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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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原则
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业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二、谈话类型
(一)任职提醒谈话
谈话对象:新提拔和交流的中层管理人员。
谈话内容:
1.针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纪国法进行提示提醒;
2.对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业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要求,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决策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如何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新工作岗位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
责任分工:由公司党委组织进行。
(二)例行提醒谈话
谈话对象:公司本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
谈话内容:
1.对干部进行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对长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任职的干部经常性地进行廉洁风险提示。
2.在企业重组改革、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特殊时期和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干部防范廉洁风险进行提示。
3.对干部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情况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例行谈话,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落实。
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工作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
责任分工:公司本部领导班子由党委主要领导谈话;中层
管理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重点岗位人员按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由业务分管领导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谈话;重点单位(部门)负责人由纪委书记谈话。
(三)苗头性问题提醒谈话
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组织进行提醒谈话。
1.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不构成违纪,需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的;
3.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分管领域出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苗头的;
4.内部巡视、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一般性问题的。
5.本单位(部门)一段时间内信访举报较多,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或者违纪问题多发的。
6.其他需要进行苗头性提醒谈话的。
谈话内容:
1.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提出谈话要求。
2.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或组织掌握和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
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组织掌握的情况,重申有关纪律要求,针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提示提醒,对已经核实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
4.帮助谈话对象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引导谈话对象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5.党组织认为谈话对象需要提示提醒的其他内容。
6.谈话对象对提示提醒或改进要求作出表态和承诺。
责任分工:公司本部领导班子由党委主要领导谈话;中层管理人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由纪委书记或业务分管领导谈话;重点岗位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谈话。
(四)约谈函询
查证类谈话是纪检监察机构针对反映干部一般性违纪的问题线索,向干部本人核实求证,调查了解情况的监督执纪方式。
谈话对象:按照问题线索处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约谈或者函询方式进行核查了解。
1.有问题线索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查可能最高给予轻处分的;
2.反映问题比较简单,可以由被反映人作出说明的;
3.其他可以通过约谈或者函询核查了解的。
谈话内容:
1.向被反映人说明约谈原因,指出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要求被反映人就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和说明。
2.听取被反映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其就有关情况或整改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或报告。
责任分工:由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谈话,或者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或者采用寄送函询通知书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进行书面说明。
(五)警示谈话、诫勉谈话
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主要是针对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在落实“两个责任”、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执纪问责角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帮助其认识错误根源,并责令限期整改。
谈话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工作检查、行政监察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有问题线索反映,经核查后存在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4.党员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5.其他需要警示谈话或诫勉谈话的。
谈话内容:
1.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提出谈话要求。
2.明确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严肃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
3.责成谈话对象针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检讨。
4.谈话对象对思想认识、整改要求及今后工作作出表态和承诺。
5.党组织认为谈话对象需要警示、告诫的其他内容。
责任分工:公司本部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党委书记谈话,或者委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谈话;部门副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由纪委书记或者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谈话;重点岗位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谈话。
三、谈话要求
(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请来谈话、下去谈话、委托谈话和集体谈话等方式。
(二)对提拔和交流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廉政谈话,可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应在任职文件形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视情况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例行提醒谈话每年至少进行2次,可与工作调研、检查督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起来进行。
(四)约谈函询问题线索经约谈或者函询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轻微、本人积极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