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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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商人 ➢ 最低层次: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罗列九种 固有商业
创制商人
表见商人 形式商人 误登商人 任登商人 必登商人
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1.含义:单纯以商行为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 准。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2.鉴于纯粹商行为主义的缺陷,法国改采折 中主义标准。缺陷: (1)“商行为”内涵的无从把握与外延的罗 列不尽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唯一依据导致 商人资本虚无、买空卖空 (3)有违大陆法系的主体人格理论 (4)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有泛政治化问题
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 会发展 的标志 。上午 5时34 分51秒 上午5 时34分 05:34: 5120. 11.14
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0.1 1.142 0.11.1 405:3 405:3 4:510 5:34: 51Nov -20
相信命运,让自己成长,慢慢的长大 。2020 年11 月14日 星期六 5时34 分51秒 Saturd ay, November 14, 2020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 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体法 与行为法两部分。
(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则 中的普遍规则还是特别规则。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则与分则。
➢ 意义: 1.保证立法体系的层次分明与结构严谨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于
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 .11.14 20.11 .14Sa turday , November 14,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05:34: 5105: 34:51 05:34 11/14 /2020 5:34:51 AM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0 .11.14 05:34 :5105 :34N ov-20 14-No v-20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系的标 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所谓“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 的商行为主义而言。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 交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容纳了“辅助商”,即 服务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确认商事关系 的标准是原始商人主义
❖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又称为欧洲中世纪晚期, 大体指从公元10-11世纪到16-17世纪的期间。
1.这一时期加工制造业和货币经营业被纳入商业范 畴,商事关系确认标准转向商人主义。
2.商业复兴导致商人阶层产生,奠定了商法出现的 社会基础。
3.此时“商业”一词为经济用语,但存在向法律用 语过渡的迹象。
实质意义的缘由:
1.确认商事关系的基点是以“财货交易”为 内容的特定行为。 2.“商”的概念使得“财货交易”行为由此 分为两类: 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具备“常业”特征 非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不具“常业”特 征 3.以商行为主义为标准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05:3 4:510 5:34: 5105: 34Sat urday, November 14, 2020
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0.11. 1420. 11.14 05:34: 5105: 34:51 Nove mber 14, 2020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 20年1 1月14 日上午 5时34 分20.1 1.142 0.11.1 4
爱情,亲情,友情,让人无法割舍。 20.11. 14202 0年11 月14日 星期六 5时34 分51 秒20.11 .14
谢谢大家!
5.立法结构模式采取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结构的三元制
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客体
商行为
民
内容
事
之 无因管理之债
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维持、 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普通法
(三)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与 双方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或多方 是否都是商主体
❖前者:只有一方是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后者:指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法律 关系
➢意义:德国建立了规范商行为的特别制度, 并开辟了“社会法法域”。
(四)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和抽象 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见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 (一)确认商事关系的必要性
1.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本源的,是商法对商 事关系的调整。
2.商法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将商事关系从既有 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
(二)确认商事关系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1897年《德国商法典》标 志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成功。
二、古代商事关系Biblioteka Baidu认标准的演变
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因为相信而伟 大。20 20年1 1月14 日星期 六上午 5时34 分51秒 05:34 :5120. 11.14
让自己更加强大,更加专业,这才能 让自己 更好。 2020年 11月 上午5时 34分2 0.11.1 405:3 4Nov ember 14, 2020
这些年的努力就为了得到相应的回报 。2020 年11 月14日 星期六 5时34 分51秒 05:34 :5114 November 2020
4.商人人格的公示手段 法定与公告
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历史演进
新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新商行为主义标准
纯粹商行为主义标准 原始商人主义标准 原始商行为主义标准
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因商人的营业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类型 ❖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现实个案的商事 关系由于受到商法调整而具有商法效力的社 会关系。(商事生活法制化的最终产物)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的 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3.此时确认商事关系的目的在于适用“商人法”。
4.这里的“原始”相对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 新商人主义而言。
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一、纯粹商行为主义
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可谓是商法总论中最 具有魅力同时也是最令人疑惑的部分, 但是只有对于这个范畴有了一定的理解, 方能深入商法之门径并得知其要领。而 要知晓商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商事关 系的确认这一问题有所理解,本章就是 围绕商事关系确认与商事法律关系两个 问题展开的。
第一节 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及其在 古代的演进
1.罗列成就必然商人的9项“固有商业” 2.创制商人的5个子项:必登商人、任登商 人、误登商人、形式商人、表见商人 特点:三个纵向层次、底层横向交叉,疏 而不漏
图解:
商人定义
必然商人
罗列九种 固有商业
创制商人
