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培训课件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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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知识培训》PPT课件
信托业务简介
内容简介:
➢ 什么是信托 ➢ 信托制度的优势 ➢ 信托的分类 ➢ 资金信托与银行存贷款的区别 ➢ 银信合作 ➢ 房地产信托的相关规定 ➢ 从银行角度看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
信托起源
•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尤斯(use)制度 13世纪初英国颁布《没收条例》,限制宗教徒将土地捐赠给
宗教团体,为规避此条例,出现尤斯(use)制度,宗教徒 生前立下遗嘱,将土地赠给教堂以外的第三人,并明确赠 与目的是保证教堂享有土地用益权,即第三人名义上是土 地所有者,而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教堂所有。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惟一的受益人。
什么是信托
• 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即委托人为设立信托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因信 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 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范围广泛,除法律、行政法现禁止流通的财产外, 均可成为信托财产。如货币资金、房产、股权等合法享有 的一切财产权利。
务顾问等业务;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 11、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
财产; • 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13、从事同业拆借; •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什么是信托
• 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成为集合信托计划 的委托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 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内容简介:
➢ 什么是信托 ➢ 信托制度的优势 ➢ 信托的分类 ➢ 资金信托与银行存贷款的区别 ➢ 银信合作 ➢ 房地产信托的相关规定 ➢ 从银行角度看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
信托起源
•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尤斯(use)制度 13世纪初英国颁布《没收条例》,限制宗教徒将土地捐赠给
宗教团体,为规避此条例,出现尤斯(use)制度,宗教徒 生前立下遗嘱,将土地赠给教堂以外的第三人,并明确赠 与目的是保证教堂享有土地用益权,即第三人名义上是土 地所有者,而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归教堂所有。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是惟一的受益人。
什么是信托
• 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即委托人为设立信托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因信 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 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范围广泛,除法律、行政法现禁止流通的财产外, 均可成为信托财产。如货币资金、房产、股权等合法享有 的一切财产权利。
务顾问等业务;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 11、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
财产; • 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13、从事同业拆借; •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什么是信托
• 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成为集合信托计划 的委托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 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法专题课件
信 托法概述
二、国内外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1、 英美信托制度与信托法制的确立与发展 2、 英国法体系的两重性 3、 Use的成立及其在法律上的缺陷 4、 信托制度的确立 三、美国的信托制度与信托法制的继受与发
展
• • 萨尔曼一词,即所谓的概念则见诸于法兰克族最古老的
法源——萨里克法典(Lex Salica )。该法典规定: • “被继承人在无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收归国王”。在该法
律制度的前提下,作为一种规避措施,萨尔曼(受托人)制 度受到了广泛的运用。 • 萨尔曼(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财产权的转让的前提条件: 在委托人死亡后12个月以内,以取得的财产权再次转让于 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实这里的萨尔曼(受托人)是作为 遗嘱执行人在发挥着作用。 • 所以,所谓萨尔曼共同起源说,系指作为日尔曼法上的遗 嘱执行制度的萨尔曼(salmann)制度与英国的习惯法的有 机融合。 • 而这种有机融合,被称之为是今天信托制度诞生的源泉。
萨尔曼共同起源说
• 萨尔曼的内容: • 萨尔曼,系指存在于法兰克时代(5世纪末—9世纪)的
末叶到中世纪的、拥有种种功能的财产上的信托性转让。 • 在这种转让下,将该信托性转让的受让人较为直接地称
作了受托人。 • 萨尔曼接受委托人财产权的转让,其前提条件是:在委
托人死亡后12个月以内,以取得的财产权再次转让于委 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实这里的萨尔曼(受托人)是作 为遗嘱执行人在发挥着作用。就此意义上来说,虽和现 代意义上的信托不同,但也不能说就没有一定的联系。
13世纪的中期。它来自于该教会的绝对清贫的教 义,是该教义的副产品。 • 2、将士出征的临时目的
不过分地拘泥于信托的起源
• 在信托制度史的研究上,就信托的起源展开深入的探讨, 毫无疑问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研究现代信托法 的过程中,如果把我们的视野过多地集中在信托起源的争论 上,则无大益。因为英国的use制度又是受谁的影响,来源 于何处,是否受了萨尔曼或罗马法上的遗赠的影响也不得而 知。因为在“用益设计”出现前的英国,曾先后被罗马人和 日耳曼人长期统治过,英国人民的确从他们的做法中获得了 启示。或许两者都没产生过影响,用益设计可能就是英国人 民智慧的独创物,因为人类面对相同的困境会创造出类似的 对策,这丝毫不奇怪。因此,我们应把眼光放在Use是如何 发展为现代信托制度和现代信托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 功能的。从现代信托制度的形成上来追溯的话,更为接近的 仍是英国的固有法说,即英国起源说。多数学者认为信托起 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英国是信托的母国。
《信托知识培训》课件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 。
详细描述
市场风险是信托业务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 ,主要表现在市场价格波动上。例如,当信 托公司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时,如 果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信托公司可能会
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
要点一
总结词
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流程、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而导致的 风险。
2023
PART 03
信托的功能与作用
REPORTING
财富管理与传承
信托作为专业的财富管理工具,可以 为委托人提供个性化的财富规划,保 障家族财富的长期增值与传承。
