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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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三章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危害国家安全罪PPT课件

危害国家安全罪PPT课件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 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 三个要素: 放火焚烧; 公私财物; 危及公共安全。
放火: •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或者其它方法, 引起财物燃烧的行为 •法定行为方式属于作为 在实际中放火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3)犯罪主体: 已满14周岁 (4)主观要件: 故意 (三)加重犯罪构成 第1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
结果加重
(四)处罚规定 (1)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定罪比较: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5.有关放火的一罪与数罪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发生目的物烧毁的结果,对烧毁结果的确认: ①独立燃烧说 ②效用丧失说 ③中间说 “独立燃烧说”相对合理。 抽象的危险犯,放火行为成立 [知识点]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放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2)客观要件不同: ①实行行为方式不同: ②行为对象不同: ③行为结果有所不同: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存在规范竞合


[案例] 宋某有房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房屋的东端, 依次向西有七户人家。1993年7月8日,宋某及 其妻因家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遭其兄殴打。 宋某怒从心起,感此屈辱无法忍受,决心自焚房 屋移居他处。宋某用火柴点燃屋内麦草堆后,携 妻带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 时风向东南,西邻七户为避免殃及,纷纷将财物 向外转移。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才避免七家的 房屋与财物化为灰烬。

《刑法分论第三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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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案例二
某国有银行信贷部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便 利,多次挪用银行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和消 费,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李某被判处十五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 定,贪污贿赂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 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 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死刑等刑罚。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 将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构成职
务侵占罪。
案例二
甲乙两人合谋,通过虚假交易的方 式,骗取了卖家的财物,构成诈骗 罪。
案例三
丙在公共场所盗窃了他人的手机, 构成盗窃罪。
法律责任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财产罪的刑罚幅度根据 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而定,一般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等。
案例二
王某在其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分析:王某的行为构 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了公民 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责任与处罚
法律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 任。
处罚
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没收 财产等附加刑。
特点
03
04
05
1.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3. 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 为的正当性及公信力。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原市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 多家企业贿赂,为企业在项目审批、土 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后被举报并查 实,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幻灯片PPT

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幻灯片PPT

1.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
2.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 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 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 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 处。
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 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 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 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 危险犯。
6、处罚不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交 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 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主体是否包括“已 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结论:不包括(个人观点)
理由:
①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8月22 日在《对最高 任命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答复意见》中指 出,现行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 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 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
“不特定”,不仅意味着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 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 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而且意味着行为造成的具体 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不特定” 并不是单纯的事前不能确定某个被害对象的意思。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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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行为: (1)户外私拉电网;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驾车冲撞人群; (4)向人群开枪扫射; (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 (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 (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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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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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 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
(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 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 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
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 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 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 以实际控制。

刑法各论PPT 第二编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各论PPT 第二编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五、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 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 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 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 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 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身 体动作的心理态度。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置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七、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三、主观要件 本章罪的主观要件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有些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刑法分则第三章(五)


分析:本案中高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高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 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高某的主观心理状 态。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高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十分 危险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 过程看,高某应认识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伤亡 的重大事故,但是高某因心中有气,仍然两次占道行车。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高某对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亡持一种放 任的态度,高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 了发泄不满,仍然先后两次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高某 为了达到“教训”三轮车司机的目的,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死伤听 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 综上所述,高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 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 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前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具有危害公 共安全的故意。 在城镇街道发生的交通肇事,主要是汽车驾驶人员 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重大事 故,无论死伤多少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 能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当注意: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 上横冲直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 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
司法解释中的追究标准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 论处: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 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此外,(1)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2)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3)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事发时开宝马车的少年是李双江与梦鸽的儿子。而在网上,有人 曝出这辆车原本是梦鸽的白色宝马,后花费27万元改装而成。 • 同时,有网友称,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车系山西省国税局 所有,司机系山西一公司老总之子。 • 除了备受质疑的奥迪车3年违章36次未处理外,网友还曝出,这 辆宝马车自今年1月至今,也有32起违章未接受处罚。记者从有 关渠道证实,在北京市交通违法查询网上,1996年出生、车主 “李天一”的名下确有32起违章未处理。 • 由于事件中的打人者态度嚣张,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针 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传言,山西省国税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声 明称:“晋O00888车牌在2004年8月前为山西省国税局机关使 用;2004年8月,该车牌已上交山西省交警部门,山西省国税局 不再使用,此事件与我局无关。” •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表示,此车牌虽属该局所有,但挂该 牌的车辆是一辆吉普车,并且一直停在该局院内。奥迪可能为套 牌车。 • 李双江始终不接电话 • 今天早上,记者拨打李双江和他妻子梦鸽的电话,连续几次李双 江的电话都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也久久没有回音。 • 拨打梦鸽的电话先是被挂断,紧接着再次拨打,梦鸽终于接听了, 听到是记者并没马上挂电话,显然有心理准备,但仍然拒绝采访, 只是说自己现在在香港,不方便谈这个事情,谢谢关心。
• 思考:整个事件当然是引发了众怒,但 是,这个未成年的行凶者能不能承担责 任?
•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二、构成要件 • (一)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指航空、 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 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 (二)客观方面 • 1、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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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 任大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 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以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
A 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有违反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B 违反交通法规肇事,必须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注意因果关系: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的后果,确实是由肇事人的违章行为 直接引起,即该行为与上述严重后果之间有着刑 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逃逸”分两种情况,四个层次(量刑幅度): 第一个层次,见《解释》第二条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个层次,见《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这两个层次属于”逃逸“的第一种情况,即: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 离事故现场,但逃逸与重伤、死亡之发生 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
第三个层次,见《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个层次的“逃逸”,属于第二种情况,即: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在执行中注意: A 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 B 一个交通事故中涉及两个以上犯罪人的逃 逸案件 C 逃逸行为与死亡的因果性 D 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明知性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界限问题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四、既未遂问题 既遂标准: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 构成要件
不同类型的犯罪的既遂有不同标准 危险犯的既遂则以出现特定危险状态为标准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如果为了杀人等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 危及公共安全,这时既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又可构成放火罪,如何认定?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 别 劫持航空器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总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三、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5、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个层次,见《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将被害人带离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 疾的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 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 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 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 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 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 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 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 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 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 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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