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自查清单通知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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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自查清单》的通知
根据2018月1月6日第七届管理总部联席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0日实施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的项目风险情况及风控措施的意见》,本所金融专业委员会制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自查清单》(以下简称“自查清单”)。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所(含各分所)线上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法律意见书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含上述法律意见书的各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盖章的,经办律师团队均应当按照附件自查清单的要求进行自查,并由经办律师及其所在团队的高级合伙人签署。
经签署的自查清单于线上与拟盖章法律意见书一同上传,并于线下交由负责盖章的行政部门后,方可对法律意见书进行盖章。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融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自查清单
文书类型 (勾选)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含入会法律意见书) ∙(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文书阶段 ∙( )首次提交
∙( )针对第___次反馈意见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客户名称
经办律师
所在团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自查项目 (勾选) 1.是否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 是( )否( )
2.申请机构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
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
者募集资金行为。
是( )否( )
3.是否存在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
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或提供的登记信
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是( )否( )
4.申请机构是否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
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
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
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
金业务相冲突业务。
是( )否( )
5.申请机构是否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是( )否( ) 6.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是否存在
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是( )否( )
7.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是( )否( ) 8.经办律师是否已针对上述结论进行了全面彻
底地网络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管理人住
所和/或办公地点、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
资本、公司网站内容、网络产品宣传等。
是( )否( )
经办律师签字确认
所在团队高级合伙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