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五浙江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研究中心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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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五:浙江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研究中心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浙江大学XXXX
关于共建“浙江大学-XX联合研究中心”协议
二零年月
合同范本使用指引
一、本范本为浙江大学使用的与企业共建联合研究中心(非法人类)协议范本,建议各单位参照使用。

二、合同当事人信息栏应全部填写完整,同时应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供存档备案。

三、各单位使用本范本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将括号及灰色文字内容删除。

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或删去该条款。

四、本范本中仍然有大量留白需要填写的内容,签约前各单位仍应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各单位使用本范本对外签约前,合同内容涉及科学研究、教育教学、人事关系、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继续教育等各项内容时,仍需报经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继续教育管理处、国内合作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国内合作合同管理细则的具体要求完成审批和后续签订工作。

六、各单位使用本范本对外签约时,应将封面处“范本五:浙江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研究中心协议范本”字样及本页“合同范本使用指引”全部内容一并删除。

关于共建“浙江大学
甲方:浙江大学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和“双一流”建设的若干所重点大学之一。

经过一百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基础坚实、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居于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型、综合型大学。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创新、共同发展”
的原则,就共同建设“浙江大学”(以下简称联合研究中心),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基本情况
第一条联合研究中心名称:浙江大学-XX联合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ZJU-XX RESEARCH & DEVELOPMENT CENTER。

第二条
第三条联合研究中心性质:双方共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

第四条联合研究中心可在甲乙双方分别挂牌。

日常运行由浙江大学学院(系)负责协调管理。

第二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向联合研究中心推荐/派遣研发人力,并按现有规定为联合研究中心提供办公场所及图书情报信息等保障服务,必要时为联合研究中心使用学校有关设施提供方便。

第六条乙方为联合研究中心提供研究经费;为联合研究中心推荐优秀人才;为联合研究中心项目研究提供办公场所,研发设施以及项目研究所必须的数据等;为甲方提供研究生及本科生实习基地。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联合研究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联合研究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合研究中心重大事项决策。

管理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甲方委派;设副主任1名,由乙方委派(具体名单见附件)。

管理委员会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议事,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管理委员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代其行使职权。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其代理人)出席方能召开。

管理委员会委员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每项决议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核批准联合研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决定联合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及专家委员会的聘用;
(3)审核批准联合研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
(4)决定和批准联合研究中心的存续与解散;
(5)其它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联合研究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联合研究中心主任由甲方提名,乙方可提名1名副主任,报管理委员会通过后聘任。

联合研究中心正副主任共同构成联合研究中心领导班子。

联合研究中心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2)全面负责联合研究中心日常工作;
(3)负责联合研究中心战略规划和重大项目设计;
(4)拟定联合研究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负责组建联合研究中心研发团队;
(6)拟定联合研究中心的各项预算、决算方案;
(7)拟定专家委员会名单,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8)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联合研究中心运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研究工作进展等;
(9)其它应当由联合研究中心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联合研究中心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由联合研究中心主任提名报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联合研究中心聘任。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联合研究中心的研究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提供专家意见。

第九条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联合研究中心管理委员
会成员的变更由委派单位决定;联合研究中心领导班子和专家委员会人员变更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联合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变更由联合研究中心领导班子决定。

第四章研究方向和目标
第十条联合研究中心研究方向包括:
(1)
(2)
(3)
总体目标是。

第五章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乙方计划年内投入联合研究中心的资金规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首期经费万元,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周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剩余万元经费,每年不低于万元,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联合研究中心经费由中心主任根据实际需要支配。

中心主任每年向管理委员会提交经费使用决算方案。

第十四条联合研究中心经费在甲方实行单独核算,专
款专用,定向为联合研究中心使用。

联合研究中心经费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基地建设、仪器设备、水电、材料、分析测试、知识产权、论文著作、工作人员工资与奖金福利、专家咨询、交通、通讯、办公、研发外协、场地租用、物业管理等科研支出。

第六章知识产权、校名等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本协议生效前,一方独立开发或获取的、为一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经第三方授权一方有权使用并对外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预先存在的知识产权”)仍归该方所有。

合作中任何一方确需使用另一方预先存在的知识产权或者按照约定归属于另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应经对方书面许可。

双方承认并同意,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软件、规范、授课课件、程序以及相关技术支持的行为不构成向另一方转让或许可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标、专有技术、保密信息等其他知识产权)。

一方向另一方保证:该方在项目研发中提供或产生的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违约方自行承担,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双方承认并同意,对于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研究任务而产生的新知识产权,根据以下标准确定所有权:
(1)基本上基于甲方预先存在的知识产权产生的新知识产权(“甲方独有新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甲方所有;
(2)除(1)之外的其他新知识产权,归属于甲乙双方共有。

