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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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
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全面采集,专人管理,统筹分析,跟踪服务”的征管模式,以项目流、管理流、资金流、服务流为抓手,大力堵塞税收漏洞,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全力扶持全市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挖掘新的税源增长点。
一、扣住信息“四环节”,抓住项目流
信息采集环节,从市政府获取重大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后,分派给各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到市局,经市局确认后,录入数据大集中平台,实施台账管理;信息管理环节,绘制重点税源电子地图,在税源电子地图上标注重点工程的项目名称、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开工日期、投资总额、预计税收总额、联系领导、联系部门、联系税管员等管理信息,实现动态跟踪管理;信息更新环节,对所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每月对项目至少巡查一次,根据巡查情况及时进行台帐更新,全面掌握项目开发建设整个过程有关税收征管的各类信息;信息互通环节,建立重点工程税源数据库,与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交通局以及工商局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获取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单位、建筑金额、工程期限等信息,根据数据库资料制定和调整税收分析计划,确保征管数据共享并得到有效利用。
二、贴身管理“四专化”,抓住管理流
一是完善重点项目跟踪管理办法,专人管理。
对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程采取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标准、定奖惩的办法,实施全程专人跟踪管理,加强责任追究。
要求税管员经常深入现场巡查,掌握工程进度,并及时到建设单位了解资金支付及发票使用情况,不定期对重点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和实际完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是建立重点项目税收管理台帐,专账管理。
对全市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并将重点工程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数量、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时间等纳入台帐。
通过管理台帐,对情况可疑的企业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对存在较大问题的企业列为稽查对象。
三是加强重点项目税收情况分析,专业管理。
每个季度,市局组织一次重点项目税源分析会议,根据各地对重点工程项目每月上报收入分析、税源增减、一次性重点工程税源等情况,研究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确保全系统一个步调运作,一种模式管理。
四是健全外来施工企业监控机制,专项管理。
要求外地来衡施工企业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对工程期限超过180天的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对建设工程承包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包括报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地方各税以及需要向劳务发生地地税局报送的各种资料。
2009年1-4月共监控外来建筑施工企业79户,监控市区范围内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及重点建设工程36户。
三、环环相扣“四条链”,抓住资金流
第一链,征税链。
在征收环节始终坚持动态管理、全程监控,对施工单位实行从工程动工提前介入、施工中跟踪监控、按时扣缴税款、完工后及时督促结算、及时开具发票的监控管理,通过信息采集、资料核实、日常检查、纳税服务、发票控制等环节协调衔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链,护税链。
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与发改委、交通、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税源信息传递机制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扎实做好施工地分散、征管难度大、工程款支付相对集中项目的源泉控管工作,尤其是做好分包、转包环节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最大限度地杜绝税款流失问题。
第三链,控税链。
针对重点工程工期长、工程价款大的现状,完善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应税性劳务、费用支出的核算,严格落实凭票付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支付的款项凡属“应税性”的,必须按规定凭相应的发票付款入账,对一些
外来的施工挂靠、承包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要求其交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增加税款及时入库的安全度。
第四链,查税链。
对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跟踪税务检查,重点加大对做假帐、用假发票、搞假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漏征漏管项目的清理。
同时,加强纳税评估力度,密切关注纳税人“施工成本”、“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增减变化。
四、畅通服务“四通道”,抓住服务流。
衡阳市局把优质高效服务贯穿于重点项目税收工作各个环节,为重点项目税收服务开辟四大通道:一是对重点工程项目要办理的开具发票和其他涉税审批事项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二是狠抓政策落实,凡国家对重点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必须落实到位;对外地来衡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建安企业,在核定综合征收率时从速从快办理,对重点工程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省以上的重点工程的税收检查统一归口市局稽查局,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三是设立“税务咨询点”。
安排专人专门负责重点项目税收的日常咨询,方便和引导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形成“工程项目与管理员”一对一的链式关系。
四是开展大走访活动。
对全市重点工程项目走访服务,“上门问诊”,下户调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项目完工进度、税收变化走势、纳税服务质量,征求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重点工程税收入库情况,与纳税人共谋发展之策。
