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国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1.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
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
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正文:----------------------------------------------------------------------------------------------------------------------------------------------------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包括大、中、小学校及各级各种形式少年儿童业余体校的竞赛。
实施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检查体育教学训练工作,交流经验,相互学习,更有效地推动体育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举办各种竞赛必须认真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的方针,反对锦标主义,通过比赛,培养运动员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具有敢于攀登世界运动技术高峰的雄心壮志,坚毅勇敢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作风。
学生竞赛应与业余训练密切结合,在竞赛安排、竞赛办法、竞赛内容和运动员年龄分组等方面,应有利于促使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建立起层层衔接的训练网,为国家源源不断地培养出攀登世界运动技术高峰的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
在安排学生的竞赛时,应贯彻业余、多样、小型、就近的原则。
学生竞赛的重点在市、镇和基层学校。
各大、中、小学校,应在课余时间广泛开展班级之间、学校之间的竞赛活动市、镇应充分利用节假日,安排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全国、省、地区、县的学生竞赛要适当安排,不宜过多。
一、竞赛项目全国性学生竞赛的项目,根据全国体育事业展规划纲要(草案)中规定的重点项目,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着重于田径、体操、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举重、速度滑冰、武术等项。
其它项目(包括冰球、花样滑冰、滑雪、跳水、水球等项)一般在举行省、市、自治区代表队比赛时设少年组,不单独举行全国比赛。
学生体育竞赛参赛管理规定

学生体育竞赛参赛管理规定体育竞赛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全面素质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学生参赛的公平、规范和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体育竞赛参赛管理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定。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途径进行报名,并将相关身份证明和报名材料提交给组织机构。
同时,学校将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每位参赛学生具备相应的年龄、健康和学业水平。
这一环节的严格管理可以保证竞赛的公平性和参赛选手的身心健康。
二、责任分工体育竞赛参赛管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的协作。
在学校中,需要明确每个部门的责任分工,明确每个环节的人员配备。
只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才能确保体育竞赛参赛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比赛项目和规则在学生体育竞赛中,比赛项目和规则的设定是十分重要的。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合适的比赛项目,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
同时,比赛规则的设定也至关重要,以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比赛项目和规则的选定应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发展需求。
四、教师指导与管理学校对于学生体育竞赛的教师指导与管理非常重视。
教师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学训练和合理准备。
同时,教师还要在比赛中负责学生的安全和表现的监督,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五、选拔机制学校体育竞赛的目标既是普及体育锻炼,也是选拔优秀人才。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学校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选拔机制。
这个机制应考虑到学生的个人发展需求和整体水平,为优秀的学生提供更广泛的展示机会。
六、奖励和激励学校对于体育竞赛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也是重要的管理规定之一。
通过奖励和激励,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竞赛,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奖励和激励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奖金等。
七、安全保障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安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学校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场地设施的检查和保养、急救措施的准备、安全意识的培养等。
只有保障了学生的安全,才能让他们在竞赛中更加专注和积极。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
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
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教体[1997]9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教体〔1997〕9号)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逐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综合效益,现将《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加强领导,管理好所辖内的各类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运动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运动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9•【文号】体登字[2004]231号•【施行日期】200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运动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体登字[2004]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竞体司、群体司、社体中心: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健身意识的增强,我国户外运动发展很快,户外运动竞赛活动也较为活跃,为推动户外运动的发展发挥了作用。
户外运动主要包括山地运动、峡谷运动、野外露营、沙漠运动等,目前由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归口管理。
由于户外运动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利益驱动,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竞赛管理的规定,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违规办赛,发生了一些伤亡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最近在国庆节长假期间,由户外天堂(北京)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2004中国陵川户外运动邀请赛”的比赛中发生了参赛队员两死五伤的严重事故,给运动员本人及家庭带来了严重伤害。
由此引发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户外运动竞赛的管理,规范户外运动赛事,实行文明办赛、安全办赛,现做如下通知:一、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管理全国各类体育竞赛的规章,各地要严格遵守。
按照分级比赛、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凡是全国性和国际性户外运动赛事,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精神,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本地区举办的地方性户外运动比赛和活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9年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9年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
学生基本功大赛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1.27
•【文号】教体艺厅函〔2018〕83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9年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
本功大赛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1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要求,切实提高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办学质量,促进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的综合改革与发展,培养一大批适应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展现新时代我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和精神风貌,我部定于2019年7月上旬在天津体育学院举办2019年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
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属于教学交流型比赛,是对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办学情况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此项活动开展,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师资培养质量和体育教学水平。
请各地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设有体育教育专业的高校,根据《2019年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竞赛规
程》(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许弘,66096472。
附件:2019年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竞赛规程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7日。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教体[1990]015号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教体[1990]0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d99d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11.png)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正文:----------------------------------------------------------------------------------------------------------------------------------------------------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教体[1990]015号1990年10月11日)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对每个大学生体育状况进行检验的具体尺度,是对大学毕业生进行个体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学校体育目标的重要手段,它能较全面地反映学生的体质和健康水平。
通过《标准》的实施,促使学生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和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令)中有关体育、健康状况方面的规定,继续执行,本《标准》中不再重复。
三、《标准》应在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体育教研室(体育部)、校医院(卫生科、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其职责是: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和考试安排;体育教研室(体育部)负责体育课、身体素质的测试和评定成绩;校医院(卫生科、医务室)负责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视力状况的测试和评定成绩;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记载学生的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情况和评定成绩;各项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等级,记入《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