信托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企业年 金信托等方式,实现财富的长期保值 增值,规避市场风险和家族纠纷。
融资与投资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 投资产品和融资服务。
在现代社会,信托已经成为全 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法律和金 融工具。
信托的基本要素
受托人
管理信托财产的人,通常是由 委托人在遗嘱或协议中指定的 人。
信托财产
被转移给受托人管理的财产, 包括现金、房地产、证券等。
委托人
设立信托的人,也称为“立遗 嘱人”或“发起人”。
受益人
受益人是根据信托协议获得实 际利益的人,通常是由委托人 在遗嘱或协议中指定的人。
。
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基于商业法律关系而设立的信托,例如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 托等。
商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商业利益,例如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等。
商事信托通常由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并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 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例如慈善基金、教 育REPORTING
详细描述
市场风险是信托业务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 ,主要表现在市场价格波动上。例如,当信 托公司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时,如 果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信托公司可能会
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
要点一
总结词
操作风险是指因内部流程、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而导致的 风险。
2023
PART 03
信托的功能与作用
REPORTING
财富管理与传承
信托作为专业的财富管理工具,可以 为委托人提供个性化的财富规划,保 障家族财富的长期增值与传承。
信托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企业年 金信托等方式,实现财富的长期保值 增值,规避市场风险和家族纠纷。
融资与投资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 投资产品和融资服务。
在现代社会,信托已经成为全 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法律和金 融工具。
信托的基本要素
受托人
管理信托财产的人,通常是由 委托人在遗嘱或协议中指定的 人。
信托财产
被转移给受托人管理的财产, 包括现金、房地产、证券等。
委托人
设立信托的人,也称为“立遗 嘱人”或“发起人”。
受益人
受益人是根据信托协议获得实 际利益的人,通常是由委托人 在遗嘱或协议中指定的人。
。
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基于商业法律关系而设立的信托,例如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 托等。
商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商业利益,例如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等。
商事信托通常由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并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
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 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例如慈善基金、教 育REPORTING
信托法课件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 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效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财产
(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本身偿债,不能对 信托财产要求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混同,要分别管理。 (3)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列人遗产或破产财产。 (4)因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原则上都属于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法 一、 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chu 分的行为。 2:信托的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2)信托法律关系体现了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 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受益权更是不可能享有。
信托的广泛发展还与规避遗产税、十字军东征和15世纪的英国内战有关
(三)信托实质的法律学说
1、双重财产权说
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拥有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人;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 所有权,他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也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 人或利益所有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效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财产
(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本身偿债,不能对 信托财产要求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混同,要分别管理。 (3)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列人遗产或破产财产。 (4)因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原则上都属于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法 一、 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chu 分的行为。 2:信托的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2)信托法律关系体现了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 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受益权更是不可能享有。
信托的广泛发展还与规避遗产税、十字军东征和15世纪的英国内战有关
(三)信托实质的法律学说
1、双重财产权说
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拥有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人;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 所有权,他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也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 人或利益所有人。
信托培训 PPT课件
同一般以“预期收益”的方式来表述,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果 到期达不到预期收益,信托公司会采取哪些措施来弥补,如 拍卖抵押财产、由担保人赔偿等。客观上锁定了信托产品的 回报率。 • 投资期限1-3年。 • 投资标的以房地产、工商企业贷款、股权质押,政府基建项 目等。 • 典型回报率(年化) :8.5%-10%
14
• 将私募基金阳光化的信托产品,适合追求资本市场高收益的 客户。
• 风险与机遇并存,以追求“绝对收益”为诉求,和广大普通投 资者熟悉的公募基金形成鲜明对比,在熊市的总体表现强过 公募。
• 信托产品可以存续多年,投资人随时可以在开放日(一般为 每月一次)退出。
天人合财富
什么叫投资理财?
