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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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桂建城[2011]3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0.27【实施日期】2011.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1]36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城管)局:2011年7月26日,贵州省西秀区发生一起因一小摊贩死亡,现场有人质疑这名摊贩死亡与城管人员执法有关,引发群众聚集围观事件。

2011年8月1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县城发生一起城管人员执法与违规停车车主冲突,引发数千群众围观聚集,进而引发群体性打砸执法车辆、封堵道路的事件。

上述两起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孟建柱两位中央领导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和指示。

今年以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步伐加快和“城乡清洁工程”的不断深入实施,以及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进入迎接检查考核评比阶段,城市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既面临着城市管理发展的新机遇,也面临着城市管理带来的新挑战。

尤其是随着“五乱”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城管执法中遭遇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城管执法人员受伤人数逐年递增,给城管队员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给城管执法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仅8月份以来,南宁市、来宾市就发生了三起城管队员在执法中被打伤住院的事件,贵港市城管人员在取缔乱摆乱卖时遭到群众阻拦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上述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应对措施城市管理中矛盾最突出的就是城管执法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

随着我区的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中有一大批外来人员进城打工谋生,外来人员的大量聚集,弱势群体较多,正规就业较难,带来了大量低层次消费和经营两方面需求,因而低成本、小风险、低投入、高获利的无证设摊、违章搭建、违章占道时常成为他们赖以生存的手段,城管队员的强制管理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桂建管[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桂建规园[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规园〔2008〕19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经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日前,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对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

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

《城乡规划法》是在实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推动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对促进我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按照我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通知》(桂建规园〔2007〕60号)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2008年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并认真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广西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桂建质[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广西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桂建质[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广西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广西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桂建质[2013]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区直有关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引导和鼓励施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创质量精品工程,带动提升我区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及有关部门推荐,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专家初审及工程质量核查,自治区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决定授予“昊然风景”等117项工程“2013年广西优质工程”称号。

