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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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表)

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表)

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表)手足四级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五级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六级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七级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八级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九级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十级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

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脊柱八级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九级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十级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肋骨八级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九级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十级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四肢一级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刑事表格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刑事表格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刑事表格版)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刑事表格版)损伤部位损伤级别颅脑、脊髓损伤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如下: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如下: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1。

最新常见损伤之新旧评残标准的详细对比

最新常见损伤之新旧评残标准的详细对比

最新常见损伤之新旧评残标准的详细对比第一部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理论上,较旧标准,脑震荡不再评残。

开颅手术十级伤残,不再计算骨量缺损,颅骨手术即可达等级。

并无明显变化,但对于9、10级,新标准中的描述有所更改,对于十级伤残中“日常活动轻度受限”并未见明确解释。

肢体瘫旧标准定义争议,新标明确单肢体,并且级别有所下浮。

虽然涉及级别跨度并未改变,但实际上新标准明确了对于截瘫/偏瘫,考虑的是两肢的活动能力,新标准中对于仅有单肢肌力损害的案例实则等级下浮。

尤其对于肌力4级的,从四级下调至七级,伤残赔偿金可大幅变化。

3、四肢瘫个级别,有效的控制了高级别伤残案件的产生。

原条款中以上伤势可能会通过手、足功能丧失计算,并未针对单纯肌瘫做出评定,新标准比照旧标准手部损伤变化不大,但是对于足,有明显提高。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新标准中新增项目,主要表现为僵直或震颤,老标准没有专门条目。

对于外伤性癫痫的划分,更加模糊,但新标准中强调了系统服药1年后;评定等级情况整体提高了一个等级。

面瘫新标准更加准确,将面瘫情况进行了详细划分,增加了中间级别,变动较大。

性功能新旧标准基本没有变化第二部分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肢体缺失总体来看,在新标准中突出了上肢的重要性,与下肢做出了区分,下肢缺失造成的残疾基本下浮一个级别。

手功能障碍新标准中双手的功能总分为200分,手功能拉开等级,高级别伤残概率增加。

注意,小指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原旧标准中并不评定伤残,新标准中可评定伤残。

新标准对于足趾的评残标准稍有提高。

但,增加了对于足功能丧失以及足根损伤的相关条目,增加了评残的机会。

原足根损伤部分鉴定机构用足弓破坏评残,实属牵强,新标准中明确足根可评残,大大增加了伤残案件的评定几率。

而原有的足部缺失仅有跗跖关节以上缺失一项(六级),新标准更加细化增加了中间等级。

肢体功能丧失节、髋关节以外的关节损伤,伤残级别整体上浮。

去除了脊柱的活动度评残标准,更改为参照原始损伤伤势情况评残,更加客观,评残条件苛刻,可降低评残几率。

创伤严重程度评分表

创伤严重程度评分表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患者损伤严重度评分(ISS)表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岁就诊日期:___________简明损伤评分(AIS) —85(Ⅰ)患者总分:___________(未完,转背面)备注:AIS=6为最大损伤,损伤严重度评分自动确定为75分;△粉碎、移位或开放性骨折时加1分;▲有血、气胸或纵膈血肿时加1分。

简明损伤评分(AIS) —85(Ⅱ)备注:⏹计算ISS的一般原则:本法把人体分为6个区域,ISS是身体3个最严重损伤区域的最高AIS值的平方和,即ISS=AIS12+AIS22+AIS32。

ISS分值范围1~75分,当患者存在1处或多处AIS=6分损伤时,直接确定为ISS最高值75分。

⏹ISS≤16分为轻伤;ISS>16分为重伤;ISS>25分为严重伤。

ISS>20病死率明显增高,ISS>50存活率很低。

仅供个人参考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doc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doc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1)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1)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等级损伤状态
1 轻微伤指因外伤或物理刺激导致的皮肤、黏膜、软组织等受损,出现轻微的肿胀、疼痛等症状,无功能障碍。

2 轻伤 I 度指因外力作用导致的皮肤、黏膜、软组织等受损,出现明显的肿胀、疼痛等症状,功能障碍明显。

3 轻伤 II 度指因外力作用导致的皮肤、黏膜、软组织等受损深度超过浅二度,出现皮下、黏膜下出血等,出现功能障碍。

4 重伤 I 度指因外力作用导致的皮肤、黏膜、软组织等深度损伤,创口超过 10 厘米,出现大量出血、功能障碍等。

5 重伤 II 度指因外力作用导致的内脏等重要器官破裂、大出血、严重的呼吸困难、肢体断离等,病情危重。

6 死亡指因外力作用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大出血等导致生命体征消失,直至死亡。