四、“视力状况”的评定,按正常视力和视力低下(眼病除外)的程度分别评分。
正常视力,双眼均须在1.0及1.0以上。
视力低下者,按双眼平均视力划分等级。
五、“课外体育锻炼”出勤未达到应出勤次数的85%者,该项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六、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的应出勤次数和评分标准,由学校确定,但除特殊情况外,“早操”每周不得少于3次、“课外活动”每周不得少于2次。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06.04.20•【文号】教体艺[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的通知(教体艺[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团委: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7年7月18日至2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以下简称第八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本届大学生运动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承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运动会设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越野、桥牌、毽球12个比赛项目。
运动会期间还将举行第八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等活动。
第八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举办的一届综合性大学生运动会。
希望各地教育、体育、共青团等部门组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科学管理,积极做好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组队、集训等各项工作。
要通过运动会展示素质教育的成果,突出教体结合的特色,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对广大青年学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奥运精神的学习教育,围绕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进行广泛的宣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学校中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活动,调动广大青年学生关心和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为将第八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办成“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盛会而努力。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二○○六年四月二十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二、承办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三、协办单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四、运动会日期、地点:2007年7月18日至2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7•【文号】教学〔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改革,强化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多年来,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取得明显效果,为探索体教结合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模式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在考试招生、在校管理等方面距离新时代新要求仍有差距。
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体育精神,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不断提高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明晰工作定位,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为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和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提供人才支撑。
突出问题导向,严格招生程序,完善评价机制,着力解决个别学生文化成绩和体育竞技水平偏低,个别高校考试组织不规范、在校管理不严格,个别地方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等问题。
尊重教育规律,深化体教融合,强化培养过程管理,健全学训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学生运动技能、竞技水平和学业水平,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教育行政干部进行教育政策法规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教育行政干部进行教育政策法规培训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6.12•【文号】教人厅[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教育行政干部进行教育政策法规培训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6月12日教人厅〔1996〕6号)为促进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各项法律、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教育行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能力,经我委领导同意,决定对全国教育行政干部进行以教育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现将《关于对教育行政干部进行教育政策法规培训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委人事司。
关于对教育行政干部进行教育政策法规培训的意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育工作要从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出发,相应实现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两个重要转变。
这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要从主要依据政策转移到主要运用法规,从过去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移到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和发展教育上来。
目前,部分教育行政干部的观念和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学习提高。
为此,“九五”期间,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对教育行政干部进行教育政策法规培训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教育,善管理,依法治教的教育行政干部队伍,更好地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14•【文号】国办发[1994]25号•【施行日期】1994.02.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5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1994年2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基本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加强教育法制研究和建设的职能。
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进一步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
以制订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相关的标准等为主要职能。
加强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协调指导、评估监督,同时改进教育拨款方式,建立新的拨款机制。
深化中等以下教育的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实行统筹和管理。
将制定教学计划、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师职务限额等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
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对目前仍须由国家教委直接管理的高校,将专业调整、招生、基建设计审定、工资分配、用人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调整、校内机构设置、副校长级(不含副校长级)以下干部任免等工作,下放给学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7.01•【文号】教体[1990]011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体[1990]011号1990年7月1日)为加强对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现将《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育人为宗旨。
要从学校实际出发,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校际体育竞赛应以当地就近为主,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区、县,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地、市。
二、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各学校每年均应组织以“体育教学大纲”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所设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运动会所设项目于举行前2年公布。
四、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少数重点项目可每年举行一次)。
应选择现阶段在大学中较为普及的项目,如: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游泳、乒乓球、棋类等。
列入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运动会举行的当年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各单项体育竞赛均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
各单项协会的年度竞赛计划,必须在举办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该项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85c3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27.png)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团委: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在全国亿万学生中掀起群众性体育锻炼的热潮,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共同决定,从2007年开始,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全面实施,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以下简称阳光体育运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进一步提高对体育的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主要工作方面,作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主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
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在全国大、中、小学中掀起阳光体育运动的热潮,形成全员参与的群众性体育锻炼的良好风气。
2.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以“达标争优、强健体魄”为目标。
用3年时间,使85%以上的学校能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使85%以上的学生能做到每天锻炼一小时,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等级以上,掌握至少2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体质健康水平切实得到提高。
3.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以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基础。
建立和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记录体系,测试成绩要记入小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生要记入学生档案,并作为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通知-[89]教体厅字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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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通知
