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号、3号

合集下载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20168132014第一章股权激励1234536112310%41%1256789101112131415103561602123412345676891011227123645123123465678910111213123433112345621234567441231231232123/45/610301/552/1/236031234678910第二节员工持股计划13421210%1%314567891011121322625%12320%46112345678附件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附件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表(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表(限制性股票)附件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申请书(自主行权适用)注1: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中至少就下列合规性要求作出承诺:(1)上市公司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及责任;(2)审慎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下期权估值模型及方法,充分披露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变化;(3)确保被激励对象行权时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上市公司发生应对股票期权参数进行调整的公司行为(如权益分派、配股等)后,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激励方案的调整后参数,并确认相关参数调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取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参数调整完成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股权激励自主行权业务;(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例如需对个别激励对象持有期权在行权期内注销的,由公司提交承办券商自主行权系统端口予以锁定,并定期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程序;(6)期权激励计划的每个行权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到期未行权期权的注销程序。

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一、基本概况(一)股权激励对象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既包括对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员工,也包括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贵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二)股权激励实施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持有【】(下称“公司”)约100%股权,现拟股权激励引入员工持股,由员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

(三)持股比例依据公司陈述,股权激励将一次性/分期实施,员工持有公司股权合计比例约【】%左右。

(四)实施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一年内不能转让,建议贵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前股权激励,有助于企业在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后的股权稳定。

二、实施方案(一)方案一、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公司1、操作模式先由已确定的激励对象成立专门的持股公司,再由公司向该持股公司发行内资股。

该持股公司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下,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个人,则可能需要设立2个以上或更多的持股公司。

2、优势采用设立持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一种较为常用的方式,其优点之一在于激励对象直接成为持股公司的股东并间接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够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持股公司的章程中作出一些特别约定,对激励对象所持股权的转让、锁定期、转让条件等进行限制;此外,还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约定、章程等方式,将持股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授权给部分股东来行使。

3、劣势(1)税负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持股公司从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免税收入,据此,公司在向持股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公司无需就此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持股公司抛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持股公司需就抛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成本后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持股公司将所获得的股票抛售收益向其股东,即设立持股公司的自然人以分配股利的形式返还抛售收益时,自然人需就该部分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购买备忘录(定稿)

股权购买备忘录(定稿)

股权购买备忘录(定稿)背景公司A决定购买公司B的部分股权,以进一步扩大业务。

本备忘录旨在记录双方在股权购买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和相关细节。

协议内容1. 股权购买对象:公司B的股权。

2. 股权购买比例:公司A将购买公司B的30%股权。

3. 股权购买价格:双方商定股权的购买价格为XXXXXXX。

4. 股权转让手续及文件:双方应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和文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性。

5. 付款方式:公司A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总价款。

6. 股权转让的生效日期: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将于XXXX年XX 月XX日生效。

交易条件1. 审计和尽职调查:购买方有权对公司B进行审计和尽职调查,以确认其财务和业务状况。

2. 担保和保证:公司B应在交易完成之前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保证,确保其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终止条件:本交易可根据以下情况终止:- 双方同意终止交易;-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达成交易的条件;- 公司B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隐瞒。

保密双方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于所有非息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信息,除非经对方提前书面同意或依据法律规定。

其他条款1. 本备忘录仅作为双方之间的了解意向,并不创建法律约束力。

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将在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

2. 本备忘录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的书面同意。

受益方在理解并同意本备忘录的全部内容后,请签署以确认双方的共识。

公司A签字:________________公司B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股权投资确认备忘录

股权投资确认备忘录

股权投资确认备忘录日期:[日期]参与方:- 投资人:[投资人姓名]- 公司:[公司名称]背景:本备忘录旨在确认和记录投资人向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事项。

双方同意以下条款作为投资协议的一部分,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资详情:1. 投资金额:投资人同意向公司投资总额为[投资金额]。

2. 股权份额:根据投资金额,投资人将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具体比例为[股权比例]。

3. 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将根据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的变动进行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4. 股权转让限制:投资人同意在签署本备忘录后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但可以进行赠与、继承或者法律强制执行等情况除外。

5. 股东权益:投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将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司决策、优先认购权等。

6. 盈利分配:公司经营盈利后,按照投资人持有股权份额的比例,将盈利进行相应的分配。

7. 风险承担: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具有风险意识,了解股权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失。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备忘录受[国家/地区]法律的约束。

双方同意,对于因本备忘录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其他条款:1. 保密:双方应对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了解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2. 生效:本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解释权:本备忘录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此致,[投资人姓名][投资人签名]同意:[公司名称][公司代表签名]日期:签署日期。

