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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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我方按甲方邀标文件及合
同文本和清单图纸相对应。邀标书是与合同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同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上海B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温泉水疗池区建筑结构景观制作、园林绿化、
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款为708
万元人民币。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作如下约定,1、
固定价格(按照项目清单以及甲方提供的招标图纸相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A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A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B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B公司 ”) 经审理查明,A公司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 。2009年8月,B公司就其"某军区温泉水疗景观绿化 池区建造设备安装工程"进行邀标。邀标书中就增减工 程、工程量误差引起的造价变化的调整办法进行了规 定: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按实计算;招标
对应的项目图纸包干,超出报价清单和图纸相对应的 工程量,乙方自行承担差额,所有费用不予调整)闭 口价。 2、本建筑图纸与施工不符时需要增减的项目, 经施工方核定后填写工程联系单报请甲方项目负责人
审核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决算的依据。合同还约定本合
同文件与邀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情焦点:
1、因A公司仅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不能对超
2009年8月21日, A公司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称,经 核价,对B公司的工程报价为7980870.95元,并承诺
如能中标,将在本报价基础上再度优惠。同年 8月23日,
A公司再次向B公司承诺,愿以708万元的工程价承接
B公司的工程。A公司法定代表人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
载明:“我方预算清单中少报漏项工程,由我方自行承
了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8月18曰,
竣工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总日历天数280 天。春节顺
延一个月,合同价款约5000万元,争议解决方式为向
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2010年8月20日,B公司第二分公司与C公司 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主要约定,B公司负贵该工程1、
2、 3、4号综合楼的劳务施工,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0平
米,承包范围包括基础、主体及装饰装修部分工程劳务施
工。劳务承包的内容为基础、主体、装饰等所有土建工程
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周转材料(除C公司供应钢材 、水泥、地材、混凝土、外请涂料等外)包现场使用所有
设备、机械及租赁材料。承包单价及结算方式:基础以上

关键词:施工合同无效;停、窝工损失索赔

问题的提出:
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转包人为共同被告提
起诉讼主张支付工程款并主张赔偿停、窝工损 失时,在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因非法转包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 的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停、窝工损失是否能够得 到法庭的支持?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停、窝 工损失是否有义务承担责任?
何处理?
3、如果甲方只提供图纸,由乙方自行编制清单和报价
,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如果结算时出现量差,如
何处理?(石家庄金*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定:量差各承担50%的责任。

案例二
施工合同因违法被认定无效的,实际施
工人非因自己原因遭受的停、窝工损失 如何索赔?

甘肃省天水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B建筑 劳务有限公司、陕西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变更总工程量误差不超过合同总价
5%的不予调整,误差超过5%的项目,招标人只计算超
过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邀标书中对价款调整做出
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不予调整(闭口
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中标人投标报价
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按上条单价计算,中
标人投标价中无类似单价的由甲乙双方现场确定。
而现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在绘制施工图,
也就是说,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可能是承包人做出报 价清单后发包人所增加,故施工图内报价清单漏项、变 更的工程造价, 不应计算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内,应 另行计价。
延伸思考:
1、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概念:是指施工图中有而工程量 清单没有包括的项目; 2、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有审核工程量清单的 义务,并给予投标人对清单提出异议的程序,则漏项如
过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故本工程合同无效;来自百度文库
2、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司法解释);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如何处理?工程量清单漏项责
任如何承担?因报价清单是施工单位根据甲方的图纸
做出,而现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在绘制
施工图。
裁判要旨:
因报价清单系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的图纸所做出,
2010年4月24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主要约定:A公司将位于甘肃省天水市某批发 市场配套工程发包给C公司。承包范围包括灰土以上、 土建及安装工程(部分)毛墻毛地,合同价款为固定单 价12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总价 4920 万元:2010年8月8日,A公司与C公司重新签订
按410元/平米,基础部分按基底建筑面枳计算取费328元/ 平米。

问题焦点:该施工合同名为劳务承包,实为工程转包 ,违反了《建筑法》。因C公司未及时向B公司支付 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有确凿证 据证明的停、窝工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发 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停、窝工损失是否有义务承担责 任?
案例一
施工合同因违法行为被认定无效,工程量 清单漏项如何处理?

句容市A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B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超越资质;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量清单漏项
问题的提出:当施工合同因违法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之 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如何处理?工程量清单漏项 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天水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甘肃省天水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陕西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劳 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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