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法院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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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院
关于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的情况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xx人民法院,就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向本次会议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院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在运用多元司法手段、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不断探索,通过工作机制创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取得了新成效。
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一)民商事审判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全力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不断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竞赛”,在案结事了上狠下功夫,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2011年至今,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478件,结案6370件,年均结案率近年
来一直保持在95%以上。其中,调解、撤诉案件5697件,占可调撤结案总数的89.4%。
民事审判中,以深入开展“三优杯”诉讼调解竞赛等活动为载体,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悉心疏导,消除隔阂,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从而维护公序良俗,倡导新风正气。例如李某状告继子王某一案,李某认为继子王某不孝,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房屋并解除收养关系。王某接到诉状后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小时便被李某夫妇收养,平时对养父母非常孝顺,现养父已去世,自己以后更要好好赡养母亲,因此绝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另外自己也不在母亲房中居住,没有侵占母亲的房屋。庭前调解时,法官将李某当做自己的长辈一样,耐心倾听其讲述养儿的不易和对儿子的意见。经倾听了解到,李某想为丈夫买一块墓地,征求儿子意见时,王某认为家里经济上也不宽裕,且老家有现成的墓地,故不同意母亲的意见。李某认为儿子不是亲生的,故意和自己过不去,一赌气才将儿子告上法庭。了解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法官决定用“亲情感化法、现场疏导法”来化解。在法官的认真讲解和教育引导下,王某真诚地向母亲道歉,并同意按母亲的意愿办事。法官不失时机地安排老人的孙子抱来重孙女,老人脸上重现了笑容,王某又再次向母亲道歉,孙子也当场表态同意拿钱为爷爷买墓地。李某高高兴兴地撤了诉,该案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通过该案的办结,我们认识到,在调解过程中,要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无论是庭前
调解还是庭后调解,都要以情调解,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去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就不放弃努力,力求实现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认可和满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商事审判中,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制定了《服务大项目建设意见》,实行“法制副厂长”等制度,建立了大项目建设合议庭,通过开展“企业服务月”等活动,走访重点企业100余次,主动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我院不仅着眼于解决案件纠纷,而且更加注重促进企业发展。例如鹤壁天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得知,水泥厂因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已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办案法官随即到水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潞安集团送达法律文书,潞安集团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办案法官没有简单送达文书了事,而是另辟蹊径,重点介绍了原告方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原告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曾作为河南省的三家指定企业,前往汶川承建灾区援建工作,受到当地政府好评。被告潞安集团负责人听此情况后,态度发生转变,当即安排人员与原告联系,表示潞安集团近期欲再建钢结构厂房,想到鹤壁进行考察。办案法官趁机展开调解工作,潞安集团负责人被办案法官一心促成两家企业继续合作的诚意所感动,当即安排财务人员将拖欠的工程款打入原告公司账户,原告也申请撤回了起诉。原告撤诉后,潞安集团果然派专人来天宏钢结构
公司考察,双方又签订了另一份加工承揽合同,一起纠纷不仅没使双方关系破裂,反倒因法官的细致工作促成了又一次合作。这起案件的妥善调处,是我院近年来商事审判坚持化解纠纷与促进经济发展并举的典型缩影。
(二)刑事审判工作以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少年犯罪的矫正工作为切入点,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民事赔偿。针对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我院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情感工作,促使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及家属的原谅,尽可能使受害人能够在经济上获得赔偿,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例如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因琐事与受害人宋某、段某、许某发生争执,并致三人轻伤。我院受理后,多次做双方工作,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主动向三名被害人承认错误并愿意积极弥补受害人损失,三名受害人也谅解了被告人,最终被告人与三名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了从轻处罚。2011年至今,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率一直在90%以上。
实践中,相当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困境,受害人承担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和痛苦,容易引
发信访案件的不断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院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途径,建立刑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拓宽刑事司法救助范围,将生活困难的盲、聋、哑或未成年人及确无经济能力的被告人的翻译、鉴定、评估等费用纳入了刑事司法救助的渠道,从而确保其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有效解决涉诉特困群体的案件。
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是社会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更加注重利用多元化司法手段,减少对青少年罪犯的二次伤害。主要表现在:1、对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从形式上进一步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2、庭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及情感疏通,庭审后分析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作为合议庭在量刑时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3、积极与社区、学校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建立对失足少年的矫正机制,注重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此外,我院还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送法进社区、学校,帮助群众、学生学习法律知识。2011年至今,组织干警进社区、学校做法制宣传辅导课、举办法制展览20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