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四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工资经管,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全部工资。

*第二章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

第四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

1.年薪制:指对企业经营者(公司经理、书记)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成果确定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2.工薪制:指对施工工程工程的领导及经管人员,依据工程经管的最终经营成果,确定其工程经管全过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3.岗薪制:指对全体经管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依据职工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规范的工资制度。

4.包干工资制:指与公司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

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按月规范确定包干工资额,不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岗位技能工资制:指依据劳动岗位所需技术高低、技能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定的工资制度。

6.谈判工资制: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经双方协商而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分配制度。

第五条实行年薪制、工薪制、岗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包干工资制、谈判工资制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收入、劳动生产率增长等综合因素,由公司按年度确定,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上下浮动。

第六条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应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应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工资规范支付。

第七条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均不能低于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规范。

第三章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间

第八条企业对职工支付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第九条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必须作表发放,书面记录职工的姓名、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领取者必须签字,并按规定时间保存备查。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条公司根据企业特点及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实行下发薪,

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及工程工薪制的支付基本收入和基本工薪)。当月工资应在次月10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四章假期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依据《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经管及奖惩暂行规定》,职工可按企业有关规定享有一定的假期,各种假期工资的待遇为:

1.探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的,休假期间按本人规范工资支付其探亲工资。

2.婚、丧、生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按本人规范工资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继续休假3个月的,休假期间按本人规范工资的70%支付工资。

3.事假:职工因请事假休息期间不支付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管人员,一个季度内请事假累计7天以内的(包括7天)全额支付工资,超过7天的,超过天数不支付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职工因私事出国期间接事假办理。

4.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医疗期)期间,以本人规范工资为基数,依据本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其工资支付比例(详见附表)。职工在一周年内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或累计休假超过127天的部分,均按本人规范工资的的60%支付其病假工资。按上述规范支付给职工本人的病假工资合计,低于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规范的,按同期最低生活费规范执行。

(2)职工最长病假期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中的医疗期限办理。

(3)实行包干工资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病休期间,一律按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规范支付其病假工资。

5.其它假期

(1)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企业组织的各项政治、文体、军训等活动。

(2)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可列入公假范围的其它假期。

以上二种假期,均不影响其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有城镇合同制职工享受的10-15%工资性补贴一律取消。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见公司《企业内部待岗人员经管暂行办法》。

第五章其它

第十四条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职工加班工资的计发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职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2.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代缴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依法破产时,职工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应首先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因职工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职工

直接赔偿,也可以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规范。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今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非因公负伤或疾病假期工资比例表》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五

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

加班工资计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照集团公司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保障企业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生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工时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职工实行以下三种不同的工时工作制度:

1.规范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规范工时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能够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的专业、工种和业务岗位均应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的人员,星期六和星期日为统一周休息日。

第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必须连续作业和因受施工季节影响、限制而采取定期集中休息(如冬季室内外作业)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主要有:

1.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和辅助生产的工人和经管、服务人员。

2.与施工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辅助生产工人及经管人员。如钢模板加工修理、实验、测量放线工、材料供应、机械租赁与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上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均按年为计算周期。

第五条不定时工作制:即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因素,工作无法按规范工作时间衡量,不适宜实行每天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有:

1.公司、分公司、工程经理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部室领导。

2.企业中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物资供销、驻勤等其它常住人员;公司派往外地施工的工作人员。原公司制定的回京集中休假有关规定暂不变。

3.企业中在工作时间内可适当休息或机动掌握时间的值班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在完成国家和市重点工程以及重要工程的施工期间,上述三种工时制度都不适用时,可制定特殊的工时制度,其制定的工时制度必须先书面上报公司审核后,经公司报请总公司、再报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第三章加班申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计算加班。但在计算周期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四十小时的部分,由单位劳资登记安排同等时间给予补休。

第八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继续工作,均不视为加班;但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应予以倒休。

第九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实际工作时间均以小时计算。各单位劳资人员应加强经管、严格考勤制度;考勤以小时计,原始资料、考勤台帐由单位劳资人员统一保管,作为考核职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工资、安排倒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均要严格实行先申报、审批,后加班的程序。加班单位申报加班时,必须填写职工加班审批表,并与同级工会协商同意,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

职工加班审批权:由公司经营经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负责审批。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一律不视为加班。未经审批出现加班工资的单位,公司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劳资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加班工资计发

