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法律法规培训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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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暂 行)
几个重要概念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 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 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 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 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 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 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几个重要概念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 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 药品。
几个重要概念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 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 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管理法》 是国家依法管药的”基本法”; 是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确保药品质量是立法的宗旨。

《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 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时间、适用 范围
培训
学习如何准确而高效地工作
药品销售法律法规培训

培训目的 ; 了解国家与药品销售相关的法律法 规,使销售员能自觉依法销售。
上午内容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劣药的定义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为劣药。
按劣药论处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 (三)超过有效期的;
按劣药论处的情况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 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 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 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 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 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对原辅料的要求

《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 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药品分类管理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 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 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 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假药的定义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 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 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 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 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 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 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 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主体、 审批程序 、证照的法律地位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 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 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 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 得生产药品。
按假药论处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 止使用的; •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 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 经检验即销售的;
按假药论处的情况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 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 出规定范围的。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主体、 审批程序 、证照的法律地位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 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 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 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 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对原辅料的要求

《实施条例》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 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 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 册证书。
对药品质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 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 准的不得出厂。
批准文号管理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 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 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 方可生产该药品。
对GMP认证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 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 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 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两级认证

GMP一直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国家已经把2004年6月30日作为GMP认 证的最后期限,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 《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很大的改动,把 GMP认证由国家一级认证改为省以上两 级共同认证。
药品标准
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药典委员会, 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 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药品分类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药 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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