③②2.3除2.1、2.2条之外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视为改变已批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城
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由委员会初审后提请市城市规划
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

3审批流程及时限
3.1【由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申报主体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受理后由城市更新科主办。

管理局办文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以及公示意见汇总与处理时间)。

管理局受理后,由城市更新科在5
个工作日内依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要求及技术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进行预审。

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予以退文;符合相关要求的,将申报材料转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办文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由管理局同步征求市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收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城市更新科在办文期限内提出审定的规划草案,并组织进行15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城市更新科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后,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以管理局名义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复并函复申报主体,同时将规划批复报市城市更新办备案。

3.2【报委员会业务会审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申报主体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受理后由城市更新科主办。

管理局办文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以及公示意见汇总与处理时间)。

管理局受理后,由城市更新科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要求及技术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进行预审。

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予以退文;符合相关要求的,将申报材料转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办文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由管理局同步征求市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收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城市更新科在办文期限内对现状情况(包括土地清理及房屋确权情况)以及上层次相关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规、法定图则等)进行核查,以管理局名义提出初审意见后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委员会,由市城市更新办主办(办文期限为25个工作日,不包括上会审批和规划公示时间)。

市城市更新办经协调可视情况征求委员会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提交委员会业务会议审议。

审议获通过之后由管理局组织进行15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结束后,管理局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委员会业务会意见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核发规划批复并函复申报主体,同时将规划批复报市城市更新办备
案。

【属2.2.3条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局受理之后无需征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产业升级的,无需征求市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核查内容可简化,只需针对修改和调整事项提出初审意见】3.3【报建环委审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申报主体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受理后由城市更新科主办。

管理局办文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以及公示意见汇总与处理时间)。

管理局受理后,由城市更新科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要求及技术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进行预审。

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予以退文;符合相关要求的,将申报材料转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办文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升级的,由管理局同步征求市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收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城市更新科在办文期限内对现状情况(包括土地清理及房屋确权情况)以及上层次相关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规、法定图则等)进行核查,以管理局名义将初审意见函复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根据管理局初审意见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持管理局复函及调整后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到委员会业务窗口进行申报。

业务窗口受理后转市城市更新办主办(办文期限为4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会审批和规划公示时间)。

市城市更新办经协调并征求委员会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提交委员会技
术会议审议。

审议获通过之后由管理局组织进行15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公示结束后,管理局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报市城市更新办,由市城市更新办进行处理后将公示意见、处理意见以及优化后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一并报请建环委进行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由市城市更新办以委员会名义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复(抄送地区规划处和相关管理局)并函复申报主体。

地区规划处及时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法定图则编制中;涉及调整已批图则的,地区规划处应及时更新相关网站的有关已批图则成果信息。

4相关要求
4.1在《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正式出台之后,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严格遵照执行;
4.2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获批准之后,管理局在下一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时,应具体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中关于拆迁捆绑责任等相关要求。

5附则
5.1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在委员会内部试行。

本规则生效之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本
规则。

5.2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城市更新办。

[备注]
1、已批准法定图则:指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审批并获批准的法定图则;
2、已批图则中非强制性的城市设计要求或建筑高度指标:已批准法定图则除图表中标明的城市设计要求(如视线走廊、景观廊道等)和建筑高度控制指标(如滨海地区、机场净空限高或重点地区限高等)外,其余城市设计要求或建筑高度指标视为非强制性指标;
3、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指按照审批职能分工已经管理局、委员会或建环委审批并获批准,同时已由管理局或委员会核发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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