投资理财可分为个人投资理财、家庭投资理财和公司/ 机构投资理财等。无论哪一种投资理财,其目的是基本一致 的,即通过对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有效管理,使其达到保值、 增值的目的。
1
天人合财富
理财的重要性
个人理财最早兴起于美国,现在美国的理财市场已经非常成熟。 《美国职业评估调查》资料显示从2000年开始理财师已经超越网 站经理、精算师,成为全美第一理想职业。
信托机 构确认收款, 同时寄发已盖 章合同及相关 资料与客户, 客户签署并自 留一份。
信 托成立 后,由 信托机 构寄发 信托收 款确认 书。
18
9
天人合财富
什么是信托
信托公司 受托人
投资客户 委托人
管理运用
收取信托报酬
交付
投融资
信托财产
获取收益
收益分配
受益人
交易对手
被投资项目
10
天人合财富
合格投资人的定义
• 合格投资者,是指: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4
• 将私募基金阳光化的信托产品,适合追求资本市场高收益的 客户。
• 风险与机遇并存,以追求“绝对收益”为诉求,和广大普通投 资者熟悉的公募基金形成鲜明对比,在熊市的总体表现强过 公募。
• 信托产品可以存续多年,投资人随时可以在开放日(一般为 每月一次)退出。
天人合财富
什么叫投资理财?
投资理财可分为个人投资理财、家庭投资理财和公司/ 机构投资理财等。无论哪一种投资理财,其目的是基本一致 的,即通过对所有资产和负债的有效管理,使其达到保值、 增值的目的。
1
天人合财富
理财的重要性
个人理财最早兴起于美国,现在美国的理财市场已经非常成熟。 《美国职业评估调查》资料显示从2000年开始理财师已经超越网 站经理、精算师,成为全美第一理想职业。
信托机 构确认收款, 同时寄发已盖 章合同及相关 资料与客户, 客户签署并自 留一份。
信 托成立 后,由 信托机 构寄发 信托收 款确认 书。
18
9
天人合财富
什么是信托
信托公司 受托人
投资客户 委托人
管理运用
收取信托报酬
交付
投融资
信托财产
获取收益
收益分配
受益人
交易对手
被投资项目
10
天人合财富
合格投资人的定义
• 合格投资者,是指: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业务培训》课件
课程概述
什么是信托业务
了解信托业务的定义和基本概念,包括信托计划和受托人的角色和职责。
信托业务的种类
探索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如财产信托、投资信托和公益信托,以及其特点和用途。
信托业务的法律法规
了解信托业务的法律法规框架,包括信托法和相关监管规定。
信托业务流程
1
设立信托计划
学习信托计划的创建步骤,包括确定受益人、受托人和信托财产。
学习评估和量化信托业务风险的方法和工具。
3 信托业务的风险控措施
探索信托业务中采取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
信托业务的监管要求
信托公司的准入条件
了解信托公司获得许可和注册的要求和程序。
信托公司的经营规范
了解信托公司的经营规范和信托业务的合规要求。
信托业务的登记备案要求
学习信托业务的登记备案程序和要求。
总结
1 信托业务的发展趋势
了解信托业务的发展趋势,如科技创新和金融市场改革的影响。
2 信托业务的市场前景
探索信托业务在当前金融市场中的机遇和前景。
3 信托业务的未来展望
展望信托业务的未来发展方向和潜在变革。
《信托业务培训》PPT课件
# 信托业务培训 ## 课程概述 - 什么是信托业务 - 信托业务的种类 - 信托业务的法律法规 ## 信托业务流程 1. 设立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的存续期管理 3. 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 4.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 信托业务的投资方式 - 限制类资产投资 - 股权类资产投资 - 房地产类资产投资 - 基础设施类资产投资 ## 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
探索信托业务中股权 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和 回报预期。
房地产类资产 投资
了解信托业务中房地 产类资产的投资模式 和潜在风险。
《信托知识培训》课件
保密性
信托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委托人的身份和资 产信息不会公开。
离岸运作
信托结构可以在离岸地区设立,以实现更灵 活的资产管理和受益分配。
资产保护
委托人的资产由受托人独立管理,可以有效 保护资产免受债务和法律风险的影响。
信托的运作流程
1
信托的基本结构
信托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受托人作为中介负责管理和运作信托。
信托市场的现状
全球信托市场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其规模和创新程度不断提高。
信托的前景展望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信托业将继续迎来更多机遇和挑战。
信托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的运作受到法律法规的 监管,包括信托合同法、财 产权利法、税务法和证券法 等。
信托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对信托市场进行监 督管理,确保信托业务合规 运作,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 者权益。
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
信托业务涉及风险较多,信 托机构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 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 监测和应对等。
总结
1 信托的优缺点
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安全性高、灵活性强等优点,但也存在管理成本高、监管 复杂等缺点。
2 对投资者的启示
投资者可以考虑信托作为一种资产管理工具,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多样化。
3 信托业务的创新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投资需求,信托机构需要不断创新,开发适应新时代的信托 业务。
《信托知识培训》PPT课件
注:本PPT共40页,包含多种图片、、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资产、受托人管理和增值资产,到最终向受益 人分配收益。
3
信托的风险控制
信托运作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识别和控制潜在的风险,以确保委托人的利益得到 最大程度的保护。
信托具有较高的保密性,委托人的身份和资 产信息不会公开。
离岸运作
信托结构可以在离岸地区设立,以实现更灵 活的资产管理和受益分配。
资产保护
委托人的资产由受托人独立管理,可以有效 保护资产免受债务和法律风险的影响。
信托的运作流程
1
信托的基本结构
信托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受托人作为中介负责管理和运作信托。
信托市场的现状
全球信托市场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其规模和创新程度不断提高。
信托的前景展望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信托业将继续迎来更多机遇和挑战。
信托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的运作受到法律法规的 监管,包括信托合同法、财 产权利法、税务法和证券法 等。
信托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对信托市场进行监 督管理,确保信托业务合规 运作,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 者权益。
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
信托业务涉及风险较多,信 托机构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 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 监测和应对等。
总结
1 信托的优缺点
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安全性高、灵活性强等优点,但也存在管理成本高、监管 复杂等缺点。
2 对投资者的启示
投资者可以考虑信托作为一种资产管理工具,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多样化。
3 信托业务的创新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投资需求,信托机构需要不断创新,开发适应新时代的信托 业务。
《信托知识培训》PPT课件
注:本PPT共40页,包含多种图片、、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资产、受托人管理和增值资产,到最终向受益 人分配收益。
3
信托的风险控制
信托运作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识别和控制潜在的风险,以确保委托人的利益得到 最大程度的保护。
信托法课件
2020/4/10
2.2 信托的性质
物权说 (Property) 债权说 法律实体说(Legal Entity)
2020/4/10
2.3 信托的功能
2.3.1 基本功能: 财产的移转与管理:移转、保全和增值 资金融通 破产隔离 权利转换 促进公益
✓ 导管功能 (以资产证券化为典型)
2020/4/10
1. 信托的概念与种类
1.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art.2)
2020/4/10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受托人
财产
未设信托
所
受
2020/4/10
3.2 信托法的体系
补充法源
民法和民事特别法
基本法
信托法:20010428-20011001
特别法
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式
关系法: 银行法\证券法\信托登记法规\税制\金 2020/4/10 融资产证券化法规等
信托法律关系
当事人(信托法19、24、43条) 营业性受托人之特殊规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0/4/10
