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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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笔记

票据法笔记

票据法笔记票据法笔记顺汇:买方付款,买方出票,同一走向。

票据的当事人一般是三个: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

(本票中付款人和出票人合并:本人出票,本人付款,所以才叫本票嘛!因此本票只有两方当事人。

)A有因性存在任何直接前后手间。

可抗辩B无因性存在任何间接前后手间。

不可抗,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

后手不受前手间抗辩的影响。

C付款必须是当日足额。

D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不可逆的。

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注意】“无因性“的理解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注意】对比股票的性质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1.基本当事人★★★(1)汇票与支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分别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本票,基本当事人有两方,分别是出票人与收款人。

【注意】欠缺基本当事人的法律后果2.非基本当事人★★(二)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中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原因关系★【注意】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2.预约关系★3.资金关系★三、三种票据的区别四、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1)抗辩的原因: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2)抗辩的对象:一切票据债权人。

2.对人的抗辩★★(1)抗辩的原因: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2)抗辩的对象:特定票据债权人。

(二)票据抗辩限制1.抗辩限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中不存在抗辩的限制问题。

2.抗辩限制的情形(《票据法》第13条规定)★★★(1)对出票人抗辩限制,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在9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票据的种类(P216、226)暂无,考试一般不涉及。

考点2: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P217)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考点3:票据上的签章(P219)1.如何正确签章?(1)自然人的签章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

票据知识点笔记总结大全一、票据的定义和特点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债权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由债权人开具,债务人签发并且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2. 票据的特点(1)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明确的债权关系和支付义务。

(2)票据具有标准性、流通性、可撤销性和可代理性的特点。

(3)票据是一种便于结算和支付的工具。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汇票是一种债权凭证,由债权人(收票人)向债务人(出票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汇票一般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通常用于国际贸易和支付结算。

2. 支票支票是一种特定约定的债权凭证,由出票人(账户持有人)向收票人(持票人)开具,要求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支票主要用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支付结算。

3. 票据汇兑票据汇兑是指票据持有人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金融服务。

4.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5.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7. 电子汇票电子汇票是借助网络技术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票据的签发、流转和支付,具有环保、高效、安全的特点。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且具有支付义务的个人或机构。

2. 收票人收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3. 付款行付款行是指根据票据持有人的要求,向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4.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个人或机构。

5. 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并且享有票据权利的个人或机构。

6. 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指票据所代表的货币金额数额。

7. 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是指票据支付期限截止的日期。

8. 票据签发日期票据签发日期是指票据出具的日期。

9. 票据出处票据出处是指票据传递和流转的轨迹和来源。

10. 票据背书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复习要点
国际惯例适用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各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经济性、社会性、信息性和合理性等特点。

2.经济法的分类:经济法可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大类。

宏观经济法包括宏观经济法规、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微观经济法包括微观经济法规、微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微观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3.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

经济法与市场经济体制紧密相关,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优势和限制等。

4.经济法中的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

经济法中的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等类型。

5.合同法: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合同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6.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以虚假宣传、恶意攻击和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经济法中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

7.企业经营与经济法:经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了法律保护和规范。

企业经营涉及到企业组织、市场经营、职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8.城市与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城市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问题;农村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

1.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文书。

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2.票据的要素和要件: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承诺支付人;票据的要件包括票面文字、金额、期限和签名等。

3.票据的种类和特点:票据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商业票据和金融票据。

商业票据主要用于商业交易,金融票据主要用于金融业务。

4.票据的流转: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和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汇总

2018《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汇总

. . 页脚. . 第三章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1.票据的分类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4.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汇票,本票,本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1.支票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2.银行本票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3.银行汇票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 ☀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1.票据行为票据行为①形式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2.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第七章票据法_复习要点Microsoft_PowerPoint_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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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持票人应当在承兑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果 (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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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签章
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36)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36)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36)第二单元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按期提示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1.提示付款的期限(1)(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例如,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票据权利——追索权(★★★)1.追索的情形(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对象及追索顺序(1)可以作为追索对象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笔记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笔记

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包括凡是能够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所有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⑴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确定。

⑵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未按法律规定做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⑶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⑷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上的关系中权利即票据权利。

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指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款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票据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票据法嘛,就是关于票据相关事儿的法律规定。

票据呢,说直白点就是像汇票、本票、支票这种在商业活动里拿来做支付、结算、信用工具啥的凭证。

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你手里拿的现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这些票据也是一种特别的支付手段,不过它们背后有一整套法律规则来管着。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票据法算是商法领域里很重要的一块。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频繁的今天,票据的使用特别广泛,不管是公司之间的贸易,还是银行间的资金往来,票据法都是保障这些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对于法考来说也很重要,考查的频率还挺高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像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概念要清楚。

因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表现形式。

另外,合同相关知识也最好有点儿基础,毕竟很多票据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基础上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你开一个小公司,和别的公司做生意,收到对方一张汇票。

你就得依据票据法知道这张汇票的效力、怎么兑现、要是出现问题打官司依据什么。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整天和票据打交道,更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操作了,能避免很多错误和纠纷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法体系里,票据法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知识点并列。

但它其实有自己比较独立的体系,主要围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环节展开。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法有那么一点儿联系,因为票据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的流转。

跟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关联,票据转让其实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

还和银行法有点关联,毕竟很多票据业务都是银行在主导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高。

难点在于不同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和联系,还有票据行为的各种规定,比如什么是有效背书、承兑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点就是要理清各个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复杂。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中很重要。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三)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三)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三) 【知识点】:支票;银行汇票
专题三票据基础知识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知识点】:背书;
专题三票据基础知识
背书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背书)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2.现金支票、现金本票、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知识点】:公司的组织机构;商业汇票
专题三票据基础知识
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付款人可以是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也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商业承兑汇票)。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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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注: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法律后果❤未记载日期的票据行为效力❤6.商业汇票的付款☀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相关法律后果❤:六.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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