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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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
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根据大学生的身份由两部分构成。首先,大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多项普通公民身份权利。比如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格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平等权、诉讼权、知情权以及思想自由权等权利。再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在我国的许多部门法当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普通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在法定情况下享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婚姻法》规定,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缔结婚姻;《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享有听证的权利及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等其他权利。其次,我国的教育法律针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赋予了很多独有的权利。例如,《教育法》第42 条规定了受教育者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还有《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等。在2005 年 3 月实行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除了对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中规定的大学生实体性权利重新申明外,更多的关注了大学生在程序性方面的权利,像“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等等。以及2010 年教育部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针对学校教育提出了多方面要求。譬如针对高等教育指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院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大教学投入。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促进文理交融。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充
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诚信意识,养成良好学风。”针对依法治教,第六十二条指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011 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深入指明“各级各类学校要转变管理理念,明确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制定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明确校内职能机构、工作岗位的职责与任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要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等形式,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学校要积极配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决定及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中的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对于大学生权利救济的程序以及对于依法治校的有关规定,对于大学生的权利保障而言无疑是我国教育的重大进步。
2.2 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历史发展
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高等教育发展的脚步,笔者将我国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1978 年至‐1985 年)的筹划阶段、(1985 年‐1992年)的探究阶段、(1992 年‐1997 年)的初始起步阶段、(1997 年‐至今)的整体推行阶段,下文将详细论述阶段划分的依据及高等教育组织形式的制度革新与我国大学生的权利保障的紧密联系。
2.2.1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筹划阶段(1978 年-1985 年)
在这一历史时期,标志性事件主要是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发表。众所周知这一阶段起初因为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教育战线受到重创。例如大家都知道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筹划阶段由于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惨重影响,高等教育一度处在停滞甚至倒退的阶段。因为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才扭转了中国教育的局面。这一历史阶段,高等教育教学几乎处在瘫痪之中,人们的思想遭到囚禁,人的主体性没有被重视。所以当时国家发展的重点和关键是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高等教育领域,学生的权利也因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开始得到关注。这个阶段大学生权利保护有这些特点。1.恢复受教育权。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高考制度废除的同时公民接受高等教育义务这一基本权利也随之消失。受教育权还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1977 年高考制度的恢复,有力保障了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2.国家和高等院校注重学生的健康权和学习权。1983 年的全国高等工作会议上第一次反复强调大学生应在德智体这三个方向进行全面发展。这种政策表明国家高度重视和保护学生的学习权和健康权。大学生在学校享有的参与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