破产隔离
委托人的 债权人
受托人的 债权人
信托财产
受益人的 债权人
独立性
破产排除(《企业破产法》第30条、《信托法》第16
条)
遗产排除(《信托法》第15、16条) 强制执行排除(《信托法》第17条) 抵销禁止(《信托法》第18条) 混同禁止(《合同法》第106条)
2020/4/10
2020/4/10
2.2 信托的性质
物权说 (Property) 债权说 法律实体说(Legal Entity)
2020/4/10
2.3 信托的功能
2.3.1 基本功能: 财产的移转与管理:移转、保全和增值 资金融通 破产隔离 权利转换 促进公益
✓ 导管功能 (以资产证券化为典型)
2020/4/10
1. 信托的概念与种类
1.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art.2)
2020/4/10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受托人
财产
未设信托
所
受
2020/4/10
3.2 信托法的体系
补充法源
民法和民事特别法
基本法
信托法:20010428-20011001
特别法
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式
关系法: 银行法\证券法\信托登记法规\税制\金 2020/4/10 融资产证券化法规等
信托法律关系
当事人(信托法19、24、43条) 营业性受托人之特殊规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0/4/10
破产隔离
委托人的 债权人
受托人的 债权人
信托财产
受益人的 债权人
独立性
破产排除(《企业破产法》第30条、《信托法》第16
条)
遗产排除(《信托法》第15、16条) 强制执行排除(《信托法》第17条) 抵销禁止(《信托法》第18条) 混同禁止(《合同法》第106条)
2020/4/10
2020/4/10
信托法12.14PPT课件
第一节 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也是一种金融制度。该制度因在财产管理、融通资金、社 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已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并 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信托与银行、保险、证 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2021
信托背景
❖ 起源于古罗马遗产信托
2021
3.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是信托区别 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委托人将财产设立 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所 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 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 处分,但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归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 有。
2021
2.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可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财产信托是指以动产、不动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 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
2021
2.信托关系具有三方当事人
与委托代理制度不同,在信托关系中,包含三方当事人即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其中, 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也即委托人是提供信托财产的人; 受托人是由委托人选定,并以自己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 产,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使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利益,实 现信托目的;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是 信托行为的终点。
二、信托的分类和功能
信托具有设计上无可比拟的灵活性和应用上的广泛性,人 们借助信托可以实现各种目的,解决、克服在社会经济生 活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障碍。因此,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 纷繁复杂,并且随着信托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创新而有 所变化、调整。
2021
《信托业务培训》课件
其他风险管理
总结词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 险等。
总结词
对于其他风险管理,需要加强合规意识、法律意 识和声誉管理。
详细描述
这些风险可能对信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如违反 监管规定、法律诉讼或声誉损失等。
详细描述
信托业务人员应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确保业务合规;加强法律审查和合同管理 ,防范法律风险;同时,注重维护信托公司的声 誉,提高客户信任度和市场认可度。
《信托业务培训》ppt 课件
contents
目录
• 信托业务概述 • 信托业务种类 • 信托业务操作流程 • 信托业务风险管理 • 信托业务案例分析 • 信托业务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信托业务概述
信托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关系的金融行为,具有财产隔离、风险隔离、信息保密等特点。
详细描述
02
信托业务种类
融资类信托
总结词
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信托业务
详细描述
融资类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为委托人提 供融资服务,如为企业提供贷款、为企业 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等。
特点
风险控制
主要关注资金需求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 力以及抵押物等保障措施。
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确保资 金安全。
投资类信托
总结词
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信托业务
详细描述
投资类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 为委托人提供投资服务,如股 票投资、债券投资、房地产投 资等。
特点
主要关注市场动态、投资标的 的估值和风险收益比。
风险控制
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和风险 分散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事务管理类信托
总结词
信托法律法规PPT课件
(一)信托财产
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之 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 和处分的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 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第3页/共49页
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 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武)
第17页/共49页
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信托受益权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 (3)知情权 (4)转让权 (5)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报
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 付。
第18页/共49页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会公共利益。 2、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
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 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 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 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 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
第22页/共49页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三)信托形式
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规模、期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约定事项。
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之 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 和处分的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 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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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 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武)