注: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实际鉴定标准请根据相关规定和医生建议进行操作。

创伤严重程度(ISS)评分表

创伤严重程度(ISS)评分表

患者损伤严重度评分 (ISS)表姓名: _________性别: ____年龄: ____岁就诊日期: ___________简明损伤评分 (AIS)— 85(Ⅰ)患者总分: ___________损AIS 分级(分值)伤目前无法救治部轻度( 1 分)中度( 2 分)重度( 3 分)严重( 4 分)危重( 5 分)位( 6 分)① 头部外伤①意外事故致记忆①昏迷 1~6h①昏迷 1~6h,伴神经①昏迷伴有不适①碾压骨折后,头痛头晕丧失②昏迷< 1h 伴神经障障碍当的动作②脑干碾压撕裂②颈椎损伤,②嗜睡、木僵、迟钝,碍②昏迷 6~ 24h②昏迷> 24h③断头无骨折能被语言刺激唤醒③颅底骨折③仅对疼痛刺激有恰③脑干损伤④颈 3 以上颈髓③昏迷< 1h④粉碎、开放或凹陷性当反应④ 颅内血肿>下轧、裂伤或完④单纯颅顶骨折颅顶骨折、脑挫裂伤、④颅骨骨折性凹陷>100ml全断裂,有或无头⑤甲状腺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⑤ 颈2cm⑤颈 4 或以下颈骨折⑥臂丛神经损伤动脉内膜撕裂、血栓形⑤脑膜破裂或组织缺髓完全损伤颈部⑦颈椎棘突或横突成失骨折或移位⑥喉、咽挫伤⑥颅内血肿≤100ml⑦⑧颈椎轻度压缩骨⑦颈髓挫伤颈髓不完全损伤⑧ 喉折(≤ 20%)⑧颈椎或椎板、椎弓跟压轧伤或关节突脱位或骨折⑨颈动脉内膜撕裂、血⑨> 1 个椎体的压缩骨栓形成伴神经障碍折或前缘压缩> 20%① 角膜擦伤①颧骨、眶骨、下颌①视神经挫伤LeFort Ⅲ型骨折② 舌浅表裂体或下颌关节突骨②LeFort Ⅱ型骨折面伤折③ 鼻骨或颌② LeFort Ⅰ型骨折部骨骨折△③巩膜、角膜裂伤④牙齿折断、撕裂或脱位▲①2~3 根肋骨骨折①单叶肺挫伤、裂伤①多叶肺挫伤、裂伤①重度主动脉裂①主动脉完全离①肋骨骨折②胸椎扭伤▲②单侧血胸或气胸②纵膈血肿或气肿伤断③胸壁挫伤②胸骨骨折③膈肌破裂③双侧血气胸②心脏裂伤②胸部广泛碾压④胸骨挫伤③胸椎脱位、棘突或④肋骨骨折≥ 4 根④连枷胸③支气管、气管横突骨折⑤锁骨下动脉或无名⑤心肌挫伤破裂④胸椎轻度压缩骨动脉内膜裂伤、血栓形⑥张力性气胸④连枷胸、吸入胸折(≤ 20%)成⑦血胸≥ 1000ml烧伤需机械通气部⑥轻度吸入性损伤⑧气管撕裂⑤喉、气管分离⑦胸椎脱位,椎板、椎⑨主动脉内膜撕裂⑥多叶肺撕裂伤弓根或关节突骨折⑩锁骨下动脉或无名伴张力性气胸,⑧椎体压缩骨折> 1 个动脉重度裂伤纵膈积血、积气椎骨或高度> 20%? 脊髓不完全损伤综或血胸> 1000ml合征⑦脊髓裂伤或完全损伤备注:AIS=6 为最大损伤,损伤严重度评分自动确定为75分;△粉碎、移位或开放性骨折时加 1 分;▲有血、气胸或纵膈血肿时加 1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常见损伤之新旧评残标准的简要对比

常见损伤之新旧评残标准的简要对比

常见损伤之新旧评残标准的简要对比_新旧对比_第一部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脑震荡理论上,较旧标准,脑震荡不再评残。