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分公司机关的经管人员以及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的服务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规范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交劳资员安排其补休,原则上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实行规范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月度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生产工人中,不能安排集中休息的,应按加班处理,加班前应填写加班审批表。

工人加班平常按规范工资的150%,休息日按200%计发加班工资。

规范工资=本人岗位技能工资×60%。

第十四条实行工程工薪制的工程经理部经管人员,因在工程工程中提取的工程总工薪是工程经管的工资总额,工程经管人员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五条机关小车司机和单位服务性班车司机,原则上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确系工作需要加班时,月度累计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实行台班制度的司机,月度累计工作不能超过30个台班。

第十六条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工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时,均应先填写加班审批表,公司审批同意加班的,应按本人规范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计发加班工资均以日或小时计,日、小时规范工资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

本人日规范工资=(与本人相对应的岗位技能工资×60%)÷21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经管部负责解释。

职工加班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附表

农民合同制工人经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管规定》,为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企业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它纳入企业自有职工范围,在计算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经管和使用上与自有职工一视同仁。

第二章招收录用

第三条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生产和用人计划,正式行文申报,经总公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收。

第四条招收录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要编制年度招工计划,并与企业年、季施工生产计划相适应。

第五条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工控制指标,和批准的招工区域,由公司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招工介绍信,按照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招收。

第六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招收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保卫、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参加,根据批准的工种、人数、按照集团总公司(92)城建劳字第198号《关于颁发〈北京市城建总公司招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招收。

第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考试、考核工作由公司与输出县共同组织实施,企业负责面试、复试、复检、复审,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输出县负责通知被录用人员,按规定时间到集结地点或企业工作地报到。

第八条招工条件和试用期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劳动,思想品质好,作风朴实,无违法乱纪史,服从分配,能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地方病和传染性疾病,身高在1.60M 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具有企业所需特殊专长的可放宽至35周岁;

(四)能坚守施工生产岗位,在夏、秋农忙季节期间不随意返乡,有特殊情况需要返乡者,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1至3个月。

(六)被公司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律不转户口和关系;

(七)除上述招工条件外,需附加特殊要求的,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制定,并在招工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有关费用

(一)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由集结地点到企业工作地的交通费、在途伙食补助费,由招工用人单位负责;

(二)报名费、考试费一律由参加报名考试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自理。

(三)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原籍劳动部门申领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到企业后核办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等费用一律由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负担。

第十条进场教育

被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经过进场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教育时间一般不应少于24个课时,教育内容包括:《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经管暂行办法》、《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经管及奖惩暂行规定》、《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安全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治安处罚条例、交通规则、现场消防、生活卫生、首都精神

文明建设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按集团(94)城建劳调字第173号《关于转发市建委外管处〈关于对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备案经管的通知〉的通知》正式行文,并携带:(1)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2)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3)企业与输出县的劳务合同;(4)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名册等有效文件,到北京市建委外地施工队伍经管处或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后,经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根据施工生产、工作需要,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经双方当事

人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第十五条国家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其合同期限,由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第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经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相关的内容:

(一)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经管体制调整、法人单位变更的;

(二)企业经营方向转变或调整生产任务的;

(三)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按照《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为本人或他人从事各种营利性经济活动的;

(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胜任合同所规定的施工生产、工作岗位任务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或调整施工生产任务,人员多余的;

(五)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整顿期间的;

(六)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符合本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公司申报,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开展工作。

农民合同制工人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女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因违犯纪律,触犯刑律,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者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一)用人单位不执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损害农民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申请,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其户口所在地被应征入伍的。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因病死亡的。

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政治、经济待遇

第二十五条政治待遇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受与用人单位自有职工相同的政治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与企业自有职工一起参加各种荣誉评比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评为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有权参加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享受会员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工资待遇

(一)工资规范:公司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岗位,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规范。

(二)工资形式

1.计件工资;

2.计时工资;

3.包干工资。

(三)有关津贴:农民合同制工人招收进场,工种岗位的有关津贴,津贴规范按公司现行规范执行。

(四)加班工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办法》执行。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发放办法按北京市、城建集团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保险待遇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在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见附表一)医疗期待遇按《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公司现行医疗规定给予治疗,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岗位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因工致残抚恤费发放规范,按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抚恤费,经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采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应拟定《因工致残抚恤一次支付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并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企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受单位本工种(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范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离开时,应如数将劳动保护用品交回。劳动保护用品丢失、损坏的,按企业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组织经管

