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的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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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的粗浅认识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对物权法的一些简单认识,物权法的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它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虽然在懂法人的心中,它来的有些“晚”,因为在物权法通过出台之前,我国的各个大法,诸如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这些都对物权做了很多的定规。但是,我们国家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对像土地承包、拆迁、物业、不动产管理等等方面的各类社会矛盾进行有效、高效、针对性解决的法律,所以在这样的缺乏背景下,我国制定并通过了这部史无前例的法律。这部物权法也确实给我国法治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促进与提高,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开始谈谈我读了这部律法以后自己的一些认识:
首先第一点,我觉得这部法律之所以称之为物权法,是因为它对“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有着普遍的适用性,对于这“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以我们能在各种产权、物的使用等等方面使用到这部法律,可谓实用。
这部法律也对物权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譬如从第一篇的第一章开始,我们可以看到当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权利人可以通过很多的途径,诸如双方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并且当他人侵害了物权的时候,造成权利人损害时,权利人也可以依据本法进行民事责任追究。
并且从第二篇的所有权开始,我觉得本法对国土等时下各种敏感的焦点问题
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约束、保护。我就来举个例子吧:其对国土资源法律制度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创新,表现在明确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予以完善,认可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等。像第四十三条就是这么写的: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我觉得这条规定是对土地的创新性规定,这不仅有助于国家对控制城市盲目的开发,也有助于农村的建设,当然,我这里说得农村的建设是指农村的农作物的生产问题,因为这条规定让国民不会因为开发城市而把许许多多城市周边的农田变为“混凝土的天下”,其实我家里就碰到过这种事情,说来稀奇,这类问题恰恰是农民与政府的问题。我记得前些年我还小的时候,我父母在老家买了一块地用以建房,当时那里还是农田,并且不是一般的农田,照着我父母的原话:“几百里难寻的良田”,所以我觉得若是从现在的这个物权法的规定来说,他们(政府)确确实实是做了一件错事情。因为我觉得,农民的根本就在农田,若是这么好的良田被你征用去造一些居民用宅,何必呢?这是一件亏本的事情。或许,政府想用这块地卖个好价钱而已。但是这是山区,只有那块地平坦能有雨露阳光了!所以我觉得这样的新规定在新的法律——物权法里出现这确实是件大好的事情。这些创新性的规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规定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还要对第二篇的第四章的规定进行一些举例,我觉得这本法律太实际了,对我们每一个生活在各种“物”之中的社会人来说,这部法律真的是一部我们要去了解、熟知的法律!譬如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里我也想谈谈自己的认识,我曾在网上看到许许多多小偷,他们对各种基础设施进行破坏、摧残,为的就是让自己所破坏出来的一些小零件、部件来卖钱,这真是一件可笑的事情。因为当人们去破坏的时候,有些基础设施在破坏了一点之后可能就不能正常使用了,而政府又要去修理,导致破坏者得到的利益远不止政府维修的钱,这真是一个何等的虚空呢!之前对此类问题只是一些破坏的惩罚,现在借着物权法的颁布,对此类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此,我很开心。因为这个社会真心是要有法才能约束的,人的思想行为太多是无法靠自觉了。
还有像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同类的创新,因为这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实用。我经常看到新闻里会有说高速公路、国道上面各种货车倾倒了,然后附近的村民都赶来事发地点,他们并不是救助事故!而是疯抢,对于此类行为,我觉得物权法也进行了规定,这点很好,它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并且保护了别人对其的侵害,我们事后就可以对那些的村民进行民事追究,我们凭什么呢?我们就是凭着这物权法!所以,我觉得物权法的应用无处不在。
说物权法的使用无处不在,确实,就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我还觉得这几条法律和第九章的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
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觉得我们现在都是生活在学校里的学生,最贴近我们生活的,就是要说道小小的饭卡了。我们有许多丢失东西像丢失饭卡一样,我们非常后悔自己丢了饭卡,但是也很期待哪位好心人捡到以后送还自己,同时,也带着恨意,因为你不想去部门查询卡内金额的时候是无余额。物权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真可以知道明白物权法不是一部离我们非常遥远的法律,它就是为了让法律进入我们的生活而特别颁布出来的“新法律”,也愿我们能更加懂法、用法!
接下来,我想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物权法是如何贴近我们的生活来举几个非常显而易见的例子。在第六章中,我们能看到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里我们就能看到,物权法如何“细致”了,如何“生活化”了。显而易见,第七十一条,就是让我们对自己所在的物下要保护物,并且更加保护那些破坏了容易伤害别人的物的物,更加深层次的理解,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