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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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范文(三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范文(三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范文引言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管理的有效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督细则。

本文旨在提供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的范本,以便各级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参考和应用。

一、总则1.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国家标准和农民的实际需求。

2. 监督对象包括农村公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3. 监督工作应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责。

4. 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5. 监督细则的实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监督职责1. 建设单位的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方案和施工图纸,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变更要求。

2. 施工单位的监督职责-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确保按照规范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质量控制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应按时提交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

3. 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 监理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和监督;-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报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变更要求;-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出具相应证书。

4. 管理单位的监督职责- 管理单位应组织和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和检测,保持公路畅通和安全;- 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公路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管理单位应落实农村公路使用收费和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工程质量为龙头,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投资的关系,通过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推动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质量,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1负责工程监理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县、乡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公路建设管理机构负技术责任,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检评单元质量控制,以抓好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长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 年3 月21 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为纳入省、市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纳入县级农村公路规划(计划)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检查和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七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要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

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监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立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方法(试行)》、《农村公路建立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视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方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立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立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开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视、建立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局部投资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工程(含提档升级工程)及沿线桥梁改造工程,应执行本方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立应承受社会和舆论监视,各镇各村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立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视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应当依法进展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平安、廉政三合同制。

第 1 页共6 页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报,建立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立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前方可施工。

填报单位及审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立工程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平安。

具体参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方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立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平安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平安。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立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村交通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

项目审查应包括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对于规划和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要求重新修改。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包括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

相关审批程序应简化并加快办理,以提高建设效率。

三、施工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施工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如加强扬尘管理、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四、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质量稳定可靠。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成农村公路应进行验收,验收应包括对路面平整度、标志设施、排水系统等项目的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五、维护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完成后,应加强路面维护和设施管理工作。

定期进行路面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路面的龟裂、坑洞等问题。

设施管理包括路灯、交通标志等的维修和更换。

六、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并优化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

社会资本的引入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保证建设质量和效益。

七、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管,及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工程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2019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积极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鼓励实行“建养一体化”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Life is not perfect, if you find it wro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2006年1月27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名称: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全面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的质量管理体制.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75%以上,其中桥梁、隧道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100%。

第二章从业单位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第六条项目法人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按照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与不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签署合同。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建立中心试验室(若无条件的,可利用在当地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室和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以满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中心试验室由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负责认定,试验人员应培训后方可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工程质量为龙头,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投资的关系,通过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推动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是质量意识明显增强,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所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质量,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层层分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质量公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人。

县、乡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公路建设管理机构负技术责任,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检评单元质量控制,以抓好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促进农村交通发展,提高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筹备、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监管、高效服务的原则,注重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安全、可靠、便捷、经济、环保。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应突出重点,重点监控农村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设计质量、环境保护质量和维护管理质量。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应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提升品质为目标,注重及时反馈和有效处理监督结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设立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监测站点和定期开展监督检测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发布监督结果和监督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内容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情况;(二)农村公路的线路规划和设计方案;(三)农村公路的施工质量和进度控制;(四)农村公路工程材料的质量和采购程序;(五)农村公路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情况;(六)农村公路的维护管理措施和效果。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应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质量。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1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

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以下简称《道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照《道路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积极组织和促进农村公路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定期检查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建设和运行的环境污染,确保农村公路可以安全通行。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由国家拨款,省市县政府拨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行公路建设企业共建共管模式,并由政府企业党派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完成。

第五条加强规划设计和投资管理,控制农村公路建设费用。

拟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有关专业审批机构审批确认。

第六条严格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安全可行的公路。

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施工,实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满足使用要求。

第七条充分发挥农牧民及有关社会力量作用,强化农村公路管理。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维护等。

第八条强化安全管理,实行安全保密措施。

要对供电、信号、桥梁等有关设施,以及公路行车安全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安全,确保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通行。

以上就是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省农村公路建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农村公路建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厅发布日期:2004—9—28执行日期:2004-9-2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部《农村公路建设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部《车辆购置税专项财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以下简称建设)是指用于纳入国家或我省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包括国债、车购税、规费、银行等**种来源的。

第三条管好、用好建设,专款专用、专项存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效益.自觉接受财、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的全省**市县(公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的使用管理第五条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省厅负责全省建设的使用监督工作;**市县(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建设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建设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管理、使用建设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和配置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建设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八条省厅根据项目计划和年度预算,再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类到位情况及时划拨建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拨付建设:(一)计划外工程;(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第九条切实建设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使用范围和规定执行。

(一)**专项只能致富农村公路建设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二)国债按照国家国债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三)建设和管理单位不得拖欠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三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三篇)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一、建设过程监督要求1.项目选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设计审核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具备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合算、便于施工和维护的特点,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评审。

3.施工过程监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过程监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4.材料选用和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监督部门应对材料的选用和质量进行抽检和检测,并及时处理不合格材料。

5.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建设完成后,监督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核。

二、管理要求1.监督机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监督人员要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监督证书。

2.监督计划和报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应制定监督计划,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情况、问题整改和后续工作计划等。

3.监督措施监督机构要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如现场检查、检验抽查、执法检查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监督记录和档案监督机构应对监督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监督档案,以备查阅和借鉴。

5.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要及时处理公众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对涉及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和处理,保障公众利益。

以上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的细则,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为农村交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细则(二)是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内容:一、监督机构的职责:1. 制定并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2. 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3. 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的抽查、检测工作;4. 对发现的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问题进行处理;5.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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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
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
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
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
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县道、乡
道、村道公路项目(含提档升级项目)及沿线桥梁改造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镇各村
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
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
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安全、廉政三合同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
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设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填报单位及审
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
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
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安全。

具体参照《江苏
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
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
群众生命安全。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
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
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区交通
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
职责。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对本地区农
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三章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条所有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办理质
量监督手续,全面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乡道、大桥应以单个项目到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村道及独立中小桥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到区交通工程质量
监督站办理。

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县乡道:( 1)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2)开工报告批复文件;( 3)施工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
计、监理工作细则;(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5)工程进度计划。

村道:( 1)项目设计文件;( 2)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 4)工程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对监督项目编制工
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明确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方法、监督要
点等。

县、乡道公路以单个项目为单位,通村公路最大
以一个乡镇的所有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
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二条开工前对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核查施工、
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资质、人员及设备到位等情况。

施工
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督计划,对原材料和各工程部位进行相应
质量抽检,同时按质量鉴定办法完成建设过程中的检测和数
据采集,严格检查参建单位基本质保体系的建立情况,严格
检查工序及工艺的规范性,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抽查意见,并
责令坚决整改。

路基工程不经过验收合格绝不允许进入路面
工程的施工。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

第十四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工程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交工前的质量检测和竣工前的质量鉴定。

三级以下
公路工程则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交
竣工检测和质量鉴定合并一次进行。

第十五条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其监督项目的
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各建设及施工
单位应认真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结果。

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
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

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
材料均匀。

2、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

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
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3、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
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4、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第十八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
标准。

2、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
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
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
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
控制交通。

3、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

采用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
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
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

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
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十九条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2、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碎石、砂必须经
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
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3、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
的质量控制。

4、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
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
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

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
控制质量。

5、附属工程中伸缩缝应采购正规厂家出厂的毛勒伸缩
缝;泄水管必须设置且应外伸至桥梁板梁外10CM。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区农村
公路质量、安全管理进行考核,每通报一次罚款2000 元。

省级通报每次罚款10000 元。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后,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
定组织交竣工验收并由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技术标
准和质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前检测。

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拨付建设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复核合
格后拨付建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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