第二十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生产力量,用人单位应当对他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文化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更好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要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和文化知识,加强思想修养和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经管。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输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输出县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部门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招收、更换、伤亡事故处理以及思想和安全教育等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不转户口和关系;企业不负责提供和解决家属住房;不报销家属医药费和独生子女费。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季或半年向农民合同制工人输出县交纳经管费,经管费规范按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规范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金:

(一)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规范的,要在补足低于规范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应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企业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属于本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根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与签订合同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每满一年的(不足一年以一年计算)由农民合同制工人向企业交纳相当于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八条由企业出资培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单位服务不满合同规定的期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向企业偿付培训费,其规范为:每满一年服务期限,赔偿款按用人单位实际出资额的20%退减。

第三十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和乱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按集团(94)城建办字第232号文件中《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经管的若干补充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附件

(一)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务合同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二)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处分审批表(见附表三)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开除(除名)审批表(见附表四)

农民合同制工人医疗期

附表一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为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及遵毕项目办下发的《项目管理手册》中关于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部一直非常重视民工管理,并把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民工及其工资的管理。现就我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工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24 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 1、财务室对民工建立民工花名册,并将每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进行一一核对,然后每月30 日各工区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室,财务室在10 日前将民工工资准备完成,并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 2、最低工资控制,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45 元/ 天。 3、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项目经理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日应在项目经理部或各工区所在地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三、工资发放监督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区长对其所管辖的工程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为最终负责人。 2、项目经理部认真把好工区结算关,加强责任成本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协作队伍、工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 3、项目经理部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各工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务协作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4、为妥善处理劳务协作队伍的劳资纠纷,项目经理部聘请当地的乡镇村领导为廉政监督员,确保民工工资兑现支付,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奖惩办法 1、项目经理部下属劳务协作队伍、工区等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对协作队伍、工区长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贵遵毕监办、项目办挂名。 2、劳务协作队伍若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查实,项目部将从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拖欠民工工资,施工协作队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总监办、项目办挂名。

人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为规范置业中心职工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加班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工作日期间加班,一般加班时间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 (二)休息日加班,一般为周六日加班,时间为正常工作日8小时。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当天属于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第二天放假加班属于休息日加班范围。 第三条: 原则上不鼓励工作日加班,职工应当在工作日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如果遇到突发情况,确实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获得领导批准后加班有效,否则对于未获批准的自主加班不予给予调休和加班费补贴。 第二章加班费的程序 第四条:加班人员工作日当天加班,需要在加班工作日当天16.00前将加班申请表交到办公室;休息日需要加班,需在加班前最后一个周五16.00前将加班申请表交到办公室;法

定节假日需要加班,需提前一周将加班申请表交到办公室,否则视为自主加班,不予加班调休和发放加班费。 第五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通知办公室主任,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补交。 第六条:加班人员凭借加班申请表作为加班的凭证,每个月末核对本月加班工时,并以此作为单位调休和发放加班费的依据,其加班工时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核算。 第七条:除因以下不可抗力因素,可排除第六条限制,否则视为违规加班行为,皆不作为单位加班发放加班费。 (一)因火灾、遗失等意外因素造成加班人员加班申请表遗失的,由加班人员经理领导同意重新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以此为准重新计算加班调休和加班费。 (二)因紧急事态需临时加班的,可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补交加班申请表。 第八条:员工可以根据当月《加班确认单》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配合公司安排、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两天填写《调休申请单》,申请不超过实际加班时间的调休。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98526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 二○一六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合同段所属各劳务队伍。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3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花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表、工资打款流水明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5日-1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Excel讲解及练习员工工资表

模块三Excel电子表格制作 项目一不变 项目二制作员工工资表(调整了任务和素材) 项目说明 工资是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也是企业进行各种费用计提的基础。工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单位财会部门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手工进行工资核算,需要占用财务人员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并且容易出错,采用计算机进行工资核算可以有效提高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项目分析 本项目要求建立员工工资表,计算其中的相关数据,对工资数据进行查询与汇总分析,并打印工资发放条。 2010年4月份某公司员工基本工资和出勤情况如表3-2-1所示。 表3-2-1 2010年4月份某公司员工基本工资和出勤情况表 任务1 建立员工工资表并输入基本数据 分析或说明:建立基本工资表主要是搭建工资表的框架,在工资表中列出一些有关员工工资的项目,并输入基本数据。在输入数据时为了防止出错可以进行有效性控制。 步骤:

1、启动Excel应用程序,单击“文件”→“另存为”菜单项,在弹出的“另存为”对话框中,输入文件名“工资”,文件类型为“.xls”。 2、双击工作表标签,将工作表“sheet1”重命名为“2010年4月”。 3、在工作表第一行输入如下标题:职工代码、姓名、性别、年龄、所属部门、职工类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应发合计、事假天数、事假扣款、病假天数、病假扣款、扣款合计、养老金、医疗金、公积金、应发工资、所得税、实发工资。 4、参照表3-2-1中的数据输入第一列“职工代码”和第二列“姓名”。 5、光标放在C2单元格,单击“数据”→“有效性”菜单项,打开“数据有效性”对话框,如图3-2-1所示。 6、在“允许”列表中选择“序列”,在“来源”中输入“男,女”(用英文逗号隔开),单击“确定”按钮完成设置。 7、将光标移动到C2单元格右下角,当光标变为实心的十字形时,按住鼠标左键向下拖拉,将C2单元格的有效性控制复制到C列其他单元格。 图3-2-1数据有效性对话框 8、根据表格3-2-1的数据输入“性别”、“年龄”“所属部门”和“职工类别”等数据,其中“所属部门”和“职工类别”两列数据采用有效性控制输入,最后结果如图3-2-2所示。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修改次数: 发行版本:页码:1/8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标准、工资扣除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与相关要求。 2 术语及定义 2.1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定额劳动报酬。 2.2 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2.3 奖金是指员工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 3 风险 3.1 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2 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3 工资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3.4 工资发放对象及金额不准确。 4 职责 4.1 人事是工资待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贯彻执行,对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公司工资支付政策进行解释和答疑。 4.2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工资项目构成及标准 5.1.1 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 5.1.1.1 基本工资为岗位(技)工资,包括:管理岗位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和操作服务岗技工资。依据员工在指定岗位完成定额工作的状况计发。 5.1.1.2 公司工资总额内津贴项目分为五类。包括岗位性津贴、能力性津贴、累计贡献性津贴、地区性津贴、保留津贴。 5.1.1.3 在员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突出时,可发放奖金予以奖励。具体分配方式和标准由公司统一要求,制订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5.1.2 公司引进的专门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由公司与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订岗位协议确定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特殊情况下发放等事宜。 5.2 工资支付形式 员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5.3 工资支付周期及日期 5.3.1 基本工资和津贴每月支付一次,奖金由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5.3.2 公司实行上发薪制度。于每月15日前支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奖金由内部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应于计发当月的25日前支付。 5.3.3 员工当月出勤状况的考核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计发。 5.4 工资支付相关要求 5.4.1 应使用公司统一的表式制作工资支付表。 5.4.2 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员工提供上年工资清单。 5.4.3 员工月工资发放表、年工资清单由人事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实施办法 3.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3.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一般按照签订分包合同金额的3%--5%;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3、推行分包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3.4、推行民工上下班打卡制度,动态监管各民工个体工时情况,以保证民工工资核算真实性、准确性。 3.5、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四、保证措施

4.1、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监督、宣传、协调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项监管人员,负责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4.2、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担任该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同时选举一名公司派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为该小组副组长,负责制定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4.3、民工进场后,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做好民工相关信息登记,建立录用的农民工用工花名册;并提取其指纹及照片、办理进出场工牌,以便用于民工上下班打卡。(附表1)4.4、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考勤制度,用于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附表2) 4.5、每月末各分包单位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项目部及时针对各分包单位已完工程量、考勤信息及分包合同支付比例审核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并最终确定当月支付金额。 4.6、各分包单位根据项目部当月支付金额及民工出勤情况,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并上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审核。 4.7、项目财务部应根据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时支付当月民工工资,且应将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4.8、各项目部应定期自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采用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于出现拖欠、克扣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数额不实等情况的项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 (4) 第二条 (4) 第三条 (4) 第四条 (4) 第五条 (4) 第二章客户管理 (5) 第六条 (5) 第七条 (5) 第八条 (5) 第九条 (5) 第十条 (6) 第十一条 (6) 第十二条 (6) 第三章业务管理 (6) 第十三条 (6) 第十四条 (6) 第十五条 (6) 第十六条 (7) 第十七条 (7) 第十八条 (7) 第十九条 (8) 第二十条 (8) 第二十一条 (8) 第二十二条 (8)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8) 第二十三条 (8) 第二十四条 (8) 第二十五条 (9) 第二十六条 (9) 第二十七条 (9) 第二十八条 (9) 第二十九条 (9) 第三十条 (10) 第三十一条 (10) 第三十二条 (10) 第三十三条 (10) 第三十四条 (10) 第三十五条 (10)

