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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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审批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编制审批工作,提高机构管理效率,保障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编制审批工作,涉及机构编制的新增、调整、变动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平、科学决策、程序规范、效率优先。

确保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公正、规范。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编制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编制审批的程序第五条编制审批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程序公开、程序公正、程序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编制审批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申报、审批、公示、备案。

1. 申报:单位根据需要编制变动的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相关申请文件。

2. 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编制审批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批,经过合法的程序和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

审批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3. 公示:经审核通过的编制变动方案,应当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 备案:经过公示期,如没有异议,编制变动方案应当备案登记,作为正式文件保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制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对编制审批的相关材料和文件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编制审批的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审批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确保审批结果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审批应当遵循适应服务人民群众的需要、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服务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的原则,确保审批结果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审批应当遵循合理利益的原则,确保审批结果公平合理,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编制审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保证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人员定编与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定编与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定编与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合理调配和管理企业资源,保证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确保人员编制和配备与企业实际需要相适应,特订立本制度。

2. 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政府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职工的人员定编和编制管理事宜。

2. 本企业将依据业务规模、生产需求、市场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部门的编制和人员配备。

第二章人员定编管理第三条人员定编原则1. 人员定编原则上以岗位个数为基础,参考岗位职责、工作量和工作强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 招聘岗位不得低于最低编制要求,企业在编制限度内依据实际需要可以有超编或核准低编情况。

第四条人员定编程序1. 各部门在提出职位定编需求前,必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岗位职责和需求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2. 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各部门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编制布置,审核并提出定编建议,报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

3. 定编建议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将具体定编人数明确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人员定编调整1. 当职能部门调整或合并时,相关部门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员调整的增补或裁减申请。

2. 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调整申请后,依照岗位职责和需求重新审核,并提出相应的定编调整建议,报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

3. 定编调整建议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将具体调整人数明确告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并进行相应的人员调配工作。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六条编制管理原则1. 编制管理以实际需求为基础,以合理、科学、经济的方式调配编制。

2. 对于企业未使用的编制,应及时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

第七条编制调整1. 当企业经济发展、业务调整或市场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编制时,各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2. 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编制调整申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重新评估编制需求,并将调整建议提交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

人员定岗定编管理制度

人员定岗定编管理制度

人员定岗定编管理制度人员定岗定编管理制度是一种组织架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它用于确定员工的职位和职责,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这个制度有助于实现工作流程的优化和高效性,同时也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组织绩效。

一、制度目的和背景1.明确员工的职位和职责,以便能够评估员工的绩效和提供合适的培训和发展机会;2.优化工作流程和组织结构,提高工作的效率;3.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组织绩效。

二、职位与职责1.定义职位:制定职位描述,明确具体职位的名称、级别和职责范围;2.职责分工:将组织中的职责分配给相应的职位,确保职责清晰,避免职责重叠或遗漏;3.职位评估:根据职位的复杂性、责任和技能要求等因素,对职位进行评估,确定合适的报酬和福利。

三、编制管理1.编制计划:根据组织的规模、战略目标和预算,制定人员编制计划;2.编制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编制申请,包括职位名称、级别和数量等信息;3.编制核准:通过层层审批,由人力资源部门对编制申请进行核准和管理;4.编制调整:根据组织发展和业务需求的变化,对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四、定岗管理1.定岗程序:根据职位需求,招聘适合的人员,并将其分配到相应的职位;2.专业能力要求:根据职位的要求,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技能,并进行面试和测试;3.定岗培训:新员工上岗后,进行适应性培训和岗位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4.岗位评估: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包括考核绩效、提供反馈和制定个人发展计划等。

五、编制和岗位变动管理1.编制调整:根据组织发展和业务需求,对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包括扩大或缩减编制;2.岗位变动申请:员工或上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变动申请,包括职位调整、晋升或降职等;3.岗位变动审批:通过层层审批,由人力资源部门对岗位变动申请进行核准和管理;4.岗位调配:根据岗位变动的结果,将员工调配到新的岗位,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

六、奖惩和发展1.绩效考核:定期进行员工绩效评估,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和激励,对绩效不佳的员工进行改进和培训;2.晋升和晋级: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职业发展计划,进行晋升和晋级,给予相应的职位和薪酬调整;3.离职和调岗:对于不适应岗位或组织的员工,进行调岗或离职处理;4.培训和发展: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岗位轮换等。

