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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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学校综合优势,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促进学科交叉

与创新基地建设,加快优秀科技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培

养,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特设立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

金。

第二条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资助基础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究,以增强学校科技储备和发展后劲,提

高学校科技项目的对外竞争力,培育新的科技生长点,促

进学校科技发展。

二资助X围及原则

第三条围绕学校科技发展目标,创新基金面向全校理科各院、系、所和重点实验室,用以资助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创新性研

究项目,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应在五十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五十

五岁。

2、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

的研究;立足校内科技优势和特色,瞄准国家目标,以及

开拓新兴科技领域的创新性研究。

3、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

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4、跨学科或跨院系之间就学科交叉、学科前沿问题提出的创

新性研究项目,有望成为我校新的学科生长点,形成新的

优势与特色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四条创新基金作为项目起步的引导性经费,资助符合国家科技计划指南,并有可能申请到国家科技计划的预研项目。

主要资助X围包括:

1、可能申请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

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

2、可能申请到重大国防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

3、可能申请到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产学研合作的前期研

究。

4、可能申请到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研究。

5、已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

术领域(“863”计划)指南,具有广阔应用背景和良好社

会经济效益前景、并可能争取到“863”计划支持的新技术

开发项目。

第五条创新基金项目分面上和重点两个层次。

1、面上项目是创新基金资助的主体。鼓励具有新思想、新方

法和可能产生新成果的创新性研究,可自由申请。面上项

目资助额度为2-5万元。

2、重点项目是瞄准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关键技术以及学科领

域的新生长点。鼓励跨院(系)、跨学科的创新性合作研究

项目的申请。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15万元。

第六条创新基金采取全拨款资助形式。其研究周期为1-2年。

三申请及评审

第七条创新基金申请由科技处统一归口管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南开大学科

技创新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所在院系审查后,在规

定的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科技处。

第九条科技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将由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有评议分析能力、办

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来担任。

第十条创新基金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把关,其评审按照科技处初审、专家综合

评议、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科技处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对以下情况将取消复评资格:

1、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2、申请者具有一项在研的校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3、未按照预期目标完成项目。

第十二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XX规定,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负责XX,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

的权宜。

第十三条学校科技处根据校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总金额,报主管校长审批,由

学校发文,通知受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

四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创新基金项目批准通知后十五天内,应按通知书要求(资助金额、研究起止年限),认真填写《南开

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

科技处。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

理。

第十五条创新基金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更改实施计划、提前

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科

技处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

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

余经费。因出国或其他原因,项目不能继续执行的须到科

技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终止处理。第十七条项目因故终止的,经科技处同意并退还剩余经费;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终止研究,以及擅自更改研究内容的,

须退还全部经费,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和所在院系偿还。

(属不可抗拒特殊原因的,退回余款)。

第十八条获准资助项目应在当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次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结题报告、财务决算表及相关材料,包

括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论文等。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

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第二

年的经费。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

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南开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附上财务决算表以及相关材料,由

科技处进行验收。对项目完成质量好的项目负责人,其新

项目申请给予优先资助。对项目完成好的院系,其项目申

报名额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项目的验收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核,一方面,考核是否完成项目所规定的成果;另一方面,项目完成中或完成后是

否争取到国家科技项目的资助。考核主要以第二方面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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