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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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保护
【摘要】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双发展的阶段,因此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
考虑到其长大以后的发展,对其实施一定的保护。在刑事法治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全球性趋势下,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也正朝着非监禁化、适用柔性程序的方向发展。顺应此种趋势,当下中国的少年司法也在不断变革,实践中一些大胆的探索尝试正在展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刑事保护
一、少年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质的不同。因此,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制度也应与处理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普通司法制度有所区别。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备,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少年法,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石;少年司法处遇措施是少年司法制度的灵魂。
近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出现了违法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少年违法犯罪愈演愈烈。少年是成人的对称。在我们的法制观念中,长期以来都是将成人作为标准的“法律人”,法律法规大多以成人为样本而制定。因此,尽管我们很早就已关注到了少年与成人的不同,但也仅仅认为少年是“具体而微”的成人,对于少年罪错的处理只要遵循“小儿药量酌减”即可,满足于在成人司法制度中修修剪剪出处理少年罪错的办法。殊不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有质的不同。因此,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制度也应与处理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普通司法制度有所区别。当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要求构建少年司法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似乎有些雷声大雨点小,实质性的进展并不多。因此,在理论上进一步明确构建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思路和整体构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至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若干少年司法的理念⑴和基本原则⑵已经形成,司法实践中一系列的创新举措也在开展。可以说,无论从学术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当代中国的少年司法都较为完全的契合了当下中国少年犯罪的现状。但是在发展的背后我们还应当看到不足之处,与世界法治先进国家的少年司法的实践相比而言,无论从理念还是实践都需要改进。诚如一些学者所提出的那样,当下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保护仍然是仅仅停留在朴素的保护主义和人道主义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也仅仅是从审判的程序以及量刑的轻重方面对犯罪少年进行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这些特殊的保护依然没有突破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窠臼,没有专门的针对犯罪少年的系统的专门的特殊保护措施。[1]对于这些批判和切实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客观理性的去承认并逐步的促使其演进。但是,这种演进需要根植于当下中国法治的土壤,切不可单纯的生搬硬套,对法治造成破坏。
二、少年法院
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建了“少年犯合议庭”,简称少年法庭,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成为我国大陆地区首个少年司法审判机构。此后,全国各地法院的少年法庭经历了建立推广、发展规范、巩固提高、改革完善四个阶段,机构设置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少年法庭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1)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附设于刑庭内,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这种少年庭不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还受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另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专人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截至2008年底,全国法院共设有各种
类型的少年法庭2219个,有专兼职少年法庭法官7000余人。⑶经过25年的探索,少年法庭形成了一整套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独具特色的工作机制,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了丰富有益的经验。
与少年审判机构相适应,部分省市的公安、检察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少年司法、执法机构,相互衔接配合,初步建立了少年司法的整体优势。
但也应该看到,目前大多数少年法庭仍以审理少年刑事案件为主,对于数量更多的涉及少年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等案件则鞭长莫及。少年法庭的法官除要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外,还需要做大量社会工作,如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学校、社区、家庭;为未成年罪犯复学、就业、落实帮教进行协调;对所辖地区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等,长期以来“小法庭面临大局面”的矛盾较为突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少年法庭已难以适应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需要。在这样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求创设少年法院的呼声日益高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广州、上海、南京、哈尔滨等4个城市作为建立少年法院的首批试点城市,少年法院的筹备工作已提上日程。
当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短期内少年法院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起来。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是一种多元化格局,主要组织形式还应以少年法庭为主体,这也符合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成功经验。
少年法庭的发展孕育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未来。以少年审判机构改革为先导,促进和带动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公诉、辩护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管理教育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特征。少年法院设置后,某种程度上会促进相应法律的出台,从而为我国制定一部完善的少年法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厘清少年司法的边界
(一)严格恪守法治的基本要求
伴随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加快,人权保障的理念的普及,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已经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我们也要看到,在市民社会尚未形成,法治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的现阶段,法律制度依然不完善,社会法律信仰依然缺失,一些改革的路径需要我们及时地从实践中检验。作为一种制度尝试,法治的探索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这是必需和必要的,但是我们要尽量将此成本限定在可控的范围内,且将其降至最低。今后,在少年司法模式的探索中,我们要尽量采取统一协调的方式来进行,即任何一种探索都需要在最高司法机构的部署下进行,除却试点范围,都应当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即要做到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发展的最大进步,它体现了刑法的底线正义,只有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才能够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在少年司法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少年犯罪的相关规定来办理案件,不得僭越法律的规定。那种认为少年司法具有特殊性,应当摒弃现行法律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是错误而危险的,它将对法治的统一造成严重的破坏。改变当前少年司法存在的问题的路径并不意味着要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通过构建相应的制度来实现。
(二)构建不同于成年人司法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