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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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水利部决定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立了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具备了一定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与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的要求仍难完全适应,特别是基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相对较弱。主要表现为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还没有完全到位,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监督管理存在缺位、漏位现象,基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当前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对预防新的水土流失,减少水土流失灾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
力为目标,以县级为重点,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切实减少生产建设中的人为水土流失,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1、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
2、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4、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5、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其中县级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
到70%以上。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作为这次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领导,继续发挥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好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在本级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争取理解和支持;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安排足够经费,保障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大对能力建设的舆论宣传,建立简报制度,通报情况,介绍先进做法和经验,督促后进;要对能力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扬(彰)和奖励,通过综合评价的县要优先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投资。
四、扎实推进,分批实施
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按照统一行动,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其中,第一批的实施期为两年,重点开展500个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参加第一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县要求具有较好的监督管理工作基础,具体名单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并于2009年7月底前报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1:
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以县级为重点,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切实减少生产建设中的人为水土流失,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现以下目标:
1、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
2、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4、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5、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其中县级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70%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
1、完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形势和当地实际,制定、修订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明确当地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积极争取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完善方案审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推进公路、铁路、水利、矿山、水电、电力、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制定、完善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程序、频次、方式、整改和跟踪落实等要求,全面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及时落实。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积极争取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制定、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细化验收的对象、内容、范围、分类、程序和方式等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仅限较大生产建设项目,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一般不开展技术评估。
5、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适应经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