现将获奖工程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名单予以公布,在全区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及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特此通知附件:2013年度广西优质工程名单优质工程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17日附件:2013年度广西优质工程名单优质工程名单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经理南宁市(30个)1昊然风景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贵才2南宁市白沙-亭江立交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XXX3南宁华润中心项目一期西写字楼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方思忠4广西新华印刷仓储中心图书分拣厂房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邱国兴5广西一建亭洪路职工高层住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敏6广西一建老虎岭生活区1#、2#住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欣荣7中房·碧翠园C组团C-31#、C-23#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裕丰·英伦二期工程8#、9#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志9裕丰·英伦二期工程11#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瑞荣10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振乾11广西中医药研究院职工住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鹏魁12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大沙田分院住院病房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玮13半岛·半山B6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汉林14南宁东盟商务区新加坡园区办公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适15绿城小筑商住综合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楚耿16梦之岛花园31#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世泉17振宁现代鲁班20、21.23.27#楼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树勇18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28号路工程广西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廖燕艳19华蓝弈园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黄弦冬20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民歌广场综合整治工程景观工程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罗鸣21荣宝华·星光大厦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章全22荣宝华大酒店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杰23广西九州通现代医药物流中心(员工倒班宿舍)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义火24广西农科院职工住宅楼(科苑小区)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成25广西区外事办公室汽车队职工住宅楼广西桂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富26南宁国际物流基地基础设施项目2号道路工程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令春27泽峰花园1#、2#、3#楼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智28西西湾商住大厦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文新29南宁市金象五区·瑞和家园组团一(1#、2#、3#、5#、6#、8#、9#、10#)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兆伟30保利·21世家一标段工程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忠业柳州市(20个)31富丽华都1#、3#楼及地下室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武民32东城·印象中心商住楼(2#A、2#B、3#A、3#B、4#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柱新33兴佳·清华坊B18#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利辉3434#职工住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锦锋35柳州市盛天龙湾居住小区19#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允智36柳州市盛天龙湾居住小区17#、18#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锴37柳州卷烟物流仓储用房改造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金华38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阳和专用车研发制造基地一期技改项目联合厂房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晓东39柳州市东郡6#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柳勋40柳州市第一中学体育馆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诚41兆安·现代城55#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智中42柳州市文昌西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龙43广西烟厂烟叶醇化库LT105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汉林44广西烟厂烟叶醇化库LT106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敏轩45广西烟厂烟叶醇化库LT107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云46东郡7#、9#住宅楼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蓝春录47柳州市潭中西路西环路口改造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周善学48锦江庭苑1、2#楼及地下室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颂华49华锡苑13#、14#、15#楼及地下室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熊启明桂林市(21个)50金水湾·境界及第苑3#、4#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公司唐智海51航天科研生产综合大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继华52玉柴·博望园三期22#、25#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兴53桂林水印长廊21#~35#、37#别墅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荣林54彰泰城47#、48#、53#、55#、56#、57#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树锡55年产200台大型压机等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科技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坚珍56年产200台大型压机等搬迁改造项目一期工程3#联合厂房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卫57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市公司卷烟配送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元58万福花园9#楼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文59桂康大酒店(主楼、附楼)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会斌60灵川县龙头岭市民广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波61兴安县经济发展大厦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桂华62桂林理工大学科技综合楼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李德昌63荔浦县中医院住院部综合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娟64桂林广源国际社区2、13栋及Ⅰ号地下室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家彬65桂林广源国际社区1、14、24栋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家彬66万象城·益佳苑(原龙坪新城)14#、15#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阳67万象城·益佳苑(原龙坪新城)19#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廖增仁68桂林兴进·中央尊馆(原君域湾)8栋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莫振刚69联达·山与城36#~38#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子桥70联达·山与城39#、40#楼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雪飞梧州市(3个)71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综合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公司潘正如72梧州市博物馆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伟量73灏景尚都1#楼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斌成北海市(4个)74嘉福·文华苑1#楼、10#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辛红75北海冠岭项目一期Ⅱ标段(A2、B5、B6、B7、B8接待楼、后勤及管理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忠贤76森海豪庭二期高层1#~6#楼工程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金富77银滩·万泉城三期13#、15#、16#住宅楼,21#综合楼建安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志章防城港市(3个)78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二期工程一阶段项目5标段(展示交易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如忠79滨江名庭一期8#、9#楼工程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中相80华隆·绿色花园1#楼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瑞亮钦州市(10个)81钦州子才大桥铁十八局轨道交通公司陈野82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琦83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鸿修84钦州市蓬莱大道南段道路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明85钦州市子材东大街(蓬莱大道至环城东路)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广玉86钦州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110处警中心大楼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时君87金茂江滨豪园1#、2#、3#、4#、6#、12#楼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向杏88“奥林名城”1#、2#、3#、5#、6#、7#、8#、9#住宅楼及地下室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盛坤89钦州市大华·富贵世家一期1#、5#、6#、8#楼工程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福90钦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梁永恒贵港市(1个)91广西贵港监狱扩建工程Ⅰ标段广西贵港市港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君才河池市(2个)92宜州市第一中学体育馆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逢春93宜州市领秀华城商住楼12#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本焕玉林市(6个)94玉林市万昌·东方巴黎商住小区7#~10#,12#楼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陈家喜95玉林市华商国际C区三期5#、6#楼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敏举96半岛·御景花园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志远97玉林实验中学教学综合楼建设工程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宇98北流地王国际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德润99玉柴大学生公寓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元和来宾市(4个)100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指挥中心综合楼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伍康生101来宾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用房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宜平102裕达中央城·巴黎春天商场及地下室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廖云均103来宾华侨投资区中心区新侨路西段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长俊区外(2个)104锦浩·金岛天下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清福105中山市合生帝景苑二期工程(A3、B1-3~4、B2-1、B2-2、C2-1栋)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小钢电力、水利、铁路、安装、公路工程(12个)106广西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平乐至钟山段№7、№8、№C合同段(K0+000~K19+232.755)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周小喜黄海权劳家荣107广西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平乐至钟山段№2、№A合同段(K119+100~K127+177)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王泽能李美林108220kV念荷变电站工程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韦仕海109220kV融安~三江Ⅰ、Ⅱ线路工程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韦东柳1104000t/d大豆蛋白饲料加工项目设备管道安装和钢结构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梁勤111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4500tds/d碱回收锅炉安装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杜千荣112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2×4500t/d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二期工程9MW纯低温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陈新革113南宁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钢结构连廊、中央空调、室内机电安装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彭敏114逢宜~国贸Ⅰ、Ⅱ回220kV线路工程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李貌115220kV三江变电站工程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宋光文116220kV瑶乡变电站工程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苏永旺117柳州市融安县污水处理厂土建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姚洁业——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质[2015]2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质〔2015〕2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统计数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设施、小区及建筑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桂建城[2014]27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设施、小区及建筑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城〔2014〕27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城管)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设施、小区及建筑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设施、小区及建筑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好我区雨水利用工作,实现全区雨水资源化目标,节约或替代优质水资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治水观念,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实现水环境治理由水资源开发、排放单向利用向综合利用、循环利用转变;由依靠远距离调水向水资源就地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转变。

