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定-腐蚀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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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定-腐蚀性鉴别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085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15555.12-1995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JB/T 7901 金属材料实验室均匀腐蚀全浸试验方法

3 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1 按照GB/T 15555.12-1995制备的浸出液,pH值≥12.5,或者≤2.0;

3.2 在55℃条件下,对GB/T 699中规定的20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

4 实验方法

4.1 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照HJ/ T298 进行。

4.2 第3.1 条所列的pH 值测定按照GB/T 1555

5.12-1995 进行。

4.3 第3.2 条所列的腐蚀速率测定按照JB/T 7901 进行。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1996)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钢材腐蚀的鉴别标准及检测方法。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我国的对危险废物鉴别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致有: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 年修订),2013 年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 号,全国人大2003 年8 月27 日通过,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年6 月29 日发布,于2003 年1 月1 日实施,2012 年2 月29 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 号,2008 年8 月29 日通过,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54 号,2006 年3 月29 日(2006 年6 月1 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 号,2009 年10 月28 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 号,2005 年5 月10 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 号;(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 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 年6 月22 日令,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 号,2001 年12 月17 日;

(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9 号令,2005 年8 月1 日实施;

(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 号;

(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

2006﹞34 号;

(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 号;

(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 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

﹞129 号),环境保护局。

2.2 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 号,2008 年8 月1 日施行;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 年第11 号,2006

年4 月1 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物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1)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2.地方法律法规

(1)、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鉴别办事指南:

(2)、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管理办公的通知;

(3)、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浙环发〔2013〕3 号;

(4)、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

(5)、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环办[2014]263号;

(6)、关于开展全区危险废物危险属性鉴别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函[2015]30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8)、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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