今年来共走访重点工程项目38户,赠送宣传资料5000多份,收集纳税人建议31条,通过走访活动,使纳税人能更好地遵从税法,增加了征纳双方的信任与互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地方税务局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源监控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和《九江市重点工程项目税源数据库工作规则》(九地税函[2005]63号)工作要求,特制定九江县地方税务局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点工程是指凡在本县境内施工、列入国家或省、市、县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以下标准:县城(市区)100万以上,农村(乡镇)50万元以上。
第三条
重点工程税收是指计税项目按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等应税劳务征收的营业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施工企业在我县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依法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合同征收的印花税;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就地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来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的工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施工队伍所租赁的工程施工机械、从事工程作业税收,货运汽车从事建筑工地材料装载营运税收,代征的各项基金。
第四条
税收管辖。
纳税人承包跨县(市、区)工程的,应按照本县的工程量、工程造价、投资额,向我县工程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了解投资情况。
对涉及到多个主管地税机关管理的重大工程,由县局明确一个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管辖。
第五条
委托代征。
对委托发改委、建设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代征的工程项目,由县局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与发改委、建设局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税源变化的情况,负责做好代征税款的结算,并依法按规定标准支付代
征手续费。
第六条
纳税宣传和辅导。
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进驻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及时上门进行纳税宣传和辅导,发放办理税务登记和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书,书面告之纳税人有关纳税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认真宣传国家税收政策,积极辅导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第七条税务登记管理和纳税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对本辖区的重点工程纳税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报验登记,外县施工企业来我县临时施工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法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等,向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外管证”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对外地税务机关开具来的“外管证”,可以书面、函查、外调等多种方式进行审核或调查,视核查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3、外来施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累计不超过180天的,且提供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合法“外管证”的,除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外,其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向施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同一地累计经营超过180天,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1)合法取得《外管证》;(2)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账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产核算单位;(3)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对核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其他应缴纳的地方税收一样,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八条纳税申报。
1、主管地税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征收方式、应纳税项目、应当缴纳(代扣代缴)的税种、税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和标准、纳税期限等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在办理完毕税务登记手续后的十日内,以目录的形式,书面通知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2、施工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办税服务厅接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后,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申报税种是否到位、计税依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签署审核意见并署名,在做好税款征收入库的同时,及时将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传递,并办理资料的移接交手续,分清工作职责。
4、资源税“己税证明单”的管理,施工企业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应提供开采地、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简称“己税证明单”),凡是收购方未取得“己税证明单”或超出“己税证明单”的注明数量,均由收购方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时,对出具的“己税证明单”要进行认真审核,号码要登记在册,并加盖“己抵扣”印章核销。
第九条
发票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书面告之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种类和填票专用章的号码,要求纳税人凡是开具和接受的发票,都必须符合税务管理的要求,并明确利用开具或按受的非法票据,进行偷、逃税款或造成他人偷、逃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巡查制度。
主管地税机关须建立重点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责,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的重点工程必须坚持每半月巡查一次,要有巡查记录,了解重点工程的进展