人员编制和配备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和配备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和配备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医院人员编制和配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医院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特订立本制度。

2. 人员编制管理2.1 编制设置1.医院依据其规模、医疗服务项目和需要,合理确定各部门的编制。

2.编制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医院发展需求和患者规模,合理掌控编制总量。

2.2 编制调整1.编制调整应基于医院的实际需要和运营情况,通过层级审批程序进行。

2.对于新增岗位或编制进行调整的,部门负责人需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3 编制管理责任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医院编制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合理使用所属部门编制。

3. 人员配备管理3.1 岗位设置1.各部门负责人依据部门职能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岗位。

2.岗位设置应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充分考虑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开重复和缺失。

3.2 岗位说明书1.各部门负责人依照规定格式编制岗位说明书,认真描述岗位职责、资质要求等内容。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岗位说明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3.3 人员配备1.依据医院业务需要和岗位要求,人力资源部门与各部门协调,招聘合适的人员。

2.人力资源部门应确保招聘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合适的人才。

3.4 人员计划1.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编制和报送人员计划,包含部门编制需求和所需人员的专业、数量、资质要求等。

2.人力资源部门依据人员计划进行招聘、选拔和配置工作。

3.5 人员配备调整1.当部门人员需求发生变动时,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提出调整申请。

2.人力资源部门经审核后,协调人员调配,保持岗位平衡和工作连续性。

3.6 人员编制和配备统计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定期汇总和统计人员编制和配备情况。

2.汇总统计工作应包含编制设置、调整、配备进展等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4. 其他4.1 编制和配备的监督与评估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定期对医院编制和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行政编制人员审核流程

行政编制人员审核流程

行政编制人员审核流程
内容:
一、审核流程目的
本流程的目的是规范行政编制人员的审核,保证审核过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审核流程
1. 部门负责人提出行政编制人员增减调整计划,填写《行政编制人员审核申请表》。

2. 人力资源部收到申请后,对编制变动的必要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该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业务量及编制标准等。

3. 人力资源部形成审核意见,提请总经理审批。

4.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人力资源部的审核意见,对编制变动计划进行审批。

5. 人力资源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部门。

6. 申请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调整编制计划,办理后续工作。

三、审核标准
1. 编制变动应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的人员编制政策。

2. 编制设置应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3. 编制调整应保证公司人员结构和素质的合理配置。

四、其他事项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流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延政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市本级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7〕116号),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金融办等28个部门承担的10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电子政务办;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工商局。

(三)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归并整合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驻市为民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双重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一、引言人员编制是指根据单位组织结构和业务需要,对所需人员进行数量和职务的规定,以实现科学配置、合理使用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单位运转的正常、高效以及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设置1. 编制设置原则编制设置需遵循以下原则:(1)需求导向原则:根据各部门的业务需要和工作任务,合理确定编制数量和职位需求;(2)平衡协调原则:在编制安排中,要考虑各部门或各层级之间的平衡,协调内外部资源配置;(3)激励激励原则:根据员工的贡献和能力,合理规划编制设置,给予适当的晋升和晋级机会。

2. 编制设置程序编制设置的程序如下:(1)需求分析: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对编制的需求和具体岗位要求;(2)审核评估:综合考虑各部门的需求和整体资源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评估;(3)计划编制: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最终编制计划;(4)上报审批:将编制计划上报至上级领导审核批准;(5)编制公布:经过批准后,将编制计划公布于全体员工。

三、编制管理1. 编制核定编制核定是指将编制计划与实际情况对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的过程。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调整:根据单位运作情况,对编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编制数量符合实际需求;(2)编制分配:根据编制计划和招聘渠道,合理分配编制名额;(3)编制核准:对编制需求进行审核,由上级领导批准最终编制方案。

2. 编制使用编制使用是指根据编制计划和职位需求,将已核定的编制名额与具体人员相对应,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过程。

具体措施包括:(1)招聘录用:按照编制计划和招聘渠道,组织招聘工作,录用合适的人员;(2)用工合同:与录用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编制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能力,合理调动编制内人员,提高工作效率;(4)编制调整:根据编制变化,及时对编制名额进行调整和安排。

3. 编制监督编制监督是指对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编制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它主要指的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人员编制、人事安排等工作在进行之前需要经过一定审批流程和核准程序,并且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开展工作。

下面我们就详细阐述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一、前置条件在制定和实施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之前,需要首先确立基本前置条件。

