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诉 书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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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诉程序抗诉)

××省××县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

××检刑抗(19××)×号本院于19××年7月24日收到的××县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法刑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李广×、李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广×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李宝×拘役6个月,缓刑1年,赔偿被害人解××医疗费用542元。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有从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造成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有义愤情节”,但未说明义愤的表现所在,其含义不清。根据案情而言,所谓“义愤情节”也是不存在的。被告人李广×与被害人解××系夫妻关系,解××于19××年因与被告人争吵而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仍不归家。19××年5月7日,其子放学后去姨家,二被告人寻找不见,便以为被解××哄骗出走,即经预谋后,将解从其娘家捆绑拖回家中,用剪刀剪掉解××两耳轮、鼻尖和头发,次日又用铁丝烙烫面部后,才为解××松绑。从整个案情看,二被告人的“义愤”所出无正当原因。所谓义愤,应是被害一方有不道德或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一方出于正义而产生的愤恨。但本案的被害人并无不道德行为,更无不法行为,因而不构成被告人一方的义愤情节。

二、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告人所做所为不符。①二被告人施加伤害致解××住院以后,其医疗费用,分文未予付给,到庭审时仍不愿承担应付的医疗费;②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某些情节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态度,如二被告人原交代对解××捆绑后拳打脚踢,而且有在场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伤势诊断证明,情况经查属实。但在庭审时二被告人又拒不供认。据此不能说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三、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善。二被告人有明显的主犯、从犯之分,这在判决书中也作了认定。但却只引用刑法第24条(从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而不引用刑法第23条(主犯从重处罚)。说明判决不是在全面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

四、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不够全面准确。经查实二被告人实施伤害过程中,被害人解××先后多次要求悔过求饶,判决书未作认定,这不利于反映被告人作案的主观恶性程度;另外,判决书认定“被害人解××住院70余天”,对案件的危害结果反映不全面,事实上,被害人解××左耳轮外伤并发软骨膜炎,现仍在治疗中。

五、判决书中由于上述四条原因,得出了“应从轻处罚”的错误指导思想,使得量刑明显偏轻。二被告人在被害人多次求饶的情况下,非法捆绑,毁人容貌,致其重伤,手段毒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被害人解××被害以后,不仅肉体上受到极大的痛苦,而且在精神上遭到了莫大的折磨,感到年仅30几岁,面容被毁,丑不堪目,无地自容,痛不欲生。被害人之父得知其女遭此摧残以后,悬梁自尽。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社会的公愤,如不从重从严处罚二被告人,则不足以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不足以平息民愤和社会舆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和第58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

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到判处死刑。”但是,原判决书却将主犯李广×判处有期徒刑3年,将从犯李宝×减轻处罚为拘役6个月,皆适用缓刑,是与刑法有关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相违背的,是非常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院以为,对被告人李广×、李宝×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量刑幅度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科处较重的刑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抗诉。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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