情况,定期对税源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对施工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核算方式、纳税情况进行登记。
根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按月对工程完工进度、应纳税款、己纳税款等数据对比分析,针对发现情况和问题,对重点工程的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堵塞征管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为重点工程管理和税源预测提供依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检查。
重点工程的年度清算和竣工决算的税务专项检查(含“外管证”的外调核查),由各主管地税机关、稽查局负责。
对单项工程计划投资额在300万以下的工程,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检查;对单项工程计划投资额在300万及以上的重点工程,由县局稽查局进行检查。
凡列入稽查局检查的重点工程,各分局应将列入重点工程检查的纳税人名单和己完税证明等有关资料向稽查局提供。
各主管地税机关、稽查局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应当列入检查的重点工程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后要有结算资料或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施工企业施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凭结算资料或稽查局提供的税务稽查资料,在纳税人缴纳完毕应纳税款,滞纳金,收回税务登记证和有关票据后,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资料管理和台账的登记。
主管地税机关对重点工程应实行专人管理,实行工程项目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的税收管理资料包括: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重点工程应纳税种鉴定表、建筑施工合同文书(总包、分包)复印件、外地税务机关开具来的“外管证”报验联、工程项目概算书、验工计价单、纳税申报表(扣缴报告表)、税务稽查报告、财务会计报表、施工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委托代征协议书等。
主管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办理了税务报验登记的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表》,将重点工程分项目录入征管业务系统单项工程,并分户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点工程管理台账,按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做到一个项目一个资料盒。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工程数据库。
依据《九江市重点工程项目税源数据库工作规则》(九地税函[2005]63号)的工作要求,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建立重点工程项目数据库,数据内容包括:1、重点工程项目总投资额、2、工程合同金额,其中如含有设备、材料等,应单独列明、3、己完成工作量、4、计税总值、5、税款征收情况。
第十四条
情况分析和材料(报表)上报。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每季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程项目税源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1、申报、征收入库情况分析、2、欠税情况分析、3、重点工程项目税源变化情况分析、4、当期税款征收与预测税源对比分析。
重点工程项目税源分析材料和《重点工程项目税源监控表》,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县局税政部门报送;县局税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市局上报。
第十五条加强重点工程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实行两级负责制,分局按月检查,县局由税政按月抽查,按季检查,纳入年度目标考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九江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加强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为地税收入增长提供保障
[摘要]本文结合浮梁县地税局对景婺黄(常)高速公路的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情况,从税收征收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要求及税收负担的现状,分析了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采取相应对策措施的建议。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控管好主体税种征收管理的同时,如何加强其它零散税费及发票的管理。
[关键词]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市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道路设施基础建设的投入不断增大,多项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在我市相继立项实施,为
我市地方税收带来了税源新的增长点的作用体现显著;如正在紧张施工的景婺黄(常)高速公路及2006年上半年开工的景鹰高速公路工程,为我市提供了实质性的税源增长;两条高速路在我市的总里程数约120公里,目前合同投资总额约34亿元,可实现地方税收约1.2亿元;在今后几年内都是税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点工程建设中产生的税收对地方税收贡献也日益增大,重点工程建设所产生的税收逐渐成为了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
与此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自身特点,在对重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中,也随之存在着管理的盲点和薄弱环节,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思考和难点。
如何进一步加强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为地税收入增长提供保障?如何做好重点工程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近期,浮梁县地税局税务干部结合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有关税收日常征管和税收检查,深入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调研,从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来看,目前高速公路建设中征纳双方对主体税种的征纳意识普遍较强,而对其它一些小税种及个别征管环节尚存在漏洞;我局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税收采取的征管措施有待加强,征管工作中征纳双方都有一些值得认真思索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税收管理的现状
目前,在我县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建设重点工程有景婺黄(常)高速公路工程、景鹰高速公路工程;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依照市局工作安排,两条高速公路工程中景德镇境内各施工标段的税收管理权限由浮梁县地税局负责管理;目前已列入管理的业主代表项目办有2户,施工标段中景婺黄(常)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有12户,景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有22户。