1.明确审批范围:明确应该被审批的范围,如该审批范围涉及哪些人员、涉及哪些程序等。

2.制作指引:设计一份详细的指引来规范审批的流程和程序,指导申请人逐步进行申请和核准。

3.统一流程:制定一套严谨的审批流程,保证每一个流程节点必须有实际操作过程加以限制。

4.文件管理:针对审批结果,必须做好形式化的登记记录及档案存储。

二、审批流程制定好前置条件后,就可以着手制定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1.申请:申请人必须按照所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也可以在流程节点进行提交,如上传国家统一平台。

2.初审:审批人员责任人进行初审,评估该申请是否符合所规定的审批条件,如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员的人员和支付情况等。

3.复审:经过初审后,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会进行复审,这一步所需要的时间较长,要求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术群体的支持。

4.审核:经过细致地评估和调查后,审批人员会进行最终的审核,决定所要核准的编制,同时告知申请人有关决定。

5.登记:在核定后,必须进行登记和档案保存,以便随时查询和统计。

三、流程控制流程控制是最为关键的一步,而且它对整个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1.完善文件:一旦出现问题,企事业单位必须迅速补充相符合标准的文件。

2.岗位责任:必须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明确细化的责任分担,确保岗位责任的合理性和明确性。

3.流程监管:监管流程目的是保证流程中每个步骤的合法、规范和公正,拥有完善的制度和体系。

4.定期排查:定期排查是通过内部和外部审核、访谈等方法,发现和解决流程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员额编制管理制度

员额编制管理制度

员额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额编制管理,明确编制管理责任,加强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机构和单位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处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单位的员额编制管理。

第三条员额编制是指机构、单位内部按照职务、岗位、级别和数量分配使用的编制资源。

第四条员额编制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使用编制资源。

第五条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额编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编制资源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机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开展员额编制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和违法招用、调用、晋升、降职、免职。

第七条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员额编制管理档案,做好编制使用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编制使用情况。

第八条人事部门是机构、单位的员额编制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核准、分配、变更、报批等工作。

第二章编制核准、分配第九条机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上级人事部门申报员额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准。

第十条机构、单位应当根据核准的编制资源,按照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合理的编制分配。

第十一条机构、单位的编制分配应当做到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不能超编、虚编、空编。

第十二条机构、单位在编制分配时,应当根据职务、岗位的实际需求,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程序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编制分配审批程序,明确分配流程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机构、单位在进行编制分配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机构、单位的编制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素质、能力等因素,避免个人利益的干扰。

第十六条机构、单位的编制分配应当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编制变更第十七条机构、单位在进行编制变更时,应当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合理的变更调整。

第十八条机构、单位进行编制变更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衡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节能监管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监察局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市委组织部的援疆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将原市煤炭工业局的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将原市经济技术协作办统筹协调区域合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及省内大型电站库区的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宁政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五日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规划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综合体制改革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加强城乡统筹发展的综合协调。

负责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储备。

(二)加强组织拟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推进、审批等职责。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监督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专家咨询论证及后评价制度。

(四)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

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职责。

(五)将原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有关区域合作交流、对口支援、外地驻宁机构管理等职责划入,挂市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承担市对口支援与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09•【文号】国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6月9日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

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投资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投资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投资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投资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投资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投资招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投资招商局(副县级),由石家庄市商务局管理。

一、划入职责(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吸引、利用国内资金以及经济合作、协作和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申报外商投资项目的职责。

(二)市商务局在招商引资、利用外资方面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区域协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招商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拟定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区域协作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全市招商重点工作。

负责全市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的谋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牵头组织专业性、行业性招商活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开展招商活动。

(四)负责全市招商工作体系、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招商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调度和绩效评估、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建立招商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平台。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区行政审批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区党工委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实验区有关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推进实验区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制度改革。

(三)牵头推进实验区营商环境建设,研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跟踪督促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落实。

组织开展全区营商环境评估和绩效考评。

负责实验区权责清单的组织制订及动态管理工作。

(四)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规定,对全区行政权责清单内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保密事项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

(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自然资源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智慧岛”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统筹管理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信誉体系建设工作。

(七)负责集中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数据,建设数字档案馆,利用大数据催生新业态。

(八)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九)完成区党工委和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

1.将原分散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职责,进一步明确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牵头实施。

2.将原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的招标方式核准、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的交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的水利农业林业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的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监管以及其他部门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统一划转给区行政审批局承担。