开颅手术十级伤残,不再计算骨量缺损,颅骨手术即可达等级。

精神障碍并无明显变化,但对于9、10级,新标准中的描述有所更改,对于十级伤残中“日常活动轻度受限”并未见明确解释。

肢体瘫1、单瘫旧标准定义争议,新标明确单肢体,并且级别有所下浮。

2、偏瘫/截瘫虽然涉及级别跨度并未改变,但实际上新标准明确了对于截瘫/偏瘫,考虑的是两肢的活动能力,新标准中对于仅有单肢肌力损害的案例实则等级下浮。

尤其对于肌力4级的,从四级下调至七级,伤残赔偿金可大幅变化。

3、四肢瘫四肢瘫的情况与偏瘫/截瘫相同,不再考虑某几肢的肌力情况,对于肌力四级的情况下调两个级别,有效的控制了高级别伤残案件的产生。

4、排便/排尿障碍新增了5个条目增加了评残的几率,实践中应当注意损伤机理。

5、肌瘫原条款中以上伤势可能会通过手、足功能丧失计算,并未针对单纯肌瘫做出评定,新标准比照旧标准手部损伤变化不大,但是对于足,有明显提高。

神经损伤明确了神经损伤要有肌力影响,不能仅凭肌电图异常评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新标准中新增项目,主要表现为僵直或震颤,老标准没有专门条目。

外伤性癫痫对于外伤性癫痫的划分,更加模糊,但新标准中强调了系统服药1年后;评定等级情况整体提高了一个等级。

面瘫新标准更加准确,将面瘫情况进行了详细划分,增加了中间级别,变动较大。

性功能新旧标准基本没有变化第二部分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肢体缺失总体来看,在新标准中突出了上肢的重要性,与下肢做出了区分,下肢缺失造成的残疾基本下浮一个级别。

手功能障碍新标准中双手的功能总分为200分,手功能拉开等级,高级别伤残概率增加。

注意,小指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原旧标准中并不评定伤残,新标准中可评定伤残。

足部功能障碍新标准对于足趾的评残标准稍有提高。

但,增加了对于足功能丧失以及足根损伤的相关条目,增加了评残的机会。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4年)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4年)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202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根据损伤的部位、程度和特点有不同的分级,以下为颅脑、脊髓损伤以及头颈部的损伤鉴定标准,供参考:颅脑、脊髓损伤:一级重伤:1. 植物生存状态。

2.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重伤:1.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²以上。

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8.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9.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0. 外伤性脑脓肿。

11.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2.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3.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4.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5.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 外伤性尿崩症。

17.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8.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头颈部损伤:包括头皮擦伤面积在5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头部外伤后有神经症状等;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伤、眼部挫伤、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等;口腔粘膜破损、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鉴定结果应以专业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各部位损伤的详细标准,建议咨询专业医生或法医。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e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e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4e一、颅脑、脊髓损伤1. 头皮损伤:头皮裂伤长度超过8cm,或者头皮撕脱伤面积超过20cm2,或者头皮严重撕脱伤累计缝合创口长度超过10cm。

2. 颅骨损伤:颅骨骨折,凹陷深度超过1cm,或者粉碎性骨折。

3. 脑损伤:脑挫裂伤,伴有昏迷或者神经系统症状。

4. 脊髓损伤:脊髓挫裂伤,伴有感觉或者运动功能障碍。

二、面部损伤1. 眼部损伤:眼睑缺失、外翻或者畸形,影响容貌。

2. 耳部损伤:耳廓缺失、畸形或者部分缺失,影响容貌。

3. 鼻部损伤:鼻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或者鼻中隔骨折、鼻窦骨折。

4. 口部损伤:牙齿脱落或者折断(颗),牙齿松动(2枚以上)。

5. 腮腺损伤:腮腺破裂,伴有出血、肿胀。

三、颈部损伤1. 颈部皮肤损伤:颈部皮肤裂伤,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0cm。

2. 颈部肌肉、韧带损伤:颈部肌肉、韧带撕裂、断裂,伴有明显疼痛、肿胀或者功能受限。

3. 颈椎损伤:颈椎骨折、脱位,伴有明显移位或者神经系统症状。

四、胸部损伤1. 胸部皮肤损伤:胸部皮肤裂伤,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0cm。

2. 肋骨骨折:肋骨骨折2处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3. 胸骨骨折:胸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4. 肺损伤:肺挫裂伤,伴有明显呼吸困难或者出血。

五、腹部损伤1. 腹部皮肤损伤:腹部皮肤裂伤,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0cm。

2. 肝脏损伤:肝脏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胆汁泄漏。

3. 脾脏损伤:脾脏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肿胀。

4. 胰腺损伤:胰腺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腹痛。

5. 肾脏损伤:肾脏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排尿困难。

创伤严重程度(ISS)评分表

创伤严重程度(ISS)评分表

患者损伤严重度评分(ISS)表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岁就诊日期:___________简明损伤评分(AIS) —85(Ⅰ)患者总分:___________备注:AIS=6为最大损伤,损伤严重度评分自动确定为75分;△粉碎、移位或开放性骨折时加1分;▲有血、气胸或纵膈血肿时加1分。