第三十六条 (10) 第三十七条 (11) 第三十八条 (11) 第三十九条 (11) 第四十条 (11) 第四十一条 (11) 第四十二条 (11) 第四十三条 (12) 第四十四条 (12) 第四十五条 (12) 第四十六条 (12) 第四十七条 (12) 第五章监督管理 (12) 第四十八条 (12) 第四十九条 (12) 第五十条 (12) 第五十一条 (12) 第六章法律责任 (13) 第五十二条 (13) 第五十三条 (13) 第五十四条 (14) 第七章附则 (14) 第五十五条 (14) 第五十六条 (14) 第五十七条 (14)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 二.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和现行社会市场等因素确定的,绩效工资含福利补贴、奖金、社保补贴、加班工资。 1、福利补贴:根据公司的效益来执行,福利补贴含员工平时因表现良好而受到的嘉奖,长途出差餐费补助等。 2、奖金:根据公司奖金制度执行。 3、社保补贴:对进单位后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或自己要求不购买的,公司按实进行补贴。 4、加班工资:根据公司批准的员工实际加班计算,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节假日加班正常加班每人每班次按50元计算(含星期六、日),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照3倍计算,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另行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五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办公室拟定交至财务部审批,报董事长审批发放。

第六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借款、罚款、废品扣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等。 三.处罚条例 第七条工资误算、误发时,当事人(部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额度的处罚。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行使追索权。对员工有意多报加班或多领工资的,公司将要求退回多做工资并视情节处以多发工资的3倍罚款。 四.工资系列 第八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执行。 五. 薪级调整 第九条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社会市场环境,经董事长批准后可以确立、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条员工工资变更。根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或根据调动、晋升批复内容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六. 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 第十二条发放程序 1、综合管理部主任须在每月的5日前向财务部提交上月1日至30日的考勤纪录和其它与工资相关的纪录,如加班、无薪假期、扣除额等,为工资发放做准备。所有部门必须使用正确的符号来记录每月考勤纪录。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最新版)

*******工程 **第**合同段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 ***第***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标项目部劳务人员。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合同部与劳务人员商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项目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姓名、

工资支付标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同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财务部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待工程结束后,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合同部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为项目部;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八条保障措施 一、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人员驻地进行公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四、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

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各级机构,业务性质为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信息类业务是指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相互发起和接收的,不需要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数据,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业务撤销和业务状态查询。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三种业务类型。 第五条查询查复 支付系统参与者对发起或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可以向对方行发出查询书,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根据业务人员的确认或更正信息组成查复书发送查询行。全国支票影像系

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我行的查询查复业务包括支付业务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和支票影像查询查复。 第六条退回申请及应答 发起人或发起行发现支付业务发生差错需要退回的,发起行可向接收行发送退回申请,请求接收行退回该笔支付业务。接收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根据实际业务处理情况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即退回应答。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退回申请及应答。 第七条止付申请及应答 收款清算行对已发出的借记(普通借记和定期借记)业务,可以向付款清算行发出借记业务止付申请,办理业务止付。止付应答是付款清算行是否同意业务止付的回复。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止付申请及应答。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分支机构应分别设置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专岗和主管责任人,并设置A、B角,保证工作日岗位责任明确。 (一)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录入岗 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发起和回复信息类业务的具体操作。 (二)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复核岗 对录入岗的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三)分行监督岗

某某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唐集团公司系统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二章一般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四条公司实行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支付项目包括企业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起薪时间的规定,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试用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条工资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七条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月内周数、平均工作天数和小时数、计薪日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折算。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日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为每月10日支付基本工资,20日支付绩效工资,遇有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提前或推后在临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员工工资收入台帐,主要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等,并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十五年以上时间备查。 第十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任务或某项具体任务的员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工资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管理制度 1、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使用统一规格式;合同期限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必须标明工作岗位、工作、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式,劳动纪律及相关事宜;合同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具真实姓名,具有法人主体的用人单位盖章可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职工花名册制度。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包括工程用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进工地时间、离开工地时间、合同起止时间等。花名册根据工地人员的进出,随进随建,各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由项目部保存,保存时间至竣工后6个月。 3、考勤制度。要求对工程中使用等各类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使用统一考勤表。考勤可采用分项、班组专业队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式。考勤表以月为单位,于次月5日前交由项目部统一留存。