([89]教体厅字012号1989年10月13日)
1987年我委以(87)教体厅字020号文,发出了《关于整顿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组织的通知》。
自通知发出后,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学生体育比赛的领导,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个别学生体育组织和学校并未按通知的要求去做,擅自发起、组织全国性比赛,为纠正这一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87)教体厅字020号《关于整顿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组织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凡举办全国或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的学生体育比赛,应严格履行申报手续。
提前一年报中国大学生体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全国性比赛。
二、为了有利于高等学校集中精力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校纪、校风管理,搞好教育改革,真正把高等学校办成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坚强阵地的指示精神,从现在起至明年暑假前,各高等学校的比赛一般只安排在本地区内进行,暂不举行全国性大学生体育比赛。
——结束——。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教监管厅函〔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自2018年9月《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教育部已连续三年公布通过审核的竞赛清单,为竞赛活动管理探索了有益经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形成部门合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
教育部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3月3日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竞赛规程总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竞赛规程总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竞赛规程总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体青字〔202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现将《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竞赛规程总则(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于2022年5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小项和年龄设置另行通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邮编:100763电话:(010)87182341、87182076传真:(010)87182037体育总局办公厅2022年4月18日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公开组)竞赛规程总则(征求意见稿)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致第三十二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XXX》、《中共中央国务院致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XXX》有关精神,落实《提高为国争光能力以赢的目标做好巴黎奥运会备战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赢”的目标强化青训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通过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龙头和带动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城市在抓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夯实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根基,为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不断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提高为国争光能力打好坚实基础。
二、竞赛时间和地点2023年7月至8月在广西举行(冬季项目时间另定)。
三、竞赛项目夏季项目:射击、射箭、自行车、击剑、现代五项、铁人三项、马术、帆船、赛艇、皮划艇静水、皮划艇激流回旋、举重、摔跤、柔道、拳击、跆拳道、田径、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体操、蹦床、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高尔夫球、橄榄球、足球、篮球、三人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冲浪、滑板、攀岩、街舞、棒球、垒球、武术套路、武术散打、蹼泳、技巧、泰拳(表演项目)。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0.11•【文号】教体[1990]015号•【施行日期】199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体[1990]015号1990年10月11日)现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体育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能否毕业的一项必备条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都要把实施《标准》作为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全面实施。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均须于1992年9月新学年开始实施《标准》。
实施《标准》的具体步骤:1.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于1991年9月新学年开始时,在一、二年级实施(1990至1991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在一年级试行)。
其他高等学校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按照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的实施步骤进行。
2.1991年未开始实施《标准》的高等学校必须于1992年从一、三两个年级开始实施。
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1993年时四个年级全部实施。
三年级学生前两年的成绩评定也以体育课成绩为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所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于1990年12月31日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备案。
四、国家教委将于1992年对1991年先行实施《标准》的高等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在实施《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
严禁学生竞赛管理制度

严禁学生竞赛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生竞赛行为,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竞赛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的学生竞赛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竞赛氛围,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竞赛范围1. 学生竞赛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竞赛、体育竞赛、艺术竞赛等各类竞赛活动。
2. 学校组织的学生竞赛以学科竞赛为主,其他竞赛活动由学校酌情组织。
第三章竞赛宗旨1. 明确竞赛宗旨,强调团队合作,提倡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鼓励。
2. 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竞赛意识,激发学生的潜能,提高学生的竞争实力和创新能力。
3. 促进学习和成长,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四章竞赛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竞赛活动要公平公正,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作弊行为。
2. 自愿参加原则:学生竞赛活动应是自愿参加的,不得强迫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3. 精神文化原则:竞赛活动要注重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竞赛精神和文化艺术修养。
第五章竞赛管理1. 学校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学生竞赛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
2. 学校设立竞赛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生竞赛活动,做好相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3. 制定详细的竞赛计划和计划,明确竞赛时间、地点、规则等相关事宜。
4. 设立竞赛监督小组,加强对竞赛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
第六章竞赛奖励1. 设立竞赛奖励制度,对获奖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学生积极参与竞赛活动。
2. 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奖状、荣誉称号等,鼓励学生在竞赛中取得好成绩。
3. 建立奖励制度公示制度,公布奖励名单,确保公开公正。
第七章竞赛教师1. 学校要选拔优秀的教师担任竞赛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
2. 指导教师要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3.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竞赛规则,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
第八章竞赛安全1. 竞赛活动中要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参与竞赛活动的安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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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3]165号)
有关高等学校:
自1994年以来,我司与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及中国工业与应用学会分别组织了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几年的实践证明,积极开展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有利于教学与科研的结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有利于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但是,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学校对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教师的工作量还没有得到应用的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科技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请各有关高等学校结合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承认教师在指导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数学建模竞赛以及得到社会认可的其它科技竞赛活动中的工作量。
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教师更加积极地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活动和竞赛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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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通知
【法规类别】竞赛制度
【发文字号】[89]教体厅字01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9.10.13
【实施日期】1989.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全国大学生体育竞赛的通知
([89]教体厅字012号1989年10月13日)
1987年我委以(87)教体厅字020号文,发出了《关于整顿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组织的通知》。
自通知发出后,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学生体育比赛的领导,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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