股权合作法律备忘录

股权合作法律备忘录

股权合作法律备忘录法律备忘录背景:本备忘录旨在就股权合作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股权合作是指不同个体或企业之间通过出资、共同经营等方式合作开展业务活动的一种合作形式。

本备忘录将涵盖股权合作的基本要素、法律责任、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一、股权合作的基本要素1. 合作方:明确各方的身份和资格,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合作中的出资比例,以确定各方在收益分配和决策权方面的份额。

3. 出资方式:明确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

4. 合作期限:规定合作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合作或者无固定期限合作。

5. 合作范围:明确合作的业务范围和目标,以及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和权利。

二、法律责任1. 合作责任: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作责任,包括出资、共同经营等。

2. 信息披露:各方应当及时向其他合作方提供与合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保合作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3. 保密义务:各方应当对合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防止泄露给第三方。

4. 违约责任:针对各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

三、合同条款1. 出资方式和比例:明确各方的出资方式和比例,以及对应的权益和收益分配。

2. 决策机制:规定合作中的决策程序和方式,包括投票权、董事会议决等。

3. 转让和退出:明确各方在合作期间的股权转让和退出方式,以及相应的程序和条件。

4. 保密条款:规定各方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5. 纠纷解决:约定合作中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者协商等方式。

结论:股权合作是一种常见的合作形式,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在进行股权合作前,各方应当明确合作的基本要素,并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以规范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作责任,同时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安全。

如有任何纠纷或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咨询和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a股ipo企业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的备忘录

关于a股ipo企业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的备忘录

关于a股ipo企业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的备忘录标题:A股IPO企业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备忘录一、背景概述随着中国A股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这给A股市场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

IPO过程中,如何合理设计股权激励计划和股份支付方案,成为企业管理层和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备忘录旨在提供有关A股IPO企业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的基本信息和指导原则。

二、A股IPO企业股权激励1.动机——股权激励是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推动企业发展和增加股东信任的重要手段。

2.目标群体——企业股权激励的目标通常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核心团队成员等。

3.设计原则a)公平合理——股权激励计划应公平合理,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保激励对象合理享受企业价值提升的红利。

b)渐进式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可分阶段实施,根据个人或团队绩效的实际表现给予不同激励措施,以保持激励的积极性和长期性。

c)股东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应合理安排激励对象的权益,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

d)风险可控——股权激励计划应考虑风险控制措施,以防止激励对象权益受到不可预测的风险影响。

三、股份支付方案1.类型选择——股份支付方案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权益类支付等形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设计原则a)激励目标明确——股份支付方案应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期限、激励方式等关键要素,以确保激励的有效性和成果实现。

b)可操作性强——股份支付方案应易于操作和实施,避免繁琐的流程和高昂的成本。

c)股东利益平衡——股份支付方案应综合考虑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确保激励对象的激励与企业价值增长相匹配。

d)报酬权益保护——股份支付方案应确保激励对象在企业价值下降等不利情况下,其报酬权益得到保护。

四、法律合规与税务规划1.法律合规——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股份支付管理办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以避免法律风险。

2.税务规划——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方案应进行税务规划,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以降低税务成本并合法合规。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
备忘录1:股权激励的定义和目的
股权激励是一种企业管理机制,通过给予员工购买或获得公司股票的机会,激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绩效。

其目的是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备忘录2:股权激励的形式和实施方式
股权激励的形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票奖励和股票购买计划等。

股票期权是指员工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奖励是指公司直接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购买计划是指员工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激励对象,制定激励计划,确定激励条件,进行激励授予,监督和管理激励的执行。

备忘录3:股权激励的优势和注意事项
股权激励具有以下优势:首先,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其次,能够与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相结合,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增长;再次,能够与员工的个人利益相结合,实现共赢的局面。

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确保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给予过高或过低的激励;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激励机制,及时调整和修正激励计划;再次,要加强对激励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激励的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企业管理机制,通过给予员工股权激励,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注意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并加强对激励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科学合理地实施股权激励,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优势,实现共赢的局面。