4、工资发放和公示制度。规定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墙公示上月工程应付各类人员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将各类人员工资在建筑施工单位派员监督下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工资,并在工资发放单上签名。工资发放单由项目部保存,需要代领的必须办理委托证明。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在一个月结清工资。无论工程是否完工,每年春节前工资应全部结清和支付。各建筑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定时公示工资发放单,以便劳动者查对。 5、监督和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用工五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部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每个民工手中,禁以包代管,杜绝由包工头带领现象发生。各建筑施工工地如未按劳动用工上述管理制度执行,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经理及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重的将记入黑,并取消工程所有创优及创标化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将给予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一票否决,情况特别重的给予媒体曝光,上报省劳动保障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法 1、准则 为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等法律规定,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ⅩⅩ从事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包括:(一)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或跨省开展支付业务的地方法人支付机构; (二)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开展支付业务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业务类型和范围开展支付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地区开展支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出租、出借、转让支付业务资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及其ⅩⅩ内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各支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地方法人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外开展支付业务的,应设立分公司,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经营场所,不得以“办事处”、“代理处”等形式从事支付业务。 第六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设立分支机构前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应列明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运营、市场、财务部门或岗位设置情况)、业务开展状况、备付金存管情况、法人机构情况、请示事由、市场拓展思路等内容。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文件。 (四)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拟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说明业务转接模式、业务处理流程等;拟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应提供预付卡章程、业务处理流程、卡样,并说明其功能、适用领域、发行和受理方式等;拟从事网络支付的,应提供业务处理流程、会计处理等说明材料。 (五)支付服务协议样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因业务需要在ⅩⅩ开立备付金账户的,应提交相应的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1.2 按照“谁主管、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方或项目总承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1.3 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分为建设方管理和承包方管理两方面。对于技改类及我方投资项目按照业建设方管理执行。对于外部承接的工程项目,按照承包方管理执行。 1.4 公司及各单位将发生农民工欠薪事件作为目标责任书中的一项考核指标。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方管理职责 2.1 建设方主管领导负责对所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按期支付,各项目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施工方将农民工工资发放人。 2.2 建设方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有过欠薪事件的企业严禁使用。 2.3 在每笔工程款审批时,应要求承包单位附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工程款支付到位后,由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承

包人的发放过程,确保工资发放到人并留存经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影视资料等。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不按计划发放工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罚。 2.4 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当月发生的工作量当月核算,不得无故拖延。 2.5 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欠薪隐患的,及时与承包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必要时发书面函件。 2.6 对于承包人不按期发放工资并已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各项目部可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介入下,将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支付给农民工,支付后继续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必要时,申请动用施工单位缴纳的民工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 2.7 对于出现农民工虚报、瞒报工资数据或采取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的,各项目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对欠薪属实的,及时发放。发生欺诈虚报的,报公安管理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经营单位应对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作出处罚。公司对各经营单位处理不力进行考核及处罚。 2.8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 第三章承包方管理职责 3.1 各施工项目部经营单位做好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项目部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要点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第八条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的外币支付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规定的报文格式发起业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规定对其发起的支付指令进行加密,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第十条外币支付系统对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指令一经结算即具有最终性。 第十一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代理结算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外币支付业务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第十二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确保支付指令的接收、清算、转发的准确无误,代理结算银行应确保可用额度日初设置、日间申请调整、日间定时调整以及清算结果记账的准确无误。 本办法所称可用额度是指参与者在某一时点可清算贷记业务的额度。可用额度由参与者的圈存资金、授信额度以及已清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参照此表换算 类别岗位等级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备注 管理岗位五处级正职 六处级副职 省市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七科级正职 八科级副职 县级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九科员 十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一 高 级 正 高 (享受正县及以上待 遇) 国家专设岗位 (牛人)二 省专任岗位 (牛人)三 四 五副 高 (享受副县级待遇、可调 任公务员) 六 七 八 中级 (八九为科级待遇) 九 十

十一初级 十二 (科员待遇) 管理岗位: 四级职员副厅 三级职员正厅 二级职员副部 一级职员正部 陕西事业单位将以岗定薪: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的原则是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改革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其中,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

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此外,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同时,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完善调整机制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当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监督领导收入 加大对高层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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