3.将原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智慧岛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的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统筹管理全区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及数据安全监管,信誉体系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责划归区行政审批局承担。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黄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4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意见精神,组建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物价局、市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武汉城市圈综改办)的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将市财政局承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组织考核等 PPP 项目管理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市扶贫办承担的异地扶贫搬迁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负责全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

(六)加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市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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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科
二、责任人
行政机构编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全面工作,并对科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人员编制事项核准责任人科长、副科长,承办人具体办理。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四)《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五)《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六)《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四、核准围
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及编制的调整与分配必须依法依规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

五、办理条件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含审批)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十四、十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第一、第三、第五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二、三、六,具体包括:(1)履行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日常管理,界定不同单位类别的编制使用围,清理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事项;(2)在编制限额,审核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在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3)负责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各种编制的下达分配。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依法依规必须审(报)批的事项,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二、三、六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一、二、三,具体包括:(1)凡涉及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人员编制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
党委、政府审批;(2)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层级调整行政编制;(3)审核市直党政群(党派)、人大、政协、政法机关及党政直属事业单位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的人员异动或跨层级异动人员以及公开招录人员计划。

(三)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增加编制的部门(岗位)或政策性安置人员增加编制;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要求,且单位工作岗位需要、编制有节余、经本单位党委(组)研究同意或主管部门批准。

(四)办理方式分经编办办公会批准、编委会议批准。

对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各种编制的下达分配,由编办办公会研究即可;对要求公开招录、直接选拔特殊专业人员和跨层级异动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的人员或专题增加编制的,由科室调研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讨论,再报编委会议研究确定。

六、申报材料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凡涉及人员编制事项,均必须申报。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具体容如下:
(一)录用、聘用、调配人员事项。

(1)政策性安置(指军队转业干部)及组织任命人员(指市委、市政府任命),申报单位要填报《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批表》(以下简称“进编申报表”),
并附安置分配表或组织任命文件复印件;(2)公开招录人员,要填报招考申报计划,待省(市)完成招考工作下达录取通知书后,再填报人员进编申报表;(3)选拔特殊专业人员,要递交选拔报告及选拔方案,选拔人员试用期满后,要专题递交“关于办理选拔×××同志进编手续的报告”及人员进编申报表,参与选拔过程的单位要在“关于办理选拔×××同志进编手续的报告”上加注意见;(4)调入或聘用人员,要递交“关于申请调入(聘用)×××同志的报告”及拟调(聘)人员的进编申报表;
(二)编制事项。

要专题递交“关于请求增加我局(委、办)行政(机关后勤服务事业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请示”,必要时,要附相关政策依据或会议文件资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拟公开招录单位递交招考申报计划后,承办人根据单位申报招考人员数量,认真核对申报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并将情况分别报告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对招考数量相对较大的,要根据主管领导批示意见,向编委领导起草“关于市×××单位公开招考×名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根据编委领导批示,再核准申报单位招考人员数量。

(二)政策性安置(指军队转业干部)、组织任命(指市委、市政府任命)及公开招录人员的进编,由承办人对照当年军转安置分配计划表、市委市政府任命文件及录取通知书进行初审后,再将进编申报表呈送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

承办人按照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5个工作日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三)对单位要求选拔特殊专业人员的,要向编委领导起草“关于市×××要求公开选拔×名特殊专业人员的意见建议”,根据编委领导批示,5个工作日要函复呈报单位及市直相关工作部门。

(四)选拔人员试用期满后,参与选拔过程的单位要在“关于办理选拔×××同志进编手续的报告”上加注意见,承办人根据参与选拔单位的意见,认真审核进编对象的相关资料后,分别呈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

承办人根据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5个工作日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五)对同一层级、同一编制性质、同一经费渠道的人员异动、聘用,承办人在认真审核异动对象的相关资料后,分别呈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

根据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5个工作日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六)承办人要对拟跨层级异动不同编制性质、不同经费形式人员的单位的编制数量进行初审,再呈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编办主任会议研究。

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结果,再提交市编委会议审核。

承办人根据编委会议审核结果,再将人员进编申报表呈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进编手续事宜。

(七)增加编制事项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初审后,提交编办主任会议研究,根据主任会议研究情况,再提交市编委会议审核。

根据编委会议审核结果, 5个工作日通知呈报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科室研究制度,实行科室部分工。

(二)科室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办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接受办领导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有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
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机关纪检监察同志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作相关处理。

附: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
附件:
人员编制审批事项核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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