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按省局《江西省重点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赣地税发[2001]044号)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境内跨设市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119号)的规定,两条高速公路工程产生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已委托业主方按实现的工程计量进行代征;在控管好主体税种征收入库同时,管理部门将主体税种以外的合同印花税、代扣代缴资源税、个人所得税、防洪保安资金其它零散税费列入控管内容;其中总合同印花税、按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管理较好。
从税收负担上看,由于我们在这方面的征收管理经验与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还有一定的差距,使得施工企业的税收实际负担偏轻,主要体现在05年10月份至06年4月份的企业自查和稽查局的汇算检查工作中,景婺黄(常)高速公路工程景德镇境内各施工标段中7户施工企业,通过自查、检查、约谈补税等方式,入库税款近170万元,从而凸现出税收管理上的盲点和薄弱环节。
二、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
部分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在经营活动中索票意识淡薄,有意逃漏申报项目,偷逃税款或逃避税收扣缴义务。
主要表现在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主体税种已由业主单位代征为借口,对在施工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税性经营合同,不申报印花税;对工程施工中收购的资源性工程材料(河沙、石料等),不向供货单位或个人索要“资源税乙种证明”。
(二)、建设项目施工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
目前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的了解,对工程开工、进度情况的掌握,主要依赖于业主单位提供的情况,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主动性不够。
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况仍然实际存在,但受建筑行业法规的约束,迫于建设项目专项审计的压力,工程分包、转包合同的签订多在于暗箱操作;税务机关得不到规范的分包、转包情况报告、备案;在税收管理上,没有了合法有效的依据,分包、转包的
情况仅有了在理论上存在的意义了,但在实际上却造成了承包经营所得税的流失。
(三)、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
现实施工经营活动中,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应税性费用支出结算以各类收据、自制凭证支付费用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向受款单位或个人索要相应的发票。
发票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
2006年1至4月份,我局在对景婺黄(常)高速公路工程景德镇境内各施工标段中7户施工企业的汇算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施工企业在进行费用的核算时,明明是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地发生的应税性劳务支出,却接受异地开具的发票进行结算;明明是工程项目中的劳务承包,却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劳务、费用支出的成本,支付劳务、费用时,为降低成本,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存在人为操纵的现象;上述现象的存在,造成了与工程建设相关行业的税收流失;检查中通过采取责令施工企业限期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的等措施,弥补了近100万元的税款流失。
(四)、对施工企业的征收管理不均衡,易造成税源监控的缺位。
对施工企业的征收管理不均衡,主要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从横向方面来看,由于高速公路项目往往是跨几个设区市实施建设的,在主体税种已由业主单位代征的大环境下,各地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会因为方方面面的因素,造成各地在管理方式、方法和力度上有所差异,容易形成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施工企业税收环境不一致,例如景婺黄(常)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涉及到景德镇市和其他地市行政区域;在对该工程项目的征收管理上,景德镇市境内由我局统一进行征收管理,其他地市境内由涉及的该市的几个县级地税局分别进行管理;经我们调查了解,其他地市地税局的管理主要是体现在对主体代征税种的管理,其他税种的管理均不到位,也未组织过相关的税收检查;而我局的管理模式是以业主代征主体税种、对施工单位进行其他税种管理、结合税收检查辅以监控的三结合;这种现象带来了业主单位及施工企业对我局实施的税收检查工作的不理解,片面地认为我局辖区内管理过紧、力度过大。
从纵向方面来看,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工期要求紧的特点,或业主项目资金的到位不及时,施工企业的实际工程的完工进度往往远大于工程的计量进度,这使得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完成后,除了工程计量部门,其余的部门就很快撤离了,使税务机关对施工企业的非主体税种的税源监控管理缺失了,造成了税收管理在施工经营的前后期的不均衡;这样,税务部门对施工企业后期的经营活动容易失去税收监控,纳税人一旦发生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五)、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值得思考。
由于重点工程特别是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工程的中标企业大部分为外省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我们对外来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上,仅依据施工企业能否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判断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其企业所得税是否已回机构所在地核算的情况,进行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
实际上由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各标段工程施工中非规范的分包、转包情况的还是存在的;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总机构只是向实际进行施工的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而不按规定进行工程经营成果的核算;部分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或通过设置内部往来科目由分部(工区)借出资金,凭分部(工区)提供的材料、人工费、间接费用、其它费用凭证到公司财务部冲销内部往来,公司财务部结转成本费用,与工程项目实际不配比,费用分割不清晰;对以上这些情况,值得我们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