甲乙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可自行使用,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对外公布、发表,或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或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申请商标注册等。

第十六条双方不得以联合研究中心的名义对外作商业宣传。

甲方依据本协议书与乙方的合作,并不意味着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名称与标识或利用甲方的影响力。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浙江大学的名称(包括“浙江大学”或“浙大”的中外文字样)、标识、名义从事任何商业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不得以浙江大学的名义对乙方产品、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
(2)乙方不得在乙方的宣传册、产品包装、说明书等材料中使用浙江大学研制、监制、科研合作等字样。

(3)乙方不得在商业宣传中引用或使用甲方的工作人员、研发人员的姓名、职务、肖像、谈话等。

(4)乙方不得有任何引人误认为乙方(包括乙方内设机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或一切关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为甲方实际研发或参与研发,或引人误认为乙方(包括乙方内
设机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或一切关联企业)为甲方所设立或部分投资设立等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双方特别约定,联合研究中心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及构件,所有权归浙江大学所有。

第十八条双方确认,设立后的联合研究中心须遵守《浙江大学校名非经营性冠用管理细则》(浙大校办〔2014〕10 号)、《浙江大学企业冠用校名管理办法》(浙大发经资〔2018〕4 号)、《浙江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国资〔2018〕2 号)等有关学校校名及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权益,尊重甲方的无形资产。

如上述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按甲方新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双方确认,“浙江大学”、“浙大”等中外文的名称、商标、标识、标志等所有权和相关权利由甲方享有和保留,仅作为联合研究中心的名称组成部分,由联合研究中心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除非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或许可,联合研究中心及乙方无权代表甲方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十九条双方确认,联合研究中心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直属附属机构,不得开展与合作领域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合作双方利益的活动。

除《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2018〕1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联合研究中心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
力的文件(如合同、协议等)。

联合研究中心的经费使用、科研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等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联合研究中心在从事项目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活动中,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在有关产品、包装以及广告、介绍等所有宣传材料上加入“浙江大学监制(研制)”、“浙江大学专利产品”、“与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所属单位联合生产”、以及其他任何引人误认为甲方或联合研究中心参与研发等相关内容。

联合研究中心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管理委员会的考核。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者到期终止双方未能续约的,联合研究中心应当予以撤销。

联合研究中心撤销后,联合研究中心的名称停止使用,联合研究中心应立即摘除双方的挂牌,立即终止使用联合研究中心相关名称,同时停止使用并销毁含有“浙江大学”或“浙大”字样的所有资料或信息。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全部技术和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内容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对于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接收方应仅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应采用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甲乙双方以及所有参与联合研究中心开发项目的人员(具体名单作为开发合同附件与开发合同一起签署),对联合研究中心运行管理、研发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数据、文档、成果和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所获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复制,并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信息泄露。

除因合作产生的成果载体外,对在合作期间所取得的对方的技术秘密的其他载体都要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

此保密条款不因合作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任何一方由于违反保密条款而造成对方秘密信息泄露,都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一方(违约方)违约给另一方(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直接损失。

第二十二条一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经费额度和支付进度提供经费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欠付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项下任何一项约定的,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损失。

第九章协议期限、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合作期限三年,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前,双方认为有必要继续合作的,可另行协商续约事宜。

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双方未能就续约事宜达成一致的,本协议即告终止。

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经费额度和支付进度提供经费且逾期超过30日的;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场地等保障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项下任何一项约定或第二十条约定的;
(4)按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定不允许双方继续合作的;
(5)乙方其他严重违约情形,导致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或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条约定的;
(2)甲方其他严重违约情形,导致合作目的无法实现或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终止时,联合研究中心应对整体运行情况做出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提交管理委员会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中签署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双方明确:各方在本协议抬头处所留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为各方接收书面通知、文件的具体地址。

如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上述信息有变更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果任一方提供的信息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信息,导致另一方书面通知、文件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谅解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附件《管理委员会及联合研究中心
人员名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浙江大学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管理委员会及联合研究中心人员名单
1.管理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2.联合研究中心
主任:
副主任:
(备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管科研领导担任,如果实行双主任制,对方领导任副主任;科研院负责人或分管部门负责人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联合研究中心牵头老师可以任联合研究中心主任。

管委会成员和联合研究中心主任人员不可重叠。

务必注意:为了避免学校对联合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的不当决策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中,甲方委派委员总人数应占51%及以上,以确保学校的控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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