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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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必 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 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 • 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 •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 • 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第十四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四十四条)。 •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第四十
八条)。 • 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情
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况下,自主选择(第三十一条,第 六十八条)。
•修订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突出问题
• 针对采购效率低的问题,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程序要求做 了一系列调整;
• 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规定了采购人经市 场调查和成本测算后在预算内提出最高限价、明确了采购人可以 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细化了采购人对提出采购需求、落实 采购政策(第五条)、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 责任等。
•修订的必要性
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 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采 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强 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 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
2020年5月31日星期日
•目 录
•修订必要性及原则 •主要调整内容 • 条款对比解读
•2
•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及原则
•3
•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 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 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 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 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 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 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
•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wenku.baidu.com购程序、评 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
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
抽取的规定。鉴于小额零星的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采购不属于招标 方式规范的范畴,且下一步拟将此类项目与建设电子卖场统筹考虑,删除原 18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实施后,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 入政府采购管理。为此,《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 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坚持“科学立法” ,细化《政府采购法》并兼顾与其它法 律法规的衔接
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 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
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 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视同串标行为的认定。
• 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 。
•第二部分 主要调整内 容
•激活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解决实践中突出的问题
•11
•一、激活邀请招标
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
一是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 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 二是为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从 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 购人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 结果同时公告。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合理降低交易成本
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
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修订原则
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修订
2. 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 修改: 如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 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 规定等。
•修订原则
•修订原则
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内修订
1.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 如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
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
• 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 品(第二十二条);
•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 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支付超期资金 占用费(第三十八条)。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 期限。(第十八条)
• 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 • 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 •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 • 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第十四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四十四条)。 •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第四十
八条)。 • 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情
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况下,自主选择(第三十一条,第 六十八条)。
•修订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中的突出问题
• 针对采购效率低的问题,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程序要求做 了一系列调整;
• 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规定了采购人经市 场调查和成本测算后在预算内提出最高限价、明确了采购人可以 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细化了采购人对提出采购需求、落实 采购政策(第五条)、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 责任等。
•修订的必要性
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 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采 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强 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 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培训
2020年5月31日星期日
•目 录
•修订必要性及原则 •主要调整内容 • 条款对比解读
•2
•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及原则
•3
•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 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 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 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 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 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 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
•修订的必要性
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wenku.baidu.com购程序、评 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
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
抽取的规定。鉴于小额零星的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采购不属于招标 方式规范的范畴,且下一步拟将此类项目与建设电子卖场统筹考虑,删除原 18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实施后,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 入政府采购管理。为此,《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 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坚持“科学立法” ,细化《政府采购法》并兼顾与其它法 律法规的衔接
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 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
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 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视同串标行为的认定。
• 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 。
•第二部分 主要调整内 容
•激活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解决实践中突出的问题
•11
•一、激活邀请招标
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
一是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 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 二是为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从 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 购人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 结果同时公告。
•二、强化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合理降低交易成本
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
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修订原则
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修订
2. 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 修改: 如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 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 规定等。
•修订原则
•修订原则
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内修订
1.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 如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
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
• 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 品(第二十二条);
•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 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支付超期资金 占用费(第三十八条)。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 期限。(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