通过工程措施全面推进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努力提高我区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实施范围(一)重点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绿色建筑等应设置雨水利用设施。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和其它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设置雨水利用设施。

(二)鼓励已建成项目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雨水收集利用。

三、工作目标雨水利用设施应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符合条件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桂建管[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08〕66号)各市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三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对企业违法违规的处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其中,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和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等工作,我厅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有必要,我厅将直接组织调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桂建管[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2]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园林局: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虽然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质量安全管理一刻都不能放松。

2012年8月24日,我国某地建成通车不到一年的市政桥梁发生坍塌造成4车侧倒、3人死亡、5人受伤的事故,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避免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确保我区在建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各类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市政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单独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落实运营、使用、维护环节的安全责任,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计算程序必须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桂建函〔2022〕342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函〔2022〕342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建和复查工作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以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让百姓享受到生态文明带来的绿色福祉为目标,既是打造高品质生活空间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创建意识,重视复查工作。

以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和复查为契机,扬长避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推进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建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深入学习,积极开展申报和创建工作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对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创建、评选标准、评选方式、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作出了重大调整,新《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在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要求均有较大提升,同时提出了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城市林荫路覆盖率、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城市生态廊道达标率等多项新指标,删除了非园林绿化领域的市政设施、节能减排、社会保障等指标,使新指标体系更具量化考核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验收技术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验收技术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验收技术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8.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验收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我厅批准立项,广西建工集团智慧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智慧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验收技术规程》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

标准编号如下:《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验收技术规程》(DBJ/T45-170-2024)该标准于2024年8月5日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桂建管[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价[2014]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
布工作的通知
(桂建价〔2014〕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要求,为统一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布内容、发布时间、编制方法等,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质量,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标指数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要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发布工
作,组织领导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并负责汇总发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指标指数前,需将本市拟发布的造价指标指数及有关基础数据报备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严格规范编制指数指标
各市在价格信息期刊上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包含的内容、发布时间、编制方法等要规范统一,严格按照《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发布指导意见》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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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标[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27•【字号】桂建政务〔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桂建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等行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明确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管理(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辖区内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产权单位应当在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登记。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已办理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拆除,并由原备案机关注销其产权备案:⒈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⒊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与其档案信息、标识信息不一致,或其档案信息、标识信息缺失的。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起重机械管理系统对辖区内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完成整改的,暂停其在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中办理业务。