简明损伤评分(AIS) —85(Ⅱ)备注:⏹计算ISS的一般原则:本法把人体分为6个区域,ISS是身体3个最严重损伤区域的最高AIS值的平方和,即ISS=AIS12+AIS22+AIS32。

ISS分值范围1~75分,当患者存在1处或多处AIS=6分损伤时,直接确定为ISS最高值75分。

⏹ISS≤16分为轻伤;ISS>16分为重伤;ISS>25分为严重伤。

ISS>20病死率明显增高,ISS>50存活率很低。

仅供个人参考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表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表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表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是指根据人体受伤程度的轻重,将伤情鉴定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对伤害程度进行评估和分类。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常用的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1.轻微伤:指轻微的皮肤擦伤、瘀伤、软组织挫伤等,不影响正常功能和活动。

2.轻伤:指较轻的骨折、扭伤、挫伤等,可能需要休息一段时间才能恢复,但不严重影响正常功能和活动。

3.重伤:指严重的骨折、开放性伤口、器官损伤等,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和较长时间的康复期。

4.特重伤:指极其严重的伤害,如颅脑损伤、内脏破裂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永久性残疾。

需要注意的是,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只是对伤害程度的一种分类,具体的伤害程度需要根据伤情鉴定报告、医疗记录等综合评估。

同时,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可能有不同的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例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实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3总则4。

1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1。

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

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

2。

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

人体各部位伤残程度等级一览表(2020版)

人体各部位伤残程度等级一览表(2020版)

人体各部位伤残程度等级一览表(2020版)人体各部位致残程度分级一览表(2020版)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公告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伤残部位伤残级别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一级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二级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偏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三级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四级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重度);3)偏瘫(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五级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完全运动性失语;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双侧完全性面瘫;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六级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中度);3)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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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骨骨折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构成轻伤。
5.1.4.的)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5.1.3.c)凹陷或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
脊柱、脊髓损伤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像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轻伤一级:5.1.3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5.9.3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手指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二)缺失半个指节;
轻伤二级5.10.4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足趾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二)缺失1个趾节。
轻伤二级5.9.4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烧烫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Ⅲ度0.1%以上。
面部瘢痕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轻伤二级5.2.4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5.2.4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轻微伤:5.7.5a)外伤性血尿。
会阴部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轻伤二级5.8.4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5.8.4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5.8.4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重伤二级:5.2.2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面部疤痕
第十六条(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重伤二级5.4.2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颈部
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轻伤二级:5.12.4a)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二、以前和现在均构成轻伤,但是有附加条件的:
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
头皮创口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
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轻伤)
王明
连云港正大司法鉴定所
一、原标准构成轻伤,新标准不构成轻伤(要求提高)的:
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
面部创口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轻伤二级5.2.4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重伤二级5.5.2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轻伤一级5.5.3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纵隔
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重伤二级5.6.2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轻伤二级5.7.4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第九条(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轻伤二级5.2.4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轻微伤:5.2.5d)眶内壁骨折。
鼓膜穿孔
第十一条(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轻伤二级:5.3.4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轻微伤:5.3.5 a)外伤性鼓膜穿孔。
血尿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5.1.3h脊髓挫裂伤。轻伤二级:5.9.4.d椎骨骨折或者脊髓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视野
第九条(五)视野轻度缺损;
轻伤二级5.4.4.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鼻骨
第十条(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5.2.4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外耳道
第十一条(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轻伤二级:5.3.4.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听力
第十一条(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轻伤二级:5.3.4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肋骨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轻伤二级:5.6.4b)肋骨骨折2处以上。
重伤二级:5.2.2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
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听觉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轻伤一级5.6.3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内脏器官
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重伤二级5.7.2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轻伤一级5.7.3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三、新标准中删除的部分:
1.删除旧标准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2.删除旧标准第九条(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人体损伤程度新旧标准比较(重伤)
一、原标准、新标准部分变化的内容:
部位
原标准
新标准
耳廓
第十一条(一)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60%;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重伤一级5.3.1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重伤二级5.3.2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上颌骨、牙槽突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轻伤二级5.2.4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轻微伤5.2.5h)上颌骨额突骨折。
5.2.5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眶壁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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