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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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辨认

一、概念:

指侦查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组织辨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人身、物品、文件、尸体、场所进行辨别和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辨认是一项常用的侦查措施。我国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告人和物证,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被害人、目睹人或知情人对可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和物进行辨认。”

二、分类

1、根据侦查人员运用辨认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

2、根据侦查人员所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和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对人的辨认、对物的辨认、对尸体的辨认和对场所的辨认;

5、根据辨认客体状态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辨认和动态辨认。一般将动态和静态相结合。

三、辨认规则

为了确保辨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辨认在侦查中的作用,辨认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辨认前要详细询问辨认人

侦查人员在举行辨认之前要对辨认人进行询问,主要问清他所了解辨认对象

的情况和特征。即他是在什么条件下,怎样感知被辨认的人或物品的,这些被辨认的人或物品有什么具体特征,尤其是其突出的特征,并认真做好询问笔录,以便与辨认结果进行核对。

(二)分别辨认

如果有数个辨认人对同一个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让他们分别进行辨认,不能数人一起同时辨认,以免相互影响,使辨认结果失去客观真实性。

(三)混杂辨认

所谓混杂辨认,就是把辨认对象混杂在若干个相类似的对象之中,一同提交辨认人进行辨认。对人的辨认和对物的辨认都必须采用此种方法,不得单独提交辨认。这是保证辨认结果客观真实性的一种有效措施。但对尸体和犯罪场所的辨认则不必采用混杂辨认的方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人的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照片的辨认,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接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人像照片不得少于5张,物品不得少于5件,物品照片不得少于5张。

(四)严禁暗示和诱导

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应科学地编制和运用辨认导语,导语中不得搀杂任何暗示和诱导的成份。也就是说,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诱导辨认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作出某种回答。同时,也不得让辨认人在辨认前知道辨认的对象,以防止辨认人受外界的影响而产生先入为主的偏向。

四、辨认结果评析

辨认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认识过程,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侦查人员对辨

认结果,无论是肯定的或否定的,均须结合案内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评断和甄别核实,然后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在分析评断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辨认人方面的因素

辨认人作为辨认的主体,在辨认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实践表明,辨认人识别能力的强弱和能否作客观公正辨认,直接关系到辨认结果的可靠程度。因此,对辨认人本身的情况必须认真地进行审查评断。

1.审查辨认人与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判明其有无作虚假辨认的情况。

2.审查辨认人的生理条件,主要查明辨认人是否具备正常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识别能力和表述能力,尤其要注意其有无近视、色盲、夜盲、听力减弱和健忘等生理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对辨认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

3.审查辨认人的职业技能条件,即注意了解辨认人的文化程度、生活经历、职业专长和兴趣爱好,进而分析其是否具备对某种辨认客体的识别能力,以及识别能力的强弱。必要时可通过实验加以证实。

4.审查辨认人的心理状态,即查明辨认人在感知辨认客体时心理状态是否正常,精神是否高度紧张,神志是否清醒,对辨认客体的感知、记忆和识别是否积极主动。并注意评断辨认人的心理状态对辨认结果的影响。

(二)辨认对象方面的因素

辨认对象也称辨认客体,包括被辨认的人、物品、尸体及场所等。辨认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往往受辨认对象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突出。尤其是能够反映客体本质属性的特定特征是否

明显,是否容易与其他相似客体区别开来。

2.辨认对象的特征的稳定性程度。应查明该客体与辨认人感知时相比,是否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特别要注意查明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经过伪装、遮掩或变造。

3.辨认对象的特征的复杂程度。即分析判断感知和识别这些特征是否需要具备某种专门知识,进而评断辨认人是否具有此种识别辨认能力。

(三)感知的客观条件方面的因素

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正确感知不仅决定于辨认人自身的感知能力,还取决于感知时的客观外界条件。这些客观条件除了感知对象的特征是否明显、稳定等因素外,还包括感知时自然环境条件的优劣、和感知过程的长短以及距离的远近等因素。比如,在光线明亮的情况下,往往能够看清犯罪分子的身高、体态、面貌及衣着特征,等等;在光线昏暗的情况下,则只能看到犯罪分子的大体轮廓,无法看清其细节特征。因此,在评断辨认结果时,应注意分析辨认人感知时当地的自然环境因素。又比如,辨认人与辨认对象接触的时间越长,对辨认对象特征的感知就越全面、清晰,印象也越深刻,记忆越牢固。辨认人在遭到犯罪分子突然袭击的情况下,由于正面接触的时间短促,往往看不清犯罪分子的具体特征。因此,详细询问辨认人与辨认对象的接触过程,对于评断辨认结果的可靠程度,有着重要意义。

(四)组织辨认的程序和方法方面的因素

这主要是审查在辨认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有无违反辨认规则的情况,举行辨认的方法是否科学,辨认笔录的记载是否客观、准确,等等。总之,对辨认结果应从多方面进行甄别核实,而不能盲目相信。在使用辨认结果证明案件事实时,要特别慎重。不能仅凭辨认结果就认定犯罪分子或者排除嫌疑,更不能仅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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