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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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

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

津社科办[2009]1号

为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严肃学术风纪,提高成果质量和鉴定工作成效,我办特制定《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课题组要严格按照课题立项报告书中的研究计划和立项协议中的成果形式,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专著、研究报告或系列论文)。

第二条,待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反复审读、修改和最后认定,确保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条,申请鉴定的成果在文字上要做到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体例完整、语句通顺、言语规范。

第四条,对已完成科研成果,经专家审核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对修改后仍不达标的,属于鉴定不合格,不准予办理结项。同时要对相关课题负责人予以通报,追回科研经费,一年内限制申报。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不予办理成果结项:一是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二是剽窃他人成果;三是鉴定内容和形式严重弄虚作假;四是最终成果形式与原批复的课题设计明显不符;五是课题成果质量低劣;六是课题经费使用不当,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七是研究成果中没有课题负责人署名的相应成果。

第六条,最终成果形式文字要求: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研究报告一般不少于3万字。系列论文一般3-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课题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得少于3篇),最低论文篇数标准不得少于3篇(其中1篇核心期刊,课题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得少于2篇)。

第七条,最终成果形式文本要求:(1)专著出版时,须在封页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如TJYW070302。(2)研究报告按照A4版装订成册,并在封页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研究报告若有阶段性论文成果的,复印后一并装订在报告后,并将发表期刊的封皮和目录一并附上。(3)系列论文在阶段性成果期间公开发表时,须在该文下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在成果验收结项时,须统一装订成册(A4版面,) 并在封页或扉页上方,用显著字体标注“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其后注明项目编码,并按文章发表的时间顺序打印目录,复印刊发杂志封皮和正文。

第八条,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有关重大项目的课题验收和鉴定。获得市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在课题验收结项时,要按常规程序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申请,所在科研管理部门要以会审形式组织鉴定,课题组要出席成果鉴定会,并向鉴定专家组汇报课题研究情况。市社科规划办派专人参加鉴定会。

第九条,市社科规划办特委托二级管理单位做好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组织把关工作。待成果验收材料备齐后,交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鉴定验收申请。专家鉴定名单须由所在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课题组不得参与推荐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报请市社科规划办认定批复后,由所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送达和寄出鉴定材料。若同行专家数量不足,可向市社科规划办征询补充。一般建议名单5备7-8名人选,各科研管理单位要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鉴定验收形式,函审或会审。鉴定材料,含《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和装订成册的课题成果集或书稿,待专著出版后,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2-3册(套)。

第十条,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方式。每个项目须选定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鉴定组成员,其中本单位鉴定专家不得超过2名。鉴定组长应由同行外单位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专家鉴定要求:

(一)每份专家鉴定活页,须由所任专家独立手书完成鉴定意见后签字盖章方可有效,计算机打印意见无效。异地函审的,亦须手写后签章寄回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成果的基本评价,(2)成果的不足或有待完善之处,(3)对课题组的意见及建议,(4)成果质量的鉴定等级(A\B\C\D)。填表时,请使用最新《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2009年3月印制)。(5)专家鉴定费从课题费中支出。

(二)专家组鉴定意见(见《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第5页),由鉴定组组长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在总体评价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等级:A\B\C\D,签章方可有效。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合格;D级为不合格,限期修改,一般限期3-4个月。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不再准予结项,并视情撤销项目,追回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将在一年内限制申报市级和国家社会科项目。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后,市社科规划办一经发现提交的结项材料(虽然鉴定合格)明显违反鉴定规程和环节,市社规划办将作出如下处置:(1)替换原专家鉴定组中没有自主和严格履行职责的人员,另择人员重审;(2)二次结项验收时,由市社科规划办改判鉴定结论,依二次鉴定结论等级,顺梯次降一等级,如原结论为A级的,结项时降为B级,依次类推;(3)通报有关科研单位,记入我办不良信誉档案。

第十三条,项目最终成果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经社科规划办认定后,可免予鉴定。(1)在规定的成果研究周期内,公开发表5篇以上系列论文(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的项目成果;(2)经同行专家审定,出版社批准出版或市社科规划办同意资助出版并已出版的专著成果。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成果,仍需填写《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履行正常的验收结项手续。

第十四条,课题成果鉴定完毕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送达市社科规划办,办理相关结项手续。结项材料包括《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一式三份(含原件一份),最终成果形式2-3册(套)。如涉及课题组成员有变更的,办理结项时,还须附上该课题立项时由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签章的《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和由所在科研管理部门签章、市社科规划办批复的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通过鉴定的项目成果,市社会科规划办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办理结项手续:(1)印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2)拨付所余科研经费,(3)注册登记结项记录。

第十六条,结项手续完毕之后,相关材料应如数存档:(1)市社科规划办存留《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原件一份,最终成果形式2-3册(套),结项拨款记录;(2)科研管理部门存留《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复印件一份,《结项证书》复印件和最终成果形式一册(套),结项尾款凭据;(3)课题负责人存留一份《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复印件和《结项证书》原件及相关成果。

第十七条,对一些被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委领导机关采纳和给予批示肯定的课题成果,市社科规划办和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宣传和推介,课题组成员也应积极参与本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影响和作用。

上述《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各有关科研管理单位尽职履责,严格遵照执行。本《办法》作为《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第六章“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项”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中期管理与结项验收的意见》(2006年12月)中有关内容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其解释权属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原有的不适宜条款相应废止。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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