一张表看懂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一张表看懂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5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涉及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非公开的需2/3以上)
6
是否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适合成长及业绩比较稳定,股价市场波动不大,现金流比较充足且具有分红偏好的公司
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且具有较大成长空间的公司
适用于增长较快,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重视员工福利的上市公司
公司层面
1
发行定价
股票来源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50%
股票来源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90%
2
重大事件期间是否可以推出
一、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二、上市公司提出增发、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至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无相关规定
3
对损益影响
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确认相关成本或费用,降低收益
通常不影响公司损益(但涉及大股东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的,有待制度进一步明确)
2
参与对象范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如对上诉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公司员工
3
是否实股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2008年3月28日修订]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2008年3月28日修订]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2008年3月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登记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得到满足后,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的获授事宜,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期权事宜的召开日期。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授予事宜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约定的期权授予条件得到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的方案,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董事会对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三)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及股票来源(如发行新股或回购股份等),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六)根据确定的授予日,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20168132014一、审议程序及首次信息披露要求1123451%12678910111213141560601617181910352/35%32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和登记16060212341234567689101112(2)(3)2373JLC JLC10375********123645三、股票期权行权121234567896101112131412341244312456671123212356573415523DCOM4T T+1556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12123456761234五、股权激励方案的调整12六、股权激励方案的终止6033七、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回购注销123451234/5/61030/1/23八、其他信息披露要求12345678910附件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附件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表制表日期:附件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申请表制表日期:附件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申请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本次申请前股权激励获得股份数量应考虑截至申请前送股、转增等所有影响股本变化的因素。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二)股权激励基金提取情况;(三)股权激励股份购买情况;(四)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五)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六)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七)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八)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九)涉及股权激励的其它事项。

注:上市公司只需要披露适用于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中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决策程序;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相关的各项计算参数的选取及调整情况的说明。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期权的行权价格;(二)期权的有效期;(三)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四)股价预计波动率;(五)股份的预计股利;(六)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三、股权激励拟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可行权日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股份支付,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可行权日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在“重要事项”中说明会计处理方法及对股东权益调节表的影响。

关于A 股IPO 企业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的备忘录

关于A 股IPO 企业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的备忘录

关于A股IPO企业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的备忘录1. 背景介绍在A股市场上,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方式进入市场,以扩大企业规模和实现持续发展。

然而,企业在IPO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融资的方案和资金运作,还需要考虑如何激励和留住关键员工,以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

本备忘录旨在提供关于A股IPO企业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的相关要点和建议。

2. 股权激励方案的意义股权激励是一种常用的激励方式,通过将公司股权激励给关键员工,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加员工与企业的利益一致性,提高企业的绩效表现。

在A股IPO中,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对于吸引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的留任具有重要作用。

3. 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原则•公平合理:股权分配应公正合理,根据员工贡献和绩效制定合理的股权比例。

•目标一致性:股权激励应与企业目标一致,鼓励员工为企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长期稳定性:股权锁定期限应设定合理,以确保员工的长期工作稳定和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相一致。

•可操作性强:股权激励方案应具备可操作性,包括员工认购股份的条件和程序等。

4. 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形式4.1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ESOP)员工持股计划是将公司股份从公开市场或现有股东手中购买,分配给员工作为福利或激励的一种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可通过认购或赠予股份的方式实施,对于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参与感有积极作用。

4.2 期权激励(Stock Option)期权激励是给予员工未来某一时点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以激励员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期权激励与股票市价挂钩,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股票市价购买公司股票,并在一定期限内持有,以获得股票涨价后的差额收益。

4.3 股权期限限制(Restricted Stock)股权期限限制是指股份授予给员工后设定的限制条件,如股份的锁定期限、绩效目标等。

员工必须在限制期限内满足相应条件,才能行使股权。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概要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概要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1年8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提高股票期权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如有);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8、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9、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0、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等;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时,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按照已披露的公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进行信息披露;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15、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在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3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16、其他重要事项。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20168132014第一章股权激励1234536112310%41%1256789101112131415103561602123412345676891011227123645123123465678910111213123433112345621234567441231231232123/45/610301/552/1/236031234678910第二节员工持股计划13421210%1%314567891011121322625%12320%46112345678附件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附件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表(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表(限制性股票)附件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申请书(自主行权适用)注1: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中至少就下列合规性要求作出承诺:(1)上市公司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及责任;(2)审慎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下期权估值模型及方法,充分披露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变化;(3)确保被激励对象行权时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上市公司发生应对股票期权参数进行调整的公司行为(如权益分派、配股等)后,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激励方案的调整后参数,并确认相关参数调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取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参数调整完成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股权激励自主行权业务;(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例如需对个别激励对象持有期权在行权期内注销的,由公司提交承办券商自主行权系统端口予以锁定,并定期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程序;(6)期权激励计划的每个行权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到期未行权期权的注销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

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

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8年3月17日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

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

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8年3月17日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

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

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8年9月16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