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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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 任大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以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
A 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有违反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B 违反交通法规肇事,必须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注意因果关系: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后果,确实是由肇事人的违章行为 直接引起,即该行为与上述严重后果之间有着刑 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逃逸”分两种情况,四个层次(量刑幅度): 第一个层次,见《解释》第二条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个层次,见《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这两个层次属于”逃逸“的第一种情况,即: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 离事故现场,但逃逸与重伤、死亡之发生 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
第三个层次,见《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个层次的“逃逸”,属于第二种情况,即: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在执行中注意: A 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 B 一个交通事故中涉及两个以上犯罪人的逃 逸案件 C 逃逸行为与死亡的因果性 D 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明知性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界限问题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四、既未遂问题 既遂标准: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 构成要件
不同类型的犯罪的既遂有不同标准 危险犯的既遂则以出现特定危险状态为标准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如果为了杀人等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 危及公共安全,这时既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又可构成放火罪,如何认定?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 别 劫持航空器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总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三、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5、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个层次,见《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 疾的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 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 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 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 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 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 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 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 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