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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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总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iblioteka Baidu 三、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5、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个层次,见《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个层次的“逃逸”,属于第二种情况,即: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在执行中注意: A 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 B 一个交通事故中涉及两个以上犯罪人的逃 逸案件 C 逃逸行为与死亡的因果性 D 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明知性
2、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
A 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有违反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B 违反交通法规肇事,必须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注意因果关系: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后果,确实是由肇事人的违章行为 直接引起,即该行为与上述严重后果之间有着刑 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个层次,见《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 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 疾的



“逃逸”分两种情况,四个层次(量刑幅度): 第一个层次,见《解释》第二条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个层次,见《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这两个层次属于”逃逸“的第一种情况,即: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 离事故现场,但逃逸与重伤、死亡之发生 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 任大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以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 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 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 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 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界限问题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四、既未遂问题 既遂标准: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 构成要件
不同类型的犯罪的既遂有不同标准 危险犯的既遂则以出现特定危险状态为标准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如果为了杀人等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 危及公共安全,这时既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又可构成放火罪,如何认定?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 别 劫持航空器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 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 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 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 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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