二、加强起重机械从业人员的监管(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必须与安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和顶升加节工作,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需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书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桂建标〔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装饰工程部分》、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概算定额》参考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4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四)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5(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五)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即在桂建标〔2018〕19号文件调整规定的基础上调增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桂建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科[2008]23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5号)(可在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网的“工作动态”栏目下载:http:///gxjskjxh/)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各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做好所辖区、县(市)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开展对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抽查。

抽查的重点对象是政府机关办公楼、宾馆、商场、商业写字楼、飞机场、车站等空调使用大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倡导节约风尚。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每年抽查情况填写“县(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和对此项工作的建议,在当年的12月10日之前汇总上报至我厅科技处。

联系电话和传真:0771-2260042,电子邮箱: gxjstkjc@foxmail.com三、我厅将从2008年开始,把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附件:县(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汇总表(略)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08]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08]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08]67号)各市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由住宅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质量,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为此,各地要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管,坚决治理和杜绝住宅的野蛮装饰装修、破坏房屋结构的问题,确保我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必须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队伍的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队伍的监管。

对发现装饰装修企业和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造成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各市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管理单位的监管,要大力宣传搞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住户懂得住宅装修私拆滥改的危害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住宅装饰装修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进行处理。

三、目前,我厅正在组织起草《广西家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该办法,请各市于9月底以前,就如何加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建管处,以便吸纳修改,早日完成起草工作,力争在今年内颁发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桂建管[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3]9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临时活动板房具有轻质高强、安装便捷的特点,目前广泛用于我区建筑工地的临时性建筑物。

由于临时活动板房的芯材多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燃烧毒性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2010年5月3日,内蒙古某工地活动板房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14人受伤;2012年10月10日凌晨5时,陕西省某建筑工地活动板房发生火灾,从起火至建筑物倒塌仅6分钟,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24人受伤。

近两年来,我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也多次发生火灾,尽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地临时活动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把进场关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建筑工地用于搭设宿舍、办公用房的临时活动板房,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4.2.1.1项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的强制性要求。

用于搭设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品库房的临时活动板房,必须符合第4.2.2.1项关于“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的强制性要求。

在活动板房进场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附录A.0.1表格的式样,认真查验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产品出厂合格证;(三)材料、配件质量证明;(四)夹芯板耐火性能型式检测报告;(五)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图纸。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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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本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业管理文件。

本厅各业务处室及赋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以本厅名义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起草单位在日常编制行业管理文件时,应主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所出台的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第三条本厅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
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中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中具有事前备案性质(或审批性质)的事项;
(三)行政处罚事项;
(四)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五)行政收费事项。

第七条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
(二)调研起草;
(三)征求意见;
(四)组织论证;
(五)合法性审查;
(六)厅务会或厅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
(八)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程序中,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等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厅办公室负责将经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厅务会或厅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及公布等工作。

第九条立项应由起草单位提出,并经厅务会或厅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调研起草阶段。

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调研内容针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本厅有关处室或者厅属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协商。

起草单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阶段,无需转厅政策法规处会签征求意见稿。

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相关部门会签或者联合发文,由起草单位决定。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提前告知厅政策法规处,厅政策法规处根据工作情况派员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不得以会签形式取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起草单位在完成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程序后,应将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对有关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等;
(三)参阅资料。

包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论证会有关资料等。

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不得将该规范性文件报送厅办公室核稿,已经报送的由厅办公室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四条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下列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的要
求;
(三)是否超越本厅的法定职权范围;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第十五条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起草单位提交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参阅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论证,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视情况延长审查时限。

第十六条厅政策法规处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与起草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进行相应修改、补正,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交。

第十七条厅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反馈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正式发文拟稿送厅办公室审核时,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和印发,并通过广西建设网和起草单位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5日内,起草单位应向厅政策法规处提供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参阅材料一式二份,一份存档至厅政策法规处,另一份由厅政策法规处附上备案报告于10日内一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的,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程序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厅可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书面解释,规范性文件书面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书面解释由起草单位起草,经厅政策法规处会签后送厅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起草单位超越法定职责、未征求、听取意见、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未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由本厅负责起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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