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限额、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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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待定(第一期)
工程地点:市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市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建筑设计研究院
签订日期:2008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市X X 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发包人位于市X X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和第一期工程的建筑设计(含配套的各专业设计,详见第二条)。项目总用地面积为:X X X㎡容积率为:3.0,其余技术指标详见《规划设计要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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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捌拾万元(¥80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
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
期限15天以上或本阶段工作时间的15%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
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另行商议补给设计人设计费。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
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
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
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及省市现行的相关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及资料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设计人在不违反 6.2.2条约定的主要技术标准前提下应尽量优化设计(结构、用料),使工程成本最少化。
6.2.8甲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原设计图存在不足或不够完善的,或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可能会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完善和优化而产生的修改,设计人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设计进行修改或完善。甲方对已确认的户型、规模及供水供电的方式改变导致原设计不可用的除外,此时双方协商
给予设计人经济补偿。
6.2.9设计人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应负责解答委托人提出有关本项目的建筑咨询。如果委托人发现原设计存在不足、不够完善或未能最大优化时,设计人应负责补充、完善和优化原设计等设计修改工作。
6.2.10设计人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如果现场发生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或需设计人员到场处理的现场问题(不含施工指导)须要设计人员到现场处理的,经甲方发出有效的通知后(书面传真),设计人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6.2.11设计人在设计本项目中,若本项目工程须要使用特殊材料、特殊技术或专利材料、专利技术的必须先经甲方同意。
6.2.12设计人在设计本项目中,若本项目工程图纸须要使用第三方的图纸或资料时,所发生的版权费或专利费等全部费用由设计人负责。若设计图纸涉及侵权行为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设计人自负,并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奖罚: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
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壹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除因设计人的原因引起外,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除因甲方的原因外,设计人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壹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当期设计费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7.4设计人未能履行本合同 6.2.10约定时,乙方同意甲方按每次2000元处罚乙方,同时承诺当处罚超过3次时,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拒付余下未付的设计费,并依法追究乙方因此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7.5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的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7.6因设计人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设计人除免收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