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层和多层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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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为多层,且车库为地下车库。。
V2为多层车库为半地下车库。
原因:
住宅设计规范新版本---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 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疑问:车库地面大于1500算一层?
其他发言
上面的地下室是半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定义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新住宅规范: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V1是地下室,V2是半地下室,都是9层,多层
V1--地下室(不能计入地上层数)
V2--半地下室(可以计入地上层数,但是小于2.2m,根据新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也不计入地上层数)
因此:V1和V2均为九层住宅是多层
这题是针对住宅规范的一个漏洞出的,
第四条存在一个漏洞,就是上面所画的V3图。不知道住宅规范组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如果按高规,确实应该是高层。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V3图地下室也不能算半地下室。
这是出题,不是在做实际工程。V3的车库属于地面建筑,因此算地
面一层,加上上部九层,共十层,属于高层建筑。
v3应该算大于2.2的架空层,算一层.层高3.1了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V3地平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1000)不超过该房间净高(3100)的1/3,所以是地面建筑,,题目最好给出地下室净高来。
左边裙房功能不是住宅,
右边裙房部分功能是住宅没有商业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右边的:下面三层折算成4层
上面5层,共九层
第一种,下面3层裙房层高大于3米,4.6*3/3=4.6层,也就是4层+1.8米,也就是可以换算成5层。楼上5层住宅,层高均小于3米,按照5层计算,所以总共加起来是10层,属于高层。
第二种:下面3层楼层大于3米,4.4*3/3=4层+1.2米,按照4层来这算;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不计算层数;转换层以上有5层层高小于3米的住宅,因此按照5层来算,总的合计9层,9层算是多层。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若设备层层高大于2.2米,还是要计算层数
第三种情况中,如果只是一层是商业,走商业网点的那种,网点最多两层,不超300平方。整栋楼还按住宅,所以可以进行层数折算,是多层。走多规。
如果,一二三层均是商业的话,那么整栋楼来说,就属于综合楼,是公共建筑,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就是高层。那么就是高层,按高规了。
上图中,一层为商场,不是商业网点,按商住楼考虑,
总高度超过24米,算高层。
一层折算2层
一共10层高层。
2.0.7 综合楼。
一、民用综合楼种类较多,形式各异,使用功能均在两种及两种以上。
二、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2.0.8 商住楼。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内地城市也较多。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这个是多层。
1 2 3层进行折算,4+3.3+3=10.3 10.3/3=3+1.3 1.3<1.5 不计入层数,所以1 2 3层折算为3层
3+6=9层,此楼为多层
注意第一层为商业网点,整栋楼还定性为住宅。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 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多层的定义: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高层的定义: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