表见商人 形式商人 误登商人 任登商人 必登商人
3.商人人格的确认手段 (1)法定:适用于必然商人 (2)登记:适用于创制商人 (3)事实推定:主要针对“小商人”
1.含义:单纯以商行为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 准。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2.鉴于纯粹商行为主义的缺陷,法国改采折 中主义标准。缺陷: (1)“商行为”内涵的无从把握与外延的罗 列不尽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唯一依据导致 商人资本虚无、买空卖空 (3)有违大陆法系的主体人格理论 (4)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有泛政治化问题
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 会发展 的标志 。上午 5时34 分51秒 上午5 时34分 05:34: 5120. 11.14
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0.1 1.142 0.11.1 405:3 405:3 4:510 5:34: 51Nov -20
相信命运,让自己成长,慢慢的长大 。2020 年11 月14日 星期六 5时34 分51秒 Saturd ay, November 14, 2020
❖商事客体法律关系:商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 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意义:明确商法自身的构成包括主体法 与行为法两部分。
(二)普通商事法律关系与特别商 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商法所反映的是商事规则 中的普遍规则还是特别规则。
➢ 二者表现为商法典总则与分则。
➢ 意义: 1.保证立法体系的层次分明与结构严谨 2.使商法的适用有序化,即特别法优于
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 .11.14 20.11 .14Sa turday , November 14,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05:34: 5105: 34:51 05:34 11/14 /2020 5:34:51 AM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0 .11.14 05:34 :5105 :34N ov-20 14-No v-20
(一)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之前确认商事关系的标 准是原始商行为主义
所谓“原始”,是相对于1807年《法国商法典》 的商行为主义而言。
形式意义的缘由:
1.“商”或“商业”概念已经产生,意指“以财货 交易为常业”,即后来所称的固有商。
2.“商”的范围逐渐扩大,容纳了“辅助商”,即 服务于“财货交易”的货物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等。
(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确认商事关系 的标准是原始商人主义
❖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又称为欧洲中世纪晚期, 大体指从公元10-11世纪到16-17世纪的期间。
1.这一时期加工制造业和货币经营业被纳入商业范 畴,商事关系确认标准转向商人主义。
2.商业复兴导致商人阶层产生,奠定了商法出现的 社会基础。
3.此时“商业”一词为经济用语,但存在向法律用 语过渡的迹象。
实质意义的缘由:
1.确认商事关系的基点是以“财货交易”为 内容的特定行为。 2.“商”的概念使得“财货交易”行为由此 分为两类: 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具备“常业”特征 非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不具“常业”特 征 3.以商行为主义为标准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05:3 4:510 5:34: 5105: 34Sat urday, November 14, 2020
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0.11. 1420. 11.14 05:34: 5105: 34:51 Nove mber 14, 2020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 20年1 1月14 日上午 5时34 分20.1 1.142 0.11.1 4
爱情,亲情,友情,让人无法割舍。 20.11. 14202 0年11 月14日 星期六 5时34 分51 秒20.11 .14
谢谢大家!
5.立法结构模式采取二元制
主体与客体,非民事法律关系结构的三元制
主体
商主体
契约之债 (权义型) (职业型)
客体
商行为
民
内容
事
之 无因管理之债
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商事主体法律关系与商事客体法 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类别
❖商事主体法律关系:因商主体的创制、维持、 变更与终止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
普通法
(三)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与 双方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或多方 是否都是商主体
❖前者:只有一方是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后者:指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法律 关系
➢意义:德国建立了规范商行为的特别制度, 并开辟了“社会法法域”。
(四)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和抽象 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见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 (一)确认商事关系的必要性
1.构成商事法律关系的本源的,是商法对商 事关系的调整。
2.商法得以适用的前提是将商事关系从既有 社会关系中分离出来。
(二)确认商事关系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1897年《德国商法典》标 志着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成功。
二、古代商事关系Biblioteka Baidu认标准的演变
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因为相信而伟 大。20 20年1 1月14 日星期 六上午 5时34 分51秒 05:34 :5120. 11.14
让自己更加强大,更加专业,这才能 让自己 更好。 2020年 11月 上午5时 34分2 0.11.1 405:3 4Nov ember 14, 2020
这些年的努力就为了得到相应的回报 。2020 年11 月14日 星期六 5时34 分51秒 05:34 :5114 November 2020
4.商人人格的公示手段 法定与公告
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历史演进
新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新商行为主义标准
纯粹商行为主义标准 原始商人主义标准 原始商行为主义标准
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因商人的营业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类型 ❖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现实个案的商事 关系由于受到商法调整而具有商法效力的社 会关系。(商事生活法制化的最终产物) ❖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法律表现出来的 商事关系的理想运作模式。(即商法规则)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2.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与商事请求权 ✓商事义务: 人格充实义务与债须清偿义务
3.客体只能是商行为
4.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商事责任既有私法之补
救性、行政追究性、刑事惩罚性的划分,又有有限、 无限,过错、严格的分野,从而和狭义民法上所设 定的补偿、无限、过错责任形式有严格区别。
3.此时确认商事关系的目的在于适用“商人法”。
4.这里的“原始”相对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的 新商人主义而言。
第二节 近代商法对商事关系的确认
关于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建构与 设置,客观上不仅是商法法典化的一 般前提及先决条件,而且,还直接影 响着商法典的编制体系乃至制度的内 容和技术质量。
一、纯粹商行为主义
二、新商人主义
1.含义:指确定商人的内涵为“能够实 施企业经营行为”,从而使立法能以罗 列方式穷尽商人概念外延,再依据立法 列举的商人类型确定商行为,从而确定 商事关系。
首创于1897年《德国商法典》
2.《德国商法典》确定商人的立法结构:
➢ 最高层次:商人定义(第1条第1款) ➢ 中间层次:将商人区分为:必然商人与创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可谓是商法总论中最 具有魅力同时也是最令人疑惑的部分, 但是只有对于这个范畴有了一定的理解, 方能深入商法之门径并得知其要领。而 要知晓商事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商事关 系的确认这一问题有所理解,本章就是 围绕商事关系确认与商事法律关系两个 问题展开的。
第一节 立法确认商事关系的缘由及其在 古代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