第17页/共49页
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信托受益权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 (3)知情权 (4)转让权 (5)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报
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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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会公共利益。 2、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
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 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 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 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 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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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三)信托形式
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规模、期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合伙企业法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训(PPT 5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 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
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4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15
28
PE三种组织形式
PE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 合伙制 信托制
国内PE运作的三 种组织形式
30
PE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
概念
优点
缺点
投资管理公司参 与设立以投资为 主营业务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或不 作为股东参与, 仅直接或以子公 司方式承接管理
委托
1、模式清晰易懂, 《公司法》立法早,
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 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 ,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21
基本概念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 向社会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或发行证券。
6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
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8
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4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15
28
PE三种组织形式
PE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 合伙制 信托制
国内PE运作的三 种组织形式
30
PE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
概念
优点
缺点
投资管理公司参 与设立以投资为 主营业务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或不 作为股东参与, 仅直接或以子公 司方式承接管理
委托
1、模式清晰易懂, 《公司法》立法早,
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 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 ,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21
基本概念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 向社会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或发行证券。
6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
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法规背景
介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 的。
适用范围
说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和范 围。
主要目标
详细解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 和基本原则。
法规影响
分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行业的影 响和重要性。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信托业务规范
详细介绍信托业务的规范和要求。
互动培训
我们将通过小组讨论和案例分 析的方式进行互动培训,让知 识更易消化。
培训课程目标
1 全面了解法规
深入探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核 心要点和实际应用。
2 掌握实践技巧
学习如何合规操作和应对潜在风险, 提升工作效率。
3 案例分析与讨论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加深对法规的理解并讨论不同观点。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概述
2
风险管理措施
讨论如何识别和管理风险,以保护投资人利益。
3
内部控制要求
解释信托公司应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理解和应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详细解读风险评估来自深入理解《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的各项规定和细节。
学习如何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和 资产负债管理。
团队配合
了解如何与团队合作,确保遵 循法规要求。
案例分析与讨论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培 训课件
欢迎大家参加《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培训课程。本课程将帮助你全面了解这 一重要法规,并提供实际案例分析与讨论,让你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托公 司管理办法》。
讲师介绍
张教授
持有信托行业资格证书,拥有 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培训经历。
听众参与
我们鼓励听众积极参与课程, 提问和分享自己的经验。
1
信托法PPT(第四章)
一、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 4、谨慎义务 • 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事务中应当尽到谨慎人的 合理注意义务。 • 5、保护义务 • 是指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 保护信托财产,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导致 信托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共同受托人义务承担的特殊规则
• • • • 1、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2、连带责任的支付报酬义务 3、赔偿损失义务 4、费用补偿义务
•
• •
①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②记录、报和保密的义务 ③至信托关系终止之时结束
一、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 • 1、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 (2)消极含义: ①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处理信托事 务、经 营管理信托财产 ②受托人不得使自己处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 突的立场
一、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 • 2、分别管理义务 • 是指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受托人的自有 财产相互分离进行管理,不得混合。 • 3、自己管理义务 • 是指受托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 4、谨慎义务 • 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事务中应当尽到谨慎人的 合理注意义务。
第一节
5、请求辞任的权利 • (1)两大法系对请求辞任的条件 • (2)请求辞任的法律后果(42条、38条2款)
第二节 受托人的义务
• 一、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 • 二、共同受托人义务承担的特殊规则
一、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 • 1、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 (1)积极含义:
是指受托人只能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来处理信托事务, 经营 Nhomakorabea理信托财产。
第一节 受托人的权利
1、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 (1)是受托人的基础性权利(2条) • (2) 两大法系对权利和利益分离的处理 • (3)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自由财产所有权的 区别
信托法PPT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2、对信托的不同定义: (1)英美法系:多从受托人所负的衡平法义务 或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信任关系角度给信托下 定义 1)英国: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据此, 持有财产的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该 财产,而且任何一个受益人都可以要求履行该 项义务。(英国信托法学者安德海尔) 2)美国:信托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关 于财产权的信任关系。受托人必须为他人的利 益而处理财产,并遵从衡平法上的义务。(美 国《信托法重述》)
信托法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第一节 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1、信托的内涵 • 信托在法律上是一项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本质 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 其基本法律关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经营管理财产,并将经营收益交付给委托人 指定的受益人。 • 信托实现了两个基本功能:财产转移、财产管理。 (这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制度无法办到的) • 举例:甲将10万元现金在儿子2岁时交给信托公司理财 增值,信托期限为20年,每年的收益支付给甲的父母,而 信托期结束,将本金10万元交付给成年了的儿子。
第五编 信托法 第二章 信托法律关系
二、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 • 依照各国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对于以合同设立的信托, 当事人可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1)信托 合同。准用《合同法》的规定;2)遗嘱。准用《继承 法》关于遗嘱的规定;3)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以外 的信件、数据电文等。 • 英美法系还有一种宣言信托,即由委托人为了他人的 利益而依据自己宣布自己为受托人的声明所设立的信 托。宣言信托的特点:1)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同一人; 2)委托人不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信托财产所有 权与利益相分离的性质仍然不变;3)宣言信托只能是 他益信托。我国不承认该信托,认为不符合信托“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特点。
培训课程-信托基础知识ppt课件
信托财产与 受托人的所 有财产需要 区别吗?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 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 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 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固 有财产的一部分。
12
2007年3月1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2010年7月12日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日
其中,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 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 事务的经营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 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6
三权分离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 理权、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资金只能按信托合 同进行调用,即使信托 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 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 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 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 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 独立与安全;
托管银行
设立信托产品时资金进入 托管银行的专一的信托账 户,信托资金不会与其他 资金混合;
独立于委托 人的其它财 产
不同信托 财产间相 互独立
所有权与受 益权的分离, 由受托人l 来管理
受益人不需要 管理信托财产, 但享有信托财 产的利益
《信托法》
信托法的风险规避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 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信托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式
以书面形式设立,不得以口头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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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受托人的权利
➢ 关于取得信托报酬的权利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 作出补充约定; 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信托法》培训课件
信托的定义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 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 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的设立
❖ 信托设立的条件
➢ 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 所有的财产。
❖ 受托人自行处理信托事务
➢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 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 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共同受托人
➢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
➢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
财产设立信托; ➢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信托被撤销
➢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 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 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 受托人职责终止 ❖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 法律辞任或者被解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的权利
➢ 知情权; ➢ 申请委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 申请撤销处分权; ➢ 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 信托当事人——受托人
❖ 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
、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托人的基本义务---审慎义务
➢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信托事务。
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 ➢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 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 、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 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 样有效。
➢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 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 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 受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帐。
➢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 己谋取利益。
➢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
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 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 外。
➢ 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中所称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 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
❖ 关于优先受偿权---相对于信托而言
➢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 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 ,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 务的;
➢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
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信托当事人
❖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 ❖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书面文件等。
➢ 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 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 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
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 信托的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 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选任新受托人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 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的性质
❖ 信托财产独立性 ➢ 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 ➢ 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 ➢ 信托财产不能被继承,不能用于偿债
❖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及其例外
❖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 受托人的权利
➢ 关于取得信托报酬的权利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 作出补充约定; 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信托法》培训课件
信托的定义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 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 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的设立
❖ 信托设立的条件
➢ 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 所有的财产。
❖ 受托人自行处理信托事务
➢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 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 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共同受托人
➢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
➢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
财产设立信托; ➢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信托被撤销
➢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 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 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 受托人职责终止 ❖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 法律辞任或者被解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委托人的权利
➢ 知情权; ➢ 申请委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 ➢ 申请撤销处分权; ➢ 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 信托当事人——受托人
❖ 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
、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托人的基本义务---审慎义务
➢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信托事务。
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 ➢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 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 、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 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 样有效。
➢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 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 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 受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 记帐。
➢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 己谋取利益。
➢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
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 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 外。
➢ 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中所称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 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
❖ 关于优先受偿权---相对于信托而言
➢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 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 ,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 务的;
➢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
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信托当事人
❖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 ❖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书面文件等。
➢ 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 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 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
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 信托的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 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选任新受托人 ;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 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 信托财产的性质
❖ 信托财产独立性 ➢ 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 ➢ 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 ➢ 信托财产不能被继承,不能用于